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分裂的社會,仇恨言論不應該受限制嗎?
本文首刊於澎湃思想市場 (2017.3)
上週三晚上,美國堪薩斯州發生一起槍擊案。在一個小酒吧里,白人疑犯先對兩名印度移民進行口頭上的辱罵,然後,在其他顧客和工作人員人員將其請出酒吧後不久,持槍重新進入酒吧,大喊一句「滾出我的國家」(「Get out of my country」)後開槍射擊兩名印度移民,導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受傷。另一位上前阻止的顧客也受到搶傷。根據《紐約時報》報道,疑犯已被逮捕,可能會以仇恨犯罪(hate crime)被起訴。
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一起槍擊案與當下白宮對移民的強硬言論有關。然而,槍聲的回響似乎無法不令我們想起這一年多來越來越多針對某些群體的充滿歧視甚至憎恨的言論。從「穆斯林都是恐怖分子」,到「墨西哥送來的都是強姦犯」,到紐約地鐵出現的納粹標誌,到「滾出我的國家」,仇恨言論興起得不僅突然,而且以一種聯合起來並且無所顧忌的方式回響於整個言論場。連總統候選人,後來的現任總統都公開發表仇恨言論,人們還有什麼需要顧忌。再者,仇恨言論似乎有著堅實的後盾:言論自由。除了例如在滿人的戲院撒謊呼叫「著火了!」等特殊情況外,言論自由在美國意味著不允許任何基於內容的限制。
不過,在世界的其他角落,這並非都成立。德國的法律禁止公開發表否認大屠殺以及煽動針對少數族裔的仇恨的言論;英國法律禁止公開發表煽動種族和宗教仇恨的言論;加拿大法律禁止在公共場合發表煽動針對特定群體的仇恨的言論;丹麥法律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民族、信仰或性取向,對特定群體的威脅、嘲笑或貶低的公開言論……
不少特朗普的支持者將他的言論以及其他仇恨言論視作對政治正確的挑戰,特朗普的勝利是言論自由的勝利。但面對世界上其他國家對言論的限制,應該如何處理仇恨言論成為不得不探討的問題。現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Jeremy Waldron)2012年的著作《仇恨言論的傷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直面這樣困難的問題。沃德倫通過強調仇恨言論所帶來的傷害,試圖為限制類似言論的法律提供政治哲學上的辯護。
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動機與後果
認為言論自由能夠為公開的仇恨言論提供保障,很可能源自「仇恨言論」這個名稱本身。當我們稱這些針對某一群體進行貶損和攻擊的言論為「仇恨言論」時,我們會不自覺將這些言論理解為由對這一群體的歧視和仇恨引起的語言表達。也就是說,這些言論的首要功能就是表達某些想法。既然是想法的表達,自然就應該是言論自由核心需要保護的對象。
這種理解帶有些許的誤解,其誤解或者出於與對仇恨犯罪的理解的混淆。仇恨犯罪是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民權保護項目的重點調查對象。根據FBI的定義,仇恨犯罪是「部分或全部由侵犯者針對種族、宗教、殘障、性取向、民族、性別或性別認同的偏見而引起的對人身或財物的刑事犯罪」。由此可見,仇恨犯罪強調的是犯罪者的動機:那些犯罪是由於仇恨而引起的行為。
對比來看,仇恨言論很容易會被理解為關於言論的動機:仇恨言論就是因仇恨而引起的言論。然而,這種對比並不恰當。仇恨犯罪的確關注於犯罪的動機,也就是仇恨;但在仇恨言論方面,仇恨並不是言論的動機。在仇恨言論管制的論爭中,這種誤解長期沒有得到澄清,以至於很容易認為,仇恨言論管制就是管制人們的思想,創建奧威爾式的「思想警察」。事實上,仇恨並不是作為仇恨言論的動機而被管制,而是作為仇恨言論所帶來的後果而被考慮。煽動大眾對某些種族或宗教群體的仇恨,才是仇恨言論的目標和意圖。
