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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劉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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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獸按:今天聽袁莉主理的“不明白播客”第86期 王力雄:中国可以如何避免崩溃?,王力雄在裡頭提到了他的朋友劉宗坤的一本著作《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頗有興趣,於是找來一讀。也發現該書之前就出版過中文簡體版,漢唐陽光出品,書名叫《追求幸福:小人物在美國法律秩序中爭取平等權利的歷程》。

編輯推薦:在正義女神的天秤上,人人皆應平等

來自古羅馬的正義女神Justitia,一手執劍、一手拿著天秤,她蒙起雙眼,象徵平等、客觀的法治精神,在她面前,人人平等。女神於美國各處執法機構前矗立,彷彿行走於她身畔,就能受到正義光芒的溫暖眷顧。但,現實真的如此美好嗎? 本書將百年來美國的經典判例與檔案,如實展現於讀者眼前,作者以一段段真實的生命故事,支撐出飽滿的人性宇宙,儘管有時空與地域的差異,但在閱讀此書時,手臂上總有無法自主、感同身受的戰慄感,也讓我們不由得追憶起這座島嶼殊途同歸的過往。獲得幸福的這段過程艱辛而殘酷,但,「回顧歷史不是懷舊,也不是為了『尋找化石,而是研究在時間長河中展開的社會發展。』」,回顧與反芻,才能不枉來時路。

書名: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

英文: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作者: 劉宗坤  

出版社:八旗文化  

出版日期:2024/01/04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520

是一群小人物在美國法律秩序中追求幸福的故事
他們的快樂與憂愁、苟且與反抗、安逸與掙扎,
都寫在了他們追求幸福的路上
法律前人人平等、選舉投票、自由戀愛、讀書上學,
這些現代人看似平凡、日常的微小事物
對他們來說卻是二百來年戮力爭取的幸福權利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予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獨立宣言》

在美國建國時,《獨立宣言》曾承諾人人皆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而這個觀念也被視為是現代文明價值的核心。若我們省察美國立國二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就會發覺這個承諾曲折迂迴的實現過程,尤其體現在每一次關鍵性、里程碑式的法院判例中。

劉宗坤博士的《為幸福而生》側寫了芸芸眾生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尋求幸福的故事,諸如想擺脫奴隸桎梏的混血女孩莫里森,想要有上學權利的中國裔林氏姊妹,想要有相愛權利的拉翁夫妻,以及想要有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羅伊女士。上述細瑣的故事片段映照出時代的變遷,有人認為這是進步邁前,也有人認為這是禮崩樂壞。但不管如何,這些歷史上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只是想追尋自身的幸福,他們的苟活和反抗、安逸與掙扎交織的一生,都跟美國民權運動史深深地扣合在了一起。從他們之後,投票權、自由婚戀、女性墮胎、兒童入學等權利普及到了每一個人身上,這才實現《獨立宣言》所承諾的話語,而非只是虛無飄渺的政治烏托邦。

劉宗坤博士利用大量法院的判決書和檔案,選取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以及近年基層法院轟動一時的審判,抽絲剝繭其中案件的來龍去脈,法官為何如此決斷?律師為何想打這場官司?原告與被告的量子糾纏,以及參與其中那些上自知識菁英、下到尋常百姓的眾人,是如何評價每場改變歷史的重要判決。

本書的每樁案件都是精采的故事,有些令人揪心,有些令人唏噓,更有些令人振奮。美國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曾言:「做你認為對的事,讓法律趕上來。」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構築了現代文明的柱石,但這些立法更立基於普通人對幸福的追求,也是每位自由人對生活方式的堅持。

本書特色

★從法院判例出發,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艱深條文,每個案件背後都是跌宕起伏的人生故事,有法官、律師、原告與被告、陪審團,眾人一同演繹改變歷史的轉捩點。

★如同台灣的民主先行者奮鬥多年才爭取到政治權利、言論自由,美國在種族、性別等諸多方面也是歷經許多努力,才爭取到現代人習以為常的「幸福」。

★作者劉宗坤先生身兼法學、哲學博士,現為美國德州執業律師與研究學者。本書並同時由錢永祥先生、周保松先生、陳禹仲先生推薦作序。

專文推薦

錢永祥|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思想》季刊總編輯
周保松|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助研究員

深度推薦

劉宗坤先生寫《為幸福而生》這本書,用美國法院的多個判例,說明小人物如何經由法律途徑,克服社會、政治、法律,以及偏見所設下的無數障礙,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學、墮胎、使用母語等等屬於個人的平等選擇權利,已經形象地呈現了「幸福」其實寄身於日常、現實的小事。每個案件都生自現實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膚之痛所逼出來的訴訟。……閱讀這本書的時候,我的情感跟著情節變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讀精采的歷史著作或者小說。書裡敘述多個具體案例,詳細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種細節。全書不僅沒有一般法律書的索然無趣,反而充滿了人性的悲歡離合。──錢永祥

本書的讀者,不是美國人,而是我們。宗坤先生希望美國的歷史經驗,能夠為我們的社會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特別難得的是,面對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舉重若輕之筆,配上清通洗練的文字,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故事,讓我們明白,制度改革無論多麼困難,都值得我們努力,也值得我們堅持,因為法律正義關乎千千萬萬人的福祉。道理確實如此!──周保松

作者簡介

劉宗坤


山東濟南人,曾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出版《原罪與正義》等著作以及《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學》等譯著。後去國赴美,轉而研習法律,取得法律博士學位,並獲得伊利諾州和德州律師執照。執業二十年,作者有機會透過大量案件了解美國的法律、社會和歷史,並不斷矯正過往從書本獲得的理論知識的偏頗。書本傳授知識,也傳授偏見。而法院判決中呈現的事實證據大都經過雙方律師的對質和陪審團的審議,比很多書本知識更可靠,更接近真實的歷史和正在展開的現實。

近年,作者致力於依據法院判決和檔案紀錄書寫美國歷史和社會,為《思想季刊》、《讀書》、《財新週刊》、《南方週末》等期刊撰稿。寫作中,作者力求依循生活世界的常情常理,力戒林語堂先生所批評的:「有學問而沒有感悟,有交誼而沒有了解……有禮義而沒有仁者的存心。」法官中不乏睿智而公道者,偶爾也有文章高手,所撰寫的判決書行文之美、事實敘述和法理論證之明晰自不必說,對世事的感悟和人間溫情也溢於字裡行間。其為人為文都是作者景仰的楷模。

