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還是一個民運老炮
“普遍選舉!”“直接選舉!”“省長民選!”“縣長民選!”從速召開人民制憲會議;用直接選舉法和普通選舉法;代表不得兼官吏與軍職。
聽到看到這些,你會猜想,這是誰呀?中國內地的刺頭新民運人士,還是流落海外的老民運?都不是也,提出這些主張和要求的,是被所有民運人痛斥的專治暴君毛澤東。年青時的毛澤東不僅年思想上前衛民運,組織能力也很強,在一百多年前,1920年10月10日雙十節,毛澤東在長沙組織了萬人,冒大雨召開“民辦自治”的請願大會和示威遊行,遊行隊伍高呼的口號就是直選、普選。還有一點至關重要,代表不得兼官吏與軍職,一百多年前,毛澤東就清楚地提出,權力之人不能混權,這是權力分立的大前提。握有權力的人身兼兩權,權力分立就是空談了。
“凡人有權,其不倒行逆施者亦鮮矣,且必盡其權之所能至者而為之……將欲使之無倒行而逆旅,則自人情物理言,凡立一權,不可不更立一權焉,以為之限制。是故法制之成也,宜使凡法所不責者莫之強也,凡法所不禁者莫之奪也。”這是清末嚴複翻譯一個法國人的著作,當時譯成的書名是《法意》。
這段原文,張雁深先生譯成的白話文是: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我們要有一種政制,不強迫任何人去作法律不強制他做的事情,也不禁止任何人去法律所許可的事。是的,這是張先生翻譯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撰寫的《論法的精神》中的一段話。
另一段廣為學者們引述的名句:“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則一切便都完了。”嚴複的《法意》則是 “其治皆真專制,雖有粟且不得食,國群自由雲乎哉!”權力混合就是“雲乎災(哉)”。
許多人認為毛澤東沒有接觸到西方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所以才搞了“雲乎災”的混權。這些人多半是沒有埋頭讀書,只停留在道聼塗説,說白了,就是口嗨。學者撰寫的歷史書中記載:1912年7月後的半年時間裡,毛澤東到長沙的湖南省立圖書館自學,借閱的書籍就有嚴複翻譯孟德斯鳩的《法意》,現在書名譯成《論法的精神》)、還有盧梭的《民約論》,即《社會契約論》。由此可以看出,毛澤東接受過西方啟蒙共和分權不能混權、普選和直選的思想觀點,並曾經以此作為政治綱領組織過群眾抗爭,思想與行動合為一體,冠以中國民運老炮,名至所歸、當之無愧。
如果現在的中國新民運分子還不服氣,再給你們舉出實例來說明。1920年毛澤東在長沙搞民運的26年後,1946年1月10日—31日,政協會議在重慶召開,此次會議的參加者有國民黨代表8人,共產黨代表7人,民主同盟代表9人,青年黨代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總共38人。這次政治協商會議經過激烈的鬥爭,終於通過了和平建國綱領、關於軍事問題的協議、關於國民大會的協議、關於憲草問題的協議、關於改組政府的協定等五項協定。
1946年1月31日,老政協國共等五方妥協達成《修正“五五憲草”之十二項原則》:第二項,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職權等於民主國家之議會議會,表明立法院是議會,國家議員,是直接選舉產生。第三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由各省級議會及各民族自治區議會選舉之。表明監察院人員來各省議會。第八項,省長民選。這幾項,放在當今,夠雷吧。而且經毛澤東首肯,中共同意上述“五五憲草”十二條行政、立法、司法、監察權力分立,直選、普選的原則,並委託在重慶的代表團正式簽字,表示認可。
可以肯定地說,毛澤東在1949年之前,一直堅持以下三點:第一,行政、立法、司法權力要分開。第二,掌握權力的人員不能混權。第三,直接選舉和普選,國家議員、省長是要民選產生的。如果要是在放在當今,劉曉波先生的諾貝爾獎,都得讓毛潤之先拔頭籌。所以,中國民運的小字輩們,先多去踏實地讀讀書,再出來談談“大訴求”。相比來說,實事求是地分析下,劉曉波搞的“貳零零八憲章”比之毛潤芝共和分權、直選、普選思想,還是短了一截。
我最後調侃一下,能被冠以中國民運老炮的人,要具備三個條件:一要有發動民眾的思想和文章,隻言片語的、幾句口號的,不能算啊。得是自己撰寫出來的,不是秘書編的啊。有自己撰寫成書的,僅這一項,就能把不少人士刷下去。二是要有過組織民眾的行為,符合這項的不在少數,但能夠上第一項的,沒幾個。第三就更難了,大頭像得印在流通的貨幣上。具備這三項的,中國只有兩個人。第一個是國父,孫大炮,《孫中山文集》有三卷。第二個,就是毛澤東吧?美國有幾個?好多啊,林肯是一個,民治、民有、民享的精句,再加5刀樂的紙幣。華盛頓、傑裴遜、富華克林、亞當斯夠資格吧。您認為呢?嚴肅的話題,給您帶來歡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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