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姦殺命案之感想
IPFS
作案前會埋伏,使用工具增加成功機率,殺人會棄屍,還為了減輕刑責謊稱沒有性侵。這哪裏算有精神病?台灣應該加強精神鑑定對司法的作用,別再輕判這類自稱是精神疾病的重型罪犯,才能彌補挽救台灣的司法和國際形象。刑法19條可能也要修改,讓它不要有漏洞。像精神病不服藥,或服毒喝酒導致的犯案應該都不能赦免或輕判,管他是不是為了犯案而不吃藥或服毒喝酒。
台灣司法要還給人民ㄧ個安居樂業的環境,我們沒犯罪的人的人權難道比罪犯還微不足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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