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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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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監護權不可能判給爸爸?幼兒從母原則是什麼?

真愛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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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於社會上還存在刻板印象,男性爭取監護權仍處於弱勢,即便媽媽本身有重大問題,或是離婚後明顯無法獨自養育,也還是很有可能判給媽媽,因此如果真的交給爸爸比較適合,可能要先了解具體原因,像是女方沒有家庭照顧系統支撐、有過重大精神病史,或是在教養上一胎有過嚴重暴力或尋死紀錄等。
在法律上嬰兒的監護權,絕大部分都是判給媽媽,鮮少能看到判給爸爸的例子,其實從直覺不難聯想到,主要是因為嬰兒對母親的依賴性普遍較高,且有哺乳的需求,因此正常情況下機會是很渺茫的,但是總會有些特殊情況,導致小孩跟著媽媽不一定比較安全,像這種兩難的局面,我們就得考慮怎麼做對孩子,才是真正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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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從母原則是什麼?

幼兒從母原則是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時,必須考量的幾個原則之一,通常是指3歲以前的小孩,因為嬰兒對母親的依賴性相對較高,加上有哺乳等問題,所以會優先考慮將監護權判給母親比較適當,尤其在傳統的社會價值觀裡,女性大多都是負責家務與照顧的責任,相對的男人必須作為家庭經濟來源,比較少能在家照顧小孩,這也導致男性在照顧上較弱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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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監護權判給媽媽比較好嗎?

現代社會大多雙薪家庭越來越多,但如果是3歲以前的小孩,在大原則上從出生到斷奶之前如果沒有太大問題,其實讓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還是比較適當。除此之外其實兩性在家庭分工上已經漸漸模糊,孩子的監護權不管交給爸爸或媽媽,都很可能變成上班時由老一輩或保母來帶,下班後再親自照料,像這種情況維持現狀原則恐怕會比幼兒從母原則更務實一些,也就是如果是原本是婆家協助照顧,那離婚後只是變成要從婆家繼續照顧,還是換成娘家照顧讓孩子重新適應的二擇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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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監護權判定原則更重要的事

礙於社會上還存在刻板印象,男性爭取監護權仍處於弱勢,即便媽媽本身有重大問題,或是離婚後明顯無法獨自養育,也還是很有可能判給媽媽,因此如果真的交給爸爸比較適合,可能要先了解具體原因,像是女方沒有家庭照顧系統支撐、有過重大精神病史,或是在教養上一胎有過嚴重暴力或尋死紀錄等。

但如果光憑一些證明,其實也不一定能說服法官,這也是為什麼幾乎鮮少有將監護權判給男性的原因之一,如果這時能有一些更具體的畫面、紀錄或其他證據佐證,勝率就能大幅提高許多,甚至扭轉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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