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所謂倫理,與生命所冀背道而馳
前些日子,我看了一部紀錄片,裡頭在說一個堪稱人生勝利組的英國男人,後來得了阿茲海默症、逐漸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最終決定至瑞士安樂死的故事。
合法安樂死的過程是很繁瑣的,而除了決定這件事情之外,你必須要讓專業醫療人士評估你的決定是合理的,亦即你的疾病確實讓你無法負荷、安樂死這件事情之於繼續就醫掙扎,是一個應當而可行的舉措。當事人必須要跟醫師對談,更甚至必須花心思讓親屬理解自己之所以這麼做的原因。
後來,當醫師跟當事人、當事人的妻子進行三方面談的時候,妻子跟當事人說出了:「你應該要為了我活下去。」,在安樂死執行之前,妻子甚至一度不同意當事人進行安樂死。
在我而言,我覺得這件事情很弔詭,因為一個人如果可以享受人生、受到大家的愛戴,相信在他健康的時候,他是非常認真地在愛自己的生命、愛身邊的人的,而他在生命的終末,想求的只是一個善終,然身邊的人卻相對來說、並不那麼願意讓他離開,這是愛嗎?
在看到自己愛的人,過了一輩子都能言善道、談笑風生的日子後,要面對自己逐漸失去語言能力、直至無法言語;基本的生活無法自理、連排泄都失去控制的日子,要說這是緣自於愛,我真的辦不到。
這情況跟新生的嬰孩學習尿布戒斷、表達截然不同──一個是全新的人生,一個是如風中殘燭的尾聲。
我覺得,要求他們為了所謂的愛,去面對並克服這些根本無法痊癒、令他們毫無尊嚴的情況來勉強延續生命,是一件非常殘忍的事。
之於他們,生命的力度也不再像過往那般強韌,他們只能被疾病戕害著、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病情每況愈下、看著身邊的親屬費心費力地照護自己──這人通常不是自己拉拔大的孩子,多半是仍在世、跟自己一樣年邁的另一半,或者是家人請來的看護──然後,漸漸失去對自己生命的主宰。
而現行的安樂死制度,那些跟疾病奮鬥著的人,必須選擇向那些由沒有病痛的人所制定出來的規矩妥協,患病之餘,他必須要說服那些所謂的「專業」:他真的已經盡力了、也真的非常痛苦,病痛真的讓他無比疲憊、疾病確實無法治癒等等,以獲得醫者的同意;再者,得到了前列所敘的同意之後,他要說服自己的家人,那些他愛著也深愛著他的人,讓他們都明白,自己真的累了、疲倦了,覺得自己的人生已經夠了,想要離開了,在完成了這些之後,他必須要確保自己的決定不會因為病情瞬間惡化,導致生死的決定權落在家屬手上,並且家屬之中,沒有想要讓他苟延殘喘、方能繼續領有社會保險金的人。
為什麼人一輩子奮鬥著想要的自由,到死亡都得不到呢?
故事的結尾,當事人的妻子同意了安樂死,並且因為病況惡化,他將安樂死的日期提前,在執行日的前一天,親友們為他舉辦了送行派對,氣氛感傷,卻也溫馨;他走了以後,他的妻子自責地說,她覺得自己做得不夠好,才會讓他放棄生命。
坦白說,我個人不覺得她的想法是非常妥適的,或許她非常地深愛著她的丈夫,但這種堪稱情緒綁架的發言,實在應該慶幸她的丈夫已經再也聽不到,因為那些話,對病患而言的真正意思是:我已經因為自己的病情痛苦不堪,而妳想著的,是妳做得不夠好我才去死,那麼我是不是應該要努力地活著,才能證明妳照顧我照顧得非常好,讓我即便活得十分痛苦也捨不得離去?
愛與生命之重,不該是由這樣的方式證明。
生命的開頭,我們已經無從選擇,至少死亡,我們該能順從自己的意願,旅途中,我們盡心去愛、盡情去感受,而在這一段的終點,也盼望能夠不受任何牽制、沒有怨懟,整理好了,就離開,啟程前往我們的下一段旅程,相較起死於非命,與不知何時將至的善終,至少安樂死,能夠讓我們在準備萬全的時候離開,相較之下,也不失為一個慈悲的選擇。
後記
這篇稿子投了幾次報紙,都未受待見,有的報別甚至直接爆字數,但我也沒覺得有什麼可以刪減的,可能是我文筆不夠好吧,也或者這類題材並非讀者所喜愛,總之投了幾次後,它就這麼被置放於檔案夾中,偶爾想到再拿出來看看,順便改改自己覺得不通順的地方。
在我的人生裡,我其實一直都不能明白,為什麼非得要每個人對生命的看法都能符合普羅大眾的期待,才算是合格、或者是能夠被認同的生命態度,這是我的人生,該怎麼對待應該是我的自由,不是嗎?
這件事情的邏輯其實非常弔詭,因為每個人對生命的基本要求都是獨立、有自主性、有自信,但是,自信這種東西一直以來都是建立在他人的眼光之中的,從來都不是自己想有就有,你讓一個一輩子都被否定的人怎麼明白什麼叫自信?那不非得身邊要有一個懂得欣賞他的人嗎?但問題是他人的認定,真的有那麼重要嗎?一直到死都得別人同意,那才叫我永遠愛你?那換作你的立場,難道看不見我有多麼痛苦嗎?生而樂之,死亡就非得哀戚嗎?
這部分,估計是還有很大討論空間的。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