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为什么没有和原配离婚?
没有理由。
首先,鲁迅的夫人是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朱安是传统习惯法意义上的“正妻”,传统的夫妻关系更多的不是两人关系,而是家庭关系。朱安是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媒正娶”,她和鲁迅婚姻关系的形成也不是因为近现代意义上“结婚”而确认的。朱安过门后一直在伺候婆母,代鲁迅尽孝。即使鲁迅不承认,她母亲也不会不承认,在这种条件下,朱安永远是鲁迅的“正房”。
也就是说,即使鲁迅自己一辈子不认可,两人没有任何感情和身体上的瓜葛,朱安也会是鲁迅的妻子。按照传统家庭法,朱安是肯定会“入家谱,进祖坟”的。
其次,在旧的习惯法之中,婚姻有所谓“七出三不去”的习惯。“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按照现在的说法,“七出”是积极条款,“三不去”是消极条款。虽然朱安无子女,但是这显然不是朱安的问题。其他的几条也没见到记载。对于一个“妇德”过硬的“传统意义上的“好媳妇”,鲁迅没有理由休妻。
三不去是消极条款。女方符合其中一条,男方是没办法合法的“休妻”的。“有所取无所归”这点暂且不提。“与更三年丧”是所谓的“守孝三年”,鲁迅的父亲去世较早,母亲健在,但是朱安尽到了“儿媳妇”的责任,提鲁迅完成了子女的职责。另外,鲁迅和朱安成婚时,鲁迅还“一文不名”。后来文名天下,某种意义也算是“运交华盖”,由贫变富,鲁迅这个时候“离婚”,大有停妻再娶之嫌,于情于理,鲁迅不会这样做。
而且,鲁迅后来和许广平结合,自己“在一边过”,朱安陪着老太太,老人有人照顾,鲁迅的生活也不受影响,更没有必要“离婚”。
从朱安的角度讲,她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离婚”,在她的世界观里,她是“守妇道”的,毫无过错,大概率她自己也无法接受“离婚”。如果鲁迅在老太太去世后强制“离婚”,朱安很有可能会寻短见。鲁迅虽然不是所谓“厚道人”,但是这种事情他应该也是不会做的。
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鲁迅和朱安还有许广平这种复杂的关系,是普遍的,也是被社会所认可的。所以从鲁迅,朱安,还有当时的社会情况来看,鲁迅和朱安都不会“离婚”。
插一句题外话,在我翻完鲁迅全集以后,我曾经用“过渡时代的山峰”来表达鲁迅的某种意义。现在我仍然觉得这个“评论”适用。那个年代的“先进者”与他们身后的“旧时代旧道德”的恩怨纠葛,他们的事业,家庭和婚姻是很值得探讨的。有鲁迅这样新旧兼顾的,也有胡适这种“保守”的,当然还有各种激进的“自由的”。有时间梳理一下这些人的婚姻与家庭,应该是挺有意思的。
朱安,浙江省绍兴府山阴县人,中国作家鲁迅(周树人)之妻,比鲁迅大三岁,其经由包办婚姻而结婚并是非常封建传统的女性:缠足、精于烹饪及缝纫、性格温顺、不识字。(维基百科)从这个描述来看,朱安是那个时代标准的“好媳妇”,但是她赶上了一个激烈的大变革时代,又没有幸运的赶上“歪打正着”的胡适那种“先结婚,后恋爱,终于美满”事情,实属无奈。但是她的丈夫确又是个“大人物”,按照传统的文化,她也算是“妇以夫显”。不知道她个人作何感想。许广平1949年后历任政务院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妇联副主席、中国民主促进会副主席、全国文联主席团委员等职务。1968年3月,受“四人帮”逼害,在北京病逝,终年70岁。亦是著名作家周树人的学生,后与其同居。(维基百科)鲁迅一生只有过与其一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与许广平长期同居但从无正式结婚。鲁迅(1881年9月25日—1936年10月19日),朱安(1878年—1947年6月29日),许广平(1898年2月12日—1968年3月3日)。朱安比鲁迅大3岁,许广平比鲁迅小17岁。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