推薦序一(錢永祥)
推薦序二(周保松)
推薦序三(陳禹仲)
自序

第一章 紐奧良往事
一八五七年/「必要的惡」與「積極的善」/溫情家長制/「隔離但平等」/過去還沒成為過去

第二章 最南的南方
林氏姊妹/孤注一擲的過氣州長/不同尋常的法官/法院與憲法的距離/晦暗年代

第三章 難題與信條
岡納.繆達爾/南北鴻溝/蛙視角/審慎的樂觀主義/政治標籤/潛規則

第四章 教育平權
瑟古德.馬歇爾/「我們國家的信條」/巨變的前夜/轉捩點/一致判決/漢娜.鄂蘭

第五章 愛的權利
維吉尼亞/判罪與放逐/申訴/「這太不公平了」/追求幸福的自由/真相與和解

第六章 公道矯正法律
日出前開庭/無辜的孩子/平等保護/「文盲是終生殘疾」/製造「低端階層」/「柏拉圖式保護者」/兩種正義

第七章 歷史與神話
短語的奴隸/薩繆爾.杭亭頓/由多歸一/本土主義/盎格魯-撒克遜神話/保守主義與文化偏執

第八章 未竟的救贖
史壯.瑟蒙/南方生活方式/「我永遠搞不懂他」/寬恕與和解

第九章 勇氣是最好的保護
另一半公民/珍.羅伊/「你永遠不會贏」/最年輕的律師/離散的一家人/懺悔與迷茫

第十章 審判
喬治.佛洛伊德/九分二十九秒/生命的顏色/以法律的名義/法庭外的審判

第十一章 法律槍戰
第二修正案/扭曲的鏡子/二○二一歲末/不幸的孩子/當自由被濫用/最好的,也是最壞的搖籃

第十二章 紛爭與共識
平權訴訟五十年/理想的原告與被告/時代結點/更大的不公平/現實與願景

結語
常識理性/反啟蒙/啟蒙與革命/保守與激進/法律與公道

附錄 美國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核權
司法審核權/「午夜法官」/「違反憲法的法律不是法」/法官、總統、黨派

推薦序

■追求幸福:個人的與公共的
文 |錢永祥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


美國的《獨立宣言》提出「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視為人類「固有而不剝奪的權利」。拿「追求幸福」跟生命、自由等崇高的價值相提並論,似乎並無不可。若是跟不到一百年前英國哲學家洛克所提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三項「自然權利」對比,「追求幸福」的涵蓋範圍顯然要比「財產」更為寬闊,也更展現了人的能動性。但是「幸福」是不是有一點日常、平庸、瑣碎,甚至於俗氣呢?馬克思跟尼采都嘲笑過,「幸福」被效益主義高懸為道德的終極標準,不過反映了英國小雜貨店老闆的道德觀而已。「追求幸福」為什麼構成了建國宣言所必須強調的一種最高價值呢?

其實換個角度看,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與其說是「最高價值」,不如說是最低度、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無論身分、地位、能力、成就,都擁有這些權利,美國的開國者形容為「固有而不可剝奪」,意思應該在此。問題是生命權和自由權茲事體大,通常備受重視,歷來的思想家和建國者都會懸為鵠的。至於「追求幸福」,則往往被歸為個人的權利與責任,並不是政治所能夠──或者需要──過問的。

另一方面,也有漢娜.鄂蘭這種推崇公共生活的思想家,強調真正的幸福是「公共幸福」,也就是在政治領域與他人合作,從事社會集體的共同追求時所達成的創造感;至於私人的滿足、如意以及追求個人的目標,之所以顯得小器、脆弱,正是因為這種「確幸」只能寄身在現狀之下,寄希望於現狀的接納而已。但是人類的「幸福」無論如何應該具有更豐富的內容啊!她認為,這個關鍵的道理,正是美國的開國者所倡議的。

在這裡,我無意討論「幸福」涉及的種種哲學問題。我認為劉宗坤先生寫《為幸福而生》這本書,用美國法院的多個判例,說明小人物如何經由法律途徑,克服社會、政治、法律,以及偏見所設下的無數障礙,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學、墮胎、使用母語等等屬於個人的平等選擇權利,已經形象地呈現了「幸福」其實寄身於日常、現實的小事。每個案件都生自現實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膚之痛所逼出來的訴訟。這些故事本身並不直接涉及所謂的公共幸福,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攸關重大。必須承認,一個社會,一套法律體制,如果對這些小事無動於衷,或者竟不留下當事人申訴抗告的管道,那才是公共性的失敗跟恥辱。

這也說明了幸福雖然寄身在個人的生活裡,但是「追求幸福」通常是一件不得不進入公共領域的事業。本書敘述的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牽動了大量的公共爭論,甚至於在事前和事後引發了一波波的社會運動,經久不歇。畢竟即使是小人物的日常幸福,通常也具有龐大的公共能量。美國的法律體制把個人幸福跟公共幸福結合的方式當然也有它的問題。不過這是一種舉世無雙的體制,並且往往能取得歷史性的突破;指出這一點,正是劉宗坤先生這本書的貢獻。

最後我說一點自己的體驗。閱讀這本書的時候,我的情感跟著情節變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讀精采的歷史著作或者小說。書裡敘述多個具體案例,詳細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種細節。全書不僅沒有一般法律書的索然無趣,反而充滿了人性的悲歡離合。而在人性的悲劇和喜劇之間,就後果而言,這些訴訟好像總能帶來一些可以度量的社會進步。這本書給我──也會給其他讀者──帶來了一些希望和信心。

■追求幸福與法律正義
文 |周保松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劉宗坤先生這本著作在大陸面世時,作者贈我一冊,我一口氣讀完,覺得是不可多得的好書,於是向出版界朋友大力推薦。現在更為完整的繁體字版由八旗出版,我甚為欣喜,並在此向讀者鄭重推薦。

本書的主題,是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這個權利,連同生存權和自由權,構成美國《獨立宣言》開宗明義所稱的三項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政府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所有公民能夠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果政府有負此責,人民就有反抗的權利。宗坤先生認為,這是美國的立國精神所在,也是現代文明的核心,更是推動美國社會改革和道德進步的重要動力。

宗坤先生繼而指出,美國民主政治的重要特點,是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令得聯邦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審核」這個機制,監督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和行政部門推行的政策有否違反憲法。一旦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原來的法律和政策即告失效。憲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而法院是憲法的詮釋者和守護人。在這種制度下,要推動社會改革,除了大規模的政黨政治和社會運動,普通公民也可以通過司法審核,以憲法之名,修正甚至推翻各種不正義的制度實踐。

