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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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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棄單的責任店家的自保之術

法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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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超過半數以上的國人有上網購物的習慣,舉凡消費電子、服裝、居家生活用品等品項都是國人上網購買的前幾名熱銷標的,但隨著網購交易態樣及次數與日俱增,網路購物糾紛也層出不窮,本篇將討論每個賣家心中的痛–「棄單」,並解釋「棄單」的買家可能面臨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棄單定義及適用的範圍

所謂的「棄單」是指商品的買家向賣家表明購買意願,賣家在履約期如實履約,但買家卻拒絕領取商品,導致整個交易行為並未完成,同時造成賣家損失的行為。

事實上,棄單的行為不僅出現在網路交易上,日常生活中的訂購餐廳、飲料及商品等實體交易行為,倘若買方單方拒絕履約或交付價金的行為皆屬棄單,行為人就需面對可能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買家棄單的行為,將導致賣家需負擔商品寄送的運費或因商品保存期限短、客製化產品無法再轉賣他人等生產費用。此時賣家可用民法的「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向棄單的買家求償。但賣家在對買家進行求償之前,有下列兩點必須考量:

訴訟經濟

司法訴訟本身就是一場戰役,除了事前的戰略擬定外,訴訟中仍需要投入相當人力、物力及當事人精神來遂行官司的進行,同時最後還必須面對訴訟敗訴之可能,因此除非訴訟的利益遠超過訴訟成本,否則原則上不應該輕啟訴訟之途。以下列舉民事訴訟中可能產生的費用或隱藏成本:

裁判費用

我國民法規定,民事訴訟在告對方的時候,原告(商品賣家)就必須先行支付一筆裁判費,同時裁判費用會依案件性質、審級等不同而有所差異。下表是司法院院彙整「財產權」民事訴訟起訴的裁判費用。倘若賣家的請求賠償金額低於10萬元,則需先行負擔1,000元的裁判費用。對於訴訟標的裁判費需繳納費用,另可參考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

律師費用

律師服務類型包括諮詢、撰寫狀紙、出庭或審級委任,不同委任的內容就有不同的計費方式,每個律師收費也會因為大小牌的不同而採取不同收費。以諮詢為例,通常一個小時就要花費2,000,遑論費用更高的撰寫書狀、出庭或直接審級委任。

庶務費用

未委任律師的情況下,賣家倘若要採取訴訟達到向買家求償的目的,就必須自力救濟完成整個訴訟程序,其中包括訴訟資料的整理及出庭等交通往返費用等都是必要性的支出。

買家身分不明

在網路購物交易過程中,賣家經常面臨僅能取得買家的電話、地址或網路IP等部分資訊,造成提告時無法知悉買家完整基本資料。但面對類似情況不用過於擔心,只要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之後,透過法院向戶政機關調閱買家個人基本資料或要求中華電信等網路服務電信業者調閱IP申登人資料,就可以掌握買家的真實身分。

然而如果買家是透過臉書、IG等社群媒體購買,在類似情況下的惡意棄單,目前除了靠賣家自力救濟以人肉搜索方式找尋有關買家身分的蛛絲馬跡之外,我國政府對協助釐清買家的能力近乎0的情況下,連帶造成賣家因無法知悉買家的真實身分,而向其索賠的情況。

刑事責任

棄單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包括刑法的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兩法條的共同要件如下:

故意與否

刑法339條詐欺罪及355條的間接毀損罪都只處罰買家「故意」棄單的行為,所以如果買家宣稱並非「故意」棄單,就難以透過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然究竟買家是否「故意」棄單與否,只有買家自己心裡清楚,司法實務上是透過各種客觀證據來推斷買家真實的內心想法,其中包括買家下單的行為是否「多次或反覆」來進行判斷。如果買家有多次或反覆進行棄單的行為,在司法攻防的過程中被認定「故意」棄單的可能性自然大增。

施用詐術

通常是指買家內心本來就沒有要購買商品的意願,但卻向賣家謊稱有購買的意願,造成賣家陷入錯誤而誤信買家,進而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為。該要件判斷除了與前述「故意」要件,以是否有「多次或反覆」情況外,還可以斟酌買家是否冒用他人名義下單、客觀上經濟能力是否無資力等客觀因素。

結論與建議

綜觀目前臺灣司法實務判決,目前針對棄單案件刑事及民事案件數量十分有限,尤其刑事案件更僅有個位數的司法案例,其中最典型莫過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賣家因不滿自行負擔180元運費而以刑事手段告買家的成功案例。

不論是採取民事或刑事訴訟爭取權益前,賣家除了應積極掌握買家下單情況及聯絡方式等證據之外,訴訟經濟及「和氣生財」的生意策略也應須綜合考量。孫子兵法中的「不戰屈人之兵取」,運用在現實生活經營商業也同樣管用,用非訴訟和解的方式來達到訴訟的目的,應該是每個成功的商場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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