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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結果不如預期 徐國堯:司法幫行政機關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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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真的蠻沮喪,經過八年抗戰,司法沒有還我公道,還幫行政機關說話。」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落寞地說著。

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6月24日下午司法院憲法法庭針對「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以及「徐國堯免職案」進行宣判,分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9號及第10號判決內容。「徐國堯免職案」主要針對徐國堯遭免職的狀況,提出兩項釋憲討論。包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是否違憲,以及行政機關做出免職處分是否違反《憲法》第77條,進行相關探討。

本次宣判由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判決結果顯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並未違憲,至於行政機關做出的免職處分否有違憲疑慮?憲法法庭表示「不予受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副主任呂政諺指出,所謂「不予受理」代表大法官認為該討論跟本案無關,不會針對違憲與否做出判斷,形同現行法律仍然有效。面對本次釋憲結果,呂表示相當失望,後續也會持續推動相關保障。

5年釋憲路漫漫  8年免職路更艱難

徐案起因於2012年,徐國堯在高雄發起全台第一場「守護消防大遊行」,當時提出合理工時、非消防專業業務回歸、制訂消防人員人事制度法規三項訴求。未料遊行後徐遭高雄市消防局秋後算帳,更在2014年9月,因當年度陸續被密集懲處42支申誡遭解聘,也讓徐國堯步上漫長的司法救濟與消防員勞權改革之路。

尤其徐案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該法不僅適用警察人員,也適用消防人員相關考核績效。該法指出倘若警察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其遴任機關等應予以免職。然而對比一般公務人員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的考核與獎懲將進行「年度總計」,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兩大過者才會予以免職處分。

徐國堯認為上述法律違反民眾服公職等權利,且行政機關的免職處分恐違反憲法第77條規定,也就是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理應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徐案也應遵循該法進行相關審理與討論。徐國堯從2014年遭免職後也展開行政救濟等途徑,並在2017年提出上述釋憲申請,無奈仍未得到違憲結論。

尤其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呂政諺指出大法官並沒有認為該法不妥,並認定警察人員屬於較特殊的勤務,因此與一般公務人員相比,必須給予更嚴格的標準。「但是本案最重要的問題是──徐國堯是『消防員』,之所以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是因為國家沒有制定消防人員人事條例。」

呂認為對於徐國堯以及其他消防員而言,即是被迫沿用不合理的制度。尤其相關論述內容,律師團已在今年三月言詞辯論庭時向大法官提出,然而大法官並沒有進行更深入的回應與討論。

釋憲結果不如預期  徐國堯:消防隊想救大家而我想救消防隊,我並沒有錯

「這場訴訟我輸了,並不是我一個人輸而已。」

徐國堯指出,本次釋憲結果也代表著未來全國警察、消防人員可能面臨綁手綁腳的狀況,甚至當行政機關惡意懲處基層人員時,仍無需經由司法審查程序。他強調當前消防員與吹哨者的景況仍然嚴峻,相關工時改革也未落實,他呼籲消防員不要認輸,持續努力才能替未來的消防員打造更好的職場環境。

徐國堯也感謝從2012年遊行陪伴至今的高雄市消防員張家偉,即便面臨打壓危機,仍然不忘堅持到底並持續為他聲援。

「當時我們很真誠地相信這是個真正民主法治的國家。」張家偉提到,當年遊行結束至今,徐國堯即便遭免職仍不忘力爭權利,甚至爭取到釋字785號,近年讓不少公務人員遭受行政處分時可依法提起相關救濟。

然而徐國堯本身竟無法自救。他也痛批,自從徐國堯遭免職,引發高雄消防員的寒蟬效應,大多只能對行政機關歌功頌德,難以進一步提出異議爭取權利。記者會上張家偉難掩失落,他一度激動落淚、雙手握拳。

高雄市消防員張家偉(右)

消促會會員代表楊適瑋也痛批,此宣判無疑是讓行政機關權力無限膨脹,甚至可以讓高層變本加厲懲處基層人員。尤其憲法法庭中,大法官提及目前已有釋字785號可進行相關救濟,因此沒有違憲等疑慮。然而事實上徐案已窮盡各種救濟手段,最後才提起釋憲,楊反問:「這些程序徐國堯都用過、審理結束了,怎麼可能再重新審理?」

楊適瑋強調,此次判決結果無疑讓徐國堯變成法律灰色地帶的犧牲者。再加上大法官強調,司法權無法介入行政權,對此楊適瑋深感不滿,他指出眼前的徐案即是遭行政權影響、犧牲的狀態,大法官竟然沒有看到行政機關惡搞基層的事實。呂政諺也表示,過往行政機關高層掌握的權力過大,因此希望透過本案改善徐國堯困境,進一步保障更多公務員,讓更多公務員願意在體制內勇敢說真話,無奈判決結果並不如意。

雖然對判決結果深感失望,徐國堯仍感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律師邵允亮,以及家人的陪伴與各界的支持。他表示,未來日子還是要過,他也會繼續努力。「消防隊想救大家,而我想救消防隊,我並沒有錯。」歷經八年免職之路,徐國堯很清楚,這個世界仍需要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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