這本書之所以取名《為幸福而生》,是因為作者將「追求幸福的權利」作為全書的主線,然後通過美國司法史上一系列影響深遠的案例,讓我們彷如親臨現場般見到,在過去二百多年中,許多無權無勢、受盡制度壓迫的「小人物」,如何在有正義感的律師的協助下,通過司法抗爭挑戰各種不義之法,逐步實現這樣的目標:每位美國公民,不論其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和階級,都應有追求個人幸福的平等權利。

這些案例包括:廢除種族隔離政策、黑人和白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權利、白人與有色人種的通婚權、平等的選舉投票權、女性墮胎權、非法移民同樣得到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權等。在這些司法爭議中,既有不少源於種族、性別和階級的歧視,也有許多來自深刻的信仰差異和道德分歧,因此導致法官之間、政黨之間、公民之間產生激烈爭論。例如公民應否有權擁有槍械,大學收學生應否繼續實行平權措施,以及最高法院應否推翻女性墮胎權等,均引起極大爭議。本書可貴之處,是沒有迴避這些爭議,而是將它們放回到具體的歷史語境,呈現時代的侷限和觀念的保守,揭示爭議背後不同的考量,從而讓我們明白制度演進的複雜和艱難,卻又不陷入相對主義和現實主義的泥淖,因為宗坤先生始終相信,自由和平等是美國立國的基本價值,正義和尊嚴是人們的普遍渴求,通過人們持續的爭取,改變總有可能發生。我認為,宗坤先生相信的,是一種立足於啟蒙運動的漸進的司法進步主義。

讀者或會問,所謂追求幸福的權利,聽起來頗為平常,為什麼能在美國的司法抗爭史中,起到那麼大的作用?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這種權利觀的政治意涵有更多認識。

首先,將追求幸福視為個人權利,並對國家的行為構成法律約束,意味著我們承認活得幸福是每個人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道德分量。人作為有反思意識和價值意識的存在,不僅只是希望活著,還希望活得好。活得好,不僅是活得快樂,也不僅是當下欲望的滿足,而是在一個合理的社會環境中,過上自己認可的生活,活出人的價值和尊嚴。

其次,《獨立宣言》強調的,是國家有責任保障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不是「實現」幸福的權利。是誰在追求呢?自然是獨立的個體。既然如此,個人就須對自己的選擇負責。這體現了這樣一種信念:我們生而自由和獨立,我們的幸福,不是靠別人賜予,而須靠自己去追求。最後能否實現幸福,個人的選擇和付出,起到重要作用。這也就意味著,國家不應實行家長制式管治,以人民幸福之名,強行要求所有人接受相同的幸福觀。道理很簡單:既然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和對美好人生的構想,國家應該尊重人們的選擇。

再其次,《獨立宣言》所說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是彼此分割和互不相干,實際上,前兩者為追求幸福的必要條件。生存權容易理解,自由權的重要,在於給予我們每個人選擇的機會。活得幸福的前提,是每個人都是自主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選擇信仰、職業、婚姻、朋友,以至生活方式和政治連結。沒有自由,人就只能活在屈從和奴役的狀態,無法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

最後,要活得幸福,不僅需要生命和自由,還需要安全、食物、居所、教育、醫療和工作,也需要公平的機會和平等的尊重,更需要友善的社群關係和豐富的公共生活。欠缺這些條件,個體就難以通過各種活動去發展自己的能力,實現自己的目標,從而肯定自己的價值。追求幸福,既不抽象也不複雜,就是個體能在公平的制度環境中,發展必要的能力,並在尊重他人相同權利的前提下,自主地追求自己想過的生活。

以上所述,是「追求幸福」的應有之義。明乎此,我們就能夠理解,爭取政治平等和性別平等,反對種族隔離和膚色歧視,以及要求教育平權和社會福利,均可視之為一種「追求幸福的政治」(Politics of Pursuing Happiness)。既然追求幸福是人的基本權利,這種政治就有其普遍性和迫切性。它不僅對美國人重要,也對世界上每一個人重要。我們因此有理由,要求所有政府尊重和落實這項權利。

在這樣的視角下,我們當能理解宗坤先生花大力氣寫作本書的用心。他的讀者,不是美國人,而是我們。他希望美國的歷史經驗,能夠為我們的社會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特別難得的是,面對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舉重若輕之筆,配上清通洗練的文字,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故事,讓我們明白,制度改革無論多麼困難,都值得我們努力,也值得我們堅持,因為法律正義關乎千千萬萬人的福祉。道理確實如此!

《為幸福而生》推薦序:美國人引以為傲的民主政治,其實只是法律帝國中的一個省分?

文:陳禹仲(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助研究員)

【推薦序】行動者的磨難與追尋

二○一九年是英國預計脫歐的年份。當年五月,由BBC電視台舉辦、英國的年度公開學術盛事之一「瑞斯講座」(The Reith Lectures),邀請來剛退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職務的約翰森.桑普遜勳爵(Jonathan Sumption, Lord Sumption)主講。桑普遜勳爵就任最高法院資深法官的期間為二○一二至二○一八年間,並親身參與了二○一七年堪稱英國憲政史上最重要的最高法院裁決案件:「R訴內閣大臣案」(R[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sting the European Union)。

該案件的核心爭議,是英國脫歐程序,該由議會主權主導,抑或是由王室特權主導?最終,最高法院以八比三的多數決議,內閣大臣並無王室特許權得以逕行脫歐談判。換言之,脫歐談判當屬議會主權的管轄權。桑普頓勳爵在議案中,投下了最終獲得多數決的一票。然而,他在瑞斯講座的講題,卻隱隱透露了他對最高法院如此議決的不安。

桑普頓勳爵的講題是「法律與政治的衰頹」(Law and the Decline of Politics)。講座共計五場演講,其中最後一講的主題,點開了桑普頓勳爵在該場年度講座的要旨,也指出了他的顧慮。他的講題是「法律那不斷擴張的帝國」(Law’s Expanding Empire)。概略說來,桑普頓勳爵所擔憂的是,最高法院判決「脫歐」這麼一件由公投議決的政治事件,在程序上應該如何進行,且很可能會潛在地影響英國的憲政秩序。

儘管他因職務所需,必須對送到眼前的案件,依循法律解釋做出適當的判斷,並對此案件投下否定王室特權的決議。但在他看來,光是人們決定將這麼一樁事關公民決議的政治事件,訴諸憲法解釋的程序,並交由為數不多的幾位最高法官做出裁示,這彰顯的是群眾不信任政治制度能解決政治議題,並希冀能將政治議題的糾紛訴諸法律,以獲得一翻兩瞪眼的明確裁示。

