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 孝道、国耻与性劳动:中日女性与劳力贩卖的法律史一瞥
就让这篇妇女节后的按语从一段诗开始吧
我对什么都没有了想法
包括性,包括新鲜的咖喱
国际战争和国家兴亡早就是遥远的事情了
时间对我来说也没有了用武之地
——余秀华《被一个院子囚禁着》
比诗章更魔幻的是现实的走向。自2021年底,有关徐州丰县一名董姓男子养育八孩的故事已广为流传,甚至成了有名的网红打卡点。董某民也借助网络平台,不遗余力自我宣传,吸引流量不说,更是有人捐款捐物,为其“英雄父亲”的形象深受感动,更有甚者,商家也找上门请他做代言。然后,事情急转直下。1月底,播主“徐州一修哥”在抖音发布了这样的画面:一边是董某民在房中展示“父慈子爱”,另一边是一个身份不明的女子脖围铁链,在接近零度的气温中,蓬头垢面地活在旁边的破屋中。网友关注开始升温。
在北京律所工作的范辰律师发表的一段微博视频中,我们听到了被称为“小花梅”的女子自己的声音:“不可能让我走的,世界不要俺了。”随后,“小花梅”本人被消音。在微博上分别叫做“小梦姐姐小小拳”和“我能抱起120斤”的两位女性,带着花前去丰县第二人民医院探望,希望向她表示:“世界没有抛弃你,姐妹们来了。” 但是,哪怕这样小小的安慰也在不可抗力下, 没能送到“小花梅”的手中。随着网络关注升温,丰县妇联工作人员开始介入调查。徐州政府方面虽已出了几分通告,但大量细节前后矛盾,#徐州丰县八孩母亲事件#似乎成了现实版罗生门,引发了大众的愤怒、争议、追责,也再次点燃了有关人口贩卖、强奸罪量刑等相关议题等讨论。本篇文章是这一讨论的推进,也大家关注我们此前发布的书单和newsletter:https://www.getrevue.co/profile/tyingknots/issues/newsletter-issue-27-1014281。
本篇文章的作者从法律史的视角,梳理了从江户时期和清代开始,近现代中日女性在性贩卖中的坎坷命运。法律史的视角下,作者对近年来涉及中日女性贩卖的一系列学术著作进行动态比较,追问被贩的“妇女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是如何分别被当作男性的财产、国家的臣民和靠出卖性行为获利的利己主义者来对待”。
比现实更加残酷的是包裹现实的诡吊社会情境:传统儒家孝道的合理化逻辑下,无奈卖春的女性竟是孝女;坂上之云般的现代化进程中,被贩的女性同时是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维稳的柱石;西方文明视角的凝视下,中日的人口贩卖是野蛮的习俗,却也因此得到关注和解决;个体的惨剧只有在被卷入国族国耻这样的宏大框架才得以被关注,却也进一步消声。细读这一系列与今日现实无比押韵的历史进程后,作者并未导向历史虚无主义,而是在篇尾回顾了1950年中国婚姻法对妇女赋权的积极遗产。这一遗产最大的意义并非制度设计,而是对妇女的赋声与赋权,如作者所言“当妇女是塑造自己生命的积极代理人,而‘权利和语言一旦学会就不容易被撤销’”。
编辑 / 小结
作者 / 田源
作为孝女的卖春女
艾米.斯坦利(Amy Stanley)的《卖春女:早期近代日本的卖淫业、市场与家庭》(Selling Women: Prostitution, Households, and the Market in Early Modern Japan)探讨了性产业在日本步入近代之初时的状况,及其如何重塑家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本书以时间为线索,追踪了政府和社会对性工作和贩卖妇女的态度的变化,以及妇女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是如何分别被当作男性的财产、国家的臣民和靠出卖性行为获利的利己主义者来对待。
江户幕府的身份秩序视野下,妓女是一个低贱却并不违法的群体。在吉原——江户时代的妓院集中区——经营者必须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而年轻女性的父亲与经营者签订官方认可的契约,规定女性从业期间获得的收入用于偿还家庭债务。但性产业的存在毕竟是违背儒家伦理的,作为统治者的幕府要如何一方面坐收性产业带来的丰厚税收,一方面捍卫儒家家庭道德和建立于其之上的统治秩序?斯坦利提到,儒家道德捍卫者以“孝女”的身份去重新定义被家庭卖入性产业的女性,从而合理化性产业的存在和买卖妇女的行为。在这个道德框架下,从事性产业的女性不是主动放弃贞洁的“荡妇”,而是出于孝道的规范、无奈以出卖身体供养父母的贫困“女儿”。虽说这种方式将从事性产业的女性置于官方的监管和保护下,使其免受妓院老板的虐待,但它的目的实际上是把家庭、国家和性交易整合在一起。由国家来决定一个女人是否可以被出售或出租于性交易,这是幕府时期的身份等级秩序如何将女性转变为臣民的一个例子。
到十八世纪末,江户城及其周边地区迎来了城市化和商业化的爆发式发展。繁荣的商业活动积累了资本、吸引了远近商旅,也刺激了对性产业和娱乐产业的旺盛需求。先行研究多认为既然商业化能带来享乐消费文化并瓦解僵化的身份等级秩序,亦能促进个体解放。然而,透过性产业中女性的视角,斯坦利的研究告诉我们,当旧的监管制度和其提倡的传统家庭道德崩塌后,取而代之的由利益驱动的妓院经营模式反而令女性沦为纯粹的商品。其结果是,女性作为商品一般流通的现象愈加普遍。在商业化的浪潮下,这张交易网络甚至延伸得更远,将偏僻地区的女性卷入城市性产业的涡流。
