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之争
网飞电视剧《幕府将军》里至少出现过3次切腹仪式,切腹人在割开自己的肚子之后一般不会立刻死亡,此时站在旁边的介错人必须立刻挥刀砍下切腹人的头,其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切腹人的痛苦。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位介错人就是在执行安乐死。
这部剧的故事发生在17世纪初期,现在的日本肯定不允许这么做了,一方面是因为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接受一个公民仅仅为了忠诚、荣誉或者避免羞愧而自杀,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砍头绝对不是一件没有痛苦的事情。
但是,安乐死这个概念还是被一直保留了下来,只是把自杀的定义减少到仅限于为了减少疾病所造成的痛苦,以及运用更加人性化的手段(比如注射麻醉药物)来确确实实地减轻死者的痛苦。
事实上,有一种类型的安乐死每天都在各大医院发生着,这就是对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停止治疗,专业术语称之为被动安乐死。不用说,医生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必须确认患者已经病入膏肓,以当前的医疗水平而言肯定无力回天了,而且这种确认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执行,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下判断。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很多不治之症(比如晚期癌症)的继续治疗往往会增加病人的痛苦,这种情况在几乎所有文化当中都是不被认可的。举例来说,当我们得知一个朋友的死亡消息之后,第一个反应往往就是询问对方死者是否走得安详,没人愿意听到自己的朋友是在痛苦中死去的。
被动安乐死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被接受的,因为这个方法相当于让医生什么也不用做,这比让医生做点什么更容易通过道德审查。比如在这方面相当保守的印度都通过了法律,将被动安乐死合法化了。中国虽然对安乐死尚未立法,但被动安乐死一直是被默许的,只不过官方改了个名字,称之为临终关怀。
根据规定,医生在作出被动安乐死的决定之前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双方缺一不可,这叫自愿安乐死,否则事后闹出纠纷就说不清了。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病人已经失去知觉,没法表达个人意见了,此时直系亲属也可以代替患者做决定,这叫非自愿安乐死,通常也是被默许的。
虽然被动安乐死整体上争议不大,但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又有几个新的问题冒了出来。比如,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有些医生会开出大剂量的吗啡类麻醉剂,而这类麻醉剂有可能加速病人的死亡,这到底算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呢?
再比如,如今的医疗技术已经可以做到在病人已经脑死亡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甚至有可能让这样的植物人多活很长的时间,并因此而占用大量医疗资源。此时如果医生在未经病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撤掉这种生命维持系统的话,算不算违法呢?
还有一种更加棘手的情况,那就是病人或者家属因为经济原因而要求安乐死。比如有一种治疗方案有可能奏效,但价格极为昂贵,病人无力承担,医保也无法覆盖,此时如果医生选择对这个病人执行被动安乐死,算不算是违反了职业道德?
所以你看,貌似没有争议的被动安乐死居然也存在大量争议,更别说主动安乐死了。顾名思义,主动安乐死指的是医生为死者开出某种药物,加速甚至直接导致其死亡。前文提到的吗啡其实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病人疼到连吗啡都不管用了,医生往往就只有开出毒药这一个选择了。
主动安乐死也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针对的是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而且病情已到晚期,距离死亡已经很近了。此时如果病人为了减轻痛苦而要求医生执行安乐死,大部分人还是愿意接受的,因为这和被动安乐死的结果几乎是一样的,只是医生多一道手续而已。而且这道手续肯定也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这一点也和被动安乐死没什么两样。
另一种主动安乐死针对的是那些身患重病但依然可治的病人,或者身患绝症但距离死亡尚有一段距离的病人,他们仅仅是因为忍受不了痛苦,或者希望能在自己神志清醒或者状态尚好的情况下离开人世,不希望亲友们看到自己悲惨的样子。这种主动安乐死的争议较大,比如加拿大政府目前只批准了前一种主动安乐死,没有批准后一种安乐死。
最近发生的沙白事件之所以争议较大,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她的病还没发展到无药可治的阶段,只是她忍受不了治疗中产生的痛苦而已。