在桑普頓勳爵看來,這象徵了兩件事情。第一、人們對政治的理解,不再如同過往市民社會對於民主政治的理解一般,認為政治的本質就是存在著諸多意見歧異與理念分歧,也因此政治必然是富含衝突的,而富含衝突正意味著政治必然是意見多元的。

桑普頓勳爵擔憂,人們或許對於這種「多元性/衝突性」的政治本質感到厭倦,而這使人們尋求一勞永逸解決紛爭的定錨方案。第二、法律的明確仲裁結果,成為人們尋求規避政治的「多元性/衝突性」的解方,而這使得法律侵入了政治場域,使得政治場域逐漸衰頹,成為法律的帝國轄下疆域的一隅。

桑普頓勳爵的憂慮,有其歷史與文化的脈絡。人們或許聽聞,英國奉行所謂的「不成文憲法」。這並不代表英國並不存在具體的成文法條,來規範政府的職權分際與公民義務。這僅僅是代表英國並不像成文法體系的國家一般,有一部明文成書的憲法法典。

但正因為「不成文憲法」的特質,使得英國在傳統上,面對涉及憲政層次的議案與問題時,往往訴諸英國政體下、存在於立法機關(下議會)中的政治辯論來解決。換言之,憲政議題涉及公民政治生活,因此應該屬於政治場域,也因此應該使得多元意見得到充分表述,爾後在辯論後透過政治程序處理。

在學理上,這是所謂「政治憲政主義」(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的傳統。在桑普頓勳爵看來,R訴內閣大臣案所標示的,是英國傳統「政治憲政主義」的消退,也是政治場域從屬於法律場域的開端。在演講的尾聲,桑普頓勳爵點名指出,政治場域從屬法律場域的結果,將促成法律統治政治的帝國,而這個帝國,最明確也最具體的樣態,正是大西洋彼岸、二百餘年前脫離英國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

自一八○三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賦予了聯邦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以來,美國憲政秩序慣常被認為是由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享有最終司法裁判權的國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得以依循其司法獨立性與違憲審查權,來定奪國會所通過的法案是否具備合法性,乃至於定義進而限縮總統行政權力的疆界。

這也構成了美國政治生活的悖論。這是一個憲政民主的國度,但這個國家涉及根本公民權利的憲政課題,在面臨爭議時,卻往往仰賴九位非民選、且實務上往往是終身職的大法官決議。

姑且不論設計司法獨立的美國憲法起草人,如此設計的意圖為何(他們之中確實有些人希望藉由菁英壟斷的最高法院,來制衡可能淪為民主暴政的政治體系),以現今的眼光看來,這或許正如某些批評者所言,美國的「政治」不過是在「法律」畫出場域內活動而已。借用桑普頓勳爵的術語來說,美國人引以為傲的民主政治,其實只是法律帝國中的一個省分。

但真是如此嗎?

在現代世界,政治活動的存在必然有其制度脈絡。登記參選總統必須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條件,即便在奉行政治憲政主義的英國,屬於政治場域的下議會政治辯論,也必須符合議會議事的程序與法規規範。事實上,政治在法律的結構上運作,時而相輔相成,時而衝撞掙扎。這是因為政治行動的本質,終究是個人所採取的行動;而個人的行動,至少在現代世界裡,總難以避免地發生於其所身處的制度裡。這在英國的政治憲政主義如此,在美國的聯邦憲政秩序亦然。

《為幸福而生》正是一本描繪個人如何在制度裡掙扎,從而採取行動,進而重新形塑了制度的著作。本書描繪了一幅幅圖景,標示桑普頓勳爵所謂「法律的帝國」之下,政治如何成為可能的一種樣態。政治的可能,除了專業政治人物的辯論與行動之外,另一種更可能發生的途徑,是由個人在面對現行制度的問題與掙扎後,針對制度的問題採取行動,進而促成了制度重塑。

在《為幸福而生》裡,我們所看見的,不僅只是一般對美國憲政的理解,不單單只是案件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爾後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促進公民權利的裁決;這是某些批評者所說,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做出了決定憲政基本權利,從而實質上構成法律規範並定義政治範疇的結果。

恰恰相反。《為幸福而生》所展現的,是在上升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層級以前,個人在面對現行制度的問題中掙扎,採取政治行動,並一步步在各層級法院內外,試圖為自我政治權利申訴辯護,從而獲取憲政秩序保障的結果。法律所保障、定義並規範的政治範疇,在某些面向上,終歸來自政治活動的結果。

但《為幸福而生》也不僅只是一部歌頌美國憲政權利追求的著作。事實上,每一個個人行動的故事裡所蘊含的,正是各個層級上美國憲政與法律秩序所存在的對於個人權利的漠視與侵害。正是這樣的漠視與侵害,致使個人掙扎,促成個人行動。

法律不會純然只有保障與良善的面向,《為幸福而生》所表現出來的正是當權利受法律漠視,而個人為此所困以致必須採取行動,其所耗費的生命磨難有多麼深刻。這是一本富含生命力的著作,體現著法律秩序與政治行動中所關乎的、所行動的活生生的個人,是如何構成我們所熟悉的美國憲政的樣貌。我很榮幸能推薦這麼一本動人又富含分析力道的著作,給每一位對美國憲政、公民權利、美國歷史,乃至傳記書寫感興趣的讀者。

《為幸福而生》:盎格魯-撒克遜「種族-宗教神話」與其說是歷史的產物,不如說是政治的產物

五、盎格魯-撒克遜神話

當代史學家蘿拉.博耐特(Lora Burnett)搜索了國會圖書館各時代的報刊資料庫,發現美國獨立後半個多世紀中,很少有人講「盎格魯-撒克遜」。「盎格魯-撒克遜」在報刊中出現的頻率猛增是在一八三六年之後,跟當時蓄奴與廢奴之爭同步,成為南方維護奴隸制的主要理由:白人,尤其是盎格魯-撒克遜人,是能夠自治的優等種族,黑人沒有自治能力。由此可見,與其說「盎格魯-撒克遜」優越論在美國的興起是歷史的產物,不如說是政治的產物。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法蘭克.漢肯斯(Frank Hankins)觀察到,歐洲和美國追求種族純潔的思潮和運動都跟在動盪時期國民追求團結的政治努力有關。其基本邏輯是:自己的種族優越,優越的種族創造優越的文化和宗教,所以要保持種族純潔,不能讓外族玷汙,不能讓其他宗教滲透:「我們在戰前和戰爭期間的德國清楚地看到這一點。我們在戰後美國的三K黨運動中也看到這一點。本質上,這是盎格魯-撒克遜美國確認自己天生優越,並以一種好鬥的方式告知各色人等:這是我們的國家,要由我們統治。」

