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 IDO , IEO 合法還是非法?法律監管的難題
ICO, IDO, IEO 是加密貨幣圈中的新股上市抽籤,與新股上市抽籤IPO相同,如果有成功認購到不錯的項目,通常都有相當豐沛的回報。然而最常出現的問題是,台灣到底能不能參加或者是台灣官方到底能不能主辦?
關於這個問題,以下會拆解成細部的問題來討論,
1. 台灣金管會目前如何規範 ICO , IDO , IEO ?
根據金管會的STO規範說明及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將STO發行主體限制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組織的公司,且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例如投資人資格限制、超過3000萬必須進入沙盒等等)。
簡言之,金管會雖然開放但資格相當嚴格,因此台灣目前尚未有任何一家公司、一個項目依照金管會的指引完成發行代幣。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外國公司無法在我國境內進行 ICO , IDO , IEO 。
2. 外國的 ICO, IDO, IEO 平台是否需遵循台灣證交法或是虛擬通貨相關的規定?
外國項目進行ICO, IDO, IEO且這些代幣具有證券性質,且販賣對象是包含台灣人時,是否需適用台灣金管會發布的STO規範說明及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這問題在區塊鏈技術發展之前,不是一個被大家關注的議題,因為很難想像一個公司在台灣沒有任何據點、也沒有任何代理商、販賣業務等就可以在台灣域內廣泛的籌資。但是這個問題在區塊鏈、加密貨幣慎行後成為了極大的問題。
目前金管會沒有進一步的說明外國項目與台灣人認購的問題,不過依照國內學者的見解認為,只要包含台灣人、販賣地包含台灣就須適用台灣的法規。
因此如果 ICO, IDO, IEO 販賣的類型屬於我國定義的證券型代幣,且未符合豁免註冊規則,應依台灣證交法第 22 條第 1 項申報,未申報時依照證交法第 174 條負有刑責。同時也須注意是否有違反金管會發布的指引。如果涉嫌詐欺時也有相關的證券詐欺的刑責。
3. 就算可以適用台灣以外,台灣法院是否可以對外國執行相關的處罰?
雖是這麼規定,但台灣法院判了有辦法執行嗎?過去在 2014 年 4 月時發生在我國的 Glaucus Research Group 案,Glaucus Research Group是一家美國的研究機構,這家研究機構針對我國某間上市公司的目標股價直接訂為 0 元,認為該家公司的股票完全不值得買,導致該家公司股價連續大跌。我國主管機關認為該研究機構有操縱股價的嫌疑(故意做空該家公司的股票)隨後起訴,最終法院也判決Glaucus Research Group敗訴並且判決應扣押美國研究機構財產。雖是如此,我國主管機構是否成功扣押美國研究機構的財產?這問題保持著很大的問號。因為在公開資料上並沒有查閱到成功扣押美國機構的財產的紀錄。
小結
因此,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原則上不能在台灣主導、發行代幣,但是囿於台灣主管機關的執法能力、國際司法互助合作的能力,【在外國發布的項目】(包含外國項目以及台灣在外國的項目)讓台灣人參與認購、募資目前看起來不會有太大的法律爭議。
—這也是目前常見的做法。
不過雖然大眾可以簡單的參與 ICO, IDO, IEO,反過來說,因為這些項目是否須遵守他自行發布的白皮書、會不會有過度的吹捧自己項目、如何浪費募資所得款項等,這些都不受任何主管機關的監督,投資前不可不慎須做好一定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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