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其實,如果年薪本身高的話,也不用特別羨慕別人有好幾個月的年終,那為什麼會對年終這麼嚮往呢?因為就是喜歡額外拿到獎勵的感覺!!
那麼,如果別人家公司都有年終,我都沒有,會不會想知道公司是不是一定要發年終呢?這就要先釐清公司發的年終獎金的性質~
工資的一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的定義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在解釋是否為工資的時候都是扣緊這個核心概念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那要怎麼判斷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呢?
可以從僱傭契約的約定內容得知,例如契約有約定「保障年終2個月」,那麼就可能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因為是服勞務的對價。
恩惠性給與
在僱傭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條文),獎金(包括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等等)並非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而是一種恩惠性給與,那麼雇主自然可以決定是否發放。
勞基法第29條
勞基法第29條(條文)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一條在性質上,並不是在指年終獎金,而且對於如何發放,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要再看個案事實和雙方約定而定。
參考資料:年終獎金有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