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什么犯错误?(習近平為什麼犯錯誤?)立场、与对矛盾之处理方針 重讀劉少奇同志的《人为什么犯错误?》〉
(1941年10月8日)
在这里所要说明的是人为什么犯错误?是否可以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第一部分 人
人从什么地方来的?我们可以答复:人是从动物变来的。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人;从有人类历史到现在,只有几十万年或几百万年,这以前是没有人的。人的发展到了今天,才有今天的所谓人。人虽是从动物变来的,但与一般的动物有区别。人再发展下去,就不会再是今天的人,而可能变成别的东西。人决非固定的,永远不变的。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其过去,现在,亦有其将来。人离不开自然,首先与自然对立,就是说,人要改造自然,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由自然界的一部分发展而与自然对抗。同时,人是自然物又是社会物,所以人是具备了二重性的,即人的自然性与人的社会性。人,一开始就组织成为社会,人的生活即人的社会生活(动物中之蜂,亦有社会,集体生活,集体工作,进行战斗,遵守纪律,亦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分工)。人为了与自然进行战斗,于是人组成社会,从事于集团的与自然界斗争,进行生产。人一方面受自然界的支配(靠天。乞饭),同时又受社会的支配,这样养成人之存在的二重性。所以,人亦受两重压迫,一是自然的压迫,所以人要向自然斗争,征服自然界,从自然界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求得生存和发展(人与自然作斗争的经验,知识,学问,就是自然科学,举例说,医学就是人与人身体内的微生物作斗争的经验积蓄)。同时,二、还受社会的压迫,人压迫人,而且为了压迫人,还定出法律,组织政府,组织军队……这一些就都是人与人的斗争(社会的斗争,剥削阶级进行剥削、压迫被剥削阶级的经验,学问,是剥削阶级的社会科学,而被压迫被剥削阶级反抗剥削阶级的斗争经验,学问,则是马列主义的社会科学)。社会压迫,只在阶级存在的社会才有的。如果说人类历史有一万年,人类社会阶级的出现不过几千年。我们今天之所以革命,是在大体上消灭人压迫人的制度,当人压迫人的现象与阶级消灭之后,人类便可以大大的与自然界进行斗争。那时,社会虽还有矛盾,但已不是对抗的矛盾了,即是说不再有人与人对抗的矛盾了。
人亦是一种动物,但人不是一种普通的动物,人是发展到最高级——具有完备的思想,能反映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并能按照这一规律而改造世界,能利用自然界,并组成社会,进行生产,能懂得辩证法,并能按照辩证法的法则而行动,而生产——的动物,这就是人与其它动物不同的地方。简言之,区别人与其它动物,主要的,是人有思想、能改造世界、能进行生产、能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有些动物,虽然有思想上的萌芽,但一般的是没有的,其他一切动物亦不能进行生产,人与其它动物的区别就在这里。假如有人从其他方面区别人与动物,如或从道德观念,从男女的性关系上去区别,都是错误的。因为所谓男女关系(婚姻制),也是随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的。婚姻制并不能说明人与其它动物的区别,思格斯说:“要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亦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么,棕榈的叶(胜利的象征)应当属于绦虫所有,此种绦虫在其五十或二百个关节或体节中,每节都有一套完整的雌雄生殖器,其终生即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接”。
虽然人具备了完备的思想,能反映客观世界发展规律,虽然能懂得辩证法,并能按照辩证法的法则而行动,但是,任何一个人还要犯错误的,也正因为有完备的思想,懂得自然辩证法,才有可能犯错误。所以,不能想象其它动物也能犯错误,这就是只有人才能犯错误,而其它动物不犯错误的道理。因之,我们可以大胆的说,不犯错误的便不是人,任何人都要犯错误,人从降生的那一天起,便不断的犯错误(小孩子的弄火伤手、吃东西、戏水等,都是一串的犯错误的过程),只有在不断的错误,不断的碰钉子的过程中,才能逐渐懂得事情。人的全部生命,从生到死,都要不断的犯错误。
有人说马克思、列宁不犯错误,其实马克思、列宁也犯了程度上不同的错误。如果我们拿他们写的原稿来看,往往是改的一塌糊涂,不犯错误,为什么要修改他们的稿子?《资本论》,在再版三版中,马克思都有所修改,而《共产党宣言》第一句话“一切过去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思格斯在后来就加上了注解。人类的知识是受时代限制的,人不断犯错误,但又不断改正错误,人就是这样在不断的犯错误与不断改正错误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般的讲,经验丰富的人,可能少犯错误,但只有不工作的人,才不犯错误,也只有死人才不犯错误,而死人是不能算作人的。因之,工作做得多犯错误的机会也就多,工作少犯错误的机会也就少,所以犯错误少并不能证明他是聪明的。
因此之故,所以我们只要求人不故意犯错误,不重复错误,不犯严重的、一贯的原则上的错误与少犯错误,只要求入勇敢与迅速纠正错误。只有在革命的实践中,经验积蓄的愈多,才愈不会犯大的错误,所以一般的讲,古人犯错误多些,今人犯错误少些。
人之所以不能避免犯错误,是由于人在实践中,主观与客观发生矛盾的原故。所谓主观,就是人的头脑中所思想的东西,客观是存在于人头脑以外的东西又能为人类思想所反映。由于人类的脑髓的发展,产生了思想,能反映客观自然。正因为人要去了解客观自然发展的规律,在了解(认识)客观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就会不免发生了客观与主观(认识客观的发展规律)的不一致(矛盾),一当客观与主观发生了矛盾,在行动上就要发生错误。
人类在实践中去逐渐认识客观,就是求得在实践中的主观与客观一致。
人类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因之,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就不断缩小,主观与客观就不断统一。假如一旦人类能完全确切的认识了客观,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就可能缩小到最低限度。
人类的认识过程是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是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人类在实践中每一个新的发明,都是使人类的认识前进一步,都经主观与客观的矛盾进一步的统一,囚之,人类的认识,也向真理逼近一步,或进一步获得真理。
