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 好萊塢也有墮胎禁忌?一部沒有女性生殖經驗的美國電影史
文/陳穎(本名陳瑄,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研究所文學組博士生,亦為兼任講師、影評人及譯者。曾任台灣國際酷兒影展選片人、台灣國際女性影展客座選片人及台灣競賽獎初選評審,現任台灣國際女性影展理事。) (原文發佈於2022年7月6日)
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墮胎不再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許多州份也迅速制定或通過限制墮胎的法律。其中,德州和阿拉巴馬州不僅禁止墮胎,更祭出極嚴苛的罰則:實際從事或企圖提供墮胎手術者,最高可面臨99年刑期。
判決一出,口服墮胎藥的相關資訊立即在社群媒體上廣傳,臉書和Instagram卻迅速刪除了這些貼文。相對於州法的嚴刑峻罰,墮胎貼文被下架似是小巫見大巫,但其實這種自我審查,正印證了司法與文化間的互動關係。
司法與文化聯手打壓墮胎,其實早有歷史可循。
電影就是最好的例子。墮胎在美國電影裡一直是禁忌,而此禁忌的形成,可追溯至惡名昭彰的「海斯法典」(Hays Code)。
「海斯法典」的正式名稱為《電影製作守則》(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Code),而「海斯法典」這個簡稱,則源於威爾.海斯(Will H. Hays)。海斯是當時美國電影製片人與發行人協會(Motion Picture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America,即美國電影協會前身)的主席,且過去曾任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1918-1921),也是長老教會的長老。
1920年代,好萊塢接二連三爆出明星酗酒或吸毒,甚至因而致死,或有神秘死亡、被殺、被強暴或強暴他人等醜聞,惹來教會等保守人士抨擊。各大製片廠面臨電影出品被審查、無法在各州上映及發行的困境,決定率先自我審查,而海斯的政治立場與宗教背景,使他成為擔此「道德重任」的不二人選。
1934年7月1日起,「海斯法典」落實於全美,規定所有電影都必須通過審查並取得認證,始可在美國發行和上映。該法以違反道德的名義,打擊了眾多電影題材,例如犯罪行為、吸菸、酗酒、挑戰宗教信仰及國族認同之事。其中當然也少不了性,包括同性戀和跨種族關係等等。
「海斯法典」生效的30多年間,其條文不時修訂增補,但對墮胎題材的禁制貫徹始終。該法典要撤底抹除墮胎,根本不需要討論該不該墮胎,也還輪不到「擁命派」(pro-life)和「選擇派」(pro-choice)這墮胎辯論中的兩大主流意見登場。
因為,當墮胎被禁止,它就成了絕對的禁忌──墮胎根本不存在。
一個國家或地區修改法律或訂立新法,可能是因應其文化變遷;反之,法律怎樣寫,其文化──包括流行文化──也將隨之變化。在美國,墮胎被否定,不只是拜白紙黑字的官方明文禁令所賜,更是非明文的民間禁忌與之配合的結果。
對觀眾,尤其是女性,「海斯法典」與其背後的社會價值要灌輸的是:妳就生吧,生就對了。
【本文未完,全文見《世界走走》:好萊塢也有墮胎禁忌?一部沒有女性生殖經驗的美國電影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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