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法高哲》#14 人是自私的?
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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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在社會科學中的地位為何?
亞當‧斯密 - 自私自利是交換的動力
《國富論》
「我們從未見過一隻狗會自願與另一隻狗交換骨頭,我們也沒見過動物用自己的聲音或動作試圖讓另一隻動物了解:「這是我的,那是你的。我拿這個東西跟你交換。」一隻動物若想要獲得另一隻動物或人類的東西,除了取悅對方,別無他法。小動物會向母親撒嬌,當狗兒跟主人一同享用晚餐,牠會窮盡一切方法吸引主人注意來換取食物。有時候,人也會對周遭的人們做出同樣的行為,而當他沒有其他方式獲得所想要的事物,他會試著透過逢迎或奴顏卑膝的姿態,獲取對方的恩典,儘管不是每次都有機會這樣做。在文明社會中,人都有需要他人協助的時刻,並與無數人合作,然而他一生或許只能與少數幾人結下友誼。在幾乎所有動物界中,每個個體在成年後都是獨立的,在自然狀態下,牠不需要其他動物的幫助。但人類幾乎總是需要其他同胞的協助,不過單憑其他人的善意是行不通的。若是訴諸他人自利的心態來說服牠人,自己提出的要求對他們也有益處,成功的機率便會較高。每個想與他人進行交易的人都是如此,他的提議就是:「將我所需要的給我,你也能獲得你想要的。」我們所需要的大多數善意互助,正是用這種方式取得。我們不是因為屠夫、釀酒師或麵包師傅的善心而獲得晚餐。他們也只是為了獲取自身利益。我們不是祈求他們的仁慈,而是訴諸他們的自私。我們從來不對他們談論我們的需要,只談論對他們的好處。只有乞丐才會依賴別人的仁慈來過活,但他也不是全然仰賴他人的人心善行。」
有點多,但我覺得還蠻有趣就全放上來了。
後面提到整體論和個體論的對立。整體論認為:社會先於個體,而個體之間的所有互動成就了新的社會現況,獨立於個體之外。個體論卻表示:社會來自於個體與他們的決定。
Q:人類是本性自私,還是因為私有財產而變得自私?
如果「人類本性是自私」,那表示即使我們沒有擁有任何東西,我們最先想到的會是自己。這點我覺得有點難驗證,因為要先確認「怎樣叫做一無所有」,本書提到人需要和他人合作才能生存,所以不管如何都不會是一無所有,因為〝擁有某個東西〞不一定是要是實際的物品,也可以是一段關係。所以人有可能一無所有嗎?而且「人類本性是自私」也表示將自己排在第一位,人是如此嗎?
「因私有財產而變的自私」,表示在擁有某個東西後才會變的自私。我覺得好像就是如此?因為有了某個東西,為了不讓那個東西被搶走、被破壞,所以想保護、確保那個東西的安全。
但如果是如此,就表示在沒有私有財產前,人不自私..嗎?
這題也太難喔!
Q:在經濟交換中,互助是否變得完全不重要?
經濟交換並不限於貨幣交換,我覺得要先認識到這點。所以比如「幫助鄰居帶小孩」就是一種互助的展現,其它還有共乘交通工具、共享農產品、老人院義工、兒童服務所義工等等。
所以互助很重要。而前面提到有關「人是否自私」這個問題,從互助這個角度來看,好像就不自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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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人究竟是否是自私的」這個問題某方面來說是在問「人性本善或惡」。
我覺得不存在善惡,而是看環境如何。比如如果一個人在犯罪氾濫的地方長大,因為他平常所接觸、被灌輸的各種觀念與教育都是〝惡〞,他的行為舉止也就會是各種惡,那這個人就是本惡,當然會是〝本惡〞也是因為我們知道什麼是善與惡,這是我們人類自己的定義。所以第一個是看環境,第二個是看個人道德觀,再決定人是本惡還是本善。
而是否自私…我覺得這問題比善惡還難。因為很難確認一個人的舉動究竟是為了自己還是他人,比如「慈善」這件事,人之所以做慈善或義工,表面上是為了他人,但真正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為幫助他人後所獲得的快感,或我們被灌輸善惡、天堂地獄的觀念,所以做善事。如果從這角度來說,我們做慈善…某方面來說是因為自私?
到底要如何確認究竟人是自私與否呢?
要如何確認人的行為是為了他人還是自己呢?
hmm…
訪談:關於代理孕母
法國在2009年重新檢視2004年訂立的生物倫理法,提出「法律是否該准許為他人懷孕」,也就是是否該允許代理孕母制。記者儒安農舉行一場辯論,邀請兩位持不同意見的哲學家,一位是反對將身體工具化的雪維安‧艾嘉辛斯基 (以下簡稱「艾」),另一位式胡文‧歐吉安 (以下簡稱「歐」),支持個人自由,反對國家干預那些願意成為代理孕母者的私生活。
為什麼需要「生物倫理法」?
一開始提到「政府或公共機構在制定政策或法律時,不應該僅僅基於某一個宗教或道德學派的觀點,而是應該尊重並容納不同的倫理觀點,如代理孕母這個議題。」
艾:法律應該要保護經濟弱勢者的身體,對抗覬覦此市場的貪婪受益者 (仲介、機構、診所、不擇手段的醫生等)。面對生物醫療技術,國家不應該放棄自身的責任。
歐:並不是要鼓吹政府不介入生物醫療,而是國家是否有資格決定何謂最好的聲譽和養育方式,並用威脅與強迫來規定所有人。國家應該要用各種可能的方式保護且捍衛道德多元主義。也就是說,只要不對他人造成傷害,每個人都可以按照他深信的道德信念生活。代理孕母可以歸納入「沒有受害者的犯罪」的範疇。
每個人應該能為夠為自己做選擇嗎?
