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廿庚子:賠款風波
請注意,這是這一篇的後續。
原文登載於我的博客,略有修改。
1901年9月7日,慶親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鴻章同十一國代表1簽署了《辛丑條約》,為八國聯軍之役划下句號。這份條約中最引人注目的,除了駐兵、拆炮台等於中國主權有害之款項外,想必就是那數額巨大的賠款了。根據條約規定,清國將賠償各國海關銀24.5億兩,分39年付清,年息4厘(即4%);本息合算,則超過9.9億兩,可謂是中國近代史上一筆絕無僅有的巨款。3
教科書上,往往對此只是一筆帶過,因而大多數人對此事之記憶,不過止於一個數字——即便一時為其震撼,卻也難在心中留下多麼深刻的印象。數字是確定的量,將它擺在那裡,則不會再有什麼變化;然而促使數字形成之辯論,以及在那之後圍繞數字所產生的種種紛爭,遠比數字本身要來得更有意義。
一、定額——爭論與協商
庚子之亂後,各國列強經過商議,決定保全清政府的地位,但也為此提出了諸多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賠款。然而,由於各個國家都或多或少有著自己的算盤,他們在賠款的具體數額上遲遲未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這最終促使他們成立了一個賠款委員會,專門研究這個問題。4
在確定賠款數額的過程中,時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赫德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一方面,作為當時最清楚中國財政情況的外國人,他的意見為各國代表所倚重;另一方面,由於其久居中國,素為朝廷所信任,後者也希望他能幫忙在中斡旋。5
1901年3月25日,赫德向賠款委員會遞交了意見書,介紹了中國財政的基本情況,並對賠款的數額、方式提出了一些建議。他指出,考慮到清政府財政已經處於入不敷出的狀況,賠款必須通過增稅的方式來籌集,但是增加的部分每年不能超過兩千萬兩;針對借款「一次付清」還是「分期攤還」的問題,他認為借款於中國太不經濟,分期比較合宜;至於籌款途徑,他也給出了多個方案,其中最有建設性的是將當時普遍少收的關稅重新確定為5%。雖然他並沒有提及賠款總額,但私下裡認為數額「必在四萬萬兩左右」。6
赫德當然是有著自己的算盤的。憑藉總稅務司這一身份,他巧妙地將談判引向了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增稅要增關稅;賠款要分期,抵押還是用關稅。換言之,若以赫德的方案,則清政府和各國必然要更多地依仗海關,他自己的地位也就更為穩固了(不過,客觀地說,像增稅這樣的措施,對於清政府還是多少有利的)。7
這之後,英國談判代表薩道義結合赫德的意見,試探性地提出了4.5億兩的賠款主張。結果,可能是害怕列強進一步要挾,清政府很快就接受了。各國原本共索銀4.6億餘兩,經商議後,同意按比例縮減,這個數字也就這樣確定下來了。8
另外,還有必要提及美國在削減賠款總額上的努力,作為列強之間談判過程的一個縮影。
早在1900年12月29日,美國國務卿海約翰即電令駐華公使康格,要求「將賠款總數控制在儘可能平和的範圍內,以保證中國能夠償付」9;1901年1月29日,他又明確提出,「中國政府不可能支付1.5億美元以上的賠款」10(根據《辛丑條約》中所載之兌換比率,約摺合海關銀2.02億兩11)。相較最後達成之數,這個提案明顯寬容了許多。
根據這一精神,康格及美方代表柔克義先後與各國公使進行了幾次私下和公開的討論。然而,各國公使均有所保留,表示在接到本國政府訓令前,不會早早確定限額;不過在具體主張上,各方亦有所差別:日本公使認為「可以考慮削減賠款」,並希望在評估戰爭開支的問題上確立一些準則;英國公使認為「數額不能使中國陷入財政困難」;德國公使認為只要中國有能力就得儘力賠償,且各國「沒有理由展現大度」;法國公使則明確指出,中國在足以維持其自身統治的基礎上,「可以賠多得多的錢」。12
即使是在列強已經提出4.5億兩的索求後,美方代表依然試圖爭取。柔克義指示南京、漢口兩地領事密告總督劉坤一、張之洞,希望中方代表向各國申明清政府的還款能力,從而達到削減賠款的目的;13海約翰則直接提出,如果其他國家同意削減,美國政府可以將賠款主張減為一半。14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不僅列強不支持美方的提案,就連清政府自己也早早放棄了爭取。
