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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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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正確觀、兩種知識類型、兩種獲取路徑

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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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行為受到目的的牽引和認知的左右,由目的和認知就衍生出兩種正確觀、兩種知識類型和兩種獲取路徑。

一、兩種正確觀

簡言之,世間事有兩種正確,而非一種正確:(認知)符合客觀事實即為正確;(行為或做法或安排)能夠達成預期即為正確(或者說對預期有效即為正確,如果存在競爭選項,則是指對預期更有效即為正確)。大家只要對照一下現實語境,便會發現確實如此。

符合客觀事實即為正確,強調的是我們的認知要與現實世界相吻合,如果吻合,就把相應認知視為正確的認知,直到我們發現不吻合的情況後再進行修正。當我們用語言把相應認知陳述出來時,就作為一種實然性的觀點而存在,對此類觀點的論證是以可感知的事實來作為論據的。

能夠達成預期即為正確,強調的是行為或做法對目的的有效性,如果目的得到了實現,就證明了相應行為是有效的,即證明了這樣做是正確的。但是在相應行為得到落實之前,它是以行為主張的形式呈現出來的,當我們用語言把這些主張陳述出來時,就作為一種應然性的觀點而存在,即我們應該落實該行為或該做法。既然這樣做是正確的,那麽我們在事前主張要這樣做,自然也是一種正確的主張。我們通過事例可以看得更清楚,比如說數學考試時,試卷裏有一道數學題是2+3=(),如果我的目的是獲得這道題的分值,並且填下答案5確實可以讓我達成此目的,那麽我就應該填下答案5,即“我應該填5”這個應然性觀點是正確的。我們現在結合本例和定義,可以看出應然性觀點由兩個要件共同證成:一,我的目的確實是獲得此題分值,如果我的目的是丟失此題分值,“我應該填5”這個觀點就是錯誤的,即應然性的觀點不能脫離目的而單獨存在或單獨被證成;二,填下答案5確實可以讓我獲得此題分值(即行為主張的落實確實可以導向目的)。這兩個要件可以分別表述為兩個實然性的命題,即一個應然性的觀點可由兩個實然性的命題證成。那麽對於一個應然性觀點的完整表述就要包含這兩個要件才算嚴謹,即“如果要件一成立,並且要件二成立,那麽我們應該如何如何”,只不過我們習慣了直接說我們應該如何如何。

基於人性趨利,如果存在競爭選項,我們應該選擇對目的更有效的選項,因為我們的目的本身就是獲得更好的結果。比如ABC做法對我們的目的都有效,但B做法比A做法更有效,C做法又比B做法更有效,於是A與B相比時,我們應該選擇B,而ABC三者相比時,我們則應該選擇C。在這種情況下,應然性觀點並不能單獨被判定為正確或錯誤,只能在比較中被判定。

在上述兩個證成要件中,其中具體目的是可通過一問一答來證成的(比如問:你的目的是什麽?答:我的目的是A),而人類行為的根本目的,我們也已然證出。但是另一個要件卻是通過目的得到實現的程度來證成的,即通過結果來證成的,只是在我們提出應然性觀點之時,相應主張往往還未被落實,結果也還未出來,我們無法拿該事件的結果來證成此要件。如果此要件未被證成,那麽相應主張的正確性就未被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歸納對象的缺失(即結果還未發生),所以歸納法已不適用,我們只能運用演繹法,從同類事件的結果中證成此要件。比如民主的優勢並非從民主的落實結果中證成的,而是從一般性主人地位的優勢中證成的,只要這個一般性主人地位的優勢具有可靠的事實依據,並且民主在邏輯上確實屬於此種情況,那麽雖然民主的優勢沒有被直接證實,但卻在邏輯上被證實了。嚴格的講,我們已掌握的多數知識,都只是在邏輯層面完成了實證,因為絕大多數的知識都不是在完全歸納下產生的。

雖然我們可以通過邏輯演繹來證實第二個要件,但在現實生活的很多具體事例中,在結果出來之前,我們在語言文字層面也幾乎沒有機會完成相關論證。最直接的原因是,通過語言文字來完成相關論證是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的,而我們的具體目標通常都包含了一個時間上的要求,還沒等我們完成論證,時間上就超標了,相關論證也就喪失了意義。所以,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只能從結果的角度來檢驗相應主張正確與否,並依據結果去反向追責,強迫執行者盡力把事情做對。而對於那些沒有嚴格時間要求的目的而衍生的價值主張,相關論證是可以進行的,比如基於人類行為根本目的而衍生的價值主張,我們是可以完成相關論證的。另一方面,對於那些需要持續推進的目標而言,更優選項的產生本身就是一個問題,更有效的主張不會理所當然的擺在我們面前供我們選擇供我們論證,總會有更優選項的產生,就算我們在事前論證了A主張比B主張更有效,但是在事情的推進過程中,很可能有人想到比AB主張都更為有效的C主張,於是我們在事前即便完成了A比B更有效的論證,A卻依舊不是最好的選項。此時,我們依舊只能從結果的角度來檢驗相應主張正確與否,而更優做法的產生依賴於人的能力和意願,我們在事前也只能完成對人的能力和意願的論證。

