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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清朝女人有“性同意”吗——《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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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意味着,女性要誓死保卫自己的贞洁。如果女人不是在家中而是在公共空间受害,表明其进行过反抗的最有力证据是她被杀或自尽。除了死亡,身受重伤也是女性受害者据以主张自己曾对强奸行为进行反抗的最好辩护。在书中提到的众多发生在白日户外的判处案例里,唯一一起受害者未受伤还成功判处强奸的案子,有赖于外来移民的施害者主动供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

网上有一个热梗——世界上最长寿的人,是“中国清朝人”,即“虽然会使用互联网,但思想依然落后”。那么,真正的“清朝人”,我们的类比对象们究竟是怎么想的?他们有着怎么样的性别规制?

我在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里找到了答案。

该书基于对史料、档案的扎实梳理,还原了清代社会,以寡妇、娼妓为代表的“边缘人们”真实的生活血泪。同时,通过描述法律在“性”问题上呈现的轨范、展现的控制,作者为大家打开了一扇洞察帝国晚期权力制度和世情风貌之“窗”。

综观全书,“性”与权利、隐私、情欲无关,而是充当着展示身份等级差别的一种关键性标识。对性行为的规制,等于是对身份地位展演的规制。

在平民和贵族阶级中,“凡女必归于男为妇”,“性”都是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在一些明清之前的跨阶级的情境中,“性”也是独属于男性的阶级特权,具体表现为男主人对女仆在一定程度上的、低成本的性掠夺。

唐律将主人要求女性奴仆提供性服务视为平常;明代的正式法律也模糊了二者的性关系,成为一种灰色地带;清代虽然在律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性服务不再是女性奴仆的义务,但实际上,从合法层面而言,主人仍有纳其为妾的权利。在这种单向度的权力宰制中,女性没有自主提告的权力。此外,由于关于强奸的法律和18世纪对贞洁烈女的旌表标准更加严苛、深入基层,婢女也不得不遵守近似于良民妻子的贞洁标准,这意味着婢女在事实上没有权利保障的情况下,仍然要保守其贞洁、从而免受礼法戕害。

如何界定“性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朝代如何组织基层权力的重要表现。对“家庭外”势力的极度焦虑,尤其是对“血统”的焦虑,在中华帝国晚期的“性犯罪”律法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相关的典籍中,界定“性犯罪”的三大基本要素是:第一,性犯罪在立法之初只涵盖发生在异性之间的性交行为;第二,性犯罪是发生在法律所认可的正统婚姻形式之外的性交行为;第三,性犯罪意味着外来男子对另一男子的血统的紊乱,并因此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了威胁。

家庭是国家权力可约束的最小单元,和私有制绑定的家庭制度正是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基础。因此,如何维护家庭、延续家庭、不断再生产家庭便成为国家的基本课题。在家庭这个最小单元里,保障有产男性对某一女性的性独占,也就成为了维护基层稳定,从而缓解父系社会宏观层面的血统焦虑的重要方式。

在清代,强奸罪的受害者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强”的判定是影响后续程序、结果的关键所在。

首先明确“奸”的概念,只要是不符合礼法/宗族秩序的性都是“奸”,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奸”的“强/和”之分,“强”即作案者强迫受害者,“和”即双方共同自愿地进行礼法外的性行为,共同触犯法律和家庭秩序。“强/和”在明文上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自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实主要是按照被进入的一方是不是贞洁来界定的,而非个人意愿。

因为“强”要判处绞刑,而“和”是对双方处以杖刑,两种刑罚“轻重悬绝,最宜分别”,判案者通常都会用极其严苛的标准来审核女性受害者。但在男性受害者的判例中,哪怕是老弱男性或者男童和青壮年男人同榻而眠,也并不会被认为是在引诱对方或者置自己于危险之中……

这种微妙的区别,似乎源于主审官员对于人命的慎重,但却让女性受害者进入了一种恶性的自证循环。如果是先强后和,那么开始的“强”就不作数,在威胁下妥协也会被认定为“和”。“和”不仅意味着这个女性要受到惩罚,更意味着她失去了所有权利,成为寡妇也不会有财产权、丈夫变卖她也不违法。如果曾经犯过“和”的女性再次受侵害,大概率也只会被判为“和”。

这就意味着,女性要誓死保卫自己的贞洁。如果女人不是在家中而是在公共空间受害,表明其进行过反抗的最有力证据是她被杀或自尽。除了死亡,身受重伤也是女性受害者据以主张自己曾对强奸行为进行反抗的最好辩护。在书中提到的众多发生在白日户外的判处案例里,唯一一起受害者未受伤还成功判处强奸的案子,有赖于外来移民的施害者主动供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

审判中的简单逻辑建立在女性被默认为是弱者、引诱者、性资源的基础之上,“你明明知道自己是弱者且有诱惑,还要到有危险的地方去,怎么能证明你其实不愿意呢?”这种受害者有罪论是只针对女性的恐吓:只要你离开家、就无法在事实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一逻辑和由此衍生出的对妇女的“保护”——深宅大院、限制行动能力的礼教与服饰等,事实上是女性的“拥有者”和皇权的合谋完成的恐吓。

究其根本,清朝的法律是皇权和地主之间的契约,其存在是为了保护男性有产者的利益和皇权秩序。“和/奸”惩罚悬殊的“缺陷”千年不改,是因为限制女性的活动、削弱女性权力本身就是刑罚制度的主要目的——把女人限制在家庭中、才能保证父系血统不被玷污。

从性犯罪法律中可以窥见,中华帝国的文化将社会性别“简化”为:

男——用阴茎纳入对方下体者;

女——下体被阴茎纳入者。

法律凭借这种“简化”的方式“规定”了帝国的性轨范,包括男女性交的方式,异性恋正统的地位,男性之于女性的入侵与支配位置,女性对于贞洁的守护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妇德。这同时建构了一种贯穿始终的权力关系,即纳入者支配被纳入者,上位者不仅能够支配下位者,也能够在性上侵犯下位者,纳入本身已经是一种权力的象征,从社会层面到家庭内部都是如此。而随着律法与时俱进,不断削减平民间的等级差异时,女性身上又发生了什么?在清朝,性犯罪律法体现出的主要焦虑是基数庞大的“无恒产者”游走于父权制与私有制的边缘。而其应对方式,是进一步压缩削减女性的权利和生存空间,作为人的女人终于集体沦为物,被“私有物”的道德绑架。

因此,“男女皆须按照各自在婚姻中理想化的固定社会角色行事”的铁律构成了全书的控诉的主旨之一。这种社会性别的固化使得典范性的社会秩序得以再生产,并且“一成不改”。制定法律和实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性别角色,法律迭代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父权制的稳定性。

时至今日,性轨范、法律到社会性别角色的一体化厌女系统,这套中华帝国赖以生存的再生产系统依然延续着其影响力。社会不断变迁,剥削、奴役、被支配的关系被转移到家庭内部,巨大的阶级鸿沟却还在用女人的权利和血肉来缝补,挤压女性权利的无形大手何时会消散?

编辑:阿咸、小狮

排版:丢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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