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历史版本和 IPFS 入口查阅区,回到作品页
Erica
IPFS 指纹 这是什么

作品指纹

黑白集∣《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不被信任的量刑基礎(02)

Erica
·
·
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量刑基礎是有標準的,要考慮的是標準是否合理?

■ 故事背景

請參考「黑白集∣《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死刑規定及存廢爭議(01)」一文。

■ 量刑因子

量刑,無疑是每個法官在面對刑事案件時,最艱難的決定。

在「光市母女殺害事件」一案中,摒除福田及辯護團所提出的:侵犯遺體是轉生手段、不是勒斃而是為了安撫繫蝴蝶結在脖子上、抽屜是時光機所以把遺體塞在抽屜裡…等種種讓人匪夷所思、嗤之以鼻的辯詞,遺屬木村洋對於一、二審的判決中法官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之一:「可明顯看出被告心理層面仍未成熟,尚在發展階段」、「母親自殺等複雜的家庭環境因素,有可能會對被告的性格與行動傾向造成影響」、「然至今未見被告做出其他任何顯著的不正舉動,可知不良敗壞之習性尚未深植於被告內心。被告人格雖有偏頗,然仍處於身心均未健全之狀態,尚有可塑性而言。故此,本法庭判斷被告仍有經由教育矯正之可能性」(節錄自《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感到萬分疑惑及不解。

我國在量刑上也有相似的規範。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從上述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可知,量刑,不單單是從法條規範的法定刑出發,還要綜合考量案件和行為人的各種特殊因素,也因此我國《刑法》中訂有各種加重、減輕的事由,諸如自首、一定年齡之人犯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欠缺或減低辨識能力…等等。

其中最受爭議的,不外乎是《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 不被信任的量刑基礎

量刑基礎絕對是有必要存在的,因為不會有任何兩個案件會一模一樣、完全相同,每個案件都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用同樣的刑度判處不同的犯行態樣,本就是極不公平的事情

仔細再看一遍《刑法》第57條,可以知道這是相當抽象、沒有具體客觀標準的規定,適用上仰賴法官的經驗和判斷,也因此飽受批評。然而,法官的經驗和判斷是否如此不堪?事實上,法官在判刑時,大多會參考其他相似的案例,比較各案之間的情節、背景,進而做出量刑的判斷,而不是法官憑空想像

但是,媒體為了吸引讀者目光,常常做出斷章取義、扭曲判決原意的報導,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越來越加深。以幾年前曾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為例,媒體報導的標題如下:

(擷取自ETtoday報導網頁)

從報導標題來看,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法官以被告當過風紀股長為由,讓被告逃過死刑,當時引起廣泛討論:那當過班長、衛生股長、模範生…等等,是不是也都可以減刑?

讓我們重新把判決讀一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法官在判決之中,並沒有否認被告的惡性,但是在綜合考量被告沒有前科、不是仇視社會的反社會人格、始終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不是預謀或無差別殺人等種種因素,最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而媒體報導中所謂的「擔任過風紀股長」,只是法官在評斷被告是不是反社會人格的旁徵之一

(擷取自判決)
(擷取自判決)
(擷取自判決)

法官是人,不是神,當然也會有判斷不恰當或是錯誤的地方,所以設計了合議、三級三審、再審、刑事補償等等制度,給予被告救濟的機會,就是在保留修正錯誤的空間。但媒體這種聳動、斷章取義的報導方式,除了賺到點閱率之外,其實是在把民眾和司法之間的距離越拉越遠。我只舉了其中一個例子,其他類似的狀況,不勝枚舉。

回歸這個案件來看,法官對被告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媒體報導似乎指摘法官輕判,但在無期徒刑之上,就是死刑,我雖然對於廢除死刑持保留意見,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判處死刑。冷靜想想,這個被告真的有達到「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的程度嗎?這個案件真的需要判處到「死刑」嗎?如果是,那麼像法官說的預謀、無差別殺人,又該如何判處?

■ 司法院改革措施

除了媒體亂象以外,我國量刑基礎確實是個需要檢討改進的制度。為了降低量刑偏差,盡量減少各法官背景、生活經驗不同導致量刑不一致的情形,司法院從2010年「白玫瑰運動」開啟了一連串的量刑改革,陸續制定、頒布了:

  1. 量刑資訊系統,https://sen.judicial.gov.tw/
  2.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https://sen.judicial.gov.tw/pub_platform/sugg/index.html
  3. 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https://sen.judicial.gov.tw/pub_platform/Reference_book.pdf
  4.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89203

除此之外,更籌組了「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冀於提升量刑的妥適性、透明性和公平性。

司法的目的,不在於洩忿,也不在於迎合民意。判決有輸有贏,人人都肯認的判決是不存在的,失望的一方淚訴「司法已死」,贊同的一方高喊「司法復活」,司法就這樣死死活活了幾十年。改革並非一蹴可及,司法院願意正視這個問題並積極做出改善,絕對值得稱許,也希望改革不是流於口號,未來能有一套真正能落實的量刑制度。

【註】
白玫瑰運動,緣起於2010年高雄甲仙林姓男子性侵6歲女童案,法院認定林姓男子性侵未違反女童意願,而引發一連串民意沸騰及社會運動。但這起因究竟是恐龍法官?抑或是立法不當?又是一個要長篇大論的議題,此處不另探討。

■  寫在之後

這是《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的第2篇,也是最後一篇。本案當然還有其他值得探討的點,但有其他更經典的的案例可以使用,就不用本案來說明了。

很多朋友在看到新聞報導之後,都會轉貼給我,問我的意見。我在很早以前,就已經不對媒體報導的內容評論,現在網路很方便,除了部份不能公開的案件以外,司法院網站也都查得到判決,有疑慮時,還是自己花點時間讀判決吧!

■  參考資料


網誌版:https://gnphantom.blogspot.com/2021/08/3300.html


CC BY-NC-ND 2.0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