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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險不保 買保險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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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存在的價值,是為客戶轉嫁風險、減少損失。而現實中,買保險這件事本身就存在風險,比如,買了一份缺乏保障的保單,聽起來難以置信,而筆者就目睹過類似事件。若不是潛在投保人火眼金睛,臨簽約前稍多留意,就發現這是一份無法提供所需保障、白白花費冤枉錢的保險。

此案中,潛在投保人是新時代環球基金旗下的香港公司(化名“NEW ERA公司”),持有位於香港上環一棟甲級商業大廈的高層全層物業,受讓了由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轉讓的位於電梯內部的一套拍卡系統。考慮到電梯為大廈公共場所,存在一定公共安全隱患,故NEW ERA公司擬為這套拍卡系統購買「公眾責任險」及「財產全險」。

經向熟悉的保險代理人諮詢報價,保險代理人提供了相關保險產品。而引發爭議的,正是這其中的「財產全險」。

顧名思義,“財產全險”是保障承保財物非因保險單列明之除外責任情況下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引致的物質損失或損毀。財產全險並非一切風險都受保,還設有除外責任(包括不可避免的損失如損耗、折舊等)。

經研讀保單條款後,NEW ERA公司發現人保的這款“財產全險”產品,在保單列有一項不保條款:“對於因自身超速、過壓、短路或自熱而造成的任何電氣設備、儀器或裝置的損失或損壞,保險公司概不負責。”

NEW ERA公司表示很不解:拍卡系統是一種電器,電器較大的風險正是來自於自身損壞造成的損失。若保險公司將之列為「除外責任」。那麼,對投保人而言,買這份保單的價值何在?何況保費不便宜,每年3589港元(需按年續保),而保障金額僅約160萬。

考慮到全港大概有12萬保險代理人,NEW ERA公司目前正聯繫其他保險代理人,相信能找到價格公道、能為投保人提供切實保障的產品。

經歷此事後,筆者提醒其他潛在投保人,要做個精明消費者,必須重視保險合約,雖然合約中密密麻麻苦澀乏味的條款,看起來讓人有頭皮發麻之感,一旦出事,保險合約則會發揮巨大作用。最終能否保護投保人的權益,還取決於保險合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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