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微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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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閱讀跟思考,休閒的時候安靜,日常十分吵雜,熱心助人,但是不知道如何與人分享生命,所以單身,不討厭孤獨但是偶爾想有人分享生活中的點滴。

法律Know How系列:5分鐘了解甚麼是著作權

(编辑过)
很多人都知道著作有法律保障的權利,但是也許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清楚地講出甚麼東西是著作?甚麼樣的著作有甚麼權利?是誰可以享有著作的權利?今天花5分鐘來簡單介紹一下。

甚麼是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一個著作人的創作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保障。這一段呢,就是標準的廢話,大家都看過,也知道是這樣說,但是究竟這句話是甚麼意思呢?到底甚麼是著作?甚麼時候可以受到保護?誰可以說自己是著作人?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所有人?一個著作權到底保護了些甚麼?


第一題、到底甚麼是著作?甚麼時候可以受到保護?

其實,只要一個由人創作出來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原創內容,有具體完成,就是著作。寫到這裡,大家應該都知道寫完了,但是是不是感覺好像有一點點模糊?既然是Know How,我們來抓重點幫大家徹底看懂。

首先,著作必須是"人"的創作,不是人的創作,即使符合所有其他要件,也不算是一個受法律保護的著作。甚麼叫做不是人的創作呢?ㄉㄧ

大家是不是都聽說過,有個英國自然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他讓猴子學會用自己的相機自拍,這樣的攝影著作就是由猴子創作的,不是人的創作,所以最後這個猴子自拍的攝影著作,被法院判決不存在受保護的權利。以此類推,AI創作的著作,無論是文字、圖片或者任何著作,都一樣不受著作權保障,大家可以隨意使用。

除了必須是人的作品,還有一個要點,就是創作。創作的意思是,經由人的發想、創意做成的著作,而不是抄襲、複製或者改編自其他人的創意。

曾經有個男生,在公車上給心儀的女孩子丟了個小紙條,他丟進女生的包裏,事後女孩子發現了,竟然上網把男生的字條公開,讓朋友們恥笑這個男生。男生一怒之下,告了女生污辱、加重毀謗以及侵犯著作權。看到這裡,想必許多客倌不解,這跟著作權有甚麼關係。但是這個訴訟,污辱男生的不是女生,所以不成立。加重毀謗這個男生的,仍然不是那個當事人女生,所以也不成立。就在女生洋洋得意的時候,法院竟然判決女生侵害了男生的著作權。這這這...也太詭異了。當時左手也是這樣想的,但是仔細看了判決以後,發現法院的判決書上,把女生公告的那個文句不通暢又皺巴巴的字條,分析後認為具有一點點的創意,所以構成著作,女生未經男生同意公開,是侵害男生的著作權。

我們先跳過這個事件中的男生女生誰對誰錯的問題,看看這個"著作"是怎麼被法官認定的,首先它是人的作品,其次這個著作有基本的創意跟其他人寫的各種情書都不同,所以就成立為一個著作,並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最後,著作必須是一個完成品,可以不斷修訂,每次修訂完成都可以是一個新的著作,但是必須要有可以證明完成時間的作品,例如一段文字、一幅圖畫、一張照片、一段音樂、一段影片,或者任何可以證明其出現時間的證據都算。但是光有概念,沒有辦法證明為具體完成的成果則不算。並且法律規定,著作完成時自動受到保護,這就是說只要有創作成果,並且完成時間可以有明確的證據,就可以依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喔。

這樣有沒有感覺比較清楚甚麼是著作權了呢?


第二題,誰可以說自己是著作人?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所有人?

這個應該很簡單,既然規定要是人,又有創意成為著作,那麼創作的人就是著作人、作者、著作權所有人了,三個不都是同一人嗎?何必問三次?如果以男生給女生丟字條的例子,這樣講是正確的。

但是,如果是一群人一起創作呢?如果是在工作中創作出來的成果呢?如果是連續幾個人接續創作的成果呢?