這種追求種族純潔性的情緒也反映在一些新教教派的種族主義狂熱運動中。一九二五年七月二日,一位名叫喬治.麥圭尼斯(George McGuinnis)的牧師在報紙上號召所有盎格魯-撒克遜人到科羅拉多集會,稱「盎格魯-撒克遜人是失蹤的以色列十支派後裔」,「被上帝揀選統治陸地和海洋的種族」。

漢肯斯注意到,當時美國的盎格魯-撒克遜主義宣導者大都在德國接受高等教育,而德國學術界,費希特和黑格爾的日耳曼種族優越論盛行一時,把文明或文化的優越和特定種族掛鉤,其極端表現形式就是「單一民族國家」理念。當時美國學術界的重量級人物約翰.博爾蓋斯(John Burgess),從德國留學回到美國後出版了《政治學和比較憲法學》,傳播他在德國接受的種族和文化理論,但把德國教育中的日耳曼種族優越論置換成美國的盎格魯-撒克遜優越論。

在他看來,國家就是「同一個種族棲居在同一個地理區域」。按照這個標準,他認為德國是個還沒有最後成形的國家,因為很多日耳曼人還居住在國境外,同時,很多斯拉夫人、瓦隆人、法蘭西人和立陶宛人卻居住在德國境內。至於美國,為了保持國家一致,必須限制和排除影響國家統一性的移民。

漢肯斯批評博爾蓋斯的單一種族國家理論,認為「在種族方面,說德國是個條頓國家跟說英國是個盎格魯-撒克遜國家一樣,都違反事實。如果是在人類學意義上,而不是在詩化和浪漫的意義上講,美國現在不是,也從來不是個盎格魯-撒克遜種族的國家。」

比漢肯斯稍晚的弗萊德里克.德特威勒(Frederick Detweiler)也指出,那種認為盎格魯-撒克遜人比其他種族和文化更熱愛自由民主的看法與歷史不符:「這個國家建立其上的地基固然有英格蘭人的土壤。可能五分之三是英格蘭人和威爾斯人。」

但是,在美國獨立前,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估計,殖民地大約有三分之一的人反對獨立,擁戴英國國王,他們大多為英國移民和英國移民的後裔。而荷蘭裔、法國裔、北歐裔沒有這種保王情結。這種現象並不說明其他族裔更愛好沒有君主的憲政民主,但也不說明盎格魯-撒克遜裔比其他族裔更天然擁護沒有君主的自由民主。

美國從內戰前到種族隔離時代一直有學者認為,南方白人在種族和文化上都比北方白人優秀。歷史學家漢密爾頓.艾肯羅德(Hamilton Eckenrode)在一九二三年出版的《傑佛遜.戴維斯:南方總統》一書中,稱奴隸制時代的南方白人為「熱帶的北歐人」,是正統的盎格魯-撒克遜後裔,並把南方比作「雅典」,把北方比作「斯巴達」。

詹姆斯.亞當斯(James Adams)在一九三四年出版的《美國的悲劇》中發現,南方人流行把農業生活浪漫田園化,在受到更多北方對奴隸制的批評後,則用盎格魯-撒克遜種族抬高自己,稱美國南方白人是更純粹的北歐人種,統治能力比北方白人更強。

一九四○年代,繆達爾在美國做研究時發現,所接觸的南方人中很多有這種懷舊心態,相信南方人是盎格魯-撒克遜貴族的後裔,北方人則是英國下等人的後裔。顯然,這種信念跟歷史不符。學者需要創造更符合歷史事實的理論支持南方種族優越論。

到二戰前,流行的盎格魯-撒克遜理論認為,因為南方接受的移民遠遠少於北方,所以南方人的盎格魯-撒克遜血統更純正。當時,人們講的移民主要是指愛爾蘭人、義大利人、東歐人、猶太人等,一種普遍的心態是,這些來自天主教、東正教、猶太教的移民威脅著美國的盎格魯-新教制度和傳統,降低了美國人的品質,有把美國變成一個像愛爾蘭、義大利、波蘭、俄國那種國家的危險。

盎格魯-撒克遜的種族-宗教神話是政治的產物,在歷史上也服從國際和國內政治的需要。按照這個神話,盎格魯-撒克遜種族起源於北歐部落,在血緣上跟德國北方的日耳曼人是近親。事實上,從美國獨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德語是美國除了英語以外的第二大語言,各地不但開設了很多德語學校,而且有德語報紙、德語教會、各種講德語的公益組織等。

一戰期間,美國和德國關係惡化,德國移民和德裔美國人隨之成為被排斥的對象,德語成為被打擊的語言。甚至有國會議員提案,要求接受聯邦教育撥款的州禁止教英語以外的語言,這顯然是針對德語。一戰前後,美國至少有十四個州立法,禁止公立和私立學校教授德語。

一九一九年,內布拉斯加州通過了《希曼法案》(Siman Act),禁止在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和教會教德語。有位路德宗教會學校的德語老師名叫羅伯特.梅耶(Robert Meyer),他教一名十歲的四年級學童讀德語版聖經,被巡視的縣檢察官發現,遭到起訴。

縣法院判梅耶有罪,罰款二十五美元。梅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他的代理律師是位愛爾蘭移民後裔,在法庭上稱《希曼法案》是「世界大戰引發的仇恨、國家偏執和種族偏見」的產物。州政府辯護稱,這個法案是為了讓所有居民都變成「百分之百的美國人」。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自由人要追求幸福,有些基本權利必不可少;憲法不只是保護民眾不被政府隨意限制人身自由,也保護民眾自由締結契約、選擇謀生方式、學習知識、成家立業、養育子女和信仰宗教的權利和自由。這是普通法的偉大傳統。

最高法院主張,老師教授移民母語、學童的家長讓孩子學習母語都屬於這種追求幸福不可或缺的權利和自由。「認為掌握德語本身有害,是不合理的。相反地,人們一般認為掌握德語是有益的。在學校教這種語言是原告的職業。他教德語的權利和家長請他教自己孩子的權利屬於(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自由。」

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相當於說,憲法保護德裔美國人用德語做美國夢的權利。八十年後,杭亭頓稱,只有用英語做的盎格魯-新教創立的美國夢,沒有西班牙語的美國夢。顯然,一九二三年的最高法院堅守的是美國的「第一種傳統」,杭亭頓晚年返歸的是美國的「第二種傳統」。

