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婕瑜
李婕瑜

轉型正義小論文發表

論文類別:法政類










篇名:

勝者的審判――紐倫堡、東京與我們的未來











作者:

李婕瑜。高雄市立女子高級中學。高二11班。




指導老師:

歷史科。鄭崎藍老師。






研究動機

作為轉型正義的先例,紐倫堡大審一直為各界所關注著,它不僅是一場對納粹等戰犯政權的追訴,更是現代軍事法庭充分認知加害者與受害者雙邊人權的開端。閱讀完相關課文與史料,我不禁對“轉型正義”這個熱門名詞充滿好奇。“轉型正義”究竟是政黨為了選舉提出的口號?還是一個促進世界及社會和平的活動?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主題,故選為本次小論文的研究方向。



研究目的

希望藉由本次的研究與討論,理清“轉型正義”的動機、意識與過程,增益自己對於法律、政治相關議題的知識與見聞,使其在未來就學及職涯中派上用場。


研究方法

透過文獻查閱、問卷調查、同學討論等方式,來完成本次論文並公開於網路平台,以期釐清“轉型正義”的相關知識並與有興趣者交流探討。



正文(*本文於2023年已進行增補修)


議題發掘

自人類史以來,群體間的衝突未曾少有過,其中必然有優勢族群迫害弱勢族群的狀況發生。此時,若雙方在衝突過後無法達成道歉、補償與諒解,基於報復心理,衝突必定一再爆發,嚴重打擊雙方的社會秩序與和諧,更毋須提攜手合作。如何讓衝突與仇恨平息,正是“轉型正義(Eransitional Justice)”出現的目的。而什麼是“轉型正義”的具體內容與案例?該怎麼做才能達到“轉型正義”呢?正是本篇文章的核心議題。


文獻中的第一案:紐倫堡與東京大審


1.紐倫堡大審

在戰爭不斷的歷史中,以刑事追訴的方式來追究戰犯與暴政的始作俑者並非紐倫堡大審所首創,為何學者們總將其視為轉型正義的先例?事實上,多數更早以前的法庭,並未將政治犯或戰犯視為“個人”來究責,而是將所有參與被“認定有罪”的團體之成員視同集體共犯,且並不顧及其尊嚴與人權,如法、俄革命中的皇室成員及舊時代的敵對國家士兵、人民等。最初,美方派出的法律顧問Murray.C.Bernay也試圖透過分別究責來使納粹成員集體因“共謀罪”而被一網打盡,孰料結果大相逕庭,多數人反而因此被證明無罪而獲釋。此外,在審判時,為了避免重蹈念一戰時德國人民因“凡爾賽條約”而感到極度羞辱與憤怒的覆轍,在訂定戰後規章時,也免去了對德國上下全體的追究,只針對主導戰犯的個人罪責判刑。而此方式使得一場原本預計數以上千、甚至上萬計的集體判決被聯軍以去納粹化的行政措施取代,沒有犯罪證據或罪名不明確的無辜者逃過一劫,真正的犯罪者得以伏法,受害者的正義也得到伸張。雖然審判過程仍存在爭議,如違反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則,以及新法的定立與罪刑法定主義有所衝突等,其判決法官仍最大程度地堅守了現代法治理念,包括個人責任、程序公平及嚴格證據法則等。另外,紐倫堡審判也是首次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受到嚴格現代司法程序審判的案例。


