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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郁婕(Chang, Yu-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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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歲上修到15歲,日本收養制度「特別養子緣組」修法通過

張郁婕(Chang, Yu-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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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月 29日,日本法務大臣諮詢機關的法制審議會提議,應將現行的「特別養子緣組」(特別養子縁組,日本收養制度的一種)的養子女年齡限制,從未滿 6歲上修到未滿 15歲,並減輕收養家庭在收養程序上負擔。

目前,日本法務省接受這項提議,將於通常國會議會會期與《民法》修正案一同提案修法。

什麼是「特別養子緣組」?

日本收養制度(養子縁組)是當孩童的生父、生母因為經濟問題或涉及兒童虐待的情況下,無法繼續交由生父、生母撫養,才能將孩童經由收養制度交由養父母扶養。

「特別養子緣組」相對於「普通養子緣組」最大的不同在於孩童的戶籍。透過「普通養子緣組」成為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和收養子女,在戶籍上孩童是養父母的「養子女」,而孩童的原生父母依舊是戶籍上的父母。

切斷和原生家庭的關係

但「特別養子緣組」不一樣,一旦孩童和養父母成為「特別養子緣組」後,孩童在戶籍上相當於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並且切斷在戶籍資料上和原生父母的關係。也因此,養父母如果要和收養子女組成「特別養子緣組」,沒有經過孩童原生父母的同意,是沒有辦法完成手續的。

上表為 2005–2015年間「特別養子緣組」成立件數。近年來,特別養子緣組組成率有增加的趨勢,2017年已達 616組,當中有 6成為 0–1歲的幼兒。

原生父母隨時能反悔

現行的特別養子緣組制度,不只在申請時需要經過孩童原生父母的同意,一旦孩童和養父母組成「特別養子緣組」後,原生父母還是能隨時透過家事法庭要求撤回子女的收養關係,相當於能讓原生父母隨時反悔、不讓孩子的戶籍至於他人名下。

這樣的制度設計也間接造成特別養子緣組的組成率很低。理論上日本約有 4萬5,000名孩童因為被虐待或家庭經濟出了問題,無法再和原生父母共同生活,但每年約只有 500多組特別養子緣組配對成功,背後的原因正是收養家庭無法取得原生父母的同意,或孩童已經超過 6歲,才不適用特別養子緣組。

「特別養子緣組」新提案想改什麼?

讓中、小學生都能適用

由於現行的特別養子緣組制度下,一旦孩童超過 6歲就不再適用特別養子緣組,只能選擇沒有年齡限制的「普通養子緣組」。有越來越多聲音反應應該要讓中、小學生也能適用特別養子緣組的制度,將孩童的親權 100%轉移到養父母身上。所以這次法制審議會認為,應該要以日本《民法》規定 15歲以上已經是能明確表達個人意見的年齡為基礎,未滿 15歲者都應能透過特別養子緣組制度,成為他人養子女。

另一方面,由於普通養子緣組在法律上和親生父母仍有親屬關係,如果受虐兒童不願和親生父母還有法律上的牽連,15–17歲的青少年也能以例外的方式申辦特別養子緣組。

反悔時間只剩兩個星期

承前述,現行特別養子緣組制度可以讓孩童的原生父母隨時反悔,在申請過程中想要收養子女的養父母們還要佐證孩子的原生父母不適任繼續撫養孩子,也會遭受原生父母的批判,養父母在精神面上需要相當程度的決心。

因此,法制審議會提出的建議是將特別養子緣組收養程序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判斷孩童的原生父母是否適任,這部分可以由地方政府底下的兒童福利機構児童相談所向家事法庭申訴。一旦孩子的原生父母同意將孩子以特別養子緣組交給別人收養,原生父母只有 2個星期的時間可以反悔,2個星期後就不能再討價還價。

而特別養子緣組收養程序第二階段,就只剩下判斷養父母是否適任,和孩童的原生父母一切無關。

Photo by Mike Scheid on Unsplash

目標:五年內達成每年至少一千組

目前還不確定通常國會的會期什麼時候正式提案,2017年8月一份有識者会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的)的報告書中,曾表明要在 5年內讓日本每年能組成 1,000組以上以上的特別養子緣組。


有「養子緣組」,還有「里親」

說到「特別養子緣組」,多半都還會提到日本的寄養制度「里親」。收養和寄養最大的不同,就在於「里親」關係是暫時的,當 18歲以下的孩童需要養父母照顧時,透過里親制度可以讓孩童暫時由寄養家庭寄養。

日本的里親制度主要可以分成下列四種:

  • 養育里親」:一般的寄養家庭
  • 親族里親」:孩童生父生母死亡或行蹤不明,該由三等親內的親戚代為扶養
  • 専門里親」:曾任寄養家庭或擁有兒童社會福利相關經驗的大人,通過研修後可以照顧受虐兒、身心障礙兒童等需要特別關懷的兒童。「專門里親」以 2年為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寄養時間。
  • 養子縁組を前提とした里親」:以收養為前提的寄養關係,如果孩童年齡低於 6歲,就可以申請「特別養子緣組」,6歲以上則是「普通養子緣組」,可以說是正式成為收養家庭前的觀察階段。

另外還有一種「週末里親・季節里親」,指的是無法長時間照顧養子女,但若是週末、新年假期或連假期間,可以將孩子從兒童照顧機構接到家裡依同生活,則為此類。

圖表整理:NPO Florence,翻譯再製:CHANG, Yu-Chieh

6/8 更新:
7號,日本參議院本會議表決通過「特別養子緣組」民法修正案。將「特別養子緣組」適用範圍擴大至 6-14歲兒童(原則上未滿 15歲)。年齡介在 15-17歲的青少年如果在 15歲前已和寄養家庭共同生活,可依個人意願,選擇是否要繼續和寄養家庭相處到 17歲。
此外,本次修法也修改了「特別養子緣組」的收養方式,將「特別養子緣組」的收養程序拆成兩階段:第一階段判斷當事人的原生父母是否已不適任,第二階段則由家事法庭判斷養父母是否適任,一旦取得當事人原生父母同意後,當事人原生父母只有兩週的時間可以反悔。

參考資料:《NHK》、《產經新聞》 、《每日新聞

上線時間:2019/2/8
增修時間:2019/6/8,更新事件進度


參考資料

  1. 特別養子縁組、15歳未満に引き上げ 養親の負担減も
  2. 「6歳未満」から「15歳未満」に 特別養子縁組 引き上げ
  3. 特別養子縁組の見直し 養親への支援策も同時に
  4. 特別養子縁組とは
  5. 特別養子縁組の対象年齢「原則15歳未満」に引き上げ 法律成立
  6. 特別養子の改正民法が成立 虐待受けた児童の養育に活用期待
  7. 特別養子縁組、6歳未満から15歳未満に引き上げ 改正民法成立

原文連結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CC BY-NC-ND 2.0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