去年11月9日,新納粹組織在Facebook上貼出一張標注超過七十家猶太人持有的機構和商戶的名字和地址的圖片,標題寫著「我們中的猶太人」,以此紀念標誌著納粹反猶太人暴力的開端的「水晶之夜」78週年。這種仇恨言論,嚴格來說不僅僅是言論,目的不單是表達無知的偏見,更多是為了鼓動更多帶有偏見和歧視的人對猶太人的仇恨,警告她們,「我們正在看著你。」這同樣也是上個月紐約地鐵出現的納粹標誌的目標。
用沃德倫的話說,仇恨言論的目標正是要將這些信息變成構建社會的基底的一部分。不要忘記,特別是當下網絡世界,無論是文字符號還是口頭表達,這些言論都在某種意義上長久地存在。這種不僅僅是表達想法的言論著力於其可以帶來的結果——煽動仇恨。所以,希望通過嚴格的言論自由為其辯護,將其處理為純粹表達思想的言論,似乎是誤解了仇恨言論的本質,因此辯護的力量也大大減弱。
仇恨言論的傷害
既然仇恨言論的實質更多在於其希望通過言論來煽動對特定種族、階層、或宗教群體的仇恨,於是乎,仇恨言論造成的傷害也出現在仇恨言論的後果里。在沃德倫看來,仇恨言論的傷害主要包括兩種:對社會包容性的損害以及對弱勢群體的尊嚴的踐踏。
一方面,社會中存在著一種重要的價值,那就是社會的包容(inclusiveness)。沃德倫認為,這種包容是我們的社會應當鼓勵並致力於實現的價值。我們都清楚,沒有社會的單一的。社會的繁榮有賴於社會的多元。這意味著,「每一個群體都需要接受,社會不僅是她們的,社會也是她們的,一同生活在社會中的其他人的。」當每個群體都接受這樣的多元社會,社會就能為每一位社會成員提供極其重要的保障感(sense of assurance)。這種保障感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覺察不到,它保障我們能夠過上自己想過的日子,「無需面對敵意、暴力、歧視或者他人的排斥」。這種包容就好比潔淨的空氣和飲用水一樣重要。
仇恨言論會破壞這種包容,使得社會包容的帶來的保障感難以持續。想象一下,當針對特定群體的仇恨言論回響在整個社會中時,群體中的成員如何能夠過上平穩的日子?當「穆斯林都是潛在恐怖分子」的言論蔓延在社會中,穆斯林的生活將會受到極大的影響,提心弔膽面對來自各方的冷眼和回避。當「農民工都是臟亂差的源頭」回響在我們的輿論中,本已處於弱勢地位的外來務工者還能如何務工?「就像慢性毒藥一樣」,仇恨言論一點一點地破壞社會包容帶來的保障感,直到這種社會包容無法存在。仇恨言論就是這樣通過發表言論本身來破壞這種社會保障。
另一方面,通過破壞這種社會保障,仇恨言論更侵犯了被攻擊的弱勢群體的尊嚴。尊嚴並不複雜,我們都或許感受過,當我們被無故看不起時,尊嚴便受到傷害。尊嚴就是這樣一種地位,一個人可以作為社會的一員擁有一席之地,也因此可以要求社會的認可和尊重,將我看作平等之人對待。
解釋尊嚴很簡單,保障每個人的尊嚴卻不容易。尊嚴所要求的尊重雖然並不過分,不過是認可性的尊重(recognition respect),要求他人認真對待我,承認我同樣也是可以理性思考深思熟慮的人,但是保障這種尊重要求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去接受和遵循這樣的平等原則。也就是說,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需要拒絕去貶損另一個成員的尊嚴。
就其定義可知,仇恨言論做的正好相反。沃德倫認為,「通過發表可見的、公開的、半永久式的這些言論,來玷污整個社會環境,導致的後果就是,在共同體中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人的眼中,另一部分的群體的成員不值得擁有同等的身份。這正就是仇恨言論和問題所在,也是對弱勢群體造成的傷害之所在。」
