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間的金錢關系
前兩個禮拜跟台南朋友閑聊。朋友的朋友因為女兒來台南上大學。拜托她在大學擔任教職的先生,幫忙找份打工機會。媽媽自己二十多年前以半工半讀的方式念完大學, 很是自豪。所以雖然經濟寬裕沒問題。為了訓練女兒獨立長大。堅持要女兒打工賺自己的生活費。
我跟朋友都不是很贊同。
不知道這個媽媽是不是看了太多雞湯文: " 父母就算有錢,也要苦養孩子, 這樣孩子才能夠成長,感恩, XYZ..." 每次看到這種文, 臉上只有三條線。
如果家境困難,孩子要靠自己打工, 當然沒話說。 碰上了就是這麽回事。靠自己想辦法解決。
但父母明明可以支撐。卻打著要讓孩子學習獨立的名義,逼迫孩子。孩子又不是傻瓜。需要父母照顧的時候,你不肯溝通和顧慮孩子想法。而是固執孤立獨行。傷害的感情要再彌補非常困難。
朋友補充說,台灣打工機會真不是那麽多,現在工資也很低。為了賺生活費,犧牲太多大學生活體驗。 加上, 如果打工無助自己課業內容,也是浪費時間。
沒想到今天滑文,又看到類似內容, 大意是父母突然要求19歲的女兒負責自己大學學費,四年40萬台幣。女孩在網上平台發言抱怨 。被討論的很熱烈。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這裏就不多說了。有趣的是, 社交群體上有位讀者發表意見。強調德國同事說, 在德國16歲的小孩就要離開家裏,自己獨自居住。
看著臉上也是三條線。
當然, 在德國有可能16歲的孩子離開家裏,在外面單獨居住。但他遠遠沒有謀生能力,可以負擔房租,水電以及生活費。
為什麽孩子不跟父母同住? 可能狀況如下:
孩子屬于難教養。父母無能為力。又或者家庭功能不再,父母無法盡到管教責任。為了不讓孩子流落街頭,自暴自棄。通過社會局和社工協調,孩子搬去青年教養中心。(社工帶領幾位青少年一起生活)
或, 孩子因為學習手藝/職技緣故,出入不便, 搬到學校附近。 德法規定, 父母有責任支付孩子的生活費以及學習費直到孩子第一個職業訓練結業。
來自網上法律常識:
父母仍然負責18歲以上的子女撫養費-- 父母提供撫養費的義務並不因子女成年而終止。德國民法典 規定,父母有義務確保其子女的生活,直到他們能夠自立。通常情況下,直到孩子第一個職業訓練結業。因此,如果孩子雖然成年,但是仍在學校學習或培訓,父母必須繼續支付撫養費。如果一個孩子由于殘疾或疾病等原因無法養活自己,那麽在年滿18歲後,獲得撫養費的權利將無限期地持續下去。 從18歲開始,父母需要支付多長時間的撫養費? 一般來說,在孩子完成第一次職業培訓之前,必須支付撫養費。就學習而言,標准學習期為支付義務的期限提供了一個准則。然而,孩子們可以超過標准的學習時間 ( 例如大學一般四年畢業他唸五年也行 )。 雖然學士學位被認為是第一專業資格,但孩子仍然有權獲得碩士學位的撫養費。這至少適用于碩士學位建立在學士學位基礎上的情況。然而,父母不再需要資助後續的博士學位。 即使在前三個學期改變科目或改變專業,也不會危及從18歲起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權利。 同樣地,允許合理的退學和轉為學徒制。 不存在一般的培訓或出國留學的權利。但是,如果父母同意其子女在國外完成培訓,他們必須承擔額外的費用。
前陣子跟朋友閑聊聊到類似話題: 父母子女之間的金錢關系。
朋友姪女工作6- 7年,職場順利, 和先生同屬高薪階級, 也在昂貴地段買房子。
偶爾回家跟父母一塊出門吃飯,或是旅行度假 ,姪女不會把錢包拿出來付。 反而是兩個經濟還沒獨立弟弟偶而跟爸媽搶付。
讓父母覺得有點心寒。 因而跟親戚抱怨。
我說,可能孩子就是自我為中心的個性。有可能,從小到大,享受被父母寵愛。如果父母不開口,沒察覺。
父母心裏不舒服,甚至還跟外人埋怨, 這就是父母的問題了。
父母大可開口要求女兒分擔。 不好好說清楚。 在背後埋怨,實在不理智。
幾年前幫老大搬家。之後用餐,她堅持要付,就讓她付了。如果她不付,我們心理也不會有期望或疙瘩。
上大學時說好每個月生活費給到碩士畢業。等開始工作就得自食其力。最近計劃研究所結束, 去台灣密集學習中文六個月。 有得到一份獎學金。 不足之處, 靠之前學校打工還有實習積蓄補。
我們認為,認真學習中文值得獎勵 , 再補六個月的生活費。
老大很驚喜,雖然有錢。但是我們這麽大方認同, 也很高興。
重要的是, 父母子女沒有任何一方把互相的饋贈視為 理 所 當 然。而是 感 恩,珍 惜。那會減少很多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