2.東京大審

東京大審緊接於紐倫堡大審之後,於1946年5月3日開始,至1948年

11月12日結束。有紐倫堡大審先例在前,東京大審更加符合轉型正義的

目的與對於人權的保障。除了美國欲拉攏戰後日本對抗共產陣營外,各國

參與審判的成員也以國際法為依據,於人證、物證齊備的情況下,進行針對

個人而非群體的理性判決。東京大審中被起訴的所有被告也有權聘請律

師為其辯護,更能保障不發生冤獄的情況。除仍違反部分法律原則如不朔

及既往(因戰前不存在相關法律,僅能依據戰後法條審判)外,東京大審可說

是達到當時轉型正義的另一塊里程碑,也使世界認識到日本軍國主義者向

外侵略的野心和可怕之處。


叁.他山之石――轉型正義國外案例與比較

經過這兩場審判,國際間對於轉型正義的內涵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許

多國家也開始針對過去主導群體或政權對於團體或個人所造成的創傷(包

含生、心理、財產等各層面)進行相關的追訴和賠償等程序,以下以南非、

東歐、德國及南韓等四例作為說明。


南非――種族隔離的陰影與釋懷

眾所周知,南非作為英國殖民地之一,雖於1910年5月30日獲得名義上的獨立,卻直到1991年才正式解除種族隔離,使白人全權主政的局面得以改頭換面。而南非的黑人族群及其他有色人種,在這八十九年間所受的壓迫與不公難容忽視,故南非參考各國轉型正義的經驗後決定自闢一條折衷模式之路,即所謂“和解模式”。南非政府成立了“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TRC,其運作模式如下:


以真相與赦免等值交換:為了釐清種族隔離時期制度下的罪行,又不致 於強化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敵對狀況,TRC採取一種有條件的赦免,即於特定期間內出於政治目的實施罪行的個人,在披露全部事實真相並經審定後,方能獲得赦免令。

受害者本位:TRC不僅旨在查明加害者的罪行,更欲為受害者提供公共場域作為管道,使受害者能夠透過真相訴說釋放內心悲痛,恢復其作為人和公民的尊嚴。原本TRC還預定為受害者及其家屬制定賠償計畫,可惜最後未能落實。

通過真相實現和解:TRC並非單純以釐清真相為目標,而是被寄予了和解此一任務,故被視為“恢復性司法”的典範。TRC主席職務也由備受崇敬的大主教屠圖出任,反映出此機構對於和解、寬恕等心理要素的重視,使加害者與受害者雙邊都能得到心靈上的平靜與撫慰,可更順利地懺悔與療傷。


TRC所提出的和解模式固然有其優點,但也有學者認為這會使加害者太容易得到赦免,無法達到一般法律所要求的應報理論和預防理論所能達成的公平正義。


東歐――蘇聯解體後的去威權化

受到蘇聯管制,東歐各國在其解體後才逐漸往民主化與資本化的社會發展。戰後,東歐各國為了去威權化,提出了“淨化法案”,規定威權時期擔任過政府部門人員者在一定年限內不得擔任公職,並且徹底檢閱所有現任重要公務人員的安全檔案和背景資料。這樣的做法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政府機關內的現任人員沒有任何威權背景及共產思想,達到所謂的“人事淨化”目的。然而,這樣的做法也引發許多爭議,例如匈牙利即宣布若“潔淨度”不合格的公職人員必須接受私下通知自發離職,否則就公開其背景資料。除了侵犯隱私權、工作權的問題外, “潔淨度”本身的標準也令人質疑,最初參與檢閱的三名法官到最後竟也有兩人的“潔淨度”不合格,使政府不得不一再修法改變“潔淨度”的檢閱規定及標準。“人事淨化”會不會反而成為“民主政府”對付政敵的一種手段?而在這種氛圍下,會不會又形成一種極端的“反共主義”?這都是值得注意、探討的議題。除了“淨化法案”,東歐各國也陸續成立歷史檔案局等相關機構保存共產時期政府蒐集的安全情資,使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得以閱覽資料,期望透過真相釐清的方式推動轉型正義,使受害者與加害者有相互寬恕、和解的可能。


德國――修復分裂後的傷口

歷經納粹政權與東、西德分裂,統一後的德國亟需一種修復民族及意識型態裂痕的解藥,“轉型正義”於是成為政府的關注焦點。戰後初期,由於民眾對納粹歷史的逃避心理,政府針對被害者的補償與納粹加害人的追究也顯得相對消極,1951年更通過“131條公務員法”,使多數因“去納粹化”而遭解雇的公務員得以復職(不包含曾參與“蓋世太保”等戰犯組織者)。直至1958年,其中一名申請復職者意外被揭露曾以軍官身分參與納粹對俄之“巴巴羅薩”軍事行動並在德國與立陶宛邊境下令屠殺五百名以上猶太人,才重掀社會大眾對於納粹罪行追訴之輿論,促使德國政府成立“各邦司法單位納粹犯行聯合調查中心”。1960年代,經過中心調查人員的努力,終於開始舉行許多著名之納粹罪刑審判,如奧斯威辛集中營大審等。另外,許多納粹時期的不當罪名和法條,也在四國佔領時期便開始平反與撤銷,並對認同納粹戰爭罪行或否認此段歷史者課以刑責,且對生命、財產受侵害之民眾進行數額龐大的金錢補償計畫。

