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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崇事件--发小向我透露我父亲知道的沈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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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文章转载(摘选有改动),作者刘晓东

原文链接 http://mjlsh.usc.cuhk.edu.hk/Book.aspx?cid=4&tid=2980

小甲说:“我是这么问你爸的。我问他,刘叔叔,你与沈崇这么熟,难道就没问她四六年那件事儿?你爸说,问了,沈崇也告诉他了。你爸还说他们确实很熟,文革时一起挨斗,一起劳动,关在一个牛棚,是推心置腹的朋友。所以,沈崇告诉你爸的那段经历中的一个背景情况是外界有所不知的: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圣诞节前一天,她的男朋友跟她分手了,这对刚十九岁的沈崇打击巨大。她和她的男朋友都住在八面槽附近,她住在甘雨胡同的亲戚家,她男朋友住在斜对面的锡腊胡同。那天下午,她去男朋友家谈判不成,悲恸欲绝地走出锡腊胡同,却没回家,一直混混沌沌地往王府井南口走,王府井南口往东一点是‘亭台电影院’,她走进电影院看了场电影,出了电影院,还是止不住伤心,还是没回家,又混混沌沌地沿着长安街往东走,快走到东单公园时,遇到两个美国兵,一下子搂住她,她惊叫起来,旁边有人听到便跑去报警,两个美国兵拥着她往避静处走,走到一个叫作“跑马场”的地方,这时是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晚上八点。两个美国兵把沈崇按倒在地,另一个美国兵离开了,只有名叫皮尔逊的美国兵与沈崇在一起,而且在一起达三个小时,他们在这三个小时之间一共发生性关系三次。美方在1947年一月初开始审理这个案件,而且是多次审理,最后撤销了对皮尔逊强奸案的指控,因为沈崇身上没有任何暴力的痕迹。”小甲抿口酒继续说:“也就是说,沈崇刚开始不愿意,可是后来又愿意了。”我想了想问到:“你说的沈崇刚开始不愿意,后来又愿意的结论是我爸的原话吗?”他说:“你爸告诉我这事都快过去四十年了,我不敢说是他百分之百的原话,但你爸就是这个意思。当时我是个毛头小伙,连女朋友都没交过,完全不懂你爸说的女人的这种感情变化。后来岁数大了,我明白了,当时沈崇刚被男友甩,心里别提多难过了,别提多需要安慰了,突然有个美国男人对她温存,而且陪她三个小时,她自然会倒向他的怀抱。这三个小时,沈崇心理产生复杂的变化。另外,沈崇是大家闺秀,会讲英文的。”我说:“是啊,她那时最需要有人听她诉说,两人在一起三个小时,哪个强奸犯会在现场三个小时等人来抓?”

小甲走后,我去网上又仔细读了一遍谢泳的一个演讲稿,名为“个人遭遇如何成为公共事件--以1946年发生的沈崇事件为例 ”,这篇讲演稿的第五部分非常详细地讲述了美国最近解密的沈崇一案的调查报告。其中有一段非常有力地证实了我父亲的“沈崇开始不愿意,后来愿意”的分析判断。我把这段摘录如下:

“据法庭记录显示,有数名宪兵到了中国警察逮捕被告的现场。他们作证说在现场被告用手臂搂住原告,原告显然是同意的。一个证人作证说,被告和原告试图一同离开跑马场,另一个证人作证说他认为那个中国姑娘看来‘完全放松’,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过的样子’,而是‘对整个事件表现平静’。”

演讲稿最后结论说:“对撤销皮尔逊强奸案的判决,当时国内反映非常强烈。但许多研究国际法的学者认为,虽然在道义上这很不公道,但不能说这个案子不合法,因为美国法律是非常严格的,也是独立的。”

再下来,我想说说我自己所知道的沈崇。我在网上看到有证实沈峻就是沈崇的文章,言之凿凿,像是了不得的大事。在我眼中,沈崇只不过是个邻家阿姨,我们姐妹都叫她沈峻阿姨。

沈崇后来改名为沈峻,嫁给了画家丁聪,夫妻感情笃深。沈崇在北京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简称外文局)工作,与我父亲同一个工作单位,七十年代时又都住在外文局宿舍,是近邻。文化大革命中她与我父亲同在牛棚劳动,结为患难之交。

