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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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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修正草案通過,將導致尚未設籍的歸化國籍者陷入困境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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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修正草案,歸化取得國籍而尚未設籍者申請護照,效期由10年改為1年半。從政府還在想盡辦法針對移民者訂定「不便措施」就可以看出,我們的政府似乎仍然不怎麼歡迎外國人移民台灣。

一般外國人歸化國籍,依國籍法 第 9 條規定,除非是「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各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若未在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其中華民國國籍將被撤銷。另外,外國人歸化取得國籍者,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不予許可其定居。也就是說,尚未提供相關證明的歸化國籍者,必定為無戶籍國民身分。

而依現行規定,歸化取得國籍而尚未設籍者,可以申請 10 年效期的中華民國護照。

不過,根據外交部在 2024 年 2 月15 日公佈的「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外交部認為,若針對歸化取得國籍而尚未設籍者,核發 10 年效期的護照,仍有可能依上述規定國籍被撤銷,而導致不具我國國籍者卻保有有效我國護照的情形。故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護照效期由十年改為一年六個月。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

二、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1 條)

我確實可以理解外交部的疑慮,然而本次修正草案,只要是歸化國籍而尚未設籍者,即使已提出上述相關證明者,仍只能核發效期一年六個月的護照。我認為這樣的規定,對於守法的歸化國籍者而言,並不公平。

事實上,「設籍」並非歸化國籍者應該履行的義務,由於歸化國籍之役齡男子,設籍滿一年即產生服兵役之義務,因此仍有以無戶籍國民身分持續居留的需求。在歸化國籍者徵兵政策未修法的情況下,只核發效期一年六個月的護照規定,必定影響役齡外籍男子歸化國籍之意願,恐背離國家攬才政策之精神。

且歸化國籍者必須在台灣居留滿一年且居住 335 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才能定居設籍。而歸化國籍的專業人才,經常會有跨國經商的需求,可能無法在居留滿一年時就符合定居要件。

以「歸化國籍者一定會設籍」為前提,核發效期一年六個月護照的規定,將致使因故無法設籍的歸化國籍者陷入困境。畢竟部份國家並不提供無戶籍國民免簽待遇,在已喪失原屬國籍的情況下,可能連回母國都要申請簽證。而申請簽證通常會有護照效期的規定,核發效期一年六個月的護照規定,恐導致歸化國籍者極大的困擾。外交部這種作法,顯然沒有考慮到歸化國籍者實際的需求。

依國籍法規定,歸化國籍者固然為本國國籍,本來就不應該因為是歸化國籍的身份,而給予不同的待遇。實在不應該以歸化國籍者不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為前提,限制守法民眾的權益。這種作法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國籍的認定本來就和設籍與否無關,無戶籍國民仍為本國國民,「戶籍制度」不宜作為劃分國民權利的依據。

從政府還在想盡辦法針對移民者訂定「不便措施」就可以看出,我們的政府,似乎仍然不怎麼歡迎外國人移民台灣。

參考資料

外交部公告:預告「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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