冷戰結束後,統一的德國又針對受東德共產政權迫害者進行了第二次的轉型正義,其步驟如下:


公開真相:制定“前東德國安部檔案法”, 詳細規範申請調閱東德時期國安部情資的辦法與限制,確立所有檔案將應用於還原歷史真相與促進社會和解,同時能夠兼顧個人隱私權。德國國會亦於2002年修正相關法案,使涉及當代歷史的政治人物與公職人員的檔案在不侵害當事人重大法律利益的前提下開放民眾調閱。

人事淨化:以德國薩克森邦的公務員法為例,凡過去曾為東德國家安全部工作或擔任國安部線民,即不得擔任公職,且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不適任人格特質之假設。人事淨化即人事除垢,類似於東歐各國之“淨化法案”,但更偏重檔案維護與審慎調閱的區塊,希望能記取歷史教訓,從組織健全民主的政府機構做起。

平反與補償:在兩德統一條約中,便已要求統一後的立法者盡速立法平反並補償東德時期由於政治因素而遭刑事判決者及不當法條的受害人,首先生效者為1992年之“前東德地區違反法治精神之刑事追訴處罰被害人平反與補償法”,並陸續增設“前東德地區違反法治精神之行政決定撤銷與附隨請求法”、“前東德地區政治迫害受難人所受職業上不利對待補償法”等法條,當事人可據此請求法院撤銷對其之不當判決,並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曾實際因判決而受監禁者),在東德統治期間受到其他不公待遇者亦可藉此要求補償。

不當黨產之清算:柏林圍牆倒塌後,東德的第一屆民選國會即著手修正政黨法,並立法清查東德共產黨之不當黨產,此法條延用至東西德統一後,直至2006年方告解散,總計追討回16億歐元黨產,其中一部分作為“東德政黨與人民團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基金。

針對東德政權罪行進行刑事審判:東德統治期間,許多符合當時法律的行為在統一後被判定違反人權與世俗道德,因此需透過法院重新追訴這些行為的執行者,著名例子即如東德柏林圍牆格殺令,此軍法允許士兵以暴力和致死方式阻止民眾擅自離境。由於本案在事發時屬於合法行為,故以罪刑從輕原則加以審判,除了將加害者繩之以法,也權衡了當代情況進行判決。另外,在七萬多件預定開啟的相關案件中,最終僅580名涉案人獲判徒刑,其中46人不得緩刑而真正服刑。由此可見,德國的修復行司法並非嚴厲清算,而是寬大為懷,希望真正達到去威權化的目的。


德國的轉型正義過程漫長,但經過這些歷史經驗與教訓,相信無論對政府或民眾都有所助益,使其能夠以此為鑑,不再讓相同憾事發生。


韓國――殖民前後的不公與彌補

同為二戰時期遭日本殖民的國家,韓國的近代史與台灣高度相似,不過在殖民政府接手後的並非單一威權政黨,而是經歷了民主選舉―→民選政府威權化―→推翻威權政府―→新政府再度威權化的過程,並且這些威權政府的領導人多是私立之徒,與意識型態的敵對(如反共等)關聯性較小。這段戰後期間中,最殘酷的鎮壓當屬1980年發生的“光州事件”,政府命令軍方無差別暴力鎮壓民主抗爭者,並且利用“維新憲法”企圖擴大總統職權與任期。雖然民主派的在野黨於之後的選舉失利而未能獲得執政權,然而於國會議員大選成為多數黨,並於1988年聯合舉行“光州聽證會”與“五共聽證會”,開啟了清算殖民與威權罪責之路。韓國轉型正義的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


去殖民化:為了消除日本殖民的影響與團結民族向心力,多年來無論韓國民間團體或政府一直努力引起國際間對於日本在二戰時期侵略報行的重視,希望藉此施壓日本政府向當年的受害者們道歉及賠償。然而由於政黨傾向不同,去殖民化的轉型正義經常成為親日或反日政黨的鬥爭工具,直至2000年韓國在各界努力下開始對日本企業、政府違法徵工的訴訟,才有了明確的目標及作為。未料近來尹錫悅政府決定將本案改判由南韓本土企業賠償受害者以換取對美、日外交,使多年來為此奔走努力的受害者與民間團體相當憤怒、失望,且尹政府先前甚至計畫刪除韓國歷史教科書中慰安婦相關內容,更無異於對去殖民化轉型正義的一次嚴重打擊。