七十年代时,她晚饭后散步经常来我家小坐,与我父亲聊天。我的印象,她身材高挑,性格开朗豪放,更像北方人,是个大大咧咧没有心计的文化女性,从下面的一件小事就能看到这点。

七十年代初的一天下午,她手拉着一个四五岁的大眼睛小女孩来我家,正巧我爸妈都不在家,只有我和我小妹在家,小妹不知在厨房忙什么,我陪着沈峻阿姨在客厅有一搭没一搭地说话。聊了一会儿,她站起来说:“你爸妈都不在,我走了,改天再来。”我家在一楼,客厅大门就对着院子,我便送她一起走到院子中,又站在院中聊起来,这时我小妹端着一个小碗跑出来,说:“沈峻阿姨,我刚煮好枣,给这小孩儿吃几个。”说着就把一颗枣放进小姑娘嘴里。那时我刚二十出头,我小妹比我小三岁,哪里知道给这么小的孩子吃枣有危险,小孩不懂吐枣核儿,沈峻阿姨也完全没有这类生活经验和危险概念。我蹲下来对小姑娘说:“吐核儿,吐核儿。”结果小姑娘把枣肉吐在我手里,把枣核咽下去了。沈峻阿姨还笑着说:“啊呀,你怎么把枣核儿咽下去啦?”我小妹又拿起一个枣放进小姑娘嘴里说:“这次可要吐核啦。”小姑娘又把枣肉吐在我手中,把枣核咽下去了。我赶紧说:“不能再给她吃了,她不懂吐核儿。”我觉得问题有点严重,可是沈峻阿姨却拉着小姑娘一边走一边不痛不痒地说:“今天你吃了两个枣核儿,今天你吃了两个枣核儿。”

文化大革命时,外文局的形势非常复杂,批斗知识分子非常残酷,在一年之间就连续发生四起自杀事件,有的知识分子为自保而乱咬他人。爸爸说,沈峻是个好人。也就是说,她文革中没有伤害过任何人,爸爸也为自己在文革中的表现自豪,人以类聚,所以他和沈峻成为推心置腹的朋友。

听了小甲的透露,我为沈峻阿姨对爸爸的信任而感动。今天他们俩都已作古,我想,为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真实性,他们都不会责怪我写出这个历史事件的不为人知的背景情况的。

三妹于芝加哥家中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附录:

原题:个人遭遇如何成为公共事件

——以1946年发生的沈崇事件为例

作者:谢 泳

五、沈崇事件档案在美国解密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审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记录已经解密。据现在美国的周启博先生介绍,当时沈崇案由军事法庭审理,案卷存军方档案库。因涉外国公民,管外交的国务院也有相同的一套案卷。他从国家档案馆取得国务院这套案卷的复制件,全部为英文记录,共150张。因年久有些词和字母不太清楚,需从上下文猜出。

据周先生介绍,沈崇事件发生以后,1947年 1月6日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加强师)司令下令于中国北平第五海军陆战队司令部举行审判,前后经过多次审理。

当时法庭组成情况是:

1、律师开场白。2、有关人员,法官和记者入庭,宣誓。3、提出控告。4、辨方抗辩。5、控方发言结束。6、辩方发言结束。7法庭调查结果。8、判决。同时法庭还出示了相关证据:

1、黑板上地图的照片。

2、手套的描述。

3、1946年12月24和25日气象纪录。

4、1947年1月13,14和15日气象纪录 。

5、大衣的描述。

6、内裤的描述。

7、上衣的描述。

最初对皮尔逊的控罪共有五项。 控罪1:强奸。控罪2:企图强奸而攻击。控罪3:自愿性行为。控罪4:有害秩序和记律的行为。控罪5:可能损害士气风纪的不道德行为。

1947年1月7日,对案件中的控罪3和5 及说明予以撤销。1947年6月11日军事法庭审判皮尔逊案的审判记录显示:控罪3和控罪5已经撤诉;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无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决降为列兵军阶,监禁十五年, 受不名誉退伍和其他有关处分。下令审判的有关当局已经批准了审判过程,调查结果和判决。

据档案记录显示,原告是19岁的在北平国立大学读书的学生。她的证言内容如下:

强奸发生的那天晚上,大约8点,她一个人沿公共街道走向亭台电影院。在照明良好,行人众多的街上,被告和另一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普利卡德)忽然一左一右把她挟持,“护送”她走向与她目的地几乎相反的方向,穿过一个狭窄的街区(那里显然有树),到了东(长安)街,又穿过东(长安)街,走了约60码,进入一个叫作“跑马场”或“阅兵场”的地方,到达“南墙”(前奥地利公使馆墙)附近的一个地点。根据原告所说(被告和他的同伴都没有这样说),她喊叫了一次,此后她的嘴就被捂住了。她反抗却没能挣脱。到达墙边时,被告和普利卡德强制她倒在地上。因为她反抗,所以两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要合力才能按住她并脱掉她的内裤。然后被告趴在她身上,尽管她反抗和力图并拢两腿,被告还是完成了性交行为。原告看到手电光束后喊叫,但她的喉咙马上被扼住了。为引起注意,她挥舞在她身旁的她的白色内裤。显然是怕引起别人干涉,被告沿着墙“拖”她向东走,紧抓住她怕她逃脱。被告再次试图性交,她激烈反抗使被告未能得逞,她又看到手电光,但她因怕被告杀她,没敢喊叫。被告带她绕过墙角向南,到达检阅台,在那里她从被告手中挣脱,随即又被抓住。在检阅台附近,在离交通繁忙的哈德门街约80到90步的地方,被告再次性交进入原告身体获得成功。原告因与被告挣扎多时已经筋疲力尽。她又喊叫了一次,并挥舞她的衬裤。这时有8个中国人,带着手电和枪,来到现场察看发生了什么事,救了原告。一辆宪兵巡逻吉普把被告和原告带走。

据法庭记录,一个中国军队人员是原告的证人,他作证说:在事发那个晚上 8点左右, 他看见两个海军陆战队员在亭台电影院附近“带走”一个姑娘。 她在哭,“声音不响也不太弱”, 但她什么话也没说。他没有进一步调查就回他的总部去了,把此事告诉4名中国军人。

这个证人由这些中国军队人员陪同,其中两人有手电,来到离领事馆南墙边一个位置约20尺处,在那个位置有一个海军陆战队员和一个姑娘在地上,一人在另一人身上。第二个海军陆战队员站在离地上的两人约2尺处。不但这个证人,而且他这一组人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听到任何喊叫,也没看到任何挣扎。这组人中有一个听到女人哭泣,其他人没听到任何声音。这5个人被站在旁边的并没带枪的海军陆战队员赶走了。过了一会,又有两个带枪的中国人加入这组人,现在这组人共7个人,他们又往回走,只到了那条街,又被那个海军陆战队员赶走。被告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此时还在南墙下原来地点,离这组人有大约60码远。这组人取得了附近一个中国交通警察的协助之后又向那个地点进行了第3次行动。(这时距离两个海军陆战队员第一次被看到“带走”那个姑娘已有两个半小时。)这次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已经不在那里了。在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呆过的地点,这组人发现了一条围巾和一支有血迹的手套。姑娘发出哭声并挥舞她的衬裤,吸引了他们的注意,他们在检阅台附近找到了卧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他们强迫被告站立起来。这组人作证说,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都是满身尘土,衣着凌乱,他们的外衣都穿在身上,姑娘臀部是湿的,被告对警察态度粗暴,被告试图搂抱姑娘,姑娘一直在哭。刚才提到的交通警察作证说,大约晚10点半时他接到关于此事的报告,他去了跑马场,看到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两个人都站了起来。警察说姑娘告诉他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但是,那一组人中没有任何一个听到姑娘的这一投诉。在法庭盘问时,警察被问到姑娘向谁宣称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警察回答“她告诉我了,因为我问她了”。而且,这个警察第一次见到在地上的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时,姑娘没有说她正在被强奸。

第2天凌晨大约2点半,姑娘由一个中国医生做了检查。医生作证说,他在阴道入口下部中间发现了一小块新鲜伤痕,只有生殖器进入阴道才能达到那个部位。他说“正常性交”通常不会产生这样的伤痕。除了这一小块伤痕之外,医生说姑娘的“身体”是正常的,外生殖器没有可见伤痕,没有发现精子细胞,而且“难以确定是不是真的强奸”。记录显示这个事件持续了大约3个小时,那天夜间很黑,无风,气温在华氏15到20度。