應當說,削減賠款這一頗顯理想化的主張,註定是要失敗的。雖然各國從原則上,都同意賠款要在中國的償付範圍內,但是正如德國公使的主張所表明的,所謂「償付範圍內」,實際就是「能付多少付多少」——指望他們出於道義而自願「吃虧」,基本是不可能的。
二、還款——疏忽與強索
庚款之償還,原系以海關銀為準,依條約規定,其具體償付方法為:
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匯兌金款市價付給。15
這一規定,其實是有些奇怪的,因為它前後矛盾。若以前半段之意,則賠款應當按照規定好的比率,兌換成他國貨幣後進行償付;但若按後半之意,則是根據「賠付當日之市價」償還,換句話說,變成了浮動匯率。那麼,如果匯率發生了大的變動,該以何為準?——至少,列強自己是絕不願意吃虧的。
待到臨近首次付償,清政府似乎才意識到這個問題,並函詢赫德意見。後者回復稱,賠款付銀「按隨時行情核定」,且聲明「賠款原非銀數,乃系以金核計」。16這一解釋,似乎就暗示了列強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標準。
1903年10月1日,比利時公使遞交了一個解決方案,提出賠款要以金核算,但為方便中國還款,仍然按匯率兌銀支付;至於金銀之間的匯兌差額,若銀價跌,則視作清政府對列強的「虧欠」,相反,多餘之額亦會退還給清政府。這個方案旋即為各國代表所接受。17
據此,各國於1904年7月26日向清政府遞送聯合照會,要求後者接受其主張;18並在之後提出,由於銀價下跌的事實,清政府應當補償1902~1904年間已經產生的差額。迫於壓力,清政府最終答應了其要求。19
這一次交涉,實際上是清政府吃了虧:由於銀價日益下跌,清政府所實際賠付的銀兩,要多於條約中原先規定之數。而需要指出的是,從條約精神上來看,賠款無疑是以銀為準的;既然寫明了「四百五十兆」,就沒有再生出「虧欠」的理由。但是,清政府不重視條約細節的「傳統」,終究還是被列強所利用——而這原本是有可能避免的。
三、退款——大度還是變相的侵略?
前面提及,美國在各列強間的表現,其實比較另類。對於賠款的數額,美國政府的主張可說是「最向著中國」,甚至於不惜主動做出退讓。20待到1909年,美國又率先向中國退還部分庚款,引領了各國退還庚款的潮流。
美方退還庚款的動機,很可能正是其先前的談判失敗,因此希望以退款的形式做出一些補償。1904年12月6日,應海約翰的要求,柔克義草擬了一份提交國會的備忘錄,其中指出庚子賠款對中國存在不公正;為減輕清政府的負擔,建議將對中國賠款的要求減為一半。儘管前者在幾個月後即因病去世,但柔克義還是努力促成此事,並向總統西奧多·羅斯福寫信請求。
然而,當時的中美關係,正處在比較緊張的時期。1904年底,由於美國合興公司違反合同,中國決定收回粵漢鐵路的租讓權,結果引發美國政府干預,雙方進行了長時間的交涉;211905年,上海商會又發起抵制美貨運動,聲援在美受迫害的華工,旋即為各地商會響應。22因此,雖然羅斯福在回信中承諾著手解決,但也明確表示,中國政府在抵制美貨和粵漢路權問題上的作為和不作為令他感到猶豫,並且也會極大地影響國會的決策。23
在這個情況下,退還庚款一事就被暫時擱置了。
隨著1905年夏粵漢鐵路問題的解決,以及1906年初抵制美貨運動的平息,事情開始迎來轉機。總統羅斯福在致美公理會教士的信件中,承諾會向國會爭取通過退款議案,且表示國務卿羅脫將會負責這件事;與此同時,駐美公使梁誠也積極遊說羅脫等官員進行爭取。經過一系列努力,1908年5月25日,美國國會通過議案,授權總統退還部分庚款。
美國政府在退還庚款的交涉中,要求清政府將退款用於興辦教育,這卻是後者不能完全贊同的。直隸總督袁世凱就認為,與其興學,不如先用此款籌辦路礦,「庶可本末兼權,款歸實濟」,這個想法也得到了清廷外務部的贊同。後來,為抵禦日俄侵略,清政府又提出了以庚款為抵押成立東三省銀行,並用銀行的盈餘派遣學生留美的計劃。為此,時任奉天巡撫的唐紹儀24多次與美方接觸,甚至打算前往美國進行遊說。不過,以柔克義為代表的美國官員,認為只有將退款完全用於興學才有意義,因而多加阻撓,並以放棄退款計劃為要挾。最終,清政府於1908年7月14日照會美使,接受了對方的要求。
美國的退款行動及方式,後來也為列強所效仿。1923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法令,將庚子賠款餘額用於在中國發展文化事業及派遣留學生;251924年5月31日,中蘇簽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蘇聯放棄沙俄之庚子賠款26,用於發展中國教育事業;271925年6月30日,英國國會通過法案,將部分庚款用於中國教育或其他事業28……當然,其中有的退得乾脆,有的則不那麼乾脆,但是終究還是退了。29
四、總結
