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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微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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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KnowHow系列:5分鐘了解公然侮辱及毀謗

左手微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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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網路,人與人間的距離使人感覺孤獨,偏偏又想與人互動,網路於是大行其道。可在網路互動中,難免有所摩擦,言詞、用語習慣等都可能是引爆點,難免發生爭執,爭執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這種事情當然應盡量由當事人理性解決,然而意外經常是爭執爆發的原因,這時候能先了解公然侮辱及毀謗,也許就能避免事情變得無可轉圜,今天就為各位客倌講解一下網路經常出現的毀謗以及公然侮辱,讓我們一起花個5分鐘了解一下。

甚麼是公然侮辱?發生要件的是甚麼?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是保障人的名譽不被任意侵害的規定。

公然

何種條件可以是公然?就是指在一個空間中,除了侮辱他人名譽的嫌疑人,以及可能被侮辱的當事人外,還存在任意的其他人,無論一人或很多人都算,並且無論這個任意的其他人可否聽到看到,有無聽到看到,以及是否有專注在聽到或看到這個侮辱,都算是公然條件的達成。所以只要除了開口的人,被攻擊的人以外還有其他人,就算他們戴著耳機,或者另外成群討論事情,或者只是單純散佈在周圍與嫌疑人及當事人各不相關,都構成公然的條件。

侮辱

怎樣算是侮辱?其實不一定是任何事實,但是當一個人的用詞或行為,對另外一個人造成難堪、不適,而且是有損名譽的情況,簡單的說就是當面罵人或羞辱人的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侮辱。因此侮辱是否構成,主要依據事情發生的當下,按照發生的情境來判斷才能確定。當一個人用胖形容另外一個相對較胖的人,這種用詞,容易被當成事實的描述。但是如果今天一個看不出來很笨的人,被人用智障來形容,無論語氣是玩笑或是攻擊性,都可能被判定為侮辱。同樣的情狀,三字經、負面形容、諧音、比中指或吐口水等都可能對受者構成侮辱。

犯罪

刑法規定的罪行,需要比較明確的惡意,並且有具體的對象,也就是具體故意針對特定的某人、特定的某些人或法人的負面行為。可以被第三方(如法官、檢察官)判定的情狀,才能決定是否構成,有人能夠證明或有紀錄過程如手機錄影,在判斷的時候會讓事實比較明確、容易被判定。

加重

刑法上的加重就是同樣行為的嚴重化,罰則會依規定而變重。在公然侮辱的部分,加重就是加上強暴的方式,也就是當這個侮辱經由行動強行或暴力的方式加諸於受害人,例如沒構成傷害的巴掌、推罵等,就可能構成加重侮辱。

網路環境

由於網路上的常用暱稱、筆名、網名或註冊帳號等等,凡是可以特定與某人、特定的某些人或法人連結起來的名稱,就同樣的屬於法律規定的人格的一部分,對於這些常用暱稱、筆名、網名或註冊帳號採行的前述行為,包含製造或傳輸迷音、梗圖在內的各種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公然污辱。

甚麼是毀謗?發生的要件是甚麼?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的毀謗,是向公眾散布足以損毀他人名譽或貶低他人人格的評論或敘述,或提出非事實的言論。

毀損名譽或貶低人格

對特定的某人、特定的某些人或特定的某法人損毀名譽貶低人格的行為,這個用發生過的案件舉例可能比較容易理解,例如罵先生「你不行老婆才會外遇」,指責他人外遇、收黑錢、賣春賣淫、混黑道等都算是這樣的行為。

非事實

對特定的某人、特定的某些人或特定的某法人的描述或評論,只要內容與事實不符,就可能是毀謗。但是經過查證,陳述者本身經過查證並相信評述內容為真的描述,有可能不構成非事實。所謂的查證,把其他人的非事實言論拿出來作為依據,不算是查證。

向公眾散布

當一件事,向非當事人的第三人指摘或描述,即為向公眾散布。

加重

前述的事情,發生在印刷品、傳單、書籍、期刊或網路上,具體成為一段文字、圖片或影音,這樣的散布方式不會漸漸消失遺忘而可以反覆傳播、供人瀏覽,構成加重。

侮辱與毀謗的差別

侮辱,是對人及人格的攻擊、謾罵,行為內容不具備評論性質,通常是直接面對向當事人所為的行為。

毀謗,是損害當事人名譽、貶低當事人人格的論述或非事實的言論,通常是對公眾發表的內容。


作者本身用例分析

日前左手作文探討台灣知名惡房東張淑晶所作所為,如文:法律KnowHow系列:20分鐘了解租屋問題(一)張淑晶事件,文中對於張淑菁的描述是否有公然污辱或毀謗?

