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次失败的法学博士之旅

Greentea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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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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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下博士换专业的头绪

最近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就是决定转系,不再继续法学博士的研究了。

心里是有点遗憾的,因为对法律和法学一直带着仰慕的感情 ,但是这一段时间的研究和学习确实也让我认识到法学博士可能不是很适合自己。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自己的写作受到的评价非常低,所以自己觉得有必要反思和回顾一下。

法学院的大会议室,早上7点15分

我对法律的兴趣是工作以后才开始的,一方面是对国内法治改革的兴趣,这个纯属于看热闹,跟工作没啥关系,另一方面是工作中产生的对国际环境法的兴趣,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针对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开展合作的框架,这个框架的有效性是我特别关心的问题。

在开始法学博士的学习之前,在我的理解中,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两回事,因为国内法有权威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没有,所以国际关系的学者常常就会说国际法不是法。

国内法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有三个特点,当然这里说的是应然,不是中国的实然,第一是宪法的至高无上,宪法对其他法律的限制;第二是法律对政府和公民限制的区别,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第三是民法跟刑法的区别,民法主要是利益的协调,主要依靠程序的正义;而刑法具有强烈的价值导向,涉及的是所谓大事大非问题,对实质正义有更高的要求。法治特别吸引我的地方在于本质上是一个讲道理的过程。所谓法的治理,理性的讨论是对于秩序相关的决定的基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的决定,都对公众对秩序的预期产生着影响,也塑造着公众的行为。当立法或者司法的决定是基于理性的辩论中更好的那个解释的时候,社会就会向前发展。而当司法和立法活动放弃对更好的解释的追求的时候,社会的秩序就会退化。

在开始法学博士学习以前,我对国际法的理解主要还是基于自己在工作中的观察。因为当时接触的主要是成文法,不太了解习惯法,所以认为国际法更像是国家间的一种契约。 我甚至有一度认为,这种契约的特质更能反映法律的本质:独立的人在群体内为自我治理而建立的秩序。独立的人同时有独立的需要和秩序的需要,制度的建立通过独立人之间的沟通逐渐形成。更有效的秩序淘汰比较没有效率的秩序。可以看到我也联想到了经济学中“自发秩序”的概念,把国际社会想象成一个国家之间进行价值和利益交换的市场,国际法体现的是这个市场所有主体对于市场秩序想像的一种均衡。这种均衡是动态的,因为市场中会不断出现新的利益和价值。当整个市场中价值和利益的图景发生改变的时候,国际法作为这种秩序想象的均衡也会发生调整。

这种观点在看了《人类简史》之后进一步被强化。这本书里说法律、制度这些东西都不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存在于人类的想象中。书里大概是这么说的,成立一个组织就像是通过咒语来施行一个魔法,只要按照规范在合适的时间进行了恰当的表达(填表、宣誓、承诺等),“噗!”一个新的组织,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国家,就出现了。这些东西根本不存在,只有人们共同相信它的时候才有意义。

进入法学博士学习的我,没有接受过严肃的法学学术训练,对法学的学术规范没有任何敬畏,但是已经带着一堆自己的偏见。就像那个学了一堆旁门左道的杨过,在全真教始终得不到正统的承认。而且我也找到了自己的“古墓派”,就是源自纽黑文的“政策定向理论”。(这个理论有点像国际关系里的制度理论在法学宇宙的镜像。制度理论认为国家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有共同的利益,为了共同的利益,比如和平、发展、环境等可以通过国际制度来进行合作。)政策定向理论把国际法描述成国际社会伟共同价值进行权威决策的过程。我的博士题目的核心就是全球共有物的治理,对象是制定政策的国际谈判。这个理论框架方完美契合了我对自己研究对象的认识。所以我就花了点时间学习这个理论,发现这个理论其实与我之前对“自发秩序”的理解也很契合。所以就把这个理论提出的“给法学家的智识任务”融入了自己论文的框架:一开始描述问题澄清目标,然后描述和解释历史趋势,接着对未来进行预判,并提出新的行动方案。作为法学的门外汉能够这么快找到一个合适的理论,自己觉得还挺幸运的。