但是客观世界是不断在发展着的,不断产生新的事物,因之,人类的认识就要被迫着不断的去了解客观发展着的世界,所以,人类的最后克服主客观的矛盾,就不是一下子能做得到的事情。今天人类的认识,不但有历史的限制性,被人类的认识水准所限制,而且还要受地球的限制(这种限制能否被打破,还是一大问题),结果,人仍要在一定的程度上犯一定程度的错误。
一般的讲,主观常是落后于客观的,客观的事物发展了,而主观的认识还停顿在旧的事物上,并以这样的认识去认识新的事物,就常常不苑陷于成见(所谓先入为主)。
以上所述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与主观常常落后于客观,就是人类不免犯错误的基本原因。这两个原因是人类暂时还不可能克服的困难。当然,除了这两个基本原因之外,还有使人犯错误的其它原因,这就是本来可以避免不犯错误而又犯了错误的原因:
A.由于思想方法的错误而犯错误(认识错误)。
B。由于立场之错误而犯错误(不同立场,对同一事物,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可能采取不同的方针,与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的说,立场是由于阶级地位决定的。
第二部分 我们的哲学
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思想的一般的(不是特殊的)发展的法则的学问,它所研究的范围,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想方法论,总之,一般的运动法则——这是我们关于哲学的定义。
我们的哲学叫辩证唯物论,或唯物辩证法。
辩证唯物论是辩证主义与唯物主义的统一,它一方面与唯心论对抗,另一方面又与形而上学对抗。
辩证法也有两种,一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论辩证法,另一种是我们的唯物论辩证法,我们的唯物论是辩证的唯物论,不是形而上学或机械的唯物论。
我们的哲学第一个基本观点是:我们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是由物质构成的,一切事物的物质性是宇宙的同一性。人类的思想是物质的属性,是发展到最高度的头脑的运动,是物质的派生。思想不能离物质(脑髓)而产生,而存在。
哲学土所谓物质,与过去和现在的物理学家给物质所下之定义不同。我们所认为的物质,是存在于人类思想以外,又能为人类头脑所反映的东西,这是我们对物质的界说。生命与思想,都是一种物质运动的形态,我们把世界看做是物质的构成,物质是基础的,第一位的,思想是派生的,第二位的。
我们哲学上的第二个基本主张是:一切物质都是运动的,都是不断运动、变化与生死(新陈代谢)的,而不是静止的、固定的和不生不死的。世界上没有无运动的物质,同样,也没有无物质的运动。
所谓静止,是物质运动之相对形态,是“物质的相对静止之可能,暂时的均衡状态之可能,是辨别物质,因而是辨别生命的最重要的条件”(思格斯)。因此,一切事物,都是过程,都有其空间性与时间性,任何过程永不重复,历史永不打转身,所谓循环,不是绝对的,亦不可能有绝对的循环,运动乃是螺旋的运动形态,曲线的运动,不是单纯的循环。
第一种,最基本初步的运动形态,是机械的,位置的转移;第二种,是物理的运动形态,发热和发光,电和磁石的吸力;第三种,是化学的变化、化合和分解;第四种运动形态,是生命运动;最后一种,是最高级,即思想运动形态。从思想形态,生命形态,化学形态,物理形态,以及机械的运动形态来区分,都不过是物质的诸种形态的大致区分。而人体则包括了各种的运动形态,按一定法则运动。而所谓运动,是包含了各种形态的运动,从发生到死灭都是运动,任何事物都有死灭,“地球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恩格斯)。所以地球亦有其发生和死灭,它亦是一个过程。天文学家说明一切星球发源于星云(星云距地球四千光年),星球的毁灭又回到星云。太阳便是从星云飞射出来的,太阳本身又飞射出八个星球,地球亦是其中的一个(以大小说是第三个,距太阳十五分钟的光速,光每秒钟的速度行三十万公里,地球每秒钟从太阳吸收二百万吨热量),这样说明了地球的形成。地球有人估计从其初生到现在已有两千万年,逐渐冷却,到摄氏五百度以下,即不发光了。我们很可以想象,一旦地球脱离了轨道,就像流星一样毁灭。
静止是一切运动的标准和尺度。静止不是绝对的,但我们须假定它是固定的条件下才可做为运动的尺度。同样,数学上的固定,是条件的固定,一加一并不等于绝对的二,而是与二接近。
我们哲学的第三个基本主张是:一切事物,一切现象,都与其它事物,其他现象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着,并不是孤立的、与其他事物无关的存在。孤立的事物并不存在,孤立的事物亦不可能被认识。因之,孤立的去观察一个事物,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认识,而必须是从此事物与其他事物联系起来去观察它,才有可能正确的认识了它的全面,它的实质。事物是以各种形态相互联系的,因为物质的运动有各种不同的形态,物质运动的多样性,就构成各个事物的多样性。“运动是物质的存在形态”(思格斯),空间和时间是物质存在的形式,是物质本身生存的形式。由于事物的相互联系构成宇宙一个统一体,世界的统一关系就是事物的统一关系(矛盾的统一)。
物质的存在及其可认识性。就是由于事物之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矛盾,而又相互影响。
我们哲学的第四个基本主张是:一切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结构,因此,事物的运动,是其内部的运动,矛盾之相互制约、斗争,就是事物之运动、发展。事物的运动,主要由事物内在矛盾的发展,外部的力量,只能给以影响,成为事物运动的条件。一切事物都是内在的矛盾与外部的关系,因此,无论我们观察任何事物,都必须从客观的发展与事物之相互关系去观察,必须从其矛盾内部去观察,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
我们的观察方法,是从客观,不是从主观,是从发展,不是从静止,是从事物的相互关联,比较,不是从事物的孤立,同时,不仅从外部,而且从内部矛盾去观察认识事物。
一切事物是具体的,因为一切矛盾是具体的,世界无所谓一般的东西。事物只有一般性,所谓一般性者,只表示片面的同一性,只是事物的一面,不是事物的全面。因之,我们就不能一般的看问题,而必须是具体的看问题。世界上没有所谓一般的人,都是具体的人。人,只是概念,人的这个概念,反映了人的同一性。“名”与“实”是矛盾的一致。人并无一般的,只有特殊具体的人。事物之多样性与特殊性,是具体的。一般的东西,只是事物的同一性,而一切事物都有其同一性。人是动物,人与其他动物有同一性存在。数学上之等号,只是表示等号两边事物的片面的一般性。如果我们考察问题,不从上述的方法,而是从概念出发,那就要犯错误。
世界发展是无穷的,人的发展是无穷的,因之,人的认识是无穷的。人的行动虽为思想所支配,但人的行动往往违背人的主观愿望(所谓“事不由己”),因为事物的发展有它自己的发展法则,并不是由人的主观愿望。
人的行动,首先必须服从自然与社会的规律性,并按照客观的规律性,发展法则,始可推动或阻碍自然与社会的前进。例如农民耕田,因为了解了苗与草的发展规律,所以他可以锄去草,推动苗的发展,而不能改变他的发展,这就是人的自由。但农民决不能推(动)天落雨,亦决不能阻碍天落雨,只能用些办法(筑堰,防水等)来补救(这仅指中国的今天的农民而言)。