這篇文章中,左手用了諸如"知名的惡房東"、"這樣的爛房東"、"經典的爛房東"、"惡質行為"以及"她惡名昭彰的包租事業",並且引述了來自WIKI百科中張淑晶專頁的第一段描述來讓讀者認識這個人。

感覺好像確實發生了對於當事人名譽以及人格的攻擊,並且是評論型的描述。不過由於左手是對公眾撰文,所以並非直面當事人的攻訐,按照其面的定義理論上不算侮辱。老實說,左手對於能夠這樣充滿勇氣的違反房屋租賃慣例,大量損害房客利益到出名的房東,儘管不是尊敬,但是頗為敬畏。畢竟這種人就像訟棍會讓對抗的人非常疲憊,無論對錯都纏夾不清,等到現在的司法體系搞清楚誰對誰錯,往往受損害的房客已經奄奄一息了,這也就是張淑晶這樣的房東牟利的手段:累死房客。這樣行為的前提是,其實雙方當事人都會很累,屬於打爛架的行為模式。所以左手這種沒有資源的公義撰文者,就必須敬而遠之,沒錢挑戰大鯨魚。

那麼,左手是對公眾撰文,又是評論張淑晶的行為,這似乎是有損害到張淑晶的名譽及人格了吧?其實不然,我們在評論個人行為的法律意義的時候,一定要客觀分析,並且陳述人所共知且可供查證的事實,以便讀者拿事實對照,然後理解分析的內容,所以,凡是左手對於張淑晶的描述,揭有事實佐證或出自已公開之新聞、影音媒體,而對於張淑晶的形容,則是基於對這個房東行為的認知,所有一切內容皆有根據,並且以一般正常人看到事件的感觸作為發言的起點,所以儘管若生訴訟,仍需由受理法院進行判斷,但是左手評論皆屬可受公評之事,當然禁得起法院的調查。


萬一感覺自己受到侮辱或者毀謗怎麼辦?

建議客觀依照下列流程逐步操作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1. 蒐證

蒐證永遠是法律上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注意,蒐證不是存個網頁網址就完事了。請將認為針對自己的侮辱行為或文字記錄下來,並且確保在場的人願意成為證人,需要錄音就錄音、需要錄影就錄影,擷取文字或影音時,請務必以第三人的角度檢視,擷取內容是否能被看出是由被蒐證者向蒐證者的發言或評論,一般而言LINE對話由於前前後後文字不一定能對接得上,所以如果無法被看懂就不能作為證據,兩人之間的對話也不構成公開或公然,應該要特別注意。

2. 要求下架

蒐證完成後,可以向對方要求下架。民事訴訟必須證明對方有被通知到侵害他人權益,並有機會修正錯誤行為。而刑事訴訟則必須證明對方具有惡意。所以告訴對方自己已經知道,感覺有受到侮辱或毀謗,都是必要的行為,不僅需要告知對方,並且這樣的告知,也是要留下證據的。通常告知並請對方下架的行為,適合用公開留言、發電子郵件、口頭對話或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無論哪一種方式,都請留下證據。

3. 諮詢法律顧問

儘管當事人感覺可能很強烈,在通知對方前後,建議仍然要找法律顧問討論一下對方的行為是否足夠構成違法。很多時候在氣頭上,當事人的判斷與事實會差很多,有個第三人幫忙判斷是比較妥當的。 現在網路上有很多專業的律師可以免費諮詢,不要浪費機會。不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問的,請確保度方至少是法律系畢業,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網路上像理科太太那樣敢講敢說的人很多,但是他們的意見未必是有效的法律判斷。

4. 提告

當對方置之不理或下架但是影響仍然一直在傳播的時候,只要法律顧問也認同有機會成案時,當事人就可以具狀向法院提出告訴。公然侮辱或誹謗行為屬於刑法告訴乃論案件,須由受害人本人依法提出告訴,提告的期限是6個月,也就是在侮辱或毀謗事件發生日起算的6個月內,受害人應該用書狀或口頭向檢察官或警察局提出告訴,過期就無法受理。


小結

公然侮辱以及毀謗,都是對人的名譽傷害的刑法案件,由於刑法的構成要件很重要,通常不是個人自己處理證據就可以讓法官做出判定,需要專業的人協助處理應該有的陳述資料以及提供檢察官足夠的事實以便提出告訴,所以這類事件如果不幸發生在客倌身上,請務必要找信得過的法律人士諮詢,並依照本文建議逐步處理,這樣才是維護自身權益最好的方式喔。當然也希望各位客倌都不要碰到這些事件,平平安安。

雷霆雨露皆是恩賜,請各位客倌不吝提出建議或討論,感謝。

新文預告:本文中提到的存證信函,其實是有一定的格式的,客倌您有沒有寫過呢?其實存證信函有著一定的資訊必須依照格式填入才能發生效力,並且存證信函是依照郵政法規定有生效期間喔,之後會有專文討論如何撰寫,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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