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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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驹,自然之友总干事

三条河流引发的三起公益诉讼

2015年1月1日,中国新《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颁布三年以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17个省市共提起了3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有3起都与水电项目有关。

今年2月23日,自然之友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西双版纳回龙山水电站建设单位停止砍伐破坏库区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植被,消除库区未砍伐或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热带雨林植被以及澜沧江、罗梭江流域鱼类洄游通道和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毁灭、阻隔、淹没的危险,并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该案的被告为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在这起诉讼之前,自然之友团队已经数次赴生态破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这座小水电工程不仅已经造成了大量热带雨林的毁坏,并对珍稀鱼类栖息地造成严重威胁,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事实问题。如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淹没区的植被评价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国家保护植物数量评价不实。根据植物专家现场调查发现施工区和淹没区保护植物的数量远比环评报告中的多,许多重点保护植物在上百株以上,而非环评中的个位数字。这也是环评机构同时被起诉的重要原因。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应是对建设项目造成环境影响的预见性评定,基础数据可靠是这类报告的基本要求。但我们看到,不仅仅是回龙山电站,还有众多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着基础数据的重大缺失和疏漏,比如另外一起诉讼的主角——位于云南红河上游的戛洒江一级电站。

2017年7月,为保护濒危物种绿孔雀,自然之友在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并获得立案。这起诉讼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消除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

作为中国第一起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预防性公益诉讼,这份起诉书中写道:“该水电站的建设及配套工程将使中国面积最大、连续完整的绿孔雀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极有可能造成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

和回龙山电站一案类似,这起案件的被告除了水电工程的建设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作机构依然位列其中。这是因为戛洒江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从程序上到实体上均存在重大问题。我们在多次赴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均发现了绿孔雀活动栖息的证据,还在电站淹没区发现上千株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陈氏苏铁(Cycas chenii)。然而,《环评报告》并未提及绿孔雀等保护动物栖息地将被淹没,关于淹没区苏铁的数量,报告中的数据仅为6棵。

为何濒危物种基础数据有如此大幅的出入?我们经过研究后发现:负责制作这份报告的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而是这个水电站建设单位的股东之一,同时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是该水电工程的重要受益方。

为了在这起诉讼中取得足够的专业证据,我们和科研工作者多次前往水电站淹没区进行调查,在那片河谷,沙滩上绿孔雀密集的脚印和季雨林中成片的陈氏苏铁都令我印象深刻。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个观点:“这座水电站是民生工程,如果为了保护绿孔雀而不建设,老百姓用电从哪里来?”。在我们的工作中,一直都认为环境保护和本地社会应当协调发展,而不是走向某一个极端。为了回答刚才的问题,我的同事开始对当地电力供应做了专题研究,并得到了一个重要发现:

2016年8月31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所属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大用户直供电意向协议。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年平均发电量10.83亿千瓦时,玉溪矿业的两座矿山年用电量约为10.4亿千瓦时,预计电站建成后,两座矿山基本消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全部发电量。在水电公司网站上的一则报道中写道“新平公司与两矿的战略合作,是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的举措,能够为两矿降低用电成本,提高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发电收益创造良好的机遇。”

作为一座生态环境影响巨大的中小型水电站,几乎全部的发电量都卖给矿业公司获取收益。一边是生态红线和绿水青山,一边是并非用于市政民生的发电销售利益,应当如何评估、如何选择,值得思考。

事实上,近年来在中国西南修建的中小型水电站中,有相当数量存在电力过剩现象。这些水电站有些为了销售所发电力获得收入,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高耗能产业进驻,造成了新的的环境风险。自然之友在云南的另一起公益诉讼,恰恰与此有关。

2016年12月19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案件涉及的化工厂项目位于云南怒江中上游,紧邻丙中洛风景区、高黎贡山、北邻梅里雪山、东接白马雪山,是“三江并流”自然遗产腹地。自然之友法律团队经过调查发现,化工厂所生产的产品为高氯酸钾,是一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会有多种危险有毒物质产生,厂址与周边村庄的饮用水源地、怒江一级支流古泉河仅几米之隔。2014年7月,这家化工厂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开工建设,这一项目的建成将给当地生态带来风险,对怒江大峡谷生态影响不容忽视。

在准备诉讼证据过程中,自然之友律师还注意到,该项目每年将产生大量的含重金属铬的废渣,这种危险废弃物经收集后须交由昆明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除去各种环境风险和隐患,还有一个问题令我们关注:此化工厂所在地距昆明680公里,且山路崎岖,长距离的铬渣转移成本昂贵,为什么这样的企业会在如此偏远的地方设置工厂呢?

经过进一步探索,我们在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网站看到一则关于“贡山县8万吨/年氯化钠及4万吨/年高氯酸钾项目”的招商信息,贡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在项目实施依据一栏中写道,“解决常年来贡山县电力外送难、就地消化难的问题,缓解贡山“窝电”。

这里所说的缓解“窝电”,反映出当地小水电产能过剩、急于为富余发电量找到消纳出路的困局。那么,这些小水电开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再次思考。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避免生态环境风险,以及让环境的破坏者承担修复的责任。在几十起富有挑战的诉讼中,这三起和水电项目有关的案件均发生在云南,显示出这一地区水电项目的生态影响仍然不容忽视;案件中所揭示的一系列事实,也让我们看到,必须在水电规划时就慎重评估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充分的公众参与,尊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严肃性和完整性,让绿水青山不再是一句口号。

附:文中所引用网站信息来源:

http://www.zhb.gov.cn/gkml/hbb/spwj1/201408/t20140827_288324.htm

http://www.yn-invest.gov.cn/xminvestinfo.aspx?id=2159

http://www.powerchina.cn/art/2016/9/2/art_123_184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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