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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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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外籍配偶?討論新住民議題前,應該要放下對新住民的刻板印象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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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才專法」實施近7年,政府看似積極迎接外國移民,卻對「新住民」定義始終侷限在外籍配偶。明明都是打算在台灣落地生根的移民,新住民的福利由外籍配偶獨享,公平嗎?

不知道讀者聽到「新住民」會想到哪些人?可能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外籍配偶。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其實還蠻常聽到「新住民」這樣的名詞,例如政府要打造新住民友善環境啦,要瞭解新住民多元文化啦等等,不管是政府或媒體都一定程度的關注新住民議題。但是否有想過「新住民」具體是指哪些人?

如果我們以字面上的意思來解釋「新住民」這個字的話,應該就是指「新來」的住民,而住民指的是住在臺灣的人。以這樣的解釋來看,只要是在台灣生活的外國人應該可以算是「新住民」吧,無論是外籍配偶,或在臺灣工作的外國人等等都算是「新住民」才對。

那麼,我們政府所說的「新住民」到底是指哪些人?是否有法規明確定義新住民?我試著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以「新住民」為名的法規,只搜尋到以下兩條法規。

  1.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2.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首先看一下「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2條就有提到新住民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再來看一下這個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部份: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白話一點就是說,這些人主要都是和臺灣人結過婚的外國人。而第2條是說「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所以這裡所定義的「新住民」並不是指外國人,而是因為婚姻已經歸化取得國籍而成為臺灣人的「原」外籍人士(現在已經成為臺灣人)

這個法規主要應該是鑑於外國人歸化國籍後,失去外國人的身份,無法再以外國學生的名義就讀大學,讓這些歸化國籍的人繼續給予額外名額來就讀大學。外國學生就讀臺灣的大學通常有額外名額,相對一般臺灣人上大學來的容易。畢竟外國人中文能力較為有限,給予不同的入學管道來讓他們讀大學其實是很合理的。由於歸化國籍後,他們會失去外國人身份,所以讓這些人繼續給予額外名額也算是合理的。

但問題來了,其實歸化國籍的外國人不一定是因為和臺灣人結婚而歸化,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申請自願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也就是歸化國籍的人並只不是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的身份而已,然而「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2條卻排除了自願歸化的人。難道這些人就沒有就讀大學的需求嗎?為何他們不算是新住民呢?

再來看一下「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部份。第一條是說:

為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這條法規就變成了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身份的配偶。而不是已經歸化成為臺灣人的外國人

如果試著去搜尋法規內容包含「新住民」的法規,發現與外國人密切相關的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或「國籍法」都沒有提及「新住民」。但可以找到「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2條也有明確定義「新住民」,但這裡同樣排除了非外籍配偶身份的一般外國人或歸化人士。

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

由此可見,政府將「新住民」定義為外籍配偶、或已經歸化成為臺灣人的「原」外籍配偶(國籍上已經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外籍移工、外國學生,或在臺灣長期工作的外國人通通都不是「新住民」,自願歸化(非因國人結婚而歸化)國籍的原外籍人士也不是「新住民」。既然稱為「新住民」,為什麼只有和臺灣人結婚才能成為「新住民」?而且政府對於「新住民」的定義都沒有提及在臺灣生活多久。因此無論在臺灣生活多久,只要是和臺灣人結婚,他一輩子具備「新住民」的身份。而如果不是外籍配偶,無論他才剛開始在臺灣生活,或住在臺灣幾十年,都不算是「新住民」。

有趣的是,這些自願歸化的原外籍人士,因為已經成為本國人身份,如果後來和其他外國人結婚的話,這位外籍配偶理所當然成為「新住民」,而自願歸化的原外籍人士從頭到尾都不屬於「新住民」。然而我實在看不出這兩者身份之間是否有明顯的差異。

說到「新住民」,筆者女友是華裔馬來西亞人,即所謂的華僑。她和她的父母都曾未在臺灣生活過,也從來沒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卻可以依照「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回國回到臺灣成為了「僑生」。她在臺灣生活六、七年後,即將和中華民國國民的我結婚,屆時她突然變成了「新住民」。回國又新住民我搞不懂,我不認為她當初是從馬來西亞回國回到臺灣,也不懂到底新在哪裡。

值得思考的是,外籍配偶和其他在臺灣生活的外國人在身份上有何不同呢?和外國人息息相關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都沒有明確區分外籍配偶和其他原因居留的外國人,他們都是「外僑」,拿的都是「外僑居留證」。政府特別照顧外籍配偶,或因與國人結婚而歸化者,雖然立意良善,但既然用了「新住民」這個名詞,我認為不應該侷限在外籍配偶。否則實在不應該用「新住民」這樣看似很多元平等,卻名不副實的名詞。這樣其實對不屬於外籍配偶的「新住民」是不公平的。

假如以外籍配偶是弱勢族群,需要特別照顧這樣的觀點來看,確實來自東南亞的人佔多數。根據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1月的統計,以人數來排序的話,第一名是越南,第二名是印尼,再來就是泰國、菲律賓、柬埔寨、日本、韓國。來自東南亞的外籍配偶確實有可能出生在相對弱勢的家庭,且文化上可能也有不適應的地方,所以提供協助或補助是有必要的,但我們也不應該直接對「新住民」貼上弱勢的標籤。如果扣掉東南亞國家,來自日本和韓國的外籍配偶也不在少數,這兩國都是屬於高度發展的國家。難道來臺灣長期工作,甚至已經自願歸化的日本人或韓國人,以及和臺灣人結婚的日本人或韓國人會有明顯身份地位或文化上的差異,以致於需要給予不同的待遇?

從「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2條對於「新住民語文」的定義也可以看出,政府對於新住民仍停留在來自東南亞國家這樣的思維。

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的數據,來自緬甸及馬來西亞的外籍配偶在臺居留人數少到根本沒有獨立統計,而人數比這兩國多的日本和韓國卻不是「新住民語文」。當然這裡不是說緬甸文或馬來文並不值得我們去學習,而是既然用了「新住民」這樣的多元、中性的名詞,為何沒有將人數較多的日文和韓文納入「新住民語文」,而清一色都是東南亞的語言呢?政府為什麼把「新住民」這樣的中性的名詞定義的如此狹窄。這樣的貼標籤的作為恐怕只會加深新住民都是來自於東南亞這樣的刻板印象。

其實我認為新住民的定義可以放寬,目前相關法規所定義的「新住民」應該納入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因工作或就學等原因在臺生活的外國人可能只是短暫停留而已,因此他們確實和與臺灣明顯具有地緣關係的外籍配偶有所不同。但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就不一樣了,既然特別去申請永久居留,必然以長期在臺灣生活為目的,我們應該要如同外籍配偶,將他們視為臺灣的一份子來看待。否則不如直接將「新住民」改稱為「外籍配偶」或「新住民配偶」,至少可以避免對「新住民」定義的認知上的落差。還有更重要的是,光看「新住民」這個詞,難以分辨到底是外籍人士,還是已經歸化國籍的「原」外籍人士,政府應該要明確定義「新住民」的國籍

另外,所有歸化國籍者都要一視同仁,不應該區分因婚姻歸化或自願歸化。無論是因婚姻歸化或自願歸化,同樣都是打算在台灣落地生根的人,不應該因為申請歸化時的身份不同,而日後會有不同的待遇或稱呼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按證件分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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