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唱國歌,何罪之有?
作為“想像共同體”的民族國家需要一些符號來象徵某些制度、思想、組織或人格,這是思想交流的捷徑,例如國旗、國歌、國徽等等。但要是拒唱國歌、侮辱國旗又將面對怎樣的懲罰呢?對這些象徵之物表達不滿、不敬是否屬罪不可赦呢?
前日,在伊朗隊對陣英格拉的比賽開場儀式中,伊朗隊員集體拒唱國歌,贏得了許多人的贊許,讚揚他們不畏強權政府,勇敢地表達對國內女性爭取自由的支持。
在伊朗,政治異議是一種犯罪行為——也是可判處死刑的罪行之一,自9月的大規模抗議活動以來,已有21名抗議者在經過不公正的審判程式後面臨死刑。
伊朗文教委員會發言人艾哈邁德·拉斯蒂內(Ahmad Rastineh)曾威脅要將持有政治異議的運動員從國家隊中除名,他表示,“如果一名運動員對於時事沒有正確的瞭解,就沒有必要讓他們留在國家隊。”
此外,伊朗司法部門發言人馬蘇德·塞塔耶希 (Massoud Setayeshi)在此前稱,侮辱伊斯蘭共和國的國旗和國歌也應受到懲罰,他聲稱在許多西方國家都有法律來懲罰那些褻瀆國旗或拒絕國歌的人。
誠然,許多國家都有法律來懲罰那些拒絕、褻瀆國歌的人,要求國民對該國國歌予以尊重,均是有關法例中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案件的裁判中,也有法官認為,拒唱國歌屬個人言論自由範疇,政府無權加以干涉。
在此試舉印度、美國兩例司法案例加以說明,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在審理“拒唱國歌”的案件中如何裁判:
印度:伊曼紐爾訴喀拉拉邦案(Bijoe Emmanuel vs State Of Kerala)
案情簡要:1985年7月,三名兒童因拒絕唱印度國歌而被學校開除,而拒絕唱國歌的理由是:這違背了他們作為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信仰。(《聖經·出埃及記》20章4-5節:不可製造和敬拜偶像。)
在被學校開除之後,他們的父親向喀拉拉邦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請願書,聲稱學校開除侵犯了印度憲法第19條和第25條分別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和宗教自由權。法院駁回了此案,裁定國歌中“沒有任何文字或思想”能夠冒犯宗教信仰。之後,其父接著向印度最高法院請願。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大法官O. Chinappa Reddy發表了法庭意見認為,喀拉拉邦教育部制定的關於強制學生參與在學校唱國歌的措施為“行政部門指令”,並非憲法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法律合理限制合理限制言論自由權”的這一例外條款。將三個學生從學校開除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據行政指令將他們從學校開出是違憲的。
O. Chinappa Reddy法官寫道,“沒有法律規定。……強迫任何人唱歌。”言論和表達自由的權利還包括保持沉默的權利。“我們的傳統教導寬容;我們的理念宣揚寬容;我們的憲法實行寬容;讓我們不要稀釋它。”最終,法院命令學校重新接納這些孩子。
美國:謝爾頓訴範寧案(Sheldon v. Fannin, 221 F. Supp. 766)
案情簡要:上世紀60年代,亞利桑那州修訂的法規要求學校實施“愛國運動”。據此,國家教育委員會頒佈了一項政策,要求學生在奏國歌時起立。幾名學生因拒絕在唱國歌時起立而被停學,這幾名學生也屬耶和華見證人,該教派成員認為愛國儀式屬偶像崇拜而拒絕照做。最終,學生家長將學校和州教育委員會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在國家法律的幌子下進行的,披著國家權力的外衣並聲稱根據國家法律行事”,認為被告侵害了原告第一憲法修正案中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言論自由的權利。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法院認為,拒絕起立不僅受到宗教原因的保護,學生也有權出於純粹的政治原因拒絕。法官援引申克訴合眾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霍姆斯大法官關於限制言論自由時應當遵循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
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都在於,所發表的言論是否在這樣一種環境下作出並具有這樣一種性質,以至於將導致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產生實際危害。如果有這種危險,國會就有權阻止。
在法官看來,“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也適用於宗教自由,雖然國家可能不建立宗教,但它可以通過言行來限制宗教表達,如果這些表達會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即損害公共利益或違反被廣泛接受的道德準則,才可予以制止。
在本案中,原告行為並沒有擾亂秩序,也沒有實質性地擾亂學校的行為和紀律,也缺乏實質證據表明將來會這樣做,他們僅是默默地拒絕起立和起立演奏或演唱國歌,並無“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最終,法官下達禁令讓學校永不得禁止原告上學。