辩方证人作证说,在事件发生的那一夜之后大约3个星期里,他们两次在所说的强奸发生的地点观察行人和交通情况。他们在黑暗程度,风速,时间和气温都和所说的强奸的那个夜晚很相似的条件下研究了那个地点的行人和交通。总括地说,他们作证指出,每小时通过东长安街的行人和车辆数目有几百,那条街离被告第一次攻击原告的地点距离在60码以内。哈德门大街上行人车辆数目就更大些,而哈德门大街在第2次攻击的地点和被告被抓起来的地点以东不到100 码。证词进一步指出,如果谁在第一次攻击地点“大声说话,不必喊叫”,那么在60码以外的东长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听到。

据法庭记录显示,有数名宪兵到了中国警察逮捕被告的现场。他们作证说在现场被告用手臂搂住原告,原告显然是同意的。一个证人作证说被告和原告试图一同离开跑马场,另一个证人作证说他认为那个中国姑娘看来“完全放松”,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过的样子”,而是“对整个事件表现平静”。早些时候和被告一同喝过酒的一个海军陆战队员说,被告被酒瓶割伤了手指节,这可以解释现场发现的手套上的血迹。

所说强奸案次日下午,一个美国医生检查了原告。这个医生作证说,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内侧,脸和脖子上都未发现伤痕。原告阴道入口处小的割伤在正常性交时也可能发生。这个医生在所说事件次日早晨也检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没有发现伤痕。当夜值班的宪兵军官作证说,被告被从阅兵场带来时,对被告没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强奸的指控,被告就会被关起来,而不会作为嫌疑人释放听候传讯。原告在所说的攻击那天晚上穿的衣服和衬裤都列入了证据。原告陈述她交出衣服以后,衣服被割了几个小口子,除这些小口子之外,这件衣服没有其他损坏。和衣服一样,她的衬裤也没有暴力的痕迹。

法庭记录认定,仔细考察举出的证据后即可发现,原告没有在当时环境和条件下做出足够的反抗来支持她对性交不自愿的说法。虽然证据显示 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开始时她不是自愿跟两个海军陆战队员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证词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哭过或者反抗过。与此相反,其他控方证人作证说,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么长的时间里,证人既没听到她哭叫,也没看到她挣扎反抗。如果说这些要干预被告和姑娘的证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强奸,而他们无力援救她,是令人难以相信的。同样令人难以相信的是,事件长达几乎3小时,所说的几次攻击就发生在交通繁忙行人众多的街道附近,竟然没人听到呼救声。她并没在无人援助的情况下被殴打,也一直没有失去知觉。虽然她宣称被告几次扼住她的喉咙和捂住她的嘴,医生在次日检查时在她脸上和脖子上没有发现伤痕。她作证说她的衬裤是被强力脱下来的,但在当庭展示证据时,却没有任何污迹和撕破之处。她的衣服也没有任何暴力的痕迹。在整个争执过程中她都没脱下她的手套。她的阴道口有轻伤,这种轻伤与自愿性交的情况相符合。她争辩说她做了当时环境条件下她力所能及的反抗,可是除了这点轻伤以外,所有其他事实都不支持她的说法。在警察拘押被告和她两人时,也没有见到他们精神歇斯底里和身体筋疲力尽的证据。对于被告违背原告意志和原告性交的说法,本案证据不能消除对此说法的合乎常识的怀疑。

军事法庭最后认定,根据事实和上述法律, 对控罪1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予以撤消。根据对控罪2和控罪4的调查结果,对法庭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予以撤消。总军法官认为,下令审判的机关根据以上陈述和建议采取的司法程序和行动是合法的。

这个陈述和建议后来得到了海军部长苏利文的批准。因此,对控罪1 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予以撤销。根据对控罪2和4的调查结果,审判的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也予以撤销。

对撤销皮尔逊强奸案判决,当时国内反映非常强烈,但许多研究国际法的学者认为,虽然在道义上这很不公道,但不能说这个案子不合法,因为美国法律是非常严格的,也是独立的。

关于沈崇案的一些背景材料讲完了,因为是演讲,材料的来源没有详细告诉大家,如果哪位朋友有兴趣,可以与我联系。

谢谢大家。

摘自:《2004年中国最佳讲座》李公明/选编长江文艺出版社

原题:个人遭遇如何成为公共事件

CC BY-NC-ND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