对德川幕府的官员来说,处理卖淫问题是一个悖论。虽然性产业是税收的重要来源,但它的扩张却不可避免会带来不安定的社会因素。每个地方的社会经济条件都塑造了那里的人们对待卖淫和买卖妇女的态度。例如,在位于日本东北部山区的矿区小镇院内银山(Innai Ginzan),劳工聚集导致对性工作的需求很高。在院内银山,妇女的身体被认为是其男性监护人的财产,在这里的地方官员看来,妇女作为妻子或女儿的社会身份从属于她身体的货币价值,她的婚姻状况并不能赋予她免于被卖的法律保护。
斯坦利所描述的对于妇女及其身体的功利主义观点可以与苏成捷(Matthew Sommer)的《清代的一妻多夫和卖妻现象》进行比较,后者主要讲述了在十八世纪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中国农民家庭为了生存而诉诸于“卖妻”、 “共妻”和“婚内卖淫”的行为。近期有不少文章介绍该书内容,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大清律例,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即使县官在判案时或因具体情况有所宽宥,主流社会对此仍十分不齿。卖妻和共妻的男人,即便是出于生计所迫,也会同时承受法律风险和来自乡邻的歧视,因为他的所作所为背离了儒家伦理对于一个成年男性的期待。
有趣的是,在斯坦利的叙述中,在处理卖淫和卖妻的问题上,幕府政府并没有像清廷一样把性道德放在较高的位置。在某些地区,与其能带来可观税收的属性相比,性产业对传统性道德的挑战似乎只是一个小问题。造成中日差异化态度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江户早期日本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和稳定的社会规范,所以官方对卖淫和卖妻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具体情况。当然,随着幕府政权的管理日趋标准化,其对性工作和贩卖人口的处理也越来越与妇女的身份地位挂钩。
在十八世纪末的日本,围绕着卖淫所产生的危机感更多的是由于女性的个人选择即将战胜儒家道德施加于她们的义务,而不是身体纪律和理性的崩溃。在身份地位制度和性别秩序下,妓女作为孝女的身份与幕府的道德经济大图景完全吻合。因此,官方对卖淫的焦虑并不是以性换取报酬这一行为本身。“只有当妓女被怀疑主动选择她们的职业并且从中获益时,她们才会成为被厌恶的对象。”从十七世纪到十九世纪,日本精英话语中的妓女形象从孝顺的典范转变为自私的机会主义者。在这一修辞转变的背后,是不同阶层的男性在面对经济转型及其对传统家庭、国家和社会结构的冲击时所产生的焦虑之情。
人口贩卖背后的国族与国耻
在苏成捷和斯坦利所研究的时代,社会为妇女提供的机会有限,如果女性需要在传统农耕家庭经济模式之外获得收入,性劳动或生殖劳动仍然是主要方式。出于各式各样原因而进入性产业的女性,她们的劳动为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做出了极大贡献,但却难以为自身掌控。那么,在近代化变革来临之际,女性的境遇是否有所提升?在《被卖的人们》第三章节,任思梅介绍了清末出台的禁止人口买卖法及其产生的相关背景。
在国际社会和国内改革派的重重压力下,1902年,清廷任命刑部官员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律例》的相关工作。1906年,时任两江总督周馥上书《禁革买卖人口折》,正式拉开清廷改革人口买卖律法的序幕。值得注意的是,清末的禁止人口买卖法与这一时期的许多司法改革举措一样,都是在废除治外法权和收回司法主权的压力下实施的。正如任思梅所说,“治外法权的负担及其对中国主权的挑战日益沉重,即使是保守派的慈禧太后也不得不承认改革的必要性。(101)”从清廷的角度来看,与其说这些以西方法律为模板的改革是为了革除中国社会和文化中的“弊端”,让中国司法变得更加现代和“文明”,不如说是为了维护统治的最后一次尝试。尤其是在1901年的义和团运动后,清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一落千丈。这一时期,西方媒体频繁使用“落后”和“野蛮”来形容中国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中国人口买卖的现象也成了批评对象之一,在西方话语中成为与蓄奴制同等的罪行。