從上述兩例案件可看出,“拒唱國歌”這一行為本身被為一種消極的言論表達,要求某一宗教群體完成愛國教育儀式可能與他們信仰相悖,遵從耶穌的?還是遵從凱撒的?並非“各歸各的”這麼簡單。愛國儀式與宗教信仰也並非涇渭分明,就像法官傑克森在“西維吉尼亞教育局訴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中寫道的:
國家的象徵經常透過政治思想如同宗教的象徵是神學一般,與這些象徵有關的是接受或尊敬的適當儀式:敬禮、低頭、屈膝。一個人在儀式中獲得他所賦予其中的含意,而一個人的安慰與鼓舞是另一個人的嘲笑與蔑視…
文明的法治社會需調和不同觀念之間的衝突,而非簡單地以傷害民族情感、對國家不敬等說辭蓋棺定論,並處以責罰。
如剔除宗教因素,那麼一般公民是否就沒有理由拒絕履行愛國儀式呢?雖未檢索到相關案例,但可通過“美國焚燒國旗案(Texas v. Johnson)”來說明褻瀆國家象徵物時是如何評價的。
1984年,格裏高利為反對共和黨和雷根的任內政策,公開在達拉斯市政廳門口公然焚燒美國國旗,格裏高利很快被員警逮捕,並被控違反了德克薩斯州的一項禁止“褻瀆受崇敬物體”的法律,並起訴了格裏高利。檢方認為,國旗是國家統一的象徵,並且州政府需要維持秩序,因此其應該比詹森象徵性的言論自由更加重要。
該案在州一級法院被駁回,主審法官寫道:“一個政府不能用法律來強行製造出公民團結的感覺。並且這個政府也不能既把一個符號定為團結的象徵,又規定與之相關的行為哪些才是允許的……“法庭還得出結論,“本案中焚燒國旗的行為並沒有導致任何破壞和平的威脅”。
該案又經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最終9名最高法大法官以“5比4”的接近票數判決支持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意見。
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在他的法律意見中寫道:符號的意義往往是我們自己所賦予的,國旗是表現這個國度共同的理念——法律、和平以及人類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的標誌,這個案件使我們認識到堅持這些信念所要付出的代價,一個心酸但又基本的事實是:國旗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
舉重以明輕,“焚燒國旗”這一行為的激烈程度甚於“拒唱國歌”,該舉動本身表現出強烈的個人訴求,儘管焚燒國旗可能會令旁人不悅,傷害公眾的愛國情感,但在該案中法官還是多數傾向於將其視為言論自由的範疇,保護蔑視國旗的人。
當然,此後對焚燒國旗的行為是否適用於第一憲法修正案的保護也充滿著各方角力。2006年,美國參議院提出“禁止褻瀆國旗修正案”試圖以立法來懲戒褻瀆國旗的行為,但最終未獲支持。川普在任美國總統時期也試圖推動該法案,同樣未成功。作為“想像共同體”的民族國家需要一些符號來象徵某些制度、思想、組織或人格,這是思想交流的捷徑,例如國旗、國歌、國徽等等。但要是拒唱國歌、侮辱國旗又將面對怎樣的懲罰呢?對這些象徵之物表達不滿、不敬是否屬罪不可赦呢?
當然,此後對焚燒國旗的行為是否適用於第一憲法修正案的保護也充滿著各方角力。2006年,美國參議院提出“禁止褻瀆國旗修正案”試圖以立法來懲戒褻瀆國旗的行為,但最終未獲支持。川普在任美國總統時期也試圖推動該法案,同樣未成功。
類似案件在中國又是如何處置的呢?2017年時,中國《國歌法》頒佈實施,能在網路中檢索到三例“不敬國歌”的相關案例:
案例一:2017年1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寧城縣一名王姓網路男主播利用快手視頻直播平臺以惡搞形式演唱《義勇軍進行曲》,隨後被網友指出違規,並遭到舉報。2018年10月30日,寧城警方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稱,已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15日。
案例二:2018年10月7日,虎牙主播“莉哥”(本名楊凱莉)在直播過程中,篡改國歌曲譜,以嬉皮笑臉的方式演唱國歌第一句,並將國歌作為自己“網路音樂會”的“開幕曲”。10月10日,虎牙發佈通報,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奏唱國歌時應當舉止莊重的相關規定。對此,虎牙平臺決定即日起封禁主播“莉哥”直播間,凍結主播莉哥直播帳號,下架全部相關影像作品,並對其進行整改教育。10月13日,上海靜安警方通報,已依法對楊凱莉處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三:2021年9月26日,江蘇省常州市河海派出所接到轄區居民舉報,稱有人在微信群內發佈篡改國歌歌詞的資訊。經警方調查,涉事人陳某因對其所住社區近期公示的將要安排物業入駐及社區停車收費管理方案不滿,於9月25日在該社區的業主微信群內篡改國歌歌詞併發表在微信群。案件發生後,警方已依法對涉事人予以警告處分。
遺憾的是,此類案件均以行政處罰終結,並未起訴至法院。我國也沒有一份判決來辯論“對國歌不敬”與“言論自由”之間應當如何平衡。
由於我國憲法不具有可訴性,即便憲法中寫明了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它無法作為裁判依據,無法在此類案件中援引憲法權利進行抗辯。另外,在司法制度設計中也無違憲審查制度,來審查那些可能違憲的行政行為和司法裁決。因此,表現得不夠愛國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一種違法行為。
儘管不同國家的法律不同,同樣行為在彼岸可能無罪開釋,於此岸可能被定罪量刑。但人類心中呼喚公平正義的情感相通,它超越國別、制度上的差異,它爆裂無聲,又勝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