六、保守主義與文化偏執

二○二○年大選,川普敗選後,共和黨眾議員馬喬麗.格林(Marjorie Greene)和幾名極右同僚要成立弘揚盎格魯-撒克遜政治傳統的決策團。媒體披露之後,眾議院共和黨領袖凱文.麥卡錫(Kevin McCarthy)稱之為「本土主義狗哨」。他明確表示:「美國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和以誠實、勤勞獲得成功的理念上面,不是建立在身分、種族和宗教上面。共和黨是林肯的黨,是為所有美國人爭取更多機會的黨,不是本土主義的狗哨黨。」

在遭到廣泛譴責之後,國會極右團體弘揚「盎格魯-撒克遜政治傳統」的計畫胎死腹中。這種失敗表明,杭亭頓晚年宣導的具有強烈排他性的種族-宗教-文化理論在實踐中難以獲得支持,甚至在共和黨右翼中都難以為繼,只能作為一種情緒表達。在這種社會和政治氛圍中,一些盎格魯-新教理論的宣導者更喜歡用「保守主義」這一更籠統的概念,來表明自己的文化傾向。

美國的「激進」與「保守」都是在「美國信條」之下才不脫離正軌。「美國信條」既是國民信守的理想,也是國家對國民的承諾。這個理想和承諾的核心就是《獨立宣言》中講的人人享有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在共同的「美國信條」之下,所謂「激進」無非是要快點兌現那個承諾;所謂「保守」無非是說不能冒進,而是要根據現實條件有秩序地一步步實現那個承諾。

歷史上,其他宗教、種族和文化移民的匯入並沒有毀掉那個理想和承諾,而是使之更加包容、更加強大。這是美國的第一種傳統。

按照這一傳統,《獨立宣言》中的建國理想就是「保守派」和「激進派」的共識。雖然現實跟理想之間有很大距離,是非善惡交錯,但這更加表明堅持「美國信條」中體現的建國理想的必要。繆達爾曾對此有細緻的觀察:

「有時,人們甚至能感覺那種在對毫不妥協的崇高理想的堅守和參差不齊的現實之間的關係。人們體會到,也許正是在這個仍然有些組織無序的年輕國家讓現實變成理想的難度,也就是美國無處不在的錯誤,用國家信條的崇高標準衡量被認為的錯誤,讓理想更加突出。美國不斷地為靈魂而掙扎。這些社會倫理原則被錘煉成簡單易記的公式。所有心智交流方式都被用來在每個人精神打上這些信條的烙印。學校講課教它們,教會佈道講它們。法院判決用法律術語宣布它們。」

同時,美國的第二種傳統也隨著時代起伏,它不是要一步步有秩序地實現《獨立宣言》中的建國理想,履行《獨立宣言》中的建國承諾,而是反對那個理想和承諾;不是追求人人平等,而是按照財富、種族、宗教和先來後到把人群分成三六九等;不是依照「美國信條」有秩序地改良不合理的現狀,而是把各種等級和不平等固化;不是以一種開放的心態對待不同種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文明的人群對良善政治秩序的追求,而是主張起源決定論。杭亭頓晚年宣導的是這種傳統。

福山對杭亭頓晚年返歸第二種傳統的趨向多有批評。他指出:「現代民主在歷史上的源頭植根於西方基督教,這毫無疑問是正確的。這不是新觀點;從托克維爾、黑格爾到尼采等思想家,都看到在很多方面現代民主事實上是基督教普世教義的世俗版本。但是,現代民主起源於特定的歷史語境並不意味著它不能在起源後具有普適性。民主之所以得到傳播,是因為它是一種讓統治者負責的有效方法,不只是因為它有高貴的文化源流。」

福山也觀察到,美國的現實跟杭亭頓晚年的描述並不相符。比如,杭亭頓推崇盎格魯-新教徒的工作倫理,但事實上,當今美國工作最辛苦的並不是盎格魯-新教徒——至少不是只有他們,而是來自亞洲、拉美的第一代移民。在有機會的地方和有希望透過努力實現夢想的地方,人們就會努力工作。

美國仍然不乏努力工作的盎格魯-新教徒,但這個群體中有很多人,工作並不努力,甚至沒有動力接受高等教育,成為排外的主力。他們代表的不是「美國信條」,而是用種族-宗教特色的本土主義阻擋「美國信條」的傳承。顯然,杭亭頓晚年成了這種本土主義情緒的學術代言人。但這種向後看的情緒不可能代表美國的未來,也不可能是美國人國家認同的未來。

書本提供知識,也提供偏見。杭亭頓的著述也是提供這兩者。他的理論對當今世界和美國的現象有一定解釋力,但包含不少基於宗教、種族和國家來源的偏見。從歷史角度看,杭亭頓晚年的論題是美國兩種傳統相互衝突的延續。每代人都覺得自己遇到的挑戰前所未有,但看一下歷史——好在美國歷史不太長,每代人的問題都不是前所未有,一些被問題刺激出來的反應也有與以往類同的模式,所謂穿新鞋走老路。借用羅扎達和凱因斯的語言講,川普時代,杭亭頓在美國政界的「奴隸」試圖實踐他的國內和國際政治願景,結果是世界空前的對抗,美國國內空前的分裂。

在可預見的未來,「盎格魯-新教」的歷史文化內核會繼續保持生命力,但美國只有內核遠遠不夠,不足以讓不同種族、不同文化傳統、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群凝聚成一個強大的國家。繆達爾歸結的「美國信條」遠比杭亭頓推崇的產生「美國信條」的「盎格魯-新教」文化,更包容、更博大、更有凝聚力。

第九章 勇氣是最好的保護

珍.羅伊

二○一七年一個冬日,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彌留之際,鼻孔插著輸氧管,有氣無力地對著鏡頭說:「這是我的臨終遺言……」她開始喘粗氣,尷尬地笑了兩聲,慢慢戴上老花眼鏡,讓氣息平靜下來。不久前,一個陽光燦爛的午後,她坐在輪椅上,被人推去公園放風,看著池塘邊悠閒的鴨子,她點上一支菸,興致高昂,開始無頭無尾地朗誦:「明天、明天,又一個明天,拖著微不足道的步履爬行,直到時間終結的一刻……登上舞台蹦躂一陣,毫無意義。」那是《馬克白》第五幕第二場中一段破碎的台詞。