推动或阻碍事物的发展,首先必须掌握事物固有的发展规律。人被自然法则与社会法则所支配,所决定,但人不同于其它动物的地方,是在于能把握自然法则与社会法则,人一旦把握了这些法则,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改变自然和改变社会。人创造了自己的历史,但人只能在自然与社会法则之内,才有被规定了的自由,而绝没有超乎法则以外的自由,不认识法则就没有自由。
人决然都有错误,但是否还有对的,不错的东西?就是说:世界上有没有真理?在相对条件下,世界上才有真理。如果把真理绝对化,所谓绝对真理是没有的。世界土亦有客观真理,客观真理就是客观事物的发展法则,就是绝对真理。但这绝对真理须在一定条件之下,才能存在。真理是被无数实践所证明了的,这真理是绝对的。例如,农民在秋天把麦子种上,春天收获,这是个绝对真理,但这个绝对真理,只适用一定气候一定上壤,即一定条件之下。
客观绝对真理是可知的,因为人的认识是无穷的。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正确的,就因为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发展的。教条主义者不了解马克思主义这一发展性,所以他们就犯了错误。因此,我们的哲学是唯一正确的哲学,其他哲学都不完全对,或完全不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的“对”,是有绝对性的,但在资产阶级底眼光中,则是一个十分讨厌的东西,所以,绝对还是有条件的。世界上只有相对的绝对真理,没有绝对的绝对真理,只有在相对的条件之下,才有绝对,绝对包含在相对之内,所以,绝对的东西是相对的,而相对的东西又是绝对的。
(注);世界是否有真理?马克思主义即是绝对的真理,真理有相对的与绝对的,客观的事物发展法则即是绝对的真理,那么所谓绝对真理,即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客观事实所证明了的。
(附)生命运动:生命运动也是矛盾的统一,即是生命与死命的矛盾。生命与死命的斗争,是生命运动之基本形态。人自初生一直到衰老死亡,一直和死斗争着,是死的不断的克服,但最后还是死的战胜。生命是死亡,所以,人的生命运动,即是与死不断的斗争过程,身体细胞不断的新陈代谢,细胞不断的死,又不断的生,引起了生理的变化,这就是生命运动的现象。
本能:本能是生理构造矛盾斗争的结果。细胞之新陈代谢,引起了生命运动,引起血液循环,引起肠胃消化,引起了唾液的分泌,引起了食欲,于是引起口部之动作,这就是婴儿生育下来就会吃乳的本能。
细胞之新陈代谢,在一定条件下引起生命之变化(生长或衰老)。
一切事物之存在与生存,都是死灭的否定(生存,否定之否定),只有克服死灭,才有存在。事物的存在,就是向死亡发展,而最后结果还是死亡。死的胜利,是新事物的产生,事物主肯定,是克服死亡的过程,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第三部分 辩证法的基本法则
辩证法是我们的方法论,是我们的世界观,认识论与伦理学,是我们观察事物,研究事物,处理事物的方法。辩证法有诸种范畴,而最基本的范畴,则是对立统一的法则。
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整个的,但又是相互对立的(相反的)部分结合而成的。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体,自然物如此,社会物如此,思想也如此。宇宙万物无一不矛盾,因之,我们就要不怕矛盾,要去认识矛盾与解决矛盾。
一、矛盾的形式——矛盾的形式,可以分成两大类:
(1)基本上是对抗的(敌对的,拮抗的,或冲突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发展,一定表现到外力的冲突,与不可调和的状态。这种矛盾的解决,是矛盾的一方面的解决,而解决的方式是暴力的,革命的。
(2)基本上是不对抗的矛盾,可以调和的矛盾,可以相互斗争,又可以相反相成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解决是可以用改良方法取得的。
(3)对抗的矛盾在最初的阶段,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是对抗的,但基本上一定要发展到对抗的阶段。
不对抗的矛盾,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在形式上也发展到对抗。
所谓对抗,不仅指矛盾的斗争形式,而且是指矛盾的形式,是斗争与统一的形式。
一切矛盾的发展,都有渐进与飞跃的发展,都有质变,因之,也都有否定。所以,不对抗的矛盾,也有飞跃,也有质变,也有否定。
对抗的矛盾,不仅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来对抗一下,而是基本上的对抗,是不可调和的。但不对抗的矛盾,在一开始的阶段,可以不对抗,即是在一定的具体问题上,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对抗。
因之,我们认识矛盾,必须首先从其性质上看是对抗的,或是不对抗的。
(4)如果我们把矛盾的性质认识错了,我们在实践上就要犯错误。例如把对抗的矛盾认成不对抗的矛盾,认为解决这一矛盾时,可以不采取对抗的方式,这就是在基本上犯了错误。社会民主党,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认为是不对抗的,从而产生了第二国际的全盘错误;布哈林把苏联社会主义内的富农阶级认为是不对抗的矛盾,从而产生了右倾的路线;党内的调和主义者,自由主义者,把党内原则分歧这一对抗矛盾,认为是可以不对抗,因之,他们也犯了错误,这就是叫老鼠与猫交朋友。
但是,如果把不对抗的矛盾,认为是对抗的矛盾,同样也是犯了错误,例如托洛茨基就是把工人和农民的矛盾认识错误了的。
(5)基本矛盾,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对抗的矛盾可以分为基本矛盾,主要矛盾,次要矛盾。
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常常是一个。但有时主要矛盾并不一定是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带有时间性(一般说来,基本矛盾就是主要矛盾)。基本矛盾在矛盾发展全过程具有绝对性。基本矛盾决定事物的质,决定事物发展的实质。(资本主义社会,是由其基本矛盾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来决定的。)
(6)矛盾的基本方面,主要方面,次要方面——(矛盾的决定方面与被决定方面)。
方才说,事物的质是由基本矛盾决定的,但我们还要认识矛盾的另一方面,现在说它是由基本矛盾主要方面来决定的(例如资本主义之所以成为资本主义,而不称其它,就是资产阶级是其矛盾的主要方面)。事物发展方向,常常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内资产阶级就是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方面与基本方面,等到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矛盾的基本方面,主要方面,决定方面变了,于是社会的性质也改变了)。主要方面决定当时的发展方向。