处于这场变革核心的周馥,其个人经历也体现了《禁革买卖人口折》在国际压力和现代化迫切需求的夹缝之中诞生的过程。作者提到,周馥遇到的两起人口买卖相关事件直接促使了他推行改革的决心。其一是在1905年的春天,暹罗国王废除了本国的蓄奴制度。这一举动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许,国王本人在国际媒体上也被誉为“开明有见识、抵制殖民主义的君主”。在中国,暹罗废奴在自由改革派中引发了热烈反响,与周馥相熟的广学会旗下的《大同报》以此呼吁清廷采取类似举措。其二是1906年十二月在上海会审公廨审理的一桩买卖人口案件。此案的被告是一位清廷驻川官员的遗孀,她被指控从四川拐卖了十五个年轻女孩到上海。会审公廨华洋混合的审理制度和上海滩发达的中外媒体将这桩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曝光在国际视野下。中国方面,被告呈上了卖身文契,坚称这些女孩是她合法从其父母手上购得的婢女,被告原籍所在的广东商会也公开抗议会审公廨粗鲁对待一位并未违反大清律例的官员遗孀。而上海的清廷官员关注重点则是此案的审判权应完全归属中国,不应由外国人插手审理。这些主张都没能阻止国际社会将该案件理解为中国纵容人口贩卖的证据。更出乎清廷意料的是,由于中方从被告到官员的关注点一直都不在被卖人口身上,由此流露的对底层女孩命运的漠视反而在西方媒体上成为众矢之的。
晚清政府为跻身现代国家之列而按照西方模式进行制度改革,其渊源要从日本说起。在东亚社会与西方接触的近代史上,日本与中国有颇为相似的经历。在1853的黑船事件之后,幕府政府废除了锁国政策,陆续与西方国家签订通商条约,承认西方人在日本的特权。通商口岸的开放意味着日本正式被卷入全球资本市场,而居住在口岸的西方人——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所行使的特权——时刻提醒日本精英现代化的必要性,也催生了明治维新初期的激进西化运动。
日本在完成了一系列变革之后迅速崛起成为亚洲第一个现代化工业国家,尽管如此,西方人在日领事裁判权仍是明治精英们的心中隐痛,因为这项特权的存在时刻提醒着日本还不是一个拥有完整司法主权的现代国家。为在全球新秩序中牟求一席之地,司法改革和废除领事裁判权成为了明治政治的重要议题。在一系列司法现代化的尝试后,日本在1899年成功与英、美等国修订不平等条约。在清末的改革图景中,现代化、民族主义与废除领事裁判权之间的关联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而日本的成功一方面为中国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模板,另一方面,随着日本在亚洲扩张的野心,也刺激了中国改革者。尤其是清廷在甲午战争战败后,中国国内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而刑律首当其冲地成为了现代化变革的试验场。
绑架和长途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不仅有妇女,某种程度上,这种境遇跨越了性别和国界,把底层男性和女性的命运连接在一起。到十九世纪下半叶,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已陆续废除奴隶制,但国际市场对廉价劳力的需求却有增无减。1872年7月9日,因为台风的关系,载有230名中国苦力的秘鲁货船玛利亚·路斯号临时停靠到日本横滨港。与十九世纪许多出洋谋生的华工一样,这些苦力大多来自中国东南沿海。船上的生存环境极其恶劣,其中一个苦力跳海求救,被附近的一艘英国军舰的船员救起。随之引发的日、秘、中、英、美、俄之间的外交交涉被后世称为玛利亚路斯号事件(The Maria Luz Incident)。在英、美的外交压力下,日本政府派人调查了船上的状况,最后决定释放船上的苦力,理由是根据国际法的精神,这些苦力是在被绑架和受到武力胁迫的情况下与船主签订的合同,并且他们在船上受到了严重虐待。
这项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的裁决获得了国际媒体的赞许,但很快秘鲁的法律代表提起诉讼,并指出日本本土的娼妓制度是建立在契约劳动(indentured labor)之上的,本质与苦力贸易并无二致。既然二者都是对国际法规定下个人权利的侵犯,日本何以一方面无视本国的妇女性贩卖,一方面以国际法拥护者的姿态反对秘鲁的苦力贸易?负责审理玛利亚路斯号事件的日本官员大江卓认同了这个说法,在1872年由他牵头推出了明治时代第一个旨在改善日本娼妓权益的法案,废除了风俗行业的卖身契约,宣告妓女与妓院之间的债务无效。
玛利亚路斯号事件中,日本在解救中国苦力这件事上扮演了积极角色,面对秘鲁的质疑,也立刻废除了娼妓卖身制度。但是,学界普遍认为该法令并未给日本的娼妓业带来实质性改革,也没有解决行业中女性的困境。例如,道格拉斯. 赫兰(Douglas Howland)认为,这些决定背后的关键动机是明治维新后的日本迫切希望加入代表着现代司法文明的国际法大家庭,以此寻求废除西方在日领事裁判权的契机、重获司法主权。事实上,较之女性的境遇是否得到切实改善,娼妓解放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债务累积引起了政策制定者更多的担忧。在短暂的实验后,1875年该法令被取消。正因如此,赫兰认为1872的娼妓解放令不应被看做是近代日本娼妓制度改革的起点,而是应纳入十九世纪末国际社会推崇个人权利、公平正义和启蒙文明的时代风气中,作为一项致力于改革劳动合同的努力来考量。
