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吐槽】性騷擾者應該去性別化嗎?從個案分析到底#METOO的邊界在哪裡?
我剛剛看到一個法律諮詢社團的個案,內容是這樣的:
有一名女子,只因為她寫了一句“我愛你”在一名男子的桌上,就被該男子與其女性友人,以“毀謗、騷擾、強制、妨害秘密罪”提出告訴,並且找了許多人馬到該名女子的住處恐嚇脅迫交出和解費,女子與家人不堪其擾,於是花了九萬元和解,但即使如此男子仍想提出告訴,因此該女子才上網路上求助,並詢問這個案件是否告得成。
我相信很多人應該也是直覺認為這件事情應該告不成,並且覺得在這起事件中,該女子才是真正有權利對男子提出恐嚇和毀謗告訴的人。但是從這件事情我們可以直面對所謂的“平權仙子”——也就是“自由派女權”提出一個問題:“到底將性騷擾犯罪者的性別去性別化,究竟幫助了女性什麼?”
自由派主張“無論性別性取向,每個人都有可能是性騷擾加害者,也都有可能是性騷擾受害者”。但是自由派忽略了一個性騷擾事件最大的關鍵點,就是無論怎麼賣弄文字用語,都改變不了絕大部分的性騷擾加害者多以男性為主,而性騷擾受害者則以女性為主的事實。
我們從行政院108年的資料統計中可以察覺這些數據不但明顯是事實,而且性別比例甚至到了一種非常懸殊的狀態,即使你在怎麼模糊性別這個因素,也改變不了客觀數據所顯示的既定事實!
再加上自由派在平時討論性騷擾的議題時,他們認定性騷擾的關鍵只有受害人主張的主觀認定,而不想深入去研發究竟應該要如何蒐證才能讓自己的指控更有力,這導致什麼?這就導致日後只要有男人不喜歡一名女人,或者是覺得有些女人看起來很好敲竹槓,就有可能誣賴她;再加上女人被指控性騷擾受到的人格傷害遠高於男性,所以如果女人被指控性騷擾,就等於這個女人的社會人格就徹底死亡。
今天不是我做人偏激,而是如果一群自稱女權的人,卻無視客觀的具體事實,並且將“女權是為了女人”這件事的前提給模糊化,究竟是為了什麼?
自由派常常說“女權是性別平權”;“女權不只幫助女人也幫助男人”,但是女權語境中的“性別平權”是什麼?難道不是女人因為社會權力與男人不對等,所以才要提升女性的整體權利,讓女人與男人平等;而不是齊頭式平等,覺得女人既然有那男人應該也要嗎?
你說“女權也幫助男人”,但是當自由派女權一再的將話語權空間挪出來給男人時,這些男人會真的善用這些權利改善性犯罪這件事情?還是他們會利用這件事情去剝削女人並且對女人“做什麼”?
如果今天男人對女人是這樣,那麼作為一個“女權”為什麼要這麼在乎男人的立場?為什麼就這麼照顧男人的感受,而無法將這份包容給予那些真正擔心自己被騷擾的女人?
不要再說“每個人都可能是性騷擾加害者,也都可能是性騷擾受害者”這句話了!究竟強調這句話對女人有什麼幫助?這句話真的幫助了女性了嗎?還是讓女性面臨更大的風險讓她的人格遭到毀滅?
“女權”是什麼?就是“女性的權利”!而不是“所有性別的權利”!特別是在男人已經掌握到絕大多數的社會資源的情況下,仍然一直幫助男性爭取權利,這不叫“性別平等”,這叫“本末倒置”!
請自由派女權們,不要再糾纏著女權,請放過女權吧!既然你們打從一開始就不認為女人是重要的,那麼你們還巴著“女權”的名義要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