庚子賠款是中國近代史上意義最為重大的一筆賠款。它象徵著,列強對中國明面上的掠奪,在此達到了頂峰。由於清政府的貧弱,自談判伊始,它便處處受制於人:當列強索取巨額賠款時,它不敢反駁;當列強鑽條約的空子,變相強取時,它也只得接受;為了爭取列強的退款,它又被迫答應對方的許多要求……細究下來,整個中國近代史的屈辱,大概也就體現在其中了。
不過,在這屈辱中,仍然映射出許多積極的轉變。我們看到,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已經逐漸擺脫了殖民時代叢林法則的思維,開始以更加互惠互利的態度來對待其他國家。在賠款數額和退還賠款的問題上,美國政府的姿態,大體上是相對友好的;而且從結果上來說,也確實是減輕了一些清政府的負擔。
當然,如果以惡意來揣度,也許可以說,美國所有的示好行為,都是為了進一步的侵略做準備——只不過是在直接侵略和間接侵略中,選擇了後者罷了。這種說法確實有其合理性。在賠款問題上,美方並沒能做到「一以貫之」,其決策中也有不少有利於本國,而於清政府無益甚至有害的。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原本就不是完全純真且合乎道義的。用道德來評判政治,也許可以逞口舌之快,但這能改變其本質嗎?國家這一存在的本身,就意味著它在對外時,不可能心甘情願地把自己置於對方之下,而放棄自身的利益。平心而論,美國的行為,就精神上來說,已經是對殖民時期列強掠奪行為的部分否定;而且從事實上,也促使其他國家效仿。從這個角度上而言,我們無疑是應當做出肯定的。
註釋
[1] 除八國之外,另加有當時在北京駐有使節的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三國
[2] 海關銀,又稱關平銀,清朝中後期海關所使用的一種記賬貨幣單位
[3] 參見周志初:庚子賠款本息的計算方法及應付數額
[4] 關於賠款委員會,我參考了幾篇論文,結果說法不一,因而只能如此一筆帶過,望見諒,我可能會在以後的文章中再詳加介紹
[5] 赫德的一生頗具傳奇色彩,曾執掌中國海關達半個世紀之久,參見維基百科:赫德
[6] 參見:赫德致北京公使團賠款委員會意見書,中國海關與義和團運動,第64~69頁;赫德:圍攻使臣始末節略6,同上書,第42頁
[7] 參見薛鵬志:中國海關與庚子賠款談判
[8] 參見崔志海:關於美國第一次退還部分庚款的幾個問題
[9] 參見:Mr. Hay to Mr. Conger, December 29, 1900,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01, Appendix, Affairs in China
[10] 參見:Mr. Hay to Mr. Conger, January 29, 1901, 出處同上
[11] 參見維基文庫:辛丑條約,比率為:1兩海關銀兌0.742美元
[12] 參見:Mr. Rockhill to Mr. Hay, April 23, 1901, 出處同註釋9
[13] 參見:Rockhill, May 7, 1901, Report of William W. Rockhill, 第159頁
[14] 參見:Mr. Hay to Mr. Rockhill, May 10, 1901, 出處同註釋9
[15] 參見維基文庫:辛丑條約
[16] 參見:1901年12月28日赫德致外務部總辦函,中國海關與義和團運動,第61頁
[17] 參見:Mr. Conger to Mr. Hay, November 21, 1903,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04
[18] 參見:Mr. Conger to Mr. Hay, July 26, 1904, 出處同上;又,美國公使並沒有參加此次會銜
[19] 參見宓汝成:庚子賠款的債務化及其清償、「退還」和總清算
[20] 當然,苛刻一點講,美國政府的努力最終還是沒有成功
[21] 參見李守郡:略論中美粵漢路權交涉的幾個問題
[22] 參見王嘉瑋:1905年抵制美貨運動的新形式及其成因
[23] 參見:Theodore Roosevelt to Rockhill, 22 Aug 1905, William Woodville Rockhill papers
[24] 唐紹儀後曾任中華民國第一任國務總理
[25] 參見袁成毅:中國對日庚子賠款述略
[26] 當然,已經付給沙俄的部分沒有退
[27] 參見李嘉穀:北洋政府與蘇聯關於退回俄國庚款的交涉
[28] 參見孟凡明:中英庚款用途爭議研究
[29] 本部分論述,多處參考於:崔志海:關於美國第一次退還部分庚款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