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五十四] 修復遮羞布而已,何來修復正義?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米諾(Martha Minow)前年出版了一本探討寬恕和公義的著作When Should Law Forgive?,探討在法律體制下推動寬恕犯罪者的條件、利弊和界限。她指出法律體制既可以容許司法人員行使酌情權,對犯罪者不予起訴或減刑、賦權行政當局特赦,或立法規定被告罪名成立後必須公開表達悔意、向受害者或其家屬道歉。透過公權力設計寬恕制度,並非認為犯人無罪,而是希望製造更多空間,令犯人和受害者及家人有機會對話,讓雙方能了解對方的角度,更認知犯人背後承受的結構性社會壓迫和情感,為日後犯人重新融入社會,受害者透過寬恕對方釋放自己、走出創傷鋪路。

在法律體制內尋求寬恕,是邀請司法制度將刑事案的焦點,由檢控或被告一方,擴展到受害者身上,關顧他們的經歷、需要和身心健康。透過制度建立願意放下對加害者的合理不滿和怨恨的寬恕之能力,是推動修復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令社會中的民眾有能力和條件展望將來的初階段。

值得一提的,是Minow認為,政府以特赦寬恕眼中的罪犯,倘若運用得宜,其實能促進法治。表面上,行政當局特赦已在法庭被判有罪的犯人,是和法治相違,甚至變相鼓勵人犯法;但特赦的意義,可以反過來是重建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尤其是對那些視法律制度不公不義的人來說,特赦是表現體制不是只得嚴刑峻法,還有彰顯恕道與和好的功能。

比如在民主社會裏的公民抗命,人民犯法其實是製造空間制衡有問題甚至不正義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引起公眾、法庭和立法者關注不公義。Minow力陳,政府或法官運用權力寬恕這類犯法行為,可以表達他們也認同法律本身潛在的問題,審視和停止這些不義的法律與程序;行政機關決定特赦的話,也能夠制衡過分狂熱和充滿偏見、誓要置被告於「死地」的檢控官,和避免犯人承受過分嚴苛的刑罰。

但行政首長特赦囚犯,也可能破壞法治,關鍵是特赦的對象和牽涉的犯罪本質。Minow引特朗普當美國總統時的特赦為例,他向亞利桑那州一名治安官阿爾帕約(Joe Arpaio)予以上任後第一道特赦令,引來大量異議,原因包括Arpaio本來是特朗普競選總統的支持者,特赦猶如私相授受。但更嚴重的問題,是Arpaio之所以成為犯人,是因為他在轄區內多次違憲濫權,以「非法移民」之名拘捕不少拉美裔人士,更無視法庭要求他改弦更張的命令,繼續依然故我,終被宣判藐視法庭。特朗普特赦之舉等於攻擊法庭的決定,和間接肯定Arpaio的反移民行徑。

不過Minow重申,即使特赦有機會被濫用,也不應否定透過法律制度締造寬恕的機會。畢竟,特赦和寬免不應用於嚴重藐視法治的案件,也不應用來饒過侵犯人權的政府官員。而且,特赦或和好體制的對象,總不適用在干犯反人類罪行或大型的不正義行為的人身上;法律或修復正義的體制,也不可強制受害者寬恕犯人。1994年盧旺達大屠殺後,國家政策、教會以至非政府組織皆向受害人施壓去寬恕殺人者,反而引起受害群眾的激烈反抗,加上有些參與種族屠殺者不願意真心尋求原諒,更令受害者承受「二次傷害」。

六四32周年,香港燭光仍然傳遍萬家。香港人仍然對八九民運結局感到悲痛,是因為香港人當年在香港發起百萬人大遊行、出錢出力聲援學運、拯救流亡人士,連結了香港人和北京民運的政治情感。翻看當年香港的電視節目和紀錄片,港人傷心流涕,對政治領導人由期望變成絕望,遂更強化實現民主的訴求。六四慘案,更是香港人在主權移交前的一次重大的集體政治創傷(trauma),它之所以難以復元,是因為這些創傷在1997年後仍不間斷。

2012年大陸工運人士李旺陽疑似「被自殺」的冤案,觸發香港人的義憤,又因李旺陽對訪問他的香港媒體敢言,最終致死,而有痛疚;2014年的人大8.31決定,令香港人追求普及平等選舉的願望幻滅;後來雨傘運動在無法動搖政權意志之下結束,亦再一次刺激香港人面對政權,感到被騙、出賣、失望和無力的創傷。到2019年爆發的反修例運動,雖然人民成功阻擋《逃犯條例》修訂通過,但6個多月的抗爭,香港人所瞥見的抗爭者自殺事件、示威現場的血與淚、被捕示威者的苦痛,又怎不令人揪心難過?之後北京通過「港版國安法」,整肅反對派和公民社會,又怎不會是更大的打擊和政治創傷?

明日就是反修例運動第一次百萬人大遊行的兩周年。如果政府當晚沒有堅持如期二讀,2019年6月12日的歷史就可能會改寫。香港人並非期望政府純粹寬恕和特赦被告在囚的抗爭者;社會主流輿論要求的是徹查真相,要政府和犯法的執法者承認責任、承受刑責、尋求原諒、改革制度,這正是五大訴求的出發點。運動期間,一些有心人嘗試以「修補撕裂」、「社會復和」甚至「雙方停火」等論述,嘗試化解困局。這些論述表面上當然很順耳,但現實是政權背道而馳,以嚴刑峻法和震懾手段來阻止大眾追求真相和修和之路。

修復正義的一個重要意義,是要讓加害者與受害人重新融入社會,但強迫寬恕、強迫放下過去的創傷,只會帶來社會更大的撕裂。可悲的是,32年來,有些人經常叫香港人「放低包袱」、「向前看」、「歷史自有公論」,忘記了六四受害者的家屬,不少仍然活生生的承受着失去親人、不知真相的痛苦。由反修例運動走到《國安法》通過後的香港,政權拒絕調查警察在示威期間廣受質疑的執法真相、積極打擊尋求真相之人;親建制人士也積極叫香港「再出發」、「放眼大灣區」,甚至鼓勵反對派未來要積極參選,不然搞政黨還有何意義云云,等於強迫人去接受對方製造的傷害,停止求真尋真,活得虛偽得體就好。

一日不能追究責任,就等於間接特赦濫權犯法的公僕。這絕非修復正義,只是修補一塊又一塊政府的遮羞布而已。

延伸閱讀:

Minow, Martha, When Should Law Forgive? (W.W. Norton and Company, 2019)

(明報,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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