順便提一下普世價值。人類行為與生俱來就存在一個根本目的,基於這個根本目的,我們可以證成許多對此目的有效或更有效的主張,這些主張通常被我們命名為各種價值,這些價值因為可以在人類行為根本目的這個層面被證成,所以這些價值是普世的。如果缺少第二種定義,有關普世價值的證成就會成為問題,並且一但沒有表明目的與價值的關系,那麽相應價值所指稱的內容就必定會出現混亂,比如兩個支持民主的人,很可能支持的不是同一個主張。

二、兩種知識類型和研究類型

兩種正確定義意味著兩種知識類型和研究類型。其中第二種正確定義包含了特定的人類行為和目的,它對應的知識類型的基本形式是:某條件下發生某類行為組合可以達成某目的或獲得某目標物。就理工科而言,相應的劃分早就存在,我們把獲得此類知識的研究稱作技術研究,由此獲得的知識是技術,那麽技術的實質就是指向特定目的的一系列行為的組合,而技術產物則可視為技術的載體;我們把另一種研究稱作基礎研究,由此獲得的是規律。但是我們經常看到的是分成三類,即還有一個應用研究,從第二種正確定義的角度講,就是把“特定的人類行為”這個點拿掉了,只剩下目的,即某條件可應用於某目的。在研究社會現象時,為了方便理解,我並沒有專門去創建新的詞匯來取代理工科的詞匯(也許在語義上會存在某些不舒服的表現)。

三、兩種知識類型的獲取路徑

規律是特定事物類別在特定條件下發生特定作用時所呈現出來的必然表現,規律本就存在於已有事物之中,所以規律是通過“觀察發現”來獲得的。而技術卻是本不存在的,是我們在既定條件下圍繞目的運用已掌握的知識原理構建出來的。發現與構建,是兩種知識類型在獲得路徑方面的關鍵區別;它們的主要聯系則是我們在進行技術構建時需要運用到各種已發現的規律。既然最初的技術本不存在,我們就無法通過“發現”來獲得技術,既然規律本就如此,我們也無法通過“構建”來獲得規律,於是,一但這個路徑搞混了,你將無法獲得預期知識。

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我們不進行構建,我們根本無法獲得新技術,除非此前有人已然構建過相應技術,其他人才可能通過對相應的技術產物進行歸納來掌握那個人的技術,那麽以實證之名對他人的構建進行否定,本身就是不了解技術產生路徑的表現。當你要否定某人的技術構建時,你可以質疑他的預設目的,也可以質疑他在構建時違背了某些已知規律,還可以拿到實踐中去檢驗相應技術是否可以達成目的,但卻不能用“你所構建的東西目前不存在”來作為否定的理由。

但是在社會類的研究領域,技術視角常常被無視了,缺少技術構建就意味著新技術將不會出現。比如政治體制本身就是一種技術產物,如果我們希望獲得更好的體制,除了進行技術構建就再無其它方法,即便再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對現有體制的研究也不可能獲知新體制的建構知識,就如同你天天研究水煮鴨是不可能掌握烤鴨的制作工藝一樣。

而且在現有技術產物裏存在的大量關系都只是人造關系,而非規律性表現。比如在九宮格鍵盤裏,鍵位5的上下左右分別是8、2、4、6,但這並不是這幾個鍵位的固有關系,那麽你即便有巨量的數據來支持你的結論也毫無意義,因為這僅僅是我們人為的把它設計成這樣而已,只要目的或條件變更,我們是可以把它設計成其它形式的。你對照一下這個簡單的道理,再看一下許多學者的研究,就會發現這種“錯把人造的技術性關系當成規律來研究”的情況是多麽的常見。

四、技術的整體地位比規律高

從行為的角度講,技術直接服務於目的,而規律則通過服務於技術來服務於目的,這就意味著“技術”在目的鏈上的更前端,具有高於“規律”的地位,但這個地位是一個整體的地位,並不意味著某技術一定比某規律重要,因為具體技術服務於具體目的,當具體目的發生改變時,具體技術將面臨被淘汰,而規律卻因其具有一般性的特點而可以服務於眾多具體技術。當然,也有一些技術服務於千古不變的目的,或對整個社會的進步起到關鍵作用,比如人類對語言文字的使用、造紙術、牛耕技術等。事實上,科學規範本身就是一種技術,是基於“更有效的發現和檢驗規律”這個目的而構建出來的,這顯然也是一項具有特殊歷史地位的技術。

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基本都可視作技術產物,反而對基礎研究的投入會小很多,由此我們可以籠統的感受到人們對技術研究的投入力度遠大於基礎研究。從目的鏈的角度講,這是一種合理的表現,如果這種投入比重倒置過來,必定會出現違背人性的結果,也就是行為動機會被弱化,導致我們對規律與技術的研發推力都會變小,理由是:“獲得目標物”本身就是對行為的激勵,如果激勵不足,則動力不足,則基礎研究的投入必定不足。

一句話,我們在研究社會現象時,也要足夠重視技術層面的研究,最少在投入比重上要大於對規律的探尋,更別提那些以實證之名來直接對技術構建進行否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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