(7)矛盾的发展阶段(趋向)――矛盾从一开始到最后的解决,都在发展中,是一个过程。然而矛盾的发展是有阶段的,各阶段中,都有各阶段中部分的质的变动,但是基本的质是不变的,不被取消的,因此,各发展阶段中,都有部分的飞跃与质变。矛盾发展的方向,有几个可能性,但是有其基本必然的前途与趋向,这就要看矛盾的内部因素与外部的影响如何来决定。
(8)矛盾的解决,同时又产生新的矛盾,想没有矛盾是不可能的。矛盾的解决与新矛盾的产生,就是事物的发展和进步,而且一切新事物的产生,都是飞跃与质变(不过飞跃的形式不同),一切事物的产生,都不是和平的,都有阵痛,都要大喊大叫,都是难产。
(9)主观对于客观矛盾所起的作用——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发展规律性。客观有决定性,主观,在被客观所决定的范围内,也有决定性。主观可能推动不对抗的矛盾成为对抗的矛盾,同时,亦可以缓和对抗的矛盾,使对抗的不对抗。
二、矛盾之一般的属性
(1)矛盾的最基本的性质是矛盾的统一性,矛盾是对立的两方面的统一体,因此,只要是矛盾,就有其统一性(同一性、一致性)。统一性,是对立双方的相互依赖,相互推移,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等,就是矛盾的统一表现。
(2)矛盾的斗争性,表现在相互排斥,相互压制,相互磨擦,相互斗争,相互对抗,相互制约,相互打击,相互冲突等,都表现矛盾的斗争性。
任何一个矛盾,都有统一性和斗争性。但是那一方面是绝对的呢?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矛盾的统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暂时的,这正与事物之运动是绝对的一样。
事物之统一,亦是斗争的一种形态,相互依赖是斗争,相互渗透亦是斗争,对立物之统一是事物之相反相成的形态。
因为事物有一定的质,所以事物就有相当的安定性,事物之相对安定性是依赖斗争保持的,因为任何质都是矛盾的。
两个相反的东西,结合成为一个新东西,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才有可能,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环境,矛盾的统一(结合)是不可能的。统一‘(结合)是暂时的,是在…定时间内的统一(结合)。因之,一切事物都有生有死,有发展有质变,而且,结合不但是暂时的,也是相对的。矛盾的结合,不是把两种对立矛盾消灭,而是保持着两种矛盾的性质,并不是完全打成一片,完全溶解,它仍然相互矛盾着斗争着。
矛盾的斗争,是不论矛盾之是否结合,它的斗争是永久的,无条件的,而且是绝对的,因为一切统一物,都是暂时的,都是过程。因此,一切结合体(统一体)没有不可分割的,这就是事物的可分割性。但是矛盾的斗争是绝对的,而且是无须乎什么条件的。自然斗争的形式是多样性的——相互依赖是斗争,相互推移与渗透也是斗争,相互磨擦也是斗争,相互批评也是斗争。
这就是矛盾的统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两重性。
(3)矛盾的普遍性——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一切事物都是矛盾,而且在一个事物中从其发生、发展到死亡,全部发展过程都是矛盾的,矛盾不是在事物发展中间半途插进去的,而是随事物之出现就发生了的。
一切差别,一切不同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之下,都可能发展成为矛盾(即可能统一与斗争),也即是可能相对的结合起来。差别亦是矛盾之一种形态,差别的东西,是没有形成的矛盾,是矛盾的萌芽,是可能发展成为矛盾而尚未形成的矛盾。
(4)矛盾的特殊性——宇宙一切事物是多样的,是错综复杂的,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东西,绝对相同的东西(数学上的等号)是假设的,这样就构成了事物的多样性。事物的这种多样性,是由于矛盾的特殊性规定的,因为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既然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所以事物就有其特殊性,又因为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都是在一定条件之下结合起来的,所以也有其特殊性。
诸多事物的同一性,构成一般性,正因为各有其特殊性,才可以被认识。
因为是具体的,所以各有其特殊,事物的同一性是相对的:
因此,我们观察事物,也就应该是具体的,而不应当是一般的,如果想深刻认识事物,就必须认识事物的特殊性,认识事物的特点。
第四部分 立场与对事物的处理方针
人为什么犯错误,因为不认识矛盾,或者不清楚认识矛盾的原故,只有认识矛盾之后,然后才能谈到处理方针。在认识矛盾之后,我们才能支配矛盾,控制矛盾,才能决定如何去处理矛盾,才能决定处理矛盾的方针方法。但是,单是认识矛盾,还是不能决定我之处理方针。首先应当确定我之一定的立场,没有一定的立场,就没有一定的方针,只有确定立场之后,才能够决定我们的处理方针。当着我们观察、了解、研究事物(物质)的时候,我们要客观,但当我们去处理事物(矛盾)时,则是主观的(有一定的立场,为了一定的利益)。我们的同志往往在这些地方弄错了。当着观察问题的时候,光凭主观(胸怀成见),这样非客观的观察问题(矛盾),就势必为其立场(主观)所限制,因之亦就不能认识问题(矛盾)的全面。任何从一方面观察问题,都是错误的。
所以,当着我们观察问题时,就不应站在固定地位,而是要设身处地,变更立场,从各个角度客观的观察矛盾的各方面,才能正确认识矛盾的本质。因此,我们要客观的观察问题,而不应局限于一己之立场。自然,人的认识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是我们能把握住正确的方法,设身处地,还是可以获得矛盾的正确的解答,能够最完全的认识问题,如果为立场所限,就不能正确的认识问题。人的认识常常为其阶级地位所限制,但是处理问题,则决不能离开了立场,而是要站稳立场。舍弃立场就是忘掉自己。所以,处理矛盾,要看我们的地位(立场)而来确定我们的方针。
(一)必须认识矛盾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一定条件下的特殊性,认识矛盾内部的结构,内部关联,它的全面,它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它的必然前途与偶然的前途,即矛盾的具体形态。因为一切是矛盾的,而矛盾又是一切。我们认识事物,要去具体认识,又不是一般的认识,而是要主要的去认识它的特殊性。要在事物与其他关联之总体中去认识问题,要从历史上去认识,新事物中包含有旧事物的特性。要由事物的主要方面去确定事物的“质”,要从各方面,各个侧面的总体中去认识事物。任何一个事物(矛盾)都有其主要的一方面,假如把它叫做正面,亦未尝不可。任何事物的侧面都是无穷的,与其它事物相互关联的。哲学上的折衷主义,就是不认识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从事物的外部关联,内部结构,前因后果,才能确定矛盾的“质”。由事物底质的认识,再进到一股认识。
