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原则和土地分配(论证篇)

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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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本想在观网发评论的,结果超字数了,发到这里先。

研究分配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确立分配原则,然后便可用分配原则演绎出具体领域应该怎么分配。而确立分配原则的关键又在于确立人性,否则会搞出违背人性的分配原则。

国家由土地、人民、政府和现存文明条件组成,其中土地作为唯一的原始生产资料,对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所谓的财富两极分化都有重要影响。下面我论证一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配的基本框架。

1-1 分配原则

【定义】一,分配是指对利害的调度或安排。二,按功效分配是指要依据A对目标的推进程度或功效大小来决定A可以获得的利害大小,A对目标的功效越大则获利越大,负面功效越大则获害越大(我方对A的利害安排也可理解为奖罚)。按功效分配在用于确定奖罚对象时,则是指要依据功效大小来确立奖罚对象,奖励功效更大的人,惩罚功效更小或负面功效更大的人。

一、证出“A(认为)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可以趋利避害”是“A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的必要条件。

因为: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让自己人)趋利避害。(假设)

又因: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是一种行为。

所以: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一定是为了趋利避害。[补上行为主体A并换成“若p则q”的句式:若“A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则一定是因为“A(认为)通过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可以趋利避害”。]

所以:“A(认为)通过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可以趋利避害”是“A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的必要条件。(此结论用①代替)


二、利用第二种正确定义的规范句式把结论①转换成我方行为句式。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第二种正确定义)

又因:我们的目的是实现A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

并且:①

所以:我们必须让A(认为)通过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可以趋利避害,才能实现A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此结论用②代替)


三、阐明因人类认知出错而引出的我方行为分支(即我方行为在功效层面存在竞争选项)。

因为人类认知可能会出错(此为假定),所以是否利用A认知会出错这个特点就构成我方行为的两个分支。

做法一:利用A认知会出错的特点,通过欺骗或误导或干扰使A相信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可以趋利避害,又或者直接利用A已存在的错误认知。

做法二:不利用A认知会出错的特点,让A对目标进行了有效的推动之后确实可以实现趋利避害,即此处必须有事实上的利害安排,转为我方行为视角:我们必须在事实上把利害调度到此处,让A可以通过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来获得事实上的利害。


四、阐明做法一因不符合我方目的的内在要求而被淘汰。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定义)

又因:我们的目的是实现A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

并且:通过欺骗或误导即使成功的实现了A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但是当A知道自己被骗或被误导之后,就等于知道了相应利害是不存在的,依据结论①可推定:此时A不会继续对目标进行(更)有效的推动(也就是相应目标将不能继续得到更大程度的推动)。

所以:做法二比做法一能在更大程度上使目标得到推动,也就是比做法一更有效,所以做法二才是正确选择,即:我们必须在事实上把利害调度到此处,让A可以通过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来获得事实上的利害,才能实现A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此结论用③代替)

【另:如果我们的论证是为制度建设或立法作准备的,那么制度或法规对行为的规范作用必须是可持续的,从这个层面讲,做法一是完全不符合要求的。】


五、阐明奖罚大小与目标进度是正相关关系

依据③,如果我们希望A去完成某个目标进度Y1,就必须让A可以通过完成目标进度Y1来获得利害X1。同理,在A完成目标进度Y1之后,如果我们仍需要A去完成某个目标进度Y2,就必须让A可以再获得利害X2,这等于说,如果我们需要A去完成更大的目标进度(Y1+Y2>Y1),就必须让A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利害(X1+X2>X1)。同理,如果我们仍需要A去完成某个目标进度Yn,就必须让A可以再获得利害Xn,即我们必须依据A对目标的完成进度或功效大小来决定A可以获得的利害大小,这与我们对“按功效分配”的定义是一个意思。于是我们可以把“按功效分配”代入结论③里面的“我们必须在事实上把利害调度到此处,让A可以通过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来获得事实上的利害”,得到:我们必须按功效分配,才能实现A对目标的(更)有效推动。(此结论用④代替)


六、结论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定义)

又因:分配是一种行为;

所以:对目的(更)有效的分配才是正确的分配。[此处,“对目的(更)有效”是指目的能够得到A的(更)有效推动。]

又因:④

所以:只有按功效分配才是正确的分配。

【在现实世界中,欺骗或误导的情况是可以很复杂的,A是存在一而再被骗或被误导的可能的,A的认知也可能持续出错一段时间,但当A认识到预期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时候,持续性就会出问题。】


1-2 土地分配

一、证成“土地所有权公有制”。

因为:只有按功效分配才是正确的分配。(已知)

又因:土地所有权只有均等的属于每一个人才符合按功效分配的要求。【说明:土地本身作为一种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资源首先存在一个所有权归属的分配问题,土地并不是因为谁的功效而产生的,即所有人在这方面都是0功效,也就是功效相等,那么依据按功效分配的原则,功效相等就意味着本应被分得的所有权相等。】

所以:土地所有权只有均等的属于每一个人才是正确的分配。(此为结论①)

又因: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公有的形式存在才符合“土地所有权均等的属于每一个人”的要求。【说明:因为人口是变动的,土地所有权如果划分出去了,就会导致所有权划分之时没有获得土地的人无地可分,也就违背了结论①。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划分出去的,只能以大家共有的形式存在。】

所以: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公有的形式存在才是正确的(土地所有权)分配。(此为结论②)


二、证成“土地使用权应由价高者得”。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定义)

又因:我们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配是为了趋利避害。(目的)

并且: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出价最高者对我方(趋利避害的目的)最有效。【说明:因为土地使用方的出价大小就是对我方目的的功效大小。】

所以: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出价最高者才是正确的。


三、证成“地租均等的属于每一个人”。

因为:土地所有权只有均等的属于每一个人才是正确的分配。(已知)

又因: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所以:土地收益只有均等的属于每一个人才是正确的(地租收益)分配。【说明:土地使用方通过出价来换取土地使用权,等于向大家租用土地,因此他的付出可称为地租。】


四、每人应免费获得一块基本居住用地。

所有人都需要一块基本的居住用地,这就需要所有人向所有人租用基本的居住用地,租金又将均等的属于每一个人,如果所有人用于租用基本居住用地的租金相等,也就是所有人付出了同等的租金又获得了同等的收益,等于免费获得了基本居住用地的使用权。那么上交地租与返还收益的过程就可以省掉,直接给大家划分免费居住用地即可。

当然,因为土地使用价值不同,在“价高者得”的要求下,租金相等就意味着所获土地面积大小不等,比如大城市能获得的免费居住用地肯定小于小城市。

假如还有其它人人必需的用地类型,也可同理推出。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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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民选指标,指标选人:把人民对公共领域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和竞争标准,依据他们在此标准下取得的成绩来决定晋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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