其實,依據現行法規,只要是能夠證明在創作中有貢獻的人,都可以被列為共同作者。這個貢獻,當然不太可能包括協助繕打、紀錄或者輔助創作的人,而是指在創意及作品完成的過程,對作品價值有所貢獻之人。以音樂而言,創作歌曲者是作者,但是演奏者就不擁有這個歌曲(詞或譜)的權利,但是擁有表現出來的成果(演唱版本)的權利。以電影而言,導演不擁有採用的歌曲、他人創作的劇本的權利,但是擁有拍攝成果的權利。所以是依據各類不同著作的性質,以及產業習慣,有不同的權利區別。

工作中創作的成果,指的是受僱人在職務上的創作,原則上應該要特別在工作契約上約定由受雇人或僱用人(公司)享有著作的權利,但是如果沒有約定,那麼現行法規依著作權第1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僱用人(公司)。

連續幾個人接續的創作有幾種型態。一種是類似出版品,創作者除了第一手寫作,之後由資深編輯甚至總編輯人陸續就內容價值做出貢獻,然後出版,依現代著作權法概念,參與成果創意的創作者及編修者可依貢獻程度或約定分享著作的權利,依出版業而言,編輯者對創意並無貢獻時,不分享著作權,但若為學術研究論文,高級研究者的修訂往往對於著作的創意具備高度價值,自然可以與原筆者分享著作的權利。其中如果創作人保有自行創作即原始著作內容的著作權,原作者對此未經修訂之原始內容仍享有完整的權利,但是這個著作與經有價值創意編修後的出版之成果為不同的著作。所以JK羅琳的著作可以換出版社,因為出版社編輯對於內容創意的部分沒有任何貢獻,而研究計畫的主持教授則可以依據實際貢獻成為不同成果的共同創作者。


第三題,一個著作的著作權到底保護了些甚麼?

常常聽到版權賣來賣去,不是說作者才享有著作權嗎?他們這樣買賣後還有甚麼權利呢?其實,著作權還分成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就是指一個著作作為財產,可以約定擁有、交易、交換或贈與的權利。甚麼意思呢?以"5分鐘了解甚麼是著作權"這篇文章為例,當文章完成,左手就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如果有人想要把這篇文章加入自己出版的書籍中,那就需要向左手取得這篇文章的使用權,可以是一次性的出版授權,也可以買斷,就像一件物品一樣,可以買賣、租賃(授權)收益等等。

而著作人格權,則是指作者在作品完成時即自動擁有的權利,如姓名標示權、首次發表權以及禁止改作權。著作人格權是抽象的權利,例如左手在"5分鐘了解甚麼是著作權"這篇文章完成後,願意在何時發表,屬於作者的人格權,所以現在客倌可以看到這篇文章。而左手願意在這篇文章發表時標示為左手的著作、不標示是左手寫的,或者用本名、學名、乳名、小名、藝名、花名標註為作者,都是左手的權利,所以當這篇標示為右手所著,也是可以的,除非這個右手為某其他人的專屬名稱,那又是另外的問題了。此外。不得改作的權利,不是說不准編修刪改,而是說不得把作品內容的原意做出變更,例如如果左手的著作的核心價值是人皆性善,而取得授權出版的人卻改成人皆為性惡,那就不行,即使已經賣斷了著作財產權,都可以阻止其以左手為作者的名義出版。

法律上的著作權,左手就簡單講解到這邊,相信諸位客倌現在都更清楚著作權的概念了。其實實際發生的時候,永遠會有許多不同的事實牽涉其中,所以,很多時候仍然應該就事實判斷,不能一味的照本宣科。


左手過去曾在網路長期就智慧財產權及合約等法律專題撰文,用本名及瑞克陳等筆名發表於網路,法律Know How系列及5分鐘系列皆為左手以瑞克陳作為筆名時期的知名系列,歡迎舊雨新知多多指教。雷霆雨露皆為恩賜,請各位客倌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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