纽黑文学派的对法律的阐述还打通了我认知中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壁垒。纽黑文认为国际法缺乏权威性的强制力并不代表它就不是法。国际法更像是那些国内人际关系中一些被视为道德的“微观法律”,就像不成文的观看和注视的规则,排队的规则等。纽黑文认为只要一项规则让主体间对彼此的正当行为产生预期,那它就是法律,即使没有权威的惩戒,社会依然会让违法者承担后果,即使不是马上。法理学泰斗哈特在阐述国际法的概念区别了道德和法律,他认为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强制力而在于规范的内容是否具体。

但是我的论文一直没有进入到实质性的研究,就是描述和解释的部分。改理念框架那章改到崩溃。导师建议我用可持续发展来作为理论框架。我做过可持续发展教育,给劳工组织写过绿色创业的教材,可持续发展我不要太熟!所以第一版我从生态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三个角度来描述了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然后提炼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元素,接着把这些核心元素与我的研究对象的特点结合起来,拉出了论文的目录。导师看了以后说,那些东西没用,从法律的角度来写。所以我把跨学科的阐述放在一边,参考法律文献讨论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法律规范的能力。但是写出来导师依然认为与有充分参与到历史的讨论中去。我心说我这是建立理念框架,可不得建立在一些争议较少的元素上吗?但我没敢直接这么回答。我心里也是有点虚的,可能读文献还是读得不够深入,也有可能就是以前的阅读习惯导致:把握整体放弃细节,但可能法律的分析有很多是在细节中吧。被导师批评了一年多“肤浅”居然还没有摸到“深入”的门路,我也开始怀疑人生了。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喜欢的很多都是非主流的学术思想。在学习国际习惯法的时候,我被达斯普蕾蒙“作为信仰体系的国际法”的学说所惊艳,他说过国际法的很多教条都是“自我验证”的,它们之所以成为教条只是因为人们相信它们是教条。这不跟赫拉利在《人类简史》里面说得一样嘛!他还说,因此,在保持国际法体系稳定的前提下,偶尔跳出这个框架来反思国际法可能会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推进的作用。但这哥们在国际法学界被视为“叛教者”,不怎么受待见。我说好吧,又是一个“古墓派”。我也琢磨了学术流派的问题。我导师的流派是第三世界的国际法,就是从发展中国家角度对现有国际法进行批判的,而吸引我的纽黑文学派,曾被批评为经常给帝国主义政策背书,我一想起这两个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心里也直发毛。

总之论文进度不好,法学院给我判了个死缓:三个月按照导师的要求完成三章,不然考虑劝退。我之前一直感觉还挺好,因为我要写的议题我自己很了解,然后入学以来也发表了一篇文章,还有两篇在编辑手里,一篇手里的也完成了初稿(不过都不是法学的)。法学院的这个判决基本上就是按照导师对我年度进展报告的评价做出的。接到这个判决的时候我想那我可得抓紧了,得尽可能走捷径,所以我第一时间又回去看导师给我的范文。

我仔细看了导师之前指导的的一篇博士论文,说的是孟加拉国的本地渔业法和政策。大致就是说孟加拉国渔业没管好是因为法律没有采纳国际先进标准、实践和方法。所以最后结论就是孟加拉国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改革。看完我惊呆了,这不就是教条主义吗?当然他也做了产业政府民间组织的访谈,但是看到结论我还是很吃惊,因为完全不讨论经济社会背景,采用同样政策需要的成本政府是否负担得起。但人家就写的就是法律的论文,只要看法律就好了呀!我又看了同门师妹的论文的,讲的是自然能否具有法律人格,也是完全不考虑应用的。还想起了另一位同门师妹的论文,写的是南极,也是完全不考虑政治现实的。想到这里,我想我还是拉倒吧。因为我的研究思维完全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的,对我来说事实永远比观点重要,这个思维模式可能真的不适合法学。导师之前提出过转系的建议,我当时还想哇他这是要抛弃我吗?现在看来他老人家真是有经验且为我着想。

现在已经做出了转系的决定,原来的副导师是自然科学学院的,他同意来做我的导师。当然还有一个过程,但我现在已经没有惶恐、怀疑或者愤怒了,心里主要还是感恩,导师们和学校其实都给了很多支持,至于法学写作没达到标准到底是我不够努力,水平不够,还是缺乏专业训练,还是思维和表达固化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抓紧时间完成赛道切换,尽早按照学术规范完成论文,法学也好,自然科学也好,在PhD里面都算是P。同时,经过这一年半的法学阅读,我对纽黑文的国际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想我也还会继续学习下去,论文中应该也会用到相关的方法。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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