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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制暴?论港台反家暴机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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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西斯特

除了拉姆,如果我们要写下中国因亲密关系暴力而失去生命的女性的名字,那名单可能会有无限长。哪怕我们只是把时间限制在《反家暴法》发布和实施之后的这五年,这些名字也会占满这篇文章的所有篇幅。

每一个逝去者的名字都是对社会的质问:为什么一次次的悲剧后仍没带来改变?为什么《反家暴法》不能制止暴力的持续?有无数的网友在呼吁“拉姆法案”,但早在2016年我们就拥有了《反家暴法》。所以,我们需要的并不是多一个“法”,我们需要的是不会以“家务事”搪塞受害者的执法者;我们需要的是不会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视而不见的社区;我们需要给每一个勇敢走出暴力的人一个“安全岛”,让她/他可以休整后再重新出发。我们需要那么一整套的机制,要求每一个目击者都参与到反家暴的工作中……

一衣带水,香港和台湾与大陆一样,都深受传统儒(父)家(权)影响。然而在近几十年,港台两地都陆续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反家暴机制。通过对两地反家暴机制建立的过程和介入流程的梳理,我们希望能对当下大陆关于“拉姆法案”和反家暴工作的讨论有所贡献。

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图片来源:http://movie.mtime.com/55194/posters_and_images/225175/

台湾

“邓如雯案”与台湾反家庭暴力立法

90年代初,女性主义风潮席卷台湾。这与1978年台湾解严后,各种社会运动的兴起有关,许多进步思潮由欧美进入台湾。受到西方女性主义影响,台湾当时成立了第一批有影响力的妇女团体,关注雏妓、家暴等议题。其中的励行、妇女救援基金会等,直到现在仍在积极推动女权议题的讨论与相关政策的落实。

1992年,台湾发生“邓如雯杀夫案”,引起轩然大波。邓如雯遭受家庭暴力,包括本人在内,邓母、其妹均被丈夫强奸,无奈之下她最终选择杀夫。其夫林阿棋曾多次性侵邓如雯母亲,并施暴造成邓母住院。林阿棋进而在邓母住院无法保护儿女时,多次性侵当时就读国中三年级的邓如雯,进而导致邓如雯怀孕生子。在经受多年折磨后,邓如雯趁林阿棋酒醉,杀害了他。在受审过程中,邓受到妇女团体的支援,最后被判刑三年。事件发生后,妇女权利团体开始催生家暴法的订立。

在多方努力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简称《家暴法》)最终于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过,使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民法保护令的地区。

《家暴法》带来的最直接改变

台湾《家暴法》主要参考欧美地区的家暴法,立法方向以“申请保护令”的形式来保护受暴者为主。

很多受暴的妇女可以顺利离婚,都得益于家暴法。

首先,受暴者自己必须要坚定意志要脱离家庭暴力,因为通常情况下保护令需要由本人向法院发出申请。保护令有三种,一种是暂时保护令,一种是通常保护令,一种是代为申请保护令,前两种都需要本人去申请。这个妇女要自己到派出所去,再透过社工、警察的帮忙去跟法院申请。如果受暴者真的已经受重伤,躺在医院加护病房,已经不能动,主管机关比如说家暴中心的社工,才可以依职权代为申请保护令。

一旦法院批出保护令,违反保护令的施暴者就会涉及刑事犯罪。由于台湾的伤害罪是“告诉乃论”,即要受暴人自己去提告,对许多妇女来说,把丈夫告上法庭,仍是和社会大众观念有冲突的行为,很难下定决心。除非她已经被打成重伤,差点没命,那么主管机构会对施暴者提起公诉。

对于很难起诉家庭内施暴者的妇女来说,保护令的作用就在于,在保护令批出之前,曾发生过的暴力行为只是民事案件,施暴者所受惩罚较轻。而保护令主要起到震慑作用,例如规定禁止殴打、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靠近可能方圆多少里之内。如果施暴者违反保护令,就可以将他逮捕,涉及刑事犯罪,他的触犯保护令就会变成是前科纪录。这对施暴者的惩处的力度完全不同。

