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
何必

整治非机动车和行人别忘了问责始作俑者

整治非机动车和行人别忘了问责始作俑者

                    2004年10月14日

何必

据执勤民警说,一到高峰期,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多得处罚都来不及……(略。)

自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杭州终于有行人因为不会走路而被追究行政责任,得在小号里面呆上10天,失去自由,无法再风光了,也不能再发东北人那来不来就动手动脚行凶施暴的脾气了。明明违法了,还要给执法者煽耳光,简直是无法无天。要是打了普通人,可能也就算了,可打警察,不拘留你等什么呢?按照目前的习俗,到了拘留所里那东北人也好受不了,怎么着也得把这耳光给找卜回来。

看到这样的消息,想必不少机动车主总算是出了一口恶气。自从新交法公布后,有关机动车负全责的质疑之声就绵延不绝震耳欲聋。那些机动车拥有者们照准这个条款使出了吃奶的力气一个劲的口诛笔伐,有些新闻媒体干脆就大言不惭地成了机动车主的代言人,恨不能把一切怒火全部发泄到非机动车和行人身上,认为万恶之首就在于立法者的无知以及路人的肆无忌惮。

其实,有关撞了白撞的争论闹了不是一天两天了。在沈阳,同样是脾气火暴并一向拿人命不那么当回事的东北人还曾经真真切切地实施过这样的地方法规,才引发了人权是否高于物权、当钢铁与血肉之躯发生撞击时,社会应该如何裁决责任。应该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至少在这个层面上还是把人的生命当作了第一要义,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趋势。而之所以会遭遇到社会上如此发聋振聩的阻挠,一方面是因为机动车主们通常都占据着社会主流话语空间,掌握着话语权,而像笔者这样的只能借助公交和步行的“弱势群体”们虽然人数众多,并且通常都在风驰电掣的机动车前唯唯诺诺胆战心惊,却很少能获取发言权,根本无法左右主流语境并与机动车主们形成力量均衡。因此,被当作是交通混乱状况的罪魁祸首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这不,光是杭州市针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展开的大规模整治的活动当中,就发生那么多违章违法现象。这还不足以说明,我们的城市交通秩序中,非机动车与行人是多么违法乱纪,不好好收拾他们等什么呢!要是按照笔者经常能碰到的一些机动车主们恶狠狠的思路,早就应该宰了他们才是。

不过,仔细看了这次杭州市所逮住的违法现象,却毫无新奇之处。笔者曾经亲身经历过一件让很多人听了啼笑皆非的事,那就是我作为行人把自行车给撞了,而且我还要负全责。那是因为我等候公共汽车,但站台没有任何遮挡阳光的设施,而且设置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为了躲太阳我就到了人行道上,等发现车已经进站飞也似的冲过去,不巧与一个骑自行车主撞了个满怀,摔得对方半天坐在地上爬不起来,一通看病后,交警判我全责,说是我侵犯了非机动车的路权,命我赔偿对方医疗、误工等一系列损失。这件事在同事们中成为我的笑柄,一说起来就是“你多牛啊,什么时候再撞汽车去?”可那人行道与车站之间,根本就没有人行横道;换句话说,要想到车站非得违法不可,因为根本就没给行人留什么路权。

新交法实施后,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曾经连篇累牍地做过一系列节目,主要针对目前北京市出行难进行了多篇幅报道,主要讨论了尽管新交法的本意也许不错,但是,道路权利缺失却是个极为普遍、无处不在的事情。人们都把目光放在了具体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里机动车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这种细节上,但却忽视了其更广泛的交通设施背景。其实,如果要考察城市当中的交通设施与交通秩序管理,那么很多事故也许就应该将交通相关部门都列为联合被告;或者说,如今被关注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多方面因素的集合爆发。

比如,公共汽车站设置在两条机动车道之间,要想通过则必须要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以车为本”地给机动车铺设平坦的道路,却让非机动车和行人耗费体力上窜下跳,迫使很多行人不得不钻栏杆冒着被撞的危险穿行机动车道;有很多路段根本就没有人行道或人行横道,迫使非机动车与行人在强制性条件下违法,或者在道路中间设置太多的隔离栏杆,而造成非机动车不得不逆行(比如从笔者所住翠微大厦旁边骑自行车到公主坟城乡贸易中心,如果不逆行就要搬着车上过街天桥、或者饶行几公里才能完成原本不到500米的路程,除非有病,大概没有什么正常人会认为这种交通制度安排是值得尊重与服从的,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违法怎么着也是情有可原乃至迫不得已的)。

就这么着,才有了杭州警察感叹违法多得罚不过来的壮观景象。如果单纯追究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责任,却不考虑提供的交通环境质量如何、以及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方的责任,那才是瞎掰呢!

CC BY-NC-ND 4.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