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讨厌的镜头:从《给十九岁的我》得奖想到的
第41届香港金像奖开奖,最佳影片花落争议影片《给十九岁的我》。此片跟拍名校英华女学校几位女生的成长生活,在去年的第46届香港国际电影节(HKIFF46)上首映,今年2月2日正式上映,口碑极佳。然「私隐风波」旋起,影片一夕转遭观众唾弃。引述《星岛日报》的报道:
……在2月4日晚上其中一位主角阿聆向杂志投万言书,控诉片方及校方不重视学生意愿、忽视学生私隐。阿聆表示在前年12月的校内放映场后,校方提出参加电影节、包场放映等要求,她当时已经坚决反对,并要求删除自己的片段,不过导演等以已过电检为由拒绝。阿聆亦重申:“我从来没有给予公开放映的consent。”……阿聆更因《给十九岁的我》公映一事情绪受到困扰,需要向“心理医生”求助,专家亦认为以阿聆的情况,电影并不适合公映。
另一主角阿佘亦向杂志投诉其中一场食烟画面,是团队以“狗仔队”形式偷拍。在《给十九岁的我》中几位女学生在中三、四时,明言拒绝拍摄,张婉婷却仍容为“反叛”,阿佘亦并不认同。
©《星岛日报》,2023-04-17
一时间骂声鼎沸。于是,2月5日,导演张婉婷代表片方宣布次日起该片停止公映。此时该片上映仅四天。对这一争议的事实细节,我没有太多的兴趣去了解。读者有意,网上有许多资料供你过把侦探和法官的瘾。但此片戏剧性地成为了一部「看不到」的「最佳影片」,确实让人疑问艺术作品,尤其是影像作品的著作权,与其被摄者的肖像权及隐私权等人格权之间的边界何在。
我会想到法国摄影家马克·吕布(Mark Cohen)著名的摄影作品《暴怒的男人》(Flinching Man)。摄影家在街头拍照,惹怒了被拍的路人;暴怒的男人上前挥拳相向,而马克·吕布则用他标志性的腰平机位拍下了自己被殴的一瞬间。
这幅照片有不少可说。比如马克·吕布令人可叹的摄影师本能——被打的瞬间,他下意识的反应不是保护自己,而是按下快门,即便这意味着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中亦所不惜!再比如摄影这一行为与被摄对象的互动:在这幅照片中,作者的拍摄行为毫无疑问地参与到了画面捕捉的「事件」当中;虽然未出现在画面中,摄影师却毫无疑问地「在场」——不是取景器后的一双冷眼,而是在那里的一具血肉之躯。
但对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被摄者用挥拳的动作,最明确无误地表达了一个意思:他——不——同——意!
他不想被拍摄,不想自己的身影出现在胶卷上。他可能不知道马克·吕布是谁,当然,也不需要知道;对他来说,这只是一个无礼的、以镜头冒犯了自己的人。尽管最后的照片中没有拍到男人的面容,但他要是看到这幅照片被到处印刷,一定不会高兴的吧。
如果马克·吕布是位谦谦君子,非常尊重别人的隐私和肖像权,那么这幅作品也一定不会出现在摄影学的教科书上。但幸运或者不幸的是,他恰恰是一名以侵略性著称的粗暴的摄影师,常常在街上怼人拍完照片后扬长而去。
日本的摄影家濑户正人早年也有地铁偷拍系列《Silent Mode》蜚声艺坛,却导致日本立法要求手机相机必须有快门声,以避免静音偷拍继续猖獗。
我说这些不是为了给《给十九岁的我》这部影片辩解:黑白照片不同于纪录片,街拍不同于跟拍,20世纪60年代也不同于21世纪20年代。两件事的情况千差万别,没有太多可比性。我只是好奇,作为「艺术伦理」(这个词在今天被报章和学者理所当然地使用着,但我却怀疑它的存在与否)的一条规则,被摄者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被尊重?
难道每个进入画面的人都要签一份《同意书》吗?不现实。只要被摄者不同意,就不可以吗?那么马克·吕布的名作,是否应该被"cancel"呢?
我不知道答案。
但这多少提示我们:影像的摄制有内在的「窃取」之特性。镜头不可避免地指向不属于摄制者所有的更广阔的世界和人,将它们制作为摄制者的「作品」。这一可以被称为「重现」(reproduce)的动作,即是摄制者将外界事物「窃」为己有的过程。按下快门的人尽管拥有作者的身份,现实中却不得不考虑他人的感受。从这个意义上说,影像这种媒介,尽管在制成后成为了看似独立的「作品」,实际上仍对它所涉及的现实世界的那一部分(所摄入画面的人和事物)存在藕断丝连的依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