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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公司監控員工電腦是電影情節?!

「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是過去舊時代的保防標語,目的是為了要求民眾擁有保密防諜的觀念。時至今日,商業間諜對於企業威脅性更高於匪諜,企業為了保護自身智慧財產及營業秘密避免外洩,無不想方設法透過各種機制控制員工資訊的流動。其中之一的做法,就是「監控員工電腦」,法洛威將告訴讀者類似監控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員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公司監控員工電腦是否合法

某半導體公司工程師曾主動詢問法洛威,公司在配發的公務電腦中安裝監控軟體,藉以監控員工使用公務電腦時間的一舉一動,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員工如何主張權益?

首先公司在公司配發給員工的電腦中安裝監控軟體,監控員工使用電腦的行為,可能會侵害員工的隱私權,但至於公司該監控行為合法與否,可分為以下面向討論:

(一)公司監控電腦需事前告知,並取得員工同意

公司在監控員工電腦前,必須以白紙黑字告知員工,公司將監控員工的電腦,並且取得員工同意。如此一來,公司透過監控軟體監控員工電腦,在當前司法實務上是允許的,也就是說公司沒有違法的疑慮!

公司沒有違法的原因在於,員工在簽訂前述合約或條款時,公司已告知將監控公務電腦,但員工仍願意簽署合約或條款,顯然是員工已放棄使用公務電腦時的「隱私權」,因此公司自然也不會有侵害員工隱私權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主動放棄隱私權案例不勝枚舉,例如當前最流行的GOOGLE、LINE及臉書等社交通訊軟體註冊時,除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外,同樣也會被平台要求填寫有關「隱私權」的條款,否則將無法順利註冊、使用GOOGLE等社交軟體平台。當使用者成功通過平台註冊時,自然是同意平台要求放棄部分隱私權條款,此時平台也不會有違法的疑慮。

(二)公司隱瞞監控行為恐有觸法行為

前述案例是公司明確告知將監控員工電腦並取得員工同意後,目前司法實務認定類似監控行為並無違法,但如果公司未告知員工將監控電腦,導致員工在上班時間使用電腦時,「隱私權」遭受侵害,公司恐將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315之1第1項:「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員工如何主張權益—-侵害隱私權提告

(一)公司刑事責任及員工隱私權的民事損害求償

當公司是在未告知員工的情況下,逕自監控員工的電腦,此時員工自行蒐證後,直接到地檢署控告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地1項及刑法第315之1第1項。等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員工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公司民事賠償。

至於民事求償的範圍,只要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因「隱私權」遭受侵害的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侵害隱私權仍須符憲法合比例原則

公司監控員工電腦的行為,原則上只要事先經過員工同意,應該就沒有違法的疑慮。但這是否代表,公司就能無限上綱的監控員工? 很明顯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為公司監控員工的行為不能逾越憲法規定的比例原則。例如公司不能訂立契約書去監控員工的非公務電腦或非公務期間的私人生活;亦或監控員工的公務電腦時,將員工的隱私對外洩露,以上情況就算員工與公司簽訂契約,但公司的監控行為可能因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仍有觸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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