如果遭受暴力的当下受暴者想要脱离,或阻止家暴再次发生,依据《家暴法》去法院申请保护令是一个可以提供改变的机会,未来她再诉请离婚的时候,也较易获得有利判决。但处理家暴问题时仍有很多法律没办法解决的事情,比如社会观念中觉得家暴是家务事,外人不应该插手等等。

家暴的求助和介入机制

图:台湾家暴案件的介入流程

由于《家暴法》的规定,在各项社服支出中,家暴支援的预算占非常大的比例。台湾卫生福利部统计,2019年的家庭暴力被害人保护扶助金额为台币8亿6千922万4868元(约合2亿人民币),其中包括紧急生活扶助、生活扶助、急难救助、租金补助、医疗补助、庇护安置补助、心理治疗、咨商与辅导费用、律师费用补助、诉讼费用补助、子女生活津贴/补助、子女教育补助、儿童托育费用/津贴、民间慈善团体资助以及其他补助。

《家暴法》规定,政府要成立主管机关,具体规定主管机关要从事什么业务。台湾现在实行的是“责任通报制”,意即所有的第一线人员,包括学校老师、医院的医护人员、派出所员警或者第一线社福人员,只要人在第一线,发现有家暴发生,就要做通报,不然会被罚款。

跟谁通报?跟主管机关,即家暴中心。台湾有中央的家暴中心,卫生福利部保护服务司主管的113热线直接外包给民间单位,二十四小时轮值在线。社工接到电话后,首先要做筛检确认来电性质,确认其是玩笑电话、正在发生家暴中拨来的电话,还是家暴已发生的通报电话。随后社工会做全台湾的分流,把个案转到地方的家暴中心。但如果电话里发出疑似被施暴的古怪声音,社工会联络当地的警员,让其立即上门。地方的家暴中心隶属于社会局,由政府社工与外包的民间组织社工服务民众。

就算受害者不主动打113热线,若因家暴去医院治疗,医院的护士发现这一怪异现象,责任询问伤害由来。当受害者告诉他/她是老公/老婆打的,护士就必须通报家暴中心。居住地、各辖区的社工就会给受害者打电话,以作进一步跟进。

不管是哪种途径,社工接触到受害者,都会先请她/他填写“亲密关系暴力危险评估表”,有15个题目。15题里面只要有8题或以上满足条件,就表示她/他可能有致命的危险,家暴中心就会针对这个个案召开高风险网络会议。参加会议的人除了家暴中心的社工,还包括派出所的“家防官”,也就是专职负责家暴案件的警察。台北市有12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都有一个家防官,事先经过一个基本时数的防家暴训练。

在会议召开期间,社工和派出所家防官会采取各种手段为受害者申请补助和庇护单位,以及定期上门敲门、吓阻施暴者。如果发现家暴情形已经不再出现,可能会解除列管。如果情形持续出现,施暴者违反保护令,就会面临刑事后果。受害者如果有意愿离婚,在对方违反保护令的情况下,成功判离几率非常高。

这种高风险网络会议每个月都要开会,如果个案涉及到儿童、青少年被家暴的情况,会有学校的辅导老师参加。或是个案涉及到精神障碍者,卫生局就会派当地的护士参加会议。

香港

家暴条例的再完善:从单面向维护家庭完整到多面向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电影《天水围的夜与雾》剧照,图片来源:http://movie.mtime.com/100525/posters_and_images/910407/

《家庭暴力条例》是香港政府于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例,主要就家庭暴力(当中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受害人的民事补救事宜订定条文,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免受另一方的“骚扰”。刑事法律,可以处理任何暴力行为,但《家庭暴力条例》的民事框架,是为“某类特定关系人士的特殊情及需要,向他们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向因身处某些特定关系而特别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士(即已婚人士,以及长期维持类似配偶关系的同居者)提供额外保护。同时,为未有打算提出离婚的人,提供快捷和简便的措施,让双方在分居的时间冷静下来处理问题,也让有亲密关系的人,因不愿举报同居者的暴力行为,而提供暂缓的补救方法。