艾:必須有個東西來阻止那些因為要生活而會同意做任何事情的人們,因為他們會放棄任何如肢體、器官或道德的完整性。
歐:如果用這種藉口,國家支配個人的許多情況就會獲得合理化 (合法化)。以一個人不夠自由、不瞭解情況、不夠理性為藉口,就不考慮他的看法,這樣的態度在民主社會中,是應該拿來嚴肅檢討。誰有資格決定那個人夠不夠格、夠不夠了解、夠不夠理性?我們能否在決定的過程中排除關係人,而不損害到他本身?
「我們能否在決定的過程中排除關係人,而不損害到他本身?」這句本來有點看不懂,稍微查了一下。如果以代理孕母這個議題來說就是政府在制定代理孕母相關法案的時候,要考慮到這法案會如何影響對此服務有需求的人、代理孕母本身等人的權力。不能只是從經濟層面切入,也要顧及到相關人的權利。
是誰在損害人的尊嚴?
艾:使用某人的器官來製造另一個人的嬰兒,並生下來,本質上無法令人接受,因為這等於把人類當作一台機器,或一隻飼養的動物。在一群羊群中,母羊生下小羊是為了符合飼養者的利益。而代理孕母就成為這利益關係中的母羊。只要一個地方存在這種作法,這地方就是市場,絕不會是一種無償贈與。
歐:將代理孕母視為沒有太多選擇、悲慘的人,這難道不是在傷害她們的尊嚴嗎?我不相信報酬一事足以摧毀代理孕母這行為的利他特性。醫生報酬很高,但我們不會認為醫生執業的目的絕對可被收買。代理孕母會比職業運動員不名譽嗎?運動員受合約限制,在健康上冒風險,又為了符合雇主期望,飲食、娛樂甚至性行為都受到控制。
艾:問題的本質是:生孩子與孩子本身是可以被交易且商業化的物品嗎?我們對這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我們怎麼看待人與文明的概念。女人是人,並不是工具,不能輕易將她的生理生命與她的生命、她的生命史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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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還蠻有趣的,兩邊都各有道理。
確實人是〝人〞,不是工具,不能將人視為商品,但某方面也不能剝奪人的選擇權、自主權或濫用權力等。然後前面提到「沒有受害者的犯罪」並不是我的解讀,而是書中就是這樣寫。「沒有受害者的犯罪」真的是很有趣的形容方式,這表示確實是一場犯罪,是一件不對的事,但因為沒有受害者,所以…好像也沒什麼關係..?代理孕母是一項犯罪嗎?為什麼又稱之為「沒有受害者」呢?
有趣的東東..。
另外法國禁止商業性代理孕母,任何有關商業性的活動都非法,如招募、廣告、報酬等。法國法律強調嬰兒的最佳利益和禁止利益交易。不承認在國外進行的代理孕母協議。對代理孕母生下的嬰兒在法國可以合法認養,並且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和法律,旨在保護被認養的兒童的利益。
利息借貸應該受到譴責嗎?
書用昆汀‧馬西斯的畫作《放高利貸者與其妻子》做為開頭。並提到畫中所有物件都有象徵性,如珍珠是色情的象徵;借貸者用來秤錢幣的秤,指向最後審判的神聖天秤。櫃子層架上的物品,熄滅蠟燭提醒人並非不死之軀,水果則令人想起原罪。最後提到基督教及天主教一直是在阻擋資本主義的興起,但宗教改革後,資本主義反而在喀爾文教派信眾的價值體系蓬勃發展。
Q:資本主義合乎道德嗎?
「合乎道德」指是否正確,是否合乎自己認同的道德觀。
資本主義提倡市場自由、個人自由、個人財產,如果注重個人主義,好像〝正確〞,否則就是由一個組織或政府來決定市場,這不管怎麼想都很可怕…。資本主義也存在財富不均的問題,財富不均代表有人會因此受到不好的待遇,或財富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沒有靈活利用等。所以資本主義…有些正確,也有些需要改進。
Q:為什麼有息借貸打破了贈與的邏輯?
因為贈與是單方面的給予,而有息借貸是雙方的交換,並且從其中獲得利益。比如A給B 10元,單純贈與就是不求回報。A借B 10元,並且要收取利息,雖B獲得了他所想要的10元,但因為這不是單純的贈與,所以B要償還債務時,除了原本的10元,還要多給予A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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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利息借貸應該受到譴責嗎?」這問題在書中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而是用宗教來做為一個討論方向。
有息借貸如果是償還「合理的利息」,那我覺得合理,因為這好像沒什麼道德疑慮,有疑慮的地方是借貸者拿這筆錢去做什麼,跟「有息借貸」我覺得是兩件事。但如果是高的很誇張、要償還好幾百倍那種高利貸,或利用暴力等不折手段來逼迫借貸者償還高額的高利貸債務,那我就覺得不合理。「高利貸」不合理,但我覺得「暴力討債」…當然使用暴力是不好的,但這世界總是有各式各樣的人,有各式各樣的事,且黑暗不管怎麼樣都會存在,所以…暴力討債會存在,我是覺得合理,但做法…我不認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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