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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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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活動:關於「罪」與「罰」的社會議題

古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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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罪」與「罰」的討論,深受關注。無論是書籍或影視作品,多少都在敘事的情節中,申論想法。罪的輕重,罰的深淺,看法不一,我個人的想法,則是找出以「社會安全」和「社會責任」為核心準則,對於一些基本項目進行思考。

  長期以來,「罪」與「罰」的討論,深受關注。無論是書籍或影視作品,多少都在敘事的情節中,申論想法。罪的輕重,罰的深淺,看法不一,我個人的想法,則是找出以「社會安全」和「社會責任」為核心準則,對於一些基本項目進行思考。

  關於監獄,是否可以讓受刑人自給自足呢?例如:例如勞動2小時可換得一餐飯,一日六小時。勞動項目可選擇跑步機發電、腳踏車發電或做手工藝品。若是勤勞一點,加班2小時,可換點心或現金儲存卷(出獄時兌換)。這樣可以有效讓監獄自成環保系統,飲食或用電都自給自足,並且培養受刑人出獄後自主生活的能力,以及強化負責任的精神與態度。如此可以大幅減少使用民眾稅金用以支付監獄運作的費用。

  對於「精神病患者」犯罪的事實,應該公平的賦予治療與懲罰。所以,凡是自稱有「精神疾病問題」和醫師診斷有「精神疾病症狀」的犯罪確立者,必須一律先行強制移送「精神療養院」進行治療,治療完成判定回歸正常意識後再移交特殊監獄服刑。治療時間不可抵用服刑時間,僅得延緩服刑,不得減免或無罪以卸除社會責任。若在服刑期間再度發生「精神疾病」相關問題,則再重返療養院進行治療,治療期間不得納入刑期時間,得重複實行之。如此,對患有精神疾病困擾的受刑人與社會環境皆可獲得適當的正義與安全的保障。

  凡罪刑確立者,需服滿「八成」刑期,方可申請假釋機會。因為罪刑必須完成其存在義與價值。當罪刑太容易被減緩或抵消就會讓這個公用失去當初的作用而淪為破綻。有必要對於刑期加強解釋規定限度八成計算基準讓罪刑存在符合意義與價值論述。這一點非常的重要是必須被強制執行的關鍵責任是罪刑者不可逃避的贖罪。

  廢除死刑(原因:事實不代表真相。生命的已然存在,沒有任何他者可以剝奪),但是需要修訂罪刑期限上限的規則,並以一罪加乘十倍至百倍分量強化刑期,搭配監獄自給自足的規範,以及服滿「八成」罪刑方可申請假釋機會,藉此予以懲戒與省思人生意義與價值,並負起社會責任。(如罪刑200年,需服滿160年方可申請假釋機會。)

  凡罪刑確立者,一律先執行鞭刑,依罪刑輕重實行一鞭至百鞭,以示警惕。如酒駕者,初犯應行五鞭,其後再進行相關懲處。再犯者,加重鞭刑次數。即使獲判緩刑,依舊要實行鞭刑制度。以產生「羞恥感」為主要內涵。(鞭刑:藤條、細棍、SM細鞭,皆可使用之)

  犯罪者的人權,不能與一般人權對等看待,必須符合社會責任與公平原則。損害他人身心自由者,必須對等除去犯罪者身心自由的權利。人有言論自由與行為自由,但是,沒有傷害他人的自由。即使過往是受害者的事實,也無法成為日後加害他人的理由與藉口。「法」最終要回歸到人心的養成。

  文化,是社會行為一個角落一個細節拼接出來的集體意識,每個人都是參與者,無人可以置身事外。以上,就是我個人長期接觸「犯罪議題」的書籍、電影、電視劇之後所引發的感觸與想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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