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火塘|原住民,你有幾個本名?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上週我們談過《原住民身分法》釋憲判決出爐後反對者的崩潰意見,今天我們續談與原住民名字相關問題。
原住民期望使用傳統名字,但即便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允許原住民全然放棄漢名,只使用傳統名字,卻不允許原住民在身分登記上不使用漢字書寫名字。以現任原住民主委為例,他可以登記名字為
- Icyang Parod 劉文雄,或者
- Icyang Parod 夷將・拔路兒,但是
- 他不能只登記 Icyang Parod
這當然不盡理想,有許多人還在力求改善,但就法論法,即便身分登記上我們擺脫不了漢字,在生活裡的其他方面(如駕照、健保卡等等)卻可以單純只使用族語書寫的族名。
理論上是這樣
這是因為《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這裡所謂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是指本國國民以戶籍登記的名字為本名,且一個人只能有一個本名。而第四條第一項排除第一條第一項,意思就是原住民可以有一個以上的本名。
以上面所舉原住民主委的例子來說明:
- 假設他登記的名字是「Icyang Parod 劉文雄」,那麼這兩個都是他的本名
- 若他登記的是「Icyang Parod 夷將・拔路兒」,這兩個也都是他的本名
- 既然兩個都是本名,要在他處登載名字時,他理當可以選用兩者之一
近年來已有族人以這樣的方式成功在健保卡、行駕照甚至銀行帳戶上單獨使用以族語書寫的本名。不過最近台南市議員 Ingay Tali(穎艾達利)發現監理機關拒絕族人以族語族名核換發行駕照,為此召開記者會提出糾正批評,監理機關則以核發行駕照之姓名登載需符合《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由,堅持族人不得單獨使用族語族名。
監理機關的這個反駁意見刊登於報端,實際上是曲解法條的文字遊戲,將戶籍登記姓名欄內的「Icyang Parod 夷將・拔路兒」或「Icyang Parod 劉文雄」視為一整個本名。然而《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明文這是「並列登記」而非「附加/註記登記」,也就是說,兩個名字都是本名。
此外正如 Ingay Tali 又回覆監理機關的意見所指出:
從《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規定可以很明確知道,這樣的拼音方式已經被法律認定是「原住民語言/文字」。而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3 條規定,原住民語也是國家語言之一。其第 4 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族人如果登記並列的兩個名字(漢字/漢音名+拼音名),都是使用國家語言登載、有效而並列的本名。
《姓名條例》只規定戶籍登記、申請歸化(原住民沒有這種情況)、申請護照這三種情況必須使用中文姓名(以中文書寫的姓名,劉文雄或夷將・拔路兒),亦即這三種情況以外,族人理當可在本名當中擇一使用。
監理機關並稱「內政部於 107 年亦函文行政院各部會,原住民姓名之使用應與戶籍登記一致」云云,但正如 Ingay Tali 所指出:
《姓名條例》全法 17 條規定,沒有任何一條條文規定「另以法律定之」或「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從頭到尾並沒有授權給行政機關(特別是內政部)自己「另外規定」、「另外函釋」的法源。《條例》本身的邏輯層次與分類已經足夠清楚,如果不足,自然有立法權(立法院)來修正增減,焉有報載所謂內政部指手畫腳的餘地?
最後再做一次整理:
- 原住民在戶籍機關所登記的名字,不論是漢字漢名+族語族名漢字族名+族語族名,兩個都是本名。
- 除了戶籍登記和申請護照需要登載兩個本名,其他證件可使用任何一個本名。
- 如果有人告訴你,依照《姓名條例》第 5-7 條,各類資格、證照、財產證明必須使用「中文姓名」登記,那是錯誤的。這幾個條文規定的是「必須使用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