玛利亚路斯号事件把一些彼此之间看似毫无关联的群体联系在了一起。国际媒体的关注如一枚显微镜,将事件所涉及的阶级、性别、种族问题在现代化和殖民化进程中的复杂关联一再放大。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和废奴运动的背景下,同属底层的中国苦力和日本娼妓有着相似的命运。“两者都是一种中间类别的劳动力,两者都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被奴役的;相反,他们都是被囚禁的群体,被置于一个特定的生产场所。”当人身自由被束缚于某个特定的场所——种植园或是妓院——苦力和妓女都是被主流社会遗忘的边缘群体。只有当个体遭遇以出其不意的方式与诸如民族现代化的宏观叙事碰撞之时,才会引起更高的关注。
热点事件与缓慢变革
《禁革买卖人口折》和1872年娼妓解放令相似,都是十九世纪末东亚国家对全球范围内现代化大趋势的回应,二者都没有从实质上改善买卖妇女的社会文化土壤。如果从妇女群体的权益和福祉考察,这两项举措显然是不足的,因为它们的出发点是基于近代国家转型的迫切需求,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式文明和现代化标准的钳制。如果清政府继续容忍人口买卖的存在,其现代化的决心将显得十分苍白。同理,如果明治政府不废除娼妓卖身契约,其介入苦力贸易的决心也缺乏立足点。个体和族群的命运被裹挟在民族主义的叙事中,这也许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不少亚洲地区的妇女运动的困境之一。
当然,这不能说明置身于这些时代变革中的女性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任思梅提到,从民国司法档案来看,二十世纪初有少部分城市妇女通过学习并运用新的法律词汇,在法庭上向法官重新组织个人在传统婚姻下的遭遇,并因此获得同情。郭贞娣 (Margaret Kuo) 的文章也指出,民国时期的离婚诉讼案件体现了“权利意识”已在城市妇女群体中初现。在1930年到1949年的离婚诉讼中,有妇女已经能够合理利用《民法典》(1929-1930)中禁止家庭暴力的条例来争取离婚的权利。
虽然新的法律对农村地区妇女境遇的改善非常有限,但以上研究所指出的现象说明了即使法律变革的出发点并不一定是为了改善个体命运,个体仍旧通过各式各样的方法由此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解放。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通过掌握新的革命语汇而获得能动性的模式也能在中国农村妇女身上得到体现。如戴蒙德(Neil J. Diamant)关于1950年新婚姻法的研究指出,由于1950婚姻法和其他革命运动一同在农村和基层社会得到了广泛宣传,即使是不识字的农村女性,也逐渐掌握了关于婚姻和家庭革命的话语。在日常生活中,她们使用“封建”、“落后”等词汇去反驳压迫她们的父权家庭结构。即使在后来,1950婚姻法中部分条款因被认为过于激进而重新修订,其留下的精神仍继续影响农村妇女。因为妇女是塑造自己生命的积极代理人,而“权利和语言一旦学会就不容易被撤销”。
作者简介:
田源,芝加哥大学博士候选人,研究兴趣晚清民国法律、外交及社会经济史。
Reference: Diamant Neil J. 2000a. “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0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 Local Initiative, and Rural Family Change.” China Quarterly, no. 161:171–98 Kuo, Margaret. “Spousal Abuse: Divorce Litigation and the Emergence of Rights Consciousness in Republican China.” Modern China 38, no. 5 (2012): 523–58. Douglas Howland, “The Maria Luz Incident: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Justice for Chinese Coolies and Japanese Prostitutes,” in Susan L. Burns and Barbara Brooks, eds. Gender and Law in the Japanese Imperium (Hawaii, 2014). Amy Stanley. Selling Women: Prostitution, Markets, and the Household in Early Modern Japa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2) Johanna S. Ransmeier, Sold People: Traffic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Matthew H. 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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