怕.jpg
我不確定,我應該要體諒鄰居可能真的需要幫助,還是究責對方散播謠言和對我的蕩婦羞辱。(單押)
今天一早,大樓管理室打電話上來,對方自稱是管委會主委,接到鄰居投訴說我昨晚半夜呻吟太大聲,影響到鄰居睡眠。
年初的時候,隔壁鄰居也曾在樓層走廊上,直接質問我是不是在賣淫,也是類似的事件發生,當時我確實是會把男伴帶回家的,但是指責我們半夜有噪音,跟公然在走廊上指責我「賣淫」,則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自稱管委會主委的人指證歷歷地說,他們調監視器發現我兩個星期前有男性訪客和另一位女性(是客戶來訪)⋯又說前一天有另一位女性訪客(是彈牙來錄音)⋯等等,你的意思是說,我把男人囚禁在家裡兩個星期,而且半夜跟他和其他女生打砲很大聲吵到鄰居?
我猜想管委會主委的腦洞大開,想到的畫面一定是一王三后的情節嗎?(一定有很多男性很羨慕吧!😏😏😏)
欸不是⋯我要是有男人可以帶回家打砲兩個星期,我幹嘛還在這裡發廢文?
「昨晚我家就只有我跟我的貓,你這是在指控我跟我的貓做了什麼嗎?」我反問,聽到管委會主委在電話那頭,慌張急切地否認。
「那⋯我家只有我一個人,你確定真的是我家傳出來的嗎?不能只因為我有訪客,你就認定是我家傳出來的,畢竟我一個人住,那是不是我家裡有什麼奇怪的事情?還是鄰居家不乾淨?」
「妳這裡是x樓之x沒錯吧?左右鄰居就說是妳家的聲音啊!」管委會主委迴避了我的問題,再次一口咬定就是我家裡發出的聲音。
基於台灣法律是無罪推論,對方要指證我的行為,也必須要提出相對應的證據,所以如果管委會真的有調監視器,那也得驗證一下我的訪客真的都「沒有」好好的走出去,另外也要有證據證明聲音從我家出、還有音量大到足以影響鄰居,才能成立這個指控⋯但是管委會主委是在大樓大廳打這個電話,也就是說以上對話都是在一個公開的場合、而且直接說出我的住處,而半年多前鄰居在走廊上的指責,都是直接對我個人蕩婦羞辱了。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以下或9,000元罰金。公然侮辱的條件很簡單,只要在可以被他人看到、聽到、知道的場所,對人家做出侮辱人格、名譽或尊嚴的言行就構成這個條件了。
「你們下次再聽到的時候,你們就蒐證然後直接請警察來吧!」懶得跟管委會主委浪費時間,決定一切交給第三方公正單位來處理。
重點是,被鄰居和管委會主委點出來的時間點,我家就是只有我一個人和星星貓🐈⬛⋯可是他們說半夜有呻吟聲⋯也就是說,在我睡著的時候,有什麼我不知道的事情正在發生,而且我提到疑似我家或鄰居家不乾淨的時候,管委會主委沒有直接否認⋯所以,大家覺得我是要先找我的律師聊聊,還是先跟牧師聊聊?
怕.jpg
用多年前的萬聖節扮裝舊照嚇唬一下大家,最近工作太忙沒空出去玩,所以都沒有新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