(二)处理方针,是看你对这一矛盾的态度、关系如何来确定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由于你的立场,决定你的利益,决定你的要求,在你的利益与要求上,决定你对矛盾处理的方针——或是推动这一矛盾的发展,或是阻止这一矛盾的发展,或是毁灭这一矛盾,或者是使矛盾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而又使其停止,或者是使矛盾分裂,或者是保持其统一性。
因此,从认识矛盾,到确定矛盾的处理方针,都是在实践过程中。如果犯了错误,那么,错误的根源可能是:第一认识错了,第二立场错误,方针亦会跟着错的。一般的说,立场都是由于阶级地位决定的,个别的是由其具体的矛盾决定的。
什么叫作错误与不错误呢?(相对的错误与绝对的错误)相对的错误决定于阶级地位,决定于立场。但绝对的讲,要是阻止社会进化与人类历史进化的就是绝对错误,而要是推动社会人类进化的都是对的。
(例一)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反映党的上下级的关系,反映党的结构矛盾。这个党为民主集中制,具体的矛盾是上下级,而且是主要的矛盾。我们怎么处理矛盾呢?第一、我们认识上下级的矛盾是不对抗的矛盾(矛盾中也有斗争、统一、普遍与特殊诸属性),而且党内斗争,相互批评,都是矛盾的斗争。党内这一矛盾从最初到最后都是充满着的,但是有各阶段。第二、我们认识主要的矛盾方面不是上下级。第三、我们的态度立场,应当是拥护党的统一,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第四、我们的方针应是利用矛盾统一性(不去扩大它的斗争性)。最后、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就应该确定所采取的具体办法,以达到党的统一。这一具体立场的确定性,决定于我们站在矛盾的那一边(你是上级还是下级)。
(例二)党的干部政策:(1)党与干部也是矛盾的统一。(2)党与干部的矛盾是不对抗的矛盾。(8)我们的立场是利用统一性。(4)根据个人的地位,个人的具体立场,确定方针和办法。
(例三)党的新老干部问题:(1)新老干部是党内的差别,是可能成为矛盾的。(2)立场是应该团结。(8)具体方针应是新老干部的相互爱护、团结、帮助。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因为矛盾有两重性,因此,我们之处理方针,就应该看矛盾的两面而有不同,因此,我们常常对一问题而强调某一方面,强调其斗争方面,或强调其统一方面,即强调其斗争性或统一性。
第五部分 质与量,否定之否定
一、质变量、量变质的法则
任何事物皆有其质量,皆有其一定的质与一定的量,世界上没有无质量的东西。因此,我们了解一个事物的时候,总是先问这是什么,就是首先要认识事物的质。质被认识之后,才能认识事物的量,决定它的量,这是我们对质量的认识。质量也是矛盾的统一,因为是个矛盾,所以亦有其斗争性与同一性,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等。质量的统一具备了事物之成为事物的条件。
什么是质?质是某一事物的决定性,由于质的决定,形成此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不同之处,规定了此一事物与彼一事物的区别(差别)。质就是一切事物本身的规定,是事物的质本身规定自己,是事物具体的客观的规定。质是“物”或现象的诺规定,是与其他有区别的“质”。但是我们认识质,只有从它的属性去了解。什么是属性呢?属性就是特性或特点,或者固有性。
属性是从那里来的呢?属性是一事物与其它事物发生关系时反映出来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事物在对外的关系中反映出来的质。但是一事物与其它事物的发生关系,是无穷的,因此,事物属性的表现亦是无穷的,各方面的。例如,纸有各种属性,但只有放在火里去烧,即与火发生关系的时候,才表现出来纸的可燃性。煤与黑石块放在一起,是不易区别的,但是放在火里燃烧的时候便容易区别,因为煤有可燃性,黑石有不可燃性,真金与假金是不易辨别的,但在火内,真金与假金则易区别出来,因为真金有色的不变性,假金则有色的可变性。所以,认识事物的质,只有从它的属性上去认识,只有在事物的相互关联中表现出(暴露出)事物的各种属性。属性是事物固有的,包含于事物之中的,从事物的属性上可以认识事物的质。质通常都是借属性表现出来的,从质中表现出的属性(当事物与其他事物发生关联时所表现出来的),这个属性就是特点。属性亦有主要的属性,次要的属性,基本的属性。事物的质是由主要的基本的属性决定的,表现出来的,所以本质表现基本属性。一个事物的基本属性如果改变了,事物的质亦因之改变。但次要的属性是可有可无的,它的消失与存在并不影响事物的质的变动。
什么是事物的主要属性,基本属性呢?例如:资产阶级就靠资本来剥削工人,靠资本剥削工人是资产阶级的主要属性,或基本属性。此外,资产阶级有时也有民主属性,比较开明的属性,他的反动性与进步性等,但这些都是资产阶级的次要属性。可有可无的次要属性之有无,并不影响资产阶级本质,然而资产阶级靠资本剥削工人的主要属性(基本属性)是不能变动的,如果这一本质变了,资产阶级也就不成其为资产阶级了。事物的属性,也有些是在事物发展过程中途产生的或中途消失的,但主要的基本属性(基本性质)从事物的发生发展到死灭为止是不变的。
因此,我们要完全认识一个事物,就必须把握事物的一切属性,至少也须把握它的主要属性,然后才能确定事物的质。但有些质是在事物发展中途上产生的或失掉的,因此,我们认识事物的质,就必须看事物的发展过程。因此,我们就不可片面认识事物的一个性质两个性质,就来确定事物。形式主义的错误,就在于他夸大了事物的一面,而统治阶级的麻醉欺骗人民,也是扩大片面之性质。对于干部也要从历史综合来看,才能彻底把握干部的本质,才能正确认识干部。所以,我们去把握事物的本质,不是一下子便能做到的,只有正确的把握事物的质,才可以把事物区别开来。假如看不出事物的差别性,把什么东西都看作一样,把区别混淆起来,这就是形式主义与公式主义的根源。
什么是量?质量是联在一起的,一定的质就有一定的量。量常常表现空间时间。量也是和事物分不开的规定性,没有一定量的存在,质的存在也是不可想象的。但量与质不同,量对于事物是一种外在的规定性,量的多少并不直接规定质的不同,在一定范围内,也不影响质的安定性。而质是内在的规定性,量的增加或减少,对质并不起变化。但外在规定性,是在一定条件之下的,如果超过了这条件,外部量的增加,可能引起内在的变化。量也是有各方面的,在一定事物的各方面各属性中都具备着的。
质与量是分不开的,没有无量的质,也没有无质的量。质与量是互相统一的,质与量的统一是以质为基础的,质是决定方面,量是被决定方面。事物一定的质规定了一定的量,量是被规定的,不能超出质所规定的限度。但反过来,量也决定质,量的变化到一定限度就会引起质的变化,这就是质变量、量变质的法则。量对质起反作用。
质有相对的安定性(固定性),量之增减在一定限度内,才能引起质的变化。质的安定性是相对的,任何东西为了保护它一定的质,非进行两条战线斗争不可,因为量的增减到一定限度,会引起质变,要维持一定的质,就要反对“过犹不及”。党的调和主义者、自由主义者等,是马克思主义的“不及”,但思想斗争的过火,也要变成机会主义的“过”了。”过犹不及”都不能保护马克思主义的安定性,所以我们要反对“过犹不及”。革命者要前进,不前进的没有革命的质,是“不及”,但过于前进,以至脱离群众,也不是革命者的质。当旧质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要变化为新质,旧质消灭,新质产生,新质是在事物的发展中准备起来的。量的变化,是渐进的或连续性的变化,质的变化是突变,是飞跃,连续性的中断。新的质既是在量的变化中准备,量的准备不是不能要求质的变化,不能要求突变。