类似这样的情况早有先例,其中比较有名的案例就是比利时残疾运动员玛丽克·费福尔特(Marieke Vervoort)。她在14岁那年被诊断出交感神经反射障碍(reflex sympathetic dystrophy),这是一种神经退行性疾病,最终导致她双腿瘫痪,经常疼得睡不着觉。但她身残志坚,在2012年的伦敦残疾人奥运会上获得了一金一银的好成绩,还曾经打破过轮椅竞速的两项世界纪录。但在2016年的里约奥运会前夕,她对外宣布自己正在考虑安乐死,震惊了全世界。虽然她坚持参加了里约奥运会,并取得了一银一铜的好成绩,但她还是没能坚持太久,于2019年10月22日执行安乐死,享年40岁。
费福尔特的故事让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人类对疼痛的忍耐力是有上限的,甚至像费福尔特这样的奥运冠军也会因为这个原因选择自杀。她的死再次让安乐死支持者行动了起来,要求各国政府进一步放宽对安乐死的限制。他们的理由看上去即简单又很有道理,那就是既然人有决定自己如何生活的权利,也应该有决定自己何时死亡的权利。
确实,在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任何人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这种生活方式没有伤害到其他人就行了。政府的职责应该只限于保护国民免受他人不正当行为的影响,仅此而已。
这个道理在很多其他方面都没有争议,唯独在安乐死这个事情上争议很大,相关法律也一直推行不下去,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把生命的抽象价值看得非常高,甚至高过了每一个具体的人的价值。在很多人看来,一个人即使主动选择了自杀也是毁掉了一个生命,所以仍然是非法的。
这里面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悖论在于:如果你把自杀视为非法,那么你会怎样惩罚这个违法的人呢?判他死刑吗?反之,如果你把自杀视为个人权利,那么安乐死只是相当于帮别人一把,照理说应该鼓励才对啊。
既然存在如此明显的悖论,为什么仍然有那么多人支持将自杀定罪呢?曾经有人认为原因在于爱惜生命是生物的原动力,反对自杀是写在人类基因里的。还有人相信尊重生命是社会进化的结果,属于道德的范畴。这两个说法都站不住脚,前文提到的日本人切腹传统就是反例。事实上,很多原始民族对生命的看法都和现代人有着非常大的不同,真正把生命的价值抬高到人权之上的是宗教。
这个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宗教都是反对自杀的,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印度教无一例外。正是因为这些宗教相信生命是由造物主创造出来的,所以教徒们才会把生命视为一种超越个体的抽象价值加以保护。自杀破坏了这个抽象价值,当然是不被允许的。
换句话说,宗教教徒们相信世间万物都是按照神的旨意在运行,不相信人有自由意志,因此也就不相信人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包括自杀。这就是为什么率先批准安乐死的前几个国家都是宗教氛围没那么浓重的西方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等。这些国家把人权看得比上帝更重要,所以才会支持安乐死。
基于同样的原因,宗教势力也是反堕胎的主力。宗教信徒们相信所有生命都是上帝创造的,即使是尚未成型的胎儿也是造物主的创造,不允许人类自行决定其命运。而堕胎支持者则更加相信人权至上,认为妇女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这自然也包括腹中的胎儿。至于说双方争论的各种细节,比如到底几个月大的胎儿才能算作是一个人,或者允许堕胎是否会导致女性乱交等等,其实都是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
同理,一些残疾人团体反对安乐死,理由是这会让残疾人更容易被社会抛弃。这个说法貌似有些道理,但仔细想想就会知道这只是少数宗教信徒想出来的借口,根本站不住脚。一个社会要想抛弃残疾人,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办法,允许安乐死恰恰是其中阻力最大的。
同样,另有一些人反对安乐死的原因是害怕那些看不起病的穷人会通过选择安乐死来逃避问题,但如果他们真的因为贫穷而走投无路的话,即使没有安乐死他们也照样会选择回家躺平,而安乐死制度反而会让他们多一种选择,起码可以走得更安详,无需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当然了,安乐死的标准必须定得非常严格,堵住一切可能的漏洞,这不是因为我们不相信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因为死亡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一旦实施了安乐死,后悔可就来不及了。很多选择自杀的人在被救活之后往往会改变想法,原因就在于此。但是,安乐死相关标准的建立,以及这套制度的正确实施需要医疗和司法体系的共同参与,对一个国家的综合治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安乐死目前仍然是一个相当现代的概念,只在那些现代化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国家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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