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蒙面法》違憲風波 | 關於法制觀念的思考
筆者本人對於司法獨立的精神,並未有深入的學習和研究,也僅為粗淺了解。因為,曾在中國體制內工作,也在中國生活了二十幾年,也親眼目睹過行政對於司法的干涉以及法律復興與行政權力的
相關新聞: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0470042
2019年11月18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做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
2019年11月19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 臧鐵偉 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做出判斷和決定。
同日,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禁止蒙面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指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向稱性標準,公攤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看到這裡不知道大家作何感想?我把感想如下寫出: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做出判斷和決定。」心存疑惑如下:
一國兩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高等法院
因為有「一國兩制」的指導方針,所以依據《香港基本法》,或者《中英聯合聲明》,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地位,是如何的闡釋、解釋或者判定的。原話中,特區法律與香港基本法的裁決,也是只能且唯一有全國人大裁決嗎?如果有這方面的專家或者學者,懇請指教!
立法機關認為司法機關挑戰了自己的權威?
姑且不說,一個是中國大陸,一個是中國香港。如果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因此被挑戰了,是因爲香港最高人民法院做了應該人大常委會的該做的事情?這兩個,一個是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個是司法機關(香港高等法院)。關於這個邏輯,不是很清楚,如有高人指教,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