妇女团体一直批评政府的家暴政策倾向重视维护家庭完整多于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未能及时采取行动,防止悲剧发生。另外法例及政策亦未有对受害人提供合适的保障,前线社工和警察由于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也无法有效运用相关条例保障受害人,结果令受害人在求助过程中遇到困难重重。

在2004年发生了多宗家庭暴力惨案,尤以当年天水围一男子斩杀妻子和一双女儿后自残身亡的灭门惨案最为轰动,继而引发政府对《家暴条例》的检讨。修订后的《家暴条例》在2008年8月1日正式执行。修订后的《家暴条例》扩阔了条例的涵盖范围,由原来只针对配偶和异性同居者之间的骚扰行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以及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的成员。

经修订的《家暴条例》也赋权法院可在发出的《禁制骚扰令》中,规定施虐者参与“反暴力计划”,协助施暴者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2010年,再次对条例保障范围进行扩张,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并更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让同居关系一方,不论同性或异性,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如法院认为施暴者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受保护的人身体受伤害,可在强制令附上逮捕授权书,警察便可对其进行拘捕。

家暴的求助和介入机制

香港与台湾在实操流程上最大的区别是,台湾实行“责任通报制”,即所有一线人员有责任通报,否则会被罚款。而香港则主要依靠社会福利署下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作为专责单位,负责后续系列的统筹和服务安排工作。

社会福利署下的“关注暴力工作小组”,负责建议和处理在香港的亲密伴侣暴力个案和性暴力个案。在强调需采用多专业和跨界别的模式合作及协调上,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教育局、社会福利署、法律援助署、香港警务处、民政事务总署、房屋署、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律政司及非政府机构代表等。

当受暴者经由其他机构通知警方,或自行报警时,处理事件的警务人员可向疑犯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该通知书会知会疑犯,受害者对其提出的指控性质、受害人的姓名、事发地点和日期。通知书记录警方曾派员到访现场,并已告知疑犯,警方如果当次没有足够证据提出刑事检控,可警告对方如有再犯,可能会触犯刑事条例,可遭检控。

与此同时,警方可转介亲密关系伴侣暴力个案给社会福利署下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其为处理亲密伴侣暴力、虐儿和儿童监护个案的专责单位。此后,就由处理个案的社工担任个案主管的角色,为个案提供接入服务。评估受害人及/或其家人(包括施暴者)的需要后,统筹及安排一系列的服务,包括辅导、陪同受害人到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安排入住庇护中心、为受害人/施暴者/家庭成员提供小组工作服务。若是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家暴受害者情况,则通常是由当事者转介到社会福利署下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由其进行统筹及安排一系列服务,过程同上。

另外,《反暴力计划》还规定,由法庭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转介的家庭暴力施虐者必须参与该计划,以改变其导致发出强制令的态度和行为。计划包括建立关系和承担责任、控制和监察暴力行为、认识过往的暴力行为和自我认识等建立以防止重犯。社会福利署的服务统筹人员会担当与法庭及服务提供机构的联络和监察服务的统筹职责。若参加者无故缺席,违法强制令属于藐视法庭罪,可被判处监禁或罚款。

启示:明确责任主体

图片来源:https://lovepik.com/image-400909957/the-rise-of-womens-power-against-domestic-violence.html

其实不难发现,台湾和香港反家暴介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每一步,都是吸取了受害者血泪的教训;也少不了妇女团体和民间组织的长期耕耘和在悲剧事件发生时忙前忙后。我们能做的、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不要让“逝者已矣”成为平息当下悲痛的说辞,而是要谨记受害者的姓名,永不休止地拷问:为什么?为什么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近五年后,仍有警员可以以“家务事”推诿搪塞介入?为什么在暴力不断重复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责任部门介入制止?为什么在悲剧发生后,我们连一个具体的问责对象都没有?

无论是在台湾还是香港,责任主体都是明确的,即社区的“家暴中心”或是社会福利署的服务统筹人员或是警务人员等。这一点对反家暴的有效介入至关重要:只有责任主体明确,受害者的基本生存权利才不会因维持家庭虚假的“完整”和“和谐”而被牺牲掉、受害者才有机会得到系统性和持续性的救助和保障。唯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继续讨论对施暴者的惩罚和社会大众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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