质变量,旧的质变化为新的质以后,新质有新质的量,一定要超过旧质的量,新的质变引起新的量变。事物的发展,都是质量互变的结果。渐变与突变的交替,是事物的发展过程,发展是渐变与突变的统一。
社会变动,是突变的形式,水变冰也是一种突变的形式,所以突变(飞跃)的形式因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突变也有时间长短,比如突变有部分的突变与阶段的突变。
二、否定之否定法则
事物的发展,采取开始由肯定发展到否定,否定再发展,是否定之否定(肯定),一切事物的发展是采取这样不断发展过程的。
肯定,否定——旧质消灭、新质产生,否定之否定——更新的质产生。
质变就是否定,因为由肯定的质发展到否定,是旧质的否定,新质的产生,新质内部包含有否定之因素,任何肯定的东西,内部都包含了否定的胚胎。因此,事物的否定,是自己否定自己,是肯定事物中之否定因素的发展,新质发展再被否定。
质量的变化采取否定之否定的形式,否定的形式有各种不同(多年生的植物与一年生的植物否定形式就有显着的区别)。因此,具体事物,具体矛盾,均有具体的否定形式。事物为什么否定自己?简单的说,因为一切肯定的内部都包含有否定的胚胎。否定不是简单的绝对的消灭,而是旧的质保存于新的质中。!日的质转移到新的质中间去,新质保存了旧质的积极因素,而扬弃其消极因素,这就是发展。但是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结果,而不是指靠外力影响,如中断事物固有过程(如把鸡蛋吃掉了),就不是辩证法要求的否定。
肯定发展到否定,否定再发展到否定之否定,在形式上往往又回到肯定(一个循环,一个过程)——外表上的复旧。但这个复旧,仅只是外表上的复旧,实质上是复旧到更高阶段上去,不是完全绝对的循环,事物之发展是没有绝对的循环。因此,发展就不是直线形的发展,而是表现螺旋形曲线的发展。事物的发展也不仅是一个发展循环后而中止,而是不断的发展循环,旧的顶点,便是新的起点(黑格尔所谓的正、反、合)。
(附)关于发展中的前进与后退——对于艾思奇同志的前进运动和后退运动相互交错的订正。
一、事物之发展包含着前进、停滞、后退等种种具体路线的曲线发展,前进是绝对的,后退是相对的,一时的。
二、前进是事物进步阶段,后退是该事物之衰亡阶段,也可以说是下落阶段。一切事物之走向衰亡,是因该事物之积极内容向新事物转化的结果。一切事物之衰亡,都不是该事物之绝对消灭,在其未死亡以前,其积极内容和因素早已为新事物所接受。一切事物之死亡(被否定),是该事物之消极因素被新事物所扬弃。
三、一切事物之前进或后退都包含着质变与突变。
四、新事物是在旧事物发展中准备好的,旧事物之衰亡阶段,是新事物的准备成熟阶段。新旧事物之斗争,一方面促进旧事物之死亡,另一方面促成新事物之成熟。在这时,旧事物之发展表现为后退是绝对的,前进是相对的(英美资产阶级之援苏,国民党之抗战);而新事物之发展,前进是绝对的,后退是相对的。
五、旧事物之后退表现为反动,表现为对新事物之压迫,而新事物之后退,则表现为被压迫(革命者之暂时退却,表现为将来更大踏步前进之准备)。因之在新事物方面可以说:“失败为成功之母”和“反者道=二助”,但这对在斗争中将要死亡的旧事物则不完全适应,失败退却,对于斗争中之旧事物,则是死亡或接近于死亡的丧钟。
六、旧事物代表事物之反动方面,新事物代表事物之进步方面。具体事物当时之具体发展方向,是由该事物内部包含的新事物与旧事物力量的对比来决定。如果当时新事物尚未成熟,旧事物还相当强大的时候,则事物发展方向由旧事物来决定,因为旧事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使该事物暂时走向反动,只有当新事物已经充分成熟,力量对比已经超过旧事物,已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才会突破旧事物的反动,使该事物走向新事物的发展阶段,旧事物被否定,旧事物之主要力量为新事物所代替。
七、事物之发展方向是由该事物内部矛盾之主要方面决定的,而不能由次要方面决定。矛盾之主要方面即决定方面,也就是主导方面。
八、新事物在旧事物的衰亡中生长成熟,是后退中的前进。
九、革命者的暂时退却是前进中的后退。
十、“以退为进”,由革命方面说也是进,是前进之一时的反面表现,“以进为退”,是后退之一时的反面表现。但是,这两种策略只有革命的、进步的阶级才能充分采用;但如果是反动的后退的阶级,有时虽也企图采用,终于不能够充分的采用。
十一、事物发展的否定阶段,不是后退阶段,应当说后退运动,后退现象,或后退时期(阶段二字不妥)表现于一个事物发展阶段中间,或发展阶段末期,否定阶段不是后退阶段。
第六部分 哲学中的诸范畴
范畴只是表现或反映事物之一个侧面。一个事物是有很多侧面的,事物之各个侧面,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各方面都联系着的,统一的,因此,范畴也是统一的。几个弛畴之联系与一定关系就是法则,由于范畴可以相互转换,有其同一性,因之才能构成法则。
本质与现象
一、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质和现象,本质是蕴藏在事物之内部关系,现象是事物的外表形态。本质与现象是事物之两个侧面,本质是事物之基本矛盾所构成的,是事物的内在关系,现象则是事物之外在表现。例如商品价格是现象,劳动价值却是商品价格之本质,劳动造创价值,价值决定价格。又如民主运动十大纲领都是民主的现象,而社会经济政治之关系则是民主的本质。
二、本质与现象是矛盾的统一:
(1)本质是在现象的发展变化中体现自己,没有现象,本质就不能显现,所以,无现象之本质是不可想象的,一个本质表现为诸种现象,单纯存在和单纯表现的本质是没有的。
(2)一切现象都是一定本质的现象,没有无本质的现象,假象也是本质的,是从本质上发生出来的,所以一切现象都是本质的现象。本质在现象中发展自己,没有现象之各种变化与发展,本质是不能运动发展的,所以从现象中可以找出事物的本质。
(3)本质之运动表现为法则,为规律,现象之运动变化,依存于本质。现象运动虽有时不苑有所偏差和动摇,但不能脱出本质所决定的发展之外。
(4)现象是具体的,变化多端的,所以,现象的内容是丰富的,而本质是基本的,相对安定与单纯的。
(5)现象是本质的具体化,并从各方面表现本质,本质是现象的依存与表现根据。
(6)但是现象不但正面表现本质,一群现象或一部现象,它们侧面表现本质的一面,而另外一群或一部现象表现本质之另一侧面。本质的一面都有各方面的现象表现,因此,布质与现象也就有矛盾。现象表现为:A.从正面表现本质的现象,B。从侧面表现本质的现象,C. 从反面表现本质的现象。所以,现象就有时相合,有时偏差,有时相反,是依照当时具体条件而表现的程度各不相同。
(7)假象,基本上是从反面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更加是一时的,不固定的,也不一定有的。但假象也是本质的现象之一。因此,我们认识事物时,不要为一个现象、或少数现象或假象所迷惑,否则,我们就要犯错误。
三、怎样认识本质?能够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性,即深刻认识了本质。本质从现象中显现出来,所以,认识本质,只有从现象的认识进到本质的认识。但现象是复杂的、具体而丰富的,有时偏差,有时表现反面,有时掩盖本质。因此,人类从现象的认识,到本质的认识,就很困难,当不是一下便能成功的事。人类认识本质,不得不依靠思索,推理,只有用思想把握现象之各方面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本质,即把握现象,并深入把握现象之内在关系,以把握本质。认识过程即是从现象之认识到本质的认识。