去戰爭化:作為冷戰時期中的熱戰,在韓戰期間,各國軍方對於一般良民的迫害難以忽視,且南韓民眾受到的威脅大部分並非來自北韓或蘇聯等共產陣營,而是來自駐軍當地的盟國(美國)和害怕被滲透的本國軍方。經過一連串相關事件的立法與會談,良民虐殺事件遺族與參與活動者自2000年創立“韓戰後良民虐殺真相調查委員會”,2004年通過相關特別法,其中包含了韓戰、民主化運動及殖民地三個時期的問題,使真相委員會得以此為基礎,透過陳明真相恢復民間犧牲者的名譽。

去威權化:如前所述,南韓在完全民主化前亦曾遭遇一段不穩定的威權時期,光州事件後除了保守政黨為了迴避政治責任而制定相關賠償法案外,光州市民社會領導人也發表了“處理光州問題五原則”,即“闡明真相、懲處相關負責人、賠償、名譽恢復、紀念事業”,確立韓國近代轉型正義的普遍原則。此外,於1995年訂立的“光州特別法”,也破格追究卸任總統的刑責,使其得到懲處。日後成立的“不明死亡真相陳明委員會”揭發多起威權時期案件真相並進行過去清算,亦對於去威權化有極大助益。


肆.我們的轉型正義――台灣轉型正義現況與問題

經由第叁點的國外案例,可以發現轉型正義並不局限於特定意識形態與政權的消除,而這也是當今台灣民眾所需明白的。台灣史上一直都存在受壓迫的族群,無論是原住民、父權社會下的女性、日治時期的台灣本島人、民主抗爭人士等,在相對穩定的現今社會都亟待關注與平反,許多熱心人士也積極推動修法以保障受迫害者的權益,如“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時期原住民受損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然而,試觀台灣一般民眾,遇到轉型正義的相關話題第一反應通常是避而不談,即可明白一種對轉型正義的負面印象正在群眾間醞釀,造成本情況的最大原因即是政黨間過度濫用轉型正義的概念互相傾軋。由於台灣過去的其中一威權政黨(即中國國民黨)未如納粹等從歷史上淡出,而是進行自我檢討與修正後繼續於政壇上留有一席之地,導致其他競爭黨派經常以針對威權時代惡行的轉型正義為名對其進行攻擊以達到政治目的,這也使民眾產生一種“轉型正義=鬥爭清算”的負向聯結,從而避開容易引發爭議的話題。所以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轉型正義”的本質,是為了寬恕、和解和補償,而不是以接露真相來導致更嚴重的對立。“轉型正義”與黨派無關,並且當事人是過去歷史中的單獨個體,應受到個別與獨立的判決,絕不可以偏概全、將“集體犯”的模糊概念套用在某個特定群體上。且除了威權時代的人事清算,台灣人民也應重視其它方面的轉型正義,如對於原住民過去受主流族群壓迫的補償、慰安婦議題等。經過討論,我與同學協力做了一次問卷調查,以便知悉民眾對於轉型正義的了解程度,其內容、過程與結果如下:



1.問卷內容

路人幫幫忙――轉型正義認知調查 日期:ˍ年ˍ月ˍ日

您好!我們是高雄女中二年級的學生,正在撰寫小論文,希望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一般民眾對於轉型正義的認知,期望您願意花幾分鐘提供我們更詳盡的數據,隨問卷附贈面紙一包,非常感謝您寶貴的意見。


*本問卷不強迫所有填空處皆須作答

1.請問您的年齡?

18歲以下 19至30歲 31至50歲 50歲以上

請問您對於“轉型正義”本名詞的認知?

完全清楚 大約知道 好像聽過但不了解 完全不認識

請舉出您認為台灣需要進行“轉型正義”的事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您從何處得知“轉型正義”的相關資訊?

新聞媒體 網路資訊 報章雜誌 他人口述 學校課堂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您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工作內容的了解程度?

