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流程的矛盾
由於要開餐廳,所以又開一間新的公司,雖然都不是第一次開公司了,但仍是覺得當中的過程有點麻煩,而且有點矛盾,我聽說過,作為一個自由貿易的城市,香港開公司是比較容易的,但還是有一些奇怪的地方。
為何要開公司?因為交稅比較便宜,而且可以扣除開支,如果要做生意,當然要開公司。一般來說,香港的公司類形分為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主要差別在於無限公司較容易成立,也不需要核數,不過責任體是東主自己,就是說欠債之類的東主要自己承擔,至於有限公司較難成立,也需要每年核數,但如果有任何經營困難,除非另外簽了擔保協議,否則把公司清盤就行了,股東不用承擔責任,所以一般我們都開有限公司。
但如果公司需要租用一個地方,例如是辦公室或店舖,在開公司、租地方、開銀行戶口之間,就有一個奇怪的流程矛盾。首先開公司是需要在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一個商業登記,商業登記中需要你的公司名稱及公司地址,那就是說我需要在申請商業登記前就先租好地方了,然而租地方又有一個麻煩點,一般在香港租用地方需要二按一上,即兩個月按金及一個月上期,看你租的地方多貴,但基本上幾十萬港幣是肯定的,而當我要繳付這一個數額時,個人銀行是比較麻煩,因為會被銀行調查,而且幾十萬不是小數目,通常都一定是幾個合夥人合資的,那麼沒有銀行的時候,錢放哪裡?某一個人的銀行?涉及到信任問題,也會被銀行調查,那麼現金呢?又有誰想存放著幾十萬現金?放哪裡?
那麼為什麼不先開公司銀行賬戶呢?因為開不了,開公司銀行賬戶是最麻煩的事情,首先你要先有公司,有公司地址,還需要一兩個月的時間才能開設,也就是說如果是新公司,第一間店,我根本沒有機會以公司賬戶去租店。
開公司要有公司地址,租公司處所需要一筆足以被調查的資金,然而開設銀行戶口又需要有公司及公司地址,真的十分矛盾。
那我們通常如何處理?有人會先用住家地址開公司,因為這個是許可的(很奇怪,對嗎?)現在也有很多虛擬辦公室可以租用地址,直到你真的有了自己地址後就可以申請更改地址,但這個方法不好,因為更改地址要收費,而且銀行不一定接受住宅或虛擬地址,所以更多人就只好犠牲一名合夥人的個人賬戶掌管初期資金,先以個人名義租用地址,直到申請到公司後再跟業主更改合約,再等到銀行開設後再把資金搬回去,當保管好支出單據,就算個人銀行調查你,基本上也很好解釋。
只是,我覺得整個流程真的很矛盾,難道就沒有更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