(1)从一个现象不能找到本质,甚至从几个现象也可能找不到本质,必须从各种现象以至于一群现象中的连串的关系中才能找到本质。
(2)从实践中间能更深刻的认识本质。
(3)从认识不深的第一种本质,进到第二种本质的认识,更进到第三种本质的认识……是本质不断深入的被认识。
(4)现象的联系不是主观的,而是事物本身关联的联系,是实际观察的。
四,我们革命者认识革命运动的矛盾,也应从革命运动之各个现象去了解,也要从各个侧面去表现我们自己,这就是我们根据对客观现象的了解,定出我们的策略,如防御进攻,欲擒先纵,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以战争消灭战争等,都是从反面下手的表现。根据与条件本质为什么会表现各种各样的现象呢?这就要从根据和条件的范畴来研究。
一、什么是根据?根据是事物发展的基础,根据与本质是同格的范畴,本质的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基础,就是根据。
二、什么是条件?根据发展中间必须有条件的帮助,不同的条件、根据,发展的结果也不同。条件有:
(1)内在的条件,即根据本身带来的条件,或根据本身发展中间半途发生的条件,也是基本的条件。
(2)外在的条件,必要的条件,不必要的条件。
(3)此外,从根据发展的影响上说,还有顺利的条件与困难的条件等。
进行一切事情,皆先要有根据,然后要具备条件,至少要具备必要的条件。
三、各种条件之转化——不必要的条件可以转化为必要的条件,顺利的条件可以转化为困难的条件。同时,根据也可以转化为条件,条件可以转化为根据,外在条件可以转化为内在条件。
四、条件,人可以创造,但人不能创造根据。
五、因此,我们的工作必须认识根据(主张必须具备理由),把握条件,至少把握必要条件,才有成功的可能。根据与条件必须适当的配备,有了根据,还没有条件,必须创造条件。如果只注意根据,不注意条件,或条件不成熟,便去乱撞一通,那便是盲动,只看见条件,不看见根据,便容易发生悲观失望,右倾。
形式和内容
一、什么是事物的形式?——形式就是事物的方式、形态、面貌等。内容包括于形式内部,所以,要去把握事物的内容,就必须透过事物的形式,形式与内容,就是事物本质与现象的统一,构成事物之内容,同时构成事物之形式。
二、形式与内容的矛盾的统一。
(1)事物的一定内容,要求一定形式。形式保证内容之发展,同时也束缚内容之发展。
(2)一定的内容,要求一定的形式,形式形成之后有相当固定性(本质的相对固定性,决定形式的相对固定性)。内容是由矛盾构成的(积极的与消极的),形式虽然有相对的固定性,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偏差(内容与外部的不同,形式的不同)。但一定内容发展的结果,新内容发展的结果,要求形式适合新内容。形式之形成与破裂,须经过突变的阶段,因为形式有相对的固定性,而人们又常常看不到事物内部的变化(只注意形式,不注意内容),一旦新形式产生,旧形式塌台,常常引起人们的惊异,其实是新形式与内容,老早在旧内容中发展起来。因之,注意形式,不注意内容,便会成为形式主义。
(3)新形式产生之初,新形式是保证内容之发展的。内容再发展下去,形式就变为内容之桎梏,于是,内容与形式就发生冲突,于是引起旧形式的破裂,新形式新内容的产生。新形式是新内容发展的保证,新形式是由旧形式中准备来的,旧形式中有新形式的萌芽。
三、一种内容可以在几种形式中发展,但充分的发展必须在适合其自己的形式中,这种形式也就是主要形式。一种形式中包含几种矛盾的内容,但是有一种决定的主要的内容。因此,形式有主要的与次要的形式,内容有主要的与次要的内容,也有时发现奇怪形状的不正常的形式和内容。不具备内容的空形式是有的,但这种空形式也不能说它完全没有内容。不具备内容的空形式,是另外别具内容(满洲傀儡政府,有其傀儡内容),不具形式的内容,是另具形式。绝对没有形式的内容是没有的。旧形式内可以发展新内容,但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充分发展:新形式中清除旧内容是没有限度的。
四、形式有很大的迷惑作用——只注意形式,不注意内容的,是官僚主义。“名不正则言不顺”,也是只注意形式。因为形式有相对的固定性,所以有力量阻止内容之发展。法则,因果性,目的性。
一、法则:
(1)法则就是规律。规律,法则,都是本质的运动,运动中的各种现象之一定的联系是法则,也就是本质的运动。在历史发展的规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成为社会的本质运动,而成为法则。
(2)人类认识本质之目的,即在寻求事物运动的法则,把握法则,能使我们从复杂的现象中找出一定的规律,即找出事物一定的发展方向,指出事物的前途,以及将来大体的推测。有了法则的认识,我们才不会被复杂的现象所迷惑。
(3)在本质上相同的事物中间,受同一法则的支配,把握了一粒麦子的运动法则,即可支配所有的麦子。
(4)法则的把握,首先由于更深入的认识事物,但法则只能给我们以片面的认识,法则是本质的认识,也仅仅是本质的认识,所以法则是片面的。
A。法则内容是很平凡的,单纯的,法则是把丰富的现象忽略了,乃是贫弱的单纯的本质认识。
B。法则(任何法则)只是近似的反映客观发展的现实。真正的现实是全面的,复杂的,相互结合的。真正现实一定是超出法则以外而运动的。
C.法则是发展中的事物冻结状态,只是静止的印象。法则本身成立之后,它已是不动的了,完全依赖人来活用他,才能使法则本身也发展,也只有依赖人来把法则再发展。所以法则是片面的。法则之应用,依赖于时间、空间、条件而有不同。
D.任何法则都是有条件的,都是在一定条件之下本质发展的关系,所以,本质相同的事物,因条件不能发展也有偏差。因此,运用法则,应该注意条件之是否可能,条件不同,法则也没有作用。法则的认识,只能给我们一个发展方向,而不是一切万应灵药。一切东西都不是万能的,例如气体,在温度降低一度时则其体积缩小二百七十三分之一这一法则,条件就需要同一压力,而且超过了二百七十三度的低减,则气体已化为水。所以这一法则只适用于同一压力下的气体,不适用于液体和固体。因此,我们不能夸大法则的作用,否则,就会变成教条主义,机械主义的唯心论。
E.因此,法则不能使之绝对化,法则只在相对的条件之下才是绝对正确的。
F.注意法则所依存的条件,在不同的条件之下,法则也会变动,因之,我们必须反对教条主义。法则一方面是抽象的,同时又是具体的,这就是法则的抽象性与具体性。
二、因果性:
(1)什么是因果性?因果性是反映事物之因果关系,反映事物之先后关系,事物相互影响、联结的先后关系。一切事物的产生都有一定的原因,因为有一定的原因,所以就产生一定的结果,这叫事物的因果性。
(2)事物之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不是神秘的。
(3)一切事物之发生,常常不只是一个原因,而常常是有几个原因配合起来的。一个原因常常是事物普遍联系中的一环,成为事物发生的一个条件。
(4)原因有外部的原因及内部的原因(外在、内在)。内在原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事物在发展中的属性发展出来的,又称基本原因。外在原因,是受外界影响而发生的,是事物发生的促成原因,亦即事物发生的条件。此外,事物的发出,街有主要原因,次要原因,远因,近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我们常常把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用错了)。
