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与家长制——谈“儒法”下的国家观与家庭观(四)
四、专制皇权的发展与进化
法家改造了儒家的礼的观念,作为皇权地位合法性的说明。但这“圣王一统”的表征仅仅是对皇权的来源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对皇权的实践进行规范。用上文的例子,就是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建立标志着阶级关系的重构,而这种重构推动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改变,实际上也就是对原初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调解。所以在实践上,马克思时代的极度的剥削模式在西方国家逐渐消失,到了二十世纪中期,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等福利措施以法的形式被确立。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这个底层重构的议会民主中产生的,因为只要资本主义的原始弊病尚存,资本主义本身的合法性就会一直被追问。
这里衍生出两个问题。首先,我一直说,底层重构只能“说明”资产阶级法权的合法性,而非“论证”之,这是因为一种以权力为本源的制度,是很难以纯粹人道的角度论证的。这又是因为,权力本身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行使的,是一种社会分工,而这个过程势必会产生异化,而异化一定是非人道的。所以只能说明这些“异化”在某种情况下(也就是某种生产力之下)的来源,而无法彻底地论证这些异化是符合人道的、合法的。其次,为什么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底层重构说明,而不能通过列宁式的暴力革命推翻?我之所以强调“列宁式”,是因为列宁篡改了马克思的革命理论。这是因为资本主义本身是适应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与先进生产力匹配的经济模式,而阻挡生产力的进步的必然恶果就是生产力的退步,便是大规模的贫困与饥荒,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首先应该获得充分发展。与之相对应的是,两千年前的王莽就是幻想托古改制,倡议周文,恢复井田制,最后使得社会极度混乱,民变四起,很快就沦亡了。尽管列宁式的革命相对于马克思的理论是完全荒谬的,然而马克思自己立论的、工人革命后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可以被期待的吗?马克思认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社会分工实质上产生了私有制,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加深了剥削,于是共产主义就是要消灭社会分工、从而消灭私有制。社会分工的消除确实意味着异化的彻底消失,然而社会分工真正能够被消除吗?人类社会的所有组织形式,哪一个不是通过社会分工为基础建立的呢?实际上,只要人类不是复制产生的一模一样的构成,就一定能够吸收、产生不同的能量,而微观能量的不平衡在自然选择下势必会形成相异的位阶。这种不平衡经过充足的发展,就一定会产生具备社会分工的组织性。这在进化论中是具有依据的。所以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的基础,而马克思期待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不仅在历史学社会学中没有基础,在科学上也是十分荒谬的。只有成为形式的存在,共产主义的完美理想或许还有一定的意义。
与资本主义相同,皇权专制也是权力本源的制度。儒家的礼已经说明了皇权的来源,但皇权制度本身的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实则就是司马迁提到的三句话:“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天下苦秦久矣”,也就是之前总结的“缺乏底层压力疏解机制”、“建立王朝的合法性”和“正名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通过“儒”的底层构建而解决,那么皇权的合法性就会存在被质疑的可能性。中国的专制王朝为了建立千秋功业,就是在不断地尝试解决这三个问题。