很清楚 清楚 有概念但模糊 我不知道促轉會的作用

請問您認為“轉型正義”所欲達成之目的為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您認為台灣的轉型正義相關措施應具備下列哪些項目?

真相調查與公開 雙邊會談 人事清算 修復式司法 和解與補償機制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有轉型正義的相關活動,您會選擇參與下列哪些項目?

靜態展覽 座談會 街頭遊行 公聽會 服務志工 瀏覽相關網站、影片或資訊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謝您提供的資訊,讓我們的學習計畫更加完善~~


2.問卷回收結果:本次問卷共發出105份,實際回收有效問卷106份。回收問卷之結果統計如下( 問卷發放地點:高雄火車站50公尺內):


圖表圖源:皆作者繪製

3.分析與討論:由此問卷統計出的有效數據顯示,車站附近的受訪者年齡普遍在50歲以下,並且多為學生身分。多數受訪者對於轉型正義的概念並不清楚,僅僅是“聽說過”這個名詞,而未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且認為轉型正義與二二八事件等白色恐怖威權有高度關聯。受訪者大多由新聞媒體與網路知悉相關資訊,其中部分學生則是在課堂上得知轉型正義的過程及內容。另外,對於政府所建立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年輕的受訪者大部分並不了解其運作機制和工作內容,當我們針對第五項進行進一步的提問(即如“請問您知道為什麼要成立促轉會嗎”等問題),多數人則回答是為了政黨利益(即民進黨對國民黨之清算或吸引選票等)。第6項共21份問卷未作答,其餘回答內容多提及對於戰後威權時代的人事清算與真相公開,和解與補償則占少數,複合式(包含多面向)的答案也僅5人,顯示出較具攻擊或針對性的作答傾向。第7項所有答卷者皆有作答,選項的勾選情況較上一項稍顯平均,但期待人事清算和真相釐清者仍占多數。第8項則顯示多數人較傾向參與簡易的活動如參觀靜態展覽或瀏覽相關網站、影音資訊等,而願意參與街頭遊行、公聽會、服務志工等耗時、耗力的活動者則較少。由此可見,多數人除了不清楚轉型正義的定義,對於相關活動的參與意願也較低,不得不選擇時,則會選擇容易進行、付出較少的活動來應付。


五.結論

經過本次的調查與研討,我們發現當一個國家具有需要進行轉型正義的事例,除了政府的重視與推動,來自民間的力量也不可小覷,民眾的關注與輿論在前述案例中皆發揮了偌大的影響力,不但能夠驅使執政者有所作為,也因此凝聚了國民的向心力。“轉型正義”絕不只是政治口號,它包含了修復、癒合歷史及民族創傷的意義,因此更不能拿來作為政黨攻訐、分裂族群的工具。台灣如今的政治環境極度缺乏理性,以至於民眾對於爭議性議題避而遠之,實為施行轉型正義過程的一大缺憾,也讓台灣人民錯失許多在國際社會間爭取過去外國殖民威權之真相、道歉與賠償的機會。希望透過本次小論文的公開,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引起更多人對於轉型正義的重視,從而關心並推動其發展與完善,以造就更加和諧美好的社會。


六.引註資料與參考文獻

鄭根植著。杜彥文譯(2015年12月)。﹤韓國的民主化、轉型正義與過去清算(收錄於師大台灣史學報)﹥。國立台師大台灣史研究所。

劉芳瑜著(2017年2月25日)。﹤談東歐轉型正義與除垢法:民主價值不接受以報復為目的制定的法律﹥。TNL特稿(關鍵評論網)。

邵允鐘著(2016年11月2日)。﹤法律中的正義與超越法律的正義――德國的納粹轉型正義﹥。TNL特稿(關鍵評論網)。

葉虹靈著(2016年11月1日)。﹤和解典範的開拓者――南非的轉型正義﹥。TNL特稿(關鍵評論網)。

蔡慶樺著(2020年3月)。﹤邪惡的見證者﹥。天下出版。

花亦芬著(2016年9月,二刷)。﹤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先覺出版。

林雍昇著(2016年春)。﹤轉型正義過程中法律的功能與作用(收錄於台灣國際研究期刊第十二卷第一期/2016年春季號)﹥。台灣國際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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