由於仇恨言論會帶來這些傷害,面對仇恨言論,問題並不是言論自由,至少未必如我們想象中那麼重要。更重要的或許是,受到仇恨言論傷害的社會成員,「她們的生活能否如常繼續,她們的孩子是否能夠好好成長,她們的可否保持希望,她們的恐懼能否消散?」這些問題至少讓我們去思考,限制仇恨言論是有必要的。
限制仇恨言論的目標
既然仇恨言論並不是簡單的表達想法,同時仇恨言論造成的傷害十分值得重視,對仇恨言論的限制就自然變得有必要。然而,每當談論限制仇恨言論,反對者就會認定,限制仇恨言論就是對言論自由不可原諒的侵犯。限制仇恨言論,不可否認,就是根據言論的內容進行規管,但其目標卻並不是進行思想審查。
沃德倫對仇恨言論者的叫喊做了一個很有趣的比喻。仇恨言論者的言論就像狼群深夜的吼叫,喚起散落的狼群的回響。仇恨言論的發表就像是為了組織來自各方的歧視與憎恨,打破保護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尊嚴的保障,傳遞一種有組織的敵視。
所以,針對仇恨言論的限制,「不僅僅旨在保護以尊嚴為基礎的有公共價值的社會保障,也旨在阻止種族主義者和恐伊者試圖在她們之間建立敵對的公共價值。」在這一點上,限制仇恨言論是為了讓仇恨言論者們無法通過合作去破壞需要認真保護的社會的平等原則。
反對者們會認為,這種做法是不恰當的。限制仇恨言論只不過將仇恨轉入地下,治本的方法應該是在「思想的自由市場」中與它們辯論,讓公共辯論成為最終的判斷場所。仇恨言論限制只怕會破壞公共討論的基本原則。「政治正確」的反對者們也認為,這種對辯論的限制只會破壞公共討論。
不過,這或許也是限制仇恨言論和「政治正確」的另一個目標:改善公共對話的環境和改變公共討論的性質。
公共討論之所以重要,除了讓社會中的成員能夠參與到討論之中,還因為公共討論能夠最終對人們的生活產生影響。而當這個影響會造成某些成員尊嚴受損時,社會自然有義務去關注。沒有這些限制,公共討論對於被敵視的群體來說會變得更加可怕,她們需要長期面對社會中充斥的敵意與貶損。言論自由當然具有極高價值,需要堅定地保護。但以言論自由之名,拒絕考慮仇恨言論所攻擊的弱勢群體的傷害則是不負責任的。特別是,當公共對話、公共討論完全可以在不使用仇恨話語來順利進行的情況下,拒絕考慮這些傷害更是難以理解。我們並不需要將穆斯林等同於恐怖分子來討論恐怖襲擊問題和宗教問題;我們並不需要將外來人員等同於潛在罪犯來討論犯罪率升高的問題;我們並不需要將窮人等同於社會寄生蟲來討論社會福利問題和貧窮問題。這些言論既錯也不負責任。限制這些言論正是要讓公共討論變得更加準確和有意義。
上述考慮也可以用來回應著名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對仇恨言論管制的反對。在德沃金看來,在好的民主社會中,根據平等原則,社會有必要制定法律禁止暴力與歧視。不過,這些法律的通過必須經過尊重每一個成員的民主方式決定,否則不具有合法性。而公平的民主方式,就意味著在決議的過程中,「社會公民不僅僅只有選票,而還需要聲音。」在《審查的新圖景》(「A New Map of Censorship」)中,德沃金強調,要使得這些法律具有合法性,意味著在民主中不能夠管制人們「表達態度或意見,恐懼或喜好,預設或偏見,又或者理想」。於是,對仇恨言論的管制,反而會使得禁止暴力與歧視的法律失去合法性。
合作共存的社會
正如上文所說,既然我們可以在不使用仇恨言論的情況下表達意見,去進行具體的公共對話,去修訂法律,在限制仇恨言論的同時,禁止暴力的歧視的法律的合法性並不會受到損害。更重要的可能還是,因為不受限制的仇恨言論造成的社會的不安全感,弱勢群體還可能因害怕而不敢表達意見。這時候,仇恨言論更會將某些社會成員排除在民主討論之外,更可能損害法律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