在皇权专制下,“合适的”压力疏解机制既不能舒缓到威胁统治及统治思想,也不能太过束缚以至于将一点摩擦升级至民变。这就需要统治的方法,需要所谓的“帝王术”。大体而言,专制君主采取的方法就是一方面提供可控的解决渠道,一方面又将所有问题的解决方式限制在这些渠道之中,这样所有问题都成为了可控的问题。那么如何将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局限在这些渠道呢?关键在于控制问题的类型,而问题的提出者是人,所以专制的关键在于将人的身份扁平化,将人的职业加以限制、将人活动的区域加以限制、将人与人的关系限制在礼法的规定下、乃至将人的财富加以剥夺,这样人就被统治,就成为了平等奴役下的“顺民”。毕竟一个长期在乡里耕种的农民,遇到困难只会请求法外开恩,是没有眼界去质疑青天大老爷的。这种统治跟现在常说的“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不在一个维度上。在专制社会中,就算杀人,也不能滥杀,因为杀人本身也违背礼法,官吏滥杀是逼民造反,所以杀人只能算“势”而非“术”。至于在现代极权社会,所谓“系统解决”的逻辑就与专制社会中屠民的逻辑具有差异,需要分开看待了。
要知道,秦制下的“减震器”固然可以缓解震动,但缓解震动本身,实则也是自上而下对震动的控制,所以减震器本身也是“控制器”。这种为了疏解专制压力而建立的解决渠道与扁平化处理的手段有很多。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压力疏解渠道是隋朝建立的科举制。汉代由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然而这些士大夫大都是地方上道德高尚、有名望的人,获得宗族和地方官僚的支持比皇帝获得的还多。《后汉书》讲党锢之祸中名士张俭被宦官构陷,被迫逃亡而投宿人家,当地人都敬佩张俭的为人,每一家都愿意冒着族诛之祸而收留他。因收留他而被公家处死的,“其所经历,伏重诛者以十数,宗亲并皆殄灭,郡县为之残破”,其中不乏有门阀名士,真可谓“士为知己者死”。士大夫在地方受到如此规模的尊重可以说是对政府权力的蔑视,到了后代也没听说过民众愿意为了父母官去死的。到了魏晋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然而到了后面所选官僚都由世家门阀操纵,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而皇权实际上被架空。无论是察举制还是九品中正制,都是在尝试沟通地方与中央以缓解专制制度自上而下的压力,然而其要么使得地方势力做大,要么使得朝中门阀做大,完全威胁到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而科举制将地方学子通过考试录取到中央的方式,既剥离了这些人与地方宗族的关系,又打击门阀贵族对于官位的垄断,更可以收拢民心。所有学子无论家境贫富都可以通过科举平等地获得上升的机会,而儒生又是尊崇被法家改造的礼,从而尊崇天子地位的,这使得很多人的发展前景与空间被均一地支配,在促进了阶级流通的前提下大大加强了皇权。这是对“士”的控制。另一个压力疏解渠道是在基层允许吏治下的自治。比如秦晖就提到“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这样的制度使得秦制自上而下的压力获得了减震器,使得基层的不稳定因素能够通过宗族得以缓解,而伦理本位则规范了人际关系。有人说“皇权不下县”,然而这种所谓“自治”也是皇权延伸至县以下的控制器,仅仅是压力疏解的方式而非真正的治权,实际上是“扩权卸责”的制度手段。这是对“农”的控制。至于皇权下户籍、人口、土地的政策,不外乎疏解压力、保持均一、编户齐民,而除士农工商外皆为对统治者都是旁门左道,不务正业。
对于刚刚建立功业的君主而言,尝试说明其建立王朝的合法性是一件重要事宜,若不能以德服人,则一旦社会进入危殆,忠于前朝的文官武将便掀起光复运动。吊诡的是,在儒家传统中,这种光复运动反而比新王朝更具有合法性,更能“正名”,一方面沿袭封建制度,君主就算不仁不义、死于非命,也应该由宗庙之法选立储君而不是由外人继承,另一方面则是大复仇主义,也就是《礼记》所要求的“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这种继承或复仇的例子,在《春秋》中实在是太多了。所以后代朝代更替,无论是通过统一战争还是篡权夺位,本质上都是王霸杂之,一定是违背道义的。若是像赵匡胤一样黄袍加身倒也还好,若是立足未稳、又碰上国乱时期,皇权势必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就像皇权本身需要改造儒家礼法为之正名一样,皇权的建立也需要利用儒礼,而其方法无外乎强调前朝多么暴虐和自己多么有道。前者则是盛世修史,后者则是诉诸圣统。对于盛世修史,《诗经》言“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这个“命”就是替天行道之命,也就是孟子说的“诛一夫纣也”的道义,这初步给予了改朝换代的合法性。而《春秋》立法则形成了修史的传统,孟子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就是在说明历史可以作为衡量现在好坏善恶的标准,鉴前朝成败以达王事。所以盛世修史一方面则书写成王败寇,强调前朝之昏暗,暗示天命到来,一方面又颇合礼法,赢得当朝士大夫的美言。诉诸圣统则是依赖于相应的儒法制度,强调当今帝王是奉天承运。有些帝王甚至标榜自己是天降圣人,譬如武则天就说自己是弥勒菩萨化身下凡,应作为天下主人;太平天国时期,洪秀全尊耶稣为天兄,自居为天弟。在“圣王一统”的儒法观念下,民众甚至会自发的认为当朝皇帝是没有缺陷的完美存在。综合来说,无论借鉴于哪种宗教、哪位神仙,圣统观念都利用了儒法传统下的明君崇拜、圣人崇拜的,所以更容易获得儒生与民众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