(5)原因与结果,也是相互推移,相互变化的,任何一个原因,换个地位讲,又都是结果。
(6)一般讲,原因起积极作用,结果是被动的,消极的,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7)人的实践,可以造成一定的原因,之后,又可产生一定的目的结果。因此,可以证明因果性是客观的实在的,同时我们在实践教训当中,常常就是寻找事物的原因(寻找因果性)。
三、目的性:
(1)什么是目的性?目的性和因果性是对立的范畴,事物中之因果性说明了“为什么?”而目的性则是说明“为了什么?”讲因果性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而讲目的性则是目的形成在结果之前。
(2)目的性在人类及动物中间都存在的,动物机体之构造,常常是适合于生存之目的,人的目的表现在人的有计划能力,有预定的目的,人类没有无目的的行动,而且行动都有计划。所以人的目的性是主观的,动物之目的性没有主观,是自然的。
(3)目的性与因果性的统一表现在:
A.目的性是产生在因果性的基础之上的。
B.动物间之目的性,也是由因果性来的(自然淘汰)。
C.人的目的性的产生也是有原因的(人的主观要求完全是被客观所决定的),但是人的目的必须与客观现实发展前途一致,才能达到目的(事实最残酷无情)。
D即使是可能的目的,还需要实践与适当的方法与手段(利用客观的因果法则),才能达到目的,所以,目的性必需与因果法则一致。
(4)夸大目的性的作用与意义,是唯心论,是“目的决定一切”,“主观决定一切”等。否认目的性的存在,便将使我们的行动变成无目的,就是否认主观能动性的伟大作用,就是提倡白发性与盲目性。偶然性与必然性——(必然与自由)在客观世界上,一切事物之发生、发展与死灭,表现为必然性与偶然性之统一:
一、必然性是事物发展之规律性的强制倾向,是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性,是客观事物的根据之一定条件下的发展。必然性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与神秘的(宿命论就是把必然看成神秘)。事物在一定根据,一定条件之下,按其一定的规律发展,不为人所左右。
二、偶然性是事物按照法则的运动所发生的动摇与偏差,由于事物内部与外部条件的影响,由于世界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它许多事物、过程,相互交错的发展,所以一切事物都在偶然性中发展自己的必然的法则(必然性在偶然性中发展)。
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对立统一:
(1)必然性贯穿于偶然性之中,并在偶然性中间发展自己,并依以表现自己,把自己具体化。偶然性是必然性发展的形式,必然性是在偶然性中运动的,但必然性又成为偶然性的基础,世界没有离开必然性而单独存在的偶然性。
(2)偶然性在事物发展中间转化为必然性,个别的表现为偶然性,大量的、全部的表现为必然性,个别的、偶然的为偶然所决定,全部的、必然的为必然所决定。因此,偶然性是计算不到的,无可预防的(严格说,偶然的预防,是根据必然的把握,但偶然不是都能预防和控制得了的)。
(3)必然性为事物的本质,偶然性则非本质。偶然对事物的全部发展过程不能给以根本的影响,偶然性只能给个别事物以决定的影响和作用。偶然的事物对于个别的具体的现象常常有决定的作用,因此,否认偶然性之存在是错误的。布哈林说:“偶然的,即没有原因的现象,一个也没有,现象,在我们没有充分知道的原因范围以内,表现为偶然的东西”。他把因果性与偶然性对立起来,把偶然性看做无原因,是非常错误的,一切科学都是从大量偶然性找出必然性。
(4)必然与自由——“自由是必然性的认识”。必然与自由是对立的范畴,但必然与自由又是统一的,因此,真正的自由不是完全主观的与毫无拘束的。真正的自由与必然性是统一的,人类认识自然法则,并利用自然法则支配自然界,才能有真正的自由。自由之取得有两个要点:第一,是认识必然性;第二,单是认识还不够,还要利用必然性,加以主观努力,支配自然法则,改造世界,征服自然界,才有自由。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意志自由“是对于本身和外界自然的支配,这种支配是根据于对自然的必然性的认识之上的”。因此,自由并不否认必然,自由是包含于必然之内的,违反必然,就没有自由。而且,自然有历史的限制性,真正的自由,“必定是历史的产物”,是“必然转化为自由”(认识必然,支配自然),“自由转化为必然”(自由的扩大)。自由是认识与实践的统一。我们必须克服对自由的两种错误观点:第一,是把自由认为毫无拘束,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不以必然性为前提的唯心论,第二,是把必然性看做自由的否定,而忽视了主观能动性的绝对客观主义。可能性与现实性:一、什么是现实性?现实性是在发展中间表现为必然的东西,必然的东西一定可以成为现实性的东西,不是必然的东西,没有现实性。因此,现在所存在的东西,在发展中间不一定表现为必然的,因此,现在直接存在的东西,不一定为现实的,因为,一切是运动的(存在又存在),它可以向反对方面转化,因此,单独个别的存在不一定成为现实性。全部的是现实的,个别的东西,有现实性的一个因素。现实性是在客观世界许多方面和许多发展要素的总体中(必然性)存在的,个别的,只能成为要素中之一,一个事物之存在是表现在与其他存在的关联中间的,才能表现为现实性。
二、可能性是在眼前还没有展开的现实性。可能性不是主观的,抽象的,而是客观的,实在的。客观实在的可能性,是已经具备了成为现实性的客观的根据,只是条件(外部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即是说具备了根据的条件,而因其客观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所以只是可能性。可能性之所以不是主观的,因为可能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根据条件。可能性可以转化为现实性,但不就是现实性。
可能性同时可以有几个,但它之转化为现实性,相对的是靠斗争,靠双方力量对比来决定,绝对的是靠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所决定(如无产阶级胜利是绝对的,而某一国家的无产阶级在某一场合下取得胜利,是靠相对的斗争决定的),胜利是不会自来的。
由于根据的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事物可能性之多重性。如果想把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第一、站在一定的普遍的,合乎利益与要求的立场,来选择或确定那种客观可能性。
第二、利用或努力准备,造成所选择的可能性实现的条件,并推动其实现。
第三、阻止克服其他可能。
在实践中,我们对可能性之选择,有时就不只是一个,而可能是几个,所以,我们的决策,便有上策、中策、下策等。
可能性的选择,必须选择实在的,有根据的,可能实现的。有了根据,还要看条件的存在如何,如果条件不够,就须加紧准备条件,等到条件具备了,最后便是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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