諾瑪.麥考維是美國社會的一個小人物,但她卻不是個沒沒無聞的小人物;她的另一個名字─珍.羅伊,因「羅伊訴韋德案」而家喻戶曉。那是二十世紀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最具爭議性的一個案件,諾瑪.麥考維是那起案件的原告。律師為了保護她的隱私,在起訴書中給她用了化名「珍.羅伊」(Jane Roe)。那是一九七○年一月,諾瑪二十二歲。她發現自己懷孕了,那是她第三次懷孕。第一次懷孕,她生下女兒梅麗莎,由她母親收養;第二次懷孕,她生下女兒珍妮佛,透過達拉斯律師亨利.麥克拉斯基(Henry McClusky)送給一對陌生夫婦收養。諾瑪第三次懷孕時,又找到麥克拉斯基律師。那時候,她做清潔工,收入微薄,對麥克拉斯基說,養不起孩子,想找管道墮胎。麥克拉斯基告訴諾瑪,他只辦理收養案子,不管墮胎的事。

當時,德州法律禁止墮胎,只有在孕婦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才允許醫生終止妊娠。孕婦要想墮胎有三個選擇。一是在德州找流產醫生開的地下診所,收費數百美元。這種診所因為非法經營,條件比較差,經常出醫療事故。二是去墨西哥的地下墮胎診所,費用大體跟在德州相仿。雖然墨西哥也禁止墮胎,但墮胎醫生能打點好當地政府,診所可以半公開地做墮胎手術,條件比德州的地下診所好一些。三是去允許合法流產的州,主要是加州或紐約州,醫生收費加上機票、住宿等費用,開銷比較高。當時,從德州各大城市到洛杉磯每週五的班機上有不少孕婦,在加州做完流產後,週日再搭飛機回來。

每一個選項都需要錢。但諾瑪沒有錢。麥克拉斯基是位熱心的律師,他把諾瑪介紹給女律師琳達.考菲(Linda Coffee)。他跟考菲曾是中學同學,又同在達拉斯做律師,相互熟識。麥克拉斯基知道,考菲準備在法院挑戰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正尋找一名合適的孕婦做訴訟的原告。考菲是德州人,從小是學霸,在休士頓上高中時被選拔進入美國學生代表團,去紐西蘭交流,她是代表團中唯一一名來自美國南方的學生。高中畢業時,她考上萊斯大學,那是德州最好的私立大學。她學德語文學專業,成績優異,獲得福特獎學金去德國訪學。一九六五年,她大學畢業,德州供婦女從事的工作並不多,只有像祕書、文員、中小學老師等不多的幾個職業。考菲打字慢,做不成祕書和文員,又不想當老師,最終跟一些高中輟學的學生一樣,在一家漢堡店打零工。

考菲對法律感興趣,但當時很少有女生念法學,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老師和學生中傳說法學比其他學科難學,二是律師事務所不願聘用女生做律師,畢業後前景黯淡。考菲不怕專業難學,對職業前景也沒有太多顧慮,因為任何職業都比在漢堡店打零工要強。她參加了法學院入學考試,被德州大學法學院錄取。那是德州最好的法學院。因為她成績突出,被選拔為《德克薩斯法學評論》的編輯。當時,美國律師界是白人男性的天下,德州大學法學院錄取的女生屈指可數。考菲那屆同學有一百二十名男生,只有五名女生,其中也包括莎拉.威丁頓(Sarah Weddington)。

畢業時節,全國各地的知名律師事務所紛紛來校園招聘畢業生,第一輪面談通過後,外地事務所會出機票和住宿費用,請男生去做第二輪面談,但不為女生提供同樣禮遇。女生要去外地做第二輪面談,不得不自己出機票和住宿費用。幾位畢業的女生把受到的不公平對待反映到校方,法學院通知來校園招聘的事務所,必須給予女生跟男生同樣的待遇,否則將禁止它們到校園來招聘。那年,威丁頓成為德州大學法學院歷史上,第一位獲得外地事務所招聘面談旅行補貼的女生,開了先例。第二輪面談時,那家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問她:「律師經常工作到深夜,但女人要回家做晚飯。你怎麼兼顧兩者?……年輕律師要經常挨罵,才能訓練出來。你是個女人,我們又不能罵你。我們怎麼訓練你當律師?」結果可想而知。威丁頓找不到律師的工作,畢業後留在奧斯丁為法學院一位教授打零工。

考菲畢業時面臨跟威丁頓相同的命運。她雖然成績優異,又擔任《德克薩斯法學評論》的編輯,但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雇傭她。她在德州議會的立法委員會找到一份臨時工作,幫助議員起草議案。考菲的母親在達拉斯浸信會的會議中心做祕書。有一天,她遇到一位律師,說起女兒法學院畢業後找工作的事。那位律師告訴她,達拉斯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莎拉.休斯(Sarah Hughes)正打算招一名助理。休斯在德州是大名鼎鼎的人物。早在一九三五年,她成為德州法院的第一名女法官。一九六一年,她被甘迺迪總統任命為達拉斯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又成為德州聯邦法院的第一名女法官。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甘迺迪總統在達拉斯遇刺。第二天,副總統詹森宣誓就職總統。按照慣例,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引領總統宣讀憲法第二條第一款中的誓言。但情況危急,詹森決定就地找一名法官,他派人找到休斯,在空軍一號上由休斯法官引領宣誓就職。記錄詹森總統就職場景的照片在全國各報刊登,休斯成為最知名的聯邦法院法官之一。

考菲的母親把休斯法官招聘助理的消息告訴女兒。考菲遞交申請後,接到休斯法官的電話,邀請她去法院面談。多年後,考菲回憶說,她當時覺得自己的聲音都在顫抖。面談的那天早上,正值德州公布律師資格考試結果,考菲的成績在全州名列第二。她得到了休斯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律業務水準突飛猛進。她很喜歡這項工作,但這種職位只有一年期限。第二年四月,她必須重新進入職場找工作。而律師界對女律師的看法並沒有改變,仍然沒有事務所願意聘用她。考菲把難找工作的煩惱告訴她中學同學亨利.麥克拉斯基。麥克拉斯基在達拉斯有些人脈,到處幫考菲找工作,沒有成功。不久,達拉斯縣檢察院招聘助理檢察官,考菲遞交了申請。麥克拉斯基安排晚宴,把父母請來,一起招待一位朋友。那位朋友認識達拉斯縣檢察長亨利.韋德(Henry Wade)。晚宴後,麥克拉斯基的朋友找到韋德,希望他能給考菲一個機會。韋德面談了考菲,印象很好,但他說能給女律師安排的唯一工作是收帳,追討本縣拖欠子女撫養費的父親。考菲放棄了這個機會。最終,她在一家辦破產案的小型事務所找到處理文件的工作。

諾瑪第二次見到考菲時,是在達拉斯北郊一家披薩餅店。她見到考菲就緊張,但那一次有威丁頓在場,氣氛就不同了。威丁頓只比她大三歲。多年後,諾瑪回憶對威丁頓的第一印象:「她陽光、開朗,有魄力。我第一眼就喜歡上莎拉。」兩位律師問她,是否認為婦女應該有墮胎權。諾瑪想墮胎,當然支持婦女墮胎權。不過,她對為婦女爭取權利不感興趣,只希望自己能墮胎,而這正是她想要,卻無法從兩位年輕律師那裡得到的。考菲和威丁頓需要一名原告,這是她們能從諾瑪那裡得到的,她們需要一位想墮胎而不得的珍.羅伊。

對莎拉.威丁頓來講,作為原告的珍.羅伊身上也有她個人的影子,這不僅是一場代理諾瑪.麥考維的官司,也是她暗中為自己打的一場官司。法學院最後一年,威丁頓發現自己懷孕了。她跟男友都沒有固定收入,打幾份工維持學業,不想輟學養育孩子。但德州禁止墮胎。一位朋友建議去墨西哥,給他們介紹了一位曾在美國留學的墨西哥墮胎醫生,費用四百美元,只收現金。威丁頓和男友湊齊了醫生的收費和旅費,從一位父親是醫生的朋友那裡討了一包強力止痛藥,又打聽到當地一名外科醫生的電話,萬一墮胎出事故,用來聯絡急救。某個週五的早上,他們開車從奧斯丁出發,來到德州和墨西哥邊境的老鷹關(Eagle Pass),在一家汽車旅館登記入住後穿越邊境,來到墨西哥一側的皮德拉斯.尼哥拉斯鎮。兩人在約定的地點見到聯絡人。威丁頓在自傳中回憶,她跟著一名穿白襯衣、褐色褲子的男人進入一條沙土胡同,來到一所低矮的白房子前,裡面就是墮胎診所。幸運的是,一切順利。

「你永遠不會贏」

一九七○年三月三日,離諾瑪的預產期還有三個月,考菲去達拉斯聯邦地區法院遞交了訴狀。她用兩張個人支票付了三十美元起訴費。當時,她的月薪是四百五十美元。「羅伊訴韋德案」正式進入聯邦法院程序,達拉斯縣檢察長韋德成了被告。但真正應該列為被告的是德州總檢察長和州長。考菲和威丁頓沒有訴訟經驗,法院接到訴狀後也沒有要求她們改正。韋德是達拉斯的顯赫人物,以秉公執法著稱,在數十年檢察官生涯中,他公訴了無數起大案要案,光請求法院判被告死刑的案件就有三十起,只有一起沒有成功。他的哥哥曾因酒駕被拘捕,韋德依法公訴,判處哥哥監禁。甘迺迪在達拉斯遇刺後,他曾負責監督起訴犯罪嫌疑人。德州從州總檢察長到各縣檢察長都是民選產生,每次競選,韋德都高票當選。

就個人觀點而言,韋德並不反對墮胎。他同情一些懷孕婦女的遭遇,覺得對於不想生孩子的孕婦來講,有合格的醫生幫他們墮胎總比由沒有醫生資格的人胡來要好。但作為檢察官,他要在其位,謀其政,在法律和同情心之間,儘量掌握某種平衡。德州法律沒有給合法墮胎留下空間,但在針對墮胎醫生執法時,檢察官抬高一下公訴的尺度,許多孕婦的命運,尤其是經濟狀況拮据的窮苦孕婦的命運,就少了一些艱辛。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主要是針對做墮胎手術的醫生和協助孕婦墮胎的人員。作為檢察長,他從來沒有起訴過墮胎的婦女,對一些比較安全的地下墮胎診所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他會把無視孕婦生命的墮胎醫生繩之以法。

羅伊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珍.羅伊跟諾瑪.麥考維就分道揚鑣了。珍.羅伊由考菲和威丁頓駕馭著,作為原告在聯邦法院的軌道上行進,她的命運將由各級聯邦法院的法官決定。諾瑪回到生活日常,再過三個月就臨產了,無論如何,她已經錯過了在任何地方合法墮胎的時機,最緊迫是找到收養即將出生的孩子的人家。那是麥克拉斯基律師的工作。

法院安排在五月二十二日開庭,考菲和威丁頓緊鑼密鼓準備法庭辯論。被告韋德有兩名律師。一名是縣檢察院為本案專門聘請的律師約翰.托爾(John Tolle),他是虔誠的天主教徒,把信仰的激情傾注於律師職業,相信自己是在為未出生的「小羅伊」辯護,保護一個完全無助的個體生命,還有將來所有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韋德的另一名律師是德州總檢察長指派的州助理檢察官傑伊.佛洛伊德(Jay Floyd)。開庭前,考菲和威丁頓需要諾瑪在一份證詞上簽字,但她居無定所,幾經周折才打聽到她的下落。那時候,諾瑪已經臨近預產期。多年後,考菲的祕書回憶,說看到諾瑪來辦公室簽字,已經是臨產的樣子,「一個瘦小的女人像懷裡揣著個大西瓜」。

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鐘,法院開庭。三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坐堂聽審。諾瑪沒有出現。考菲首先陳述了程序事宜,再由威丁頓陳述實體法律問題。那是她們律師生涯中第一次在法庭做陳述。威丁頓十分緊張,她的聲音顫抖,抬頭看到休斯法官對著她微笑,才逐漸平靜下來。她向法庭申辯,珍.羅伊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終止懷孕,這屬於她受憲法保護的隱私權,德州法律禁止墮胎,違反了她的憲法權利。後世一些律師、法官和法學家主張,婦女墮胎權應當屬於憲法保護的平等權,歸入隱私權過於牽強。但觀念世界的法理學說是一回事,現實世界的法院訴訟是另一回事。籠統來說,美國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憲法明確規定了少數幾項權利,最高法院稱之為「基本權利」,在解釋基本權利涵蓋和適用的範圍時,律師和基層法院不能隨意引申,必須看此前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是否有先例。

憲法中沒有規定墮胎權,所以,如果原告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必須在憲法中找到一項基本權利,引用此前法院的判例,論證墮胎屬於那項基本權利。最高法院此前沒有支持墮胎權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起訴時必須依據在事實上和法理上有可比性的判例。考菲和威丁頓發現,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跟墮胎問題最具可比性的是一九六五年判決的「格雷斯沃德訴康乃狄克案」。在那個案子中,最高法院判決,康乃狄克州禁止避孕的法律違反了原告的隱私權。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個人隱私權,但憲法第一、第四、第九、第十四修正案隱含著對隱私權的保護。這是考菲和威丁頓依據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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