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ten
Kurten

Coder, reader, runner, photographer.

《正義》

行動之善是存在於心態,無關後果。

◆ 第1章 福祉、自由、美德 三個出發點

▪ 索維爾主張,漲價有漲價的好處。冰袋、瓶裝水,屋頂修理,發電機和旅館房間變高價,既可抑制其消費使用,又可增加外地廠商的供應動機。冰塊在佛州停電的炎炎八月天既然賣價高達每袋十元,冰商就會加緊產製運來。索維爾解釋,這種價格不能說不公道,它只是反映買賣雙方在交易當下的價值選擇而已。


◆ 除了利弊之辨,還有義憤

▪ 美德出發的正義觀要具備道德力量,前提就是不可以拿美德無限上綱。

▪ 亞里士多德告訴我們,正義是人人各得其應得。

▪ 界定個人權利的正義原則不該建立在特定的美德觀或最良善的處世之道上面。尊重人人對良善人生的自主選擇,纔是正義社會。


◆ 華爾街紓困案

▪ 在市場驅導的社會,企圖心旺盛的人本來就應該孜孜求利,自利與貪婪之間界線一向模糊,成功與失敗之間則可以一刀切。美國夢的核心,就是成功者有資格坐享其成。

▪ 如果歹年冬要怪天氣,陽光普照時的大豐收怎能說是多虧了銀行家、交易員、華爾街主管的才能、智慧、努力?


◆ 本書的結構

▪ 看一個社會正不正義,就要問它如何分配人民所珍視之事物:所得、財富、權力、機會、職位、榮譽。正義社會的分配一定合乎正道,人人皆得到他應該得的。

▪ 美國早在建國之初就標舉〈人權法案〉,明言宗教、言論等爲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就算多數人同意亦不可從少數人奪走。


◆ 電車問題(Trolley Problem)

▪ 出手推人致死看來雖然比駕車轉彎更殘酷,但是正確之舉本來就不是一直都很容易。

▪ 可別以爲道德思辨只是爲了說服他人。道德思辨也可以讓我們做個自我整理,釐清自己到底有哪些信念,爲什麼有這些信念。


◆ 阿富汗牧羊人

▪ 阿富汗牧羊人

▪ 決定性的一票是我投的,這一票會永遠折磨我到進墳墓爲止。


◆ 介入街巷的道德省思

▪ 道德省思不可能是一人孤單追尋,也必須公共參與努力。

▪ 光從自我內在掏答案,是不可能發現正義真諦或至善人生之道的。


◆ 第2章 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義

▪ 道德難道只是人命多寡與成本效益評估嗎?


◆ 傑里米·邊沁

▪ 邊沁創立的功利主義,其主要觀點聽起來很簡單,憑直覺亦很吸引人: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幸福的最大化,就是追求快樂扣除痛苦的最大總和。凡是能把功利最大化的,就是正確之舉。


◆ 最小功能的政府

▪ 專業資格認證制度也有礙到人民的選擇自由。如果有個沒學過理髮的人要以三流技術幫人理髮,也有客人看在便宜份上願意冒險,政府就沒有立場禁止這種交易。


◆ 利伯維爾場哲學

▪ 羅伯·諾齊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年)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1974年)一書中,爲自由至上原則提供了哲學辯護,把分配正義的某些熟悉概念將了一軍。

▪ 他的結論:「只有功能最小,僅限於合約執行,保護人民免於暴力、盜竊,詐騙之害的政府,才符合正義。功能再多一些,就會侵犯到人民免於做事不情願的權利,就會淪爲不公不義的政府。」

▪ 諾齊克拒絕「正義有模式」論。


◆ 飛人喬丹

▪ 「強迫勞動所得應該拿來繳稅,與強迫勞動無異。


◆ 我們擁有自我嗎?

▪ 1993年喬丹宣佈退隱,公牛隊球迷如喪考妣。後來他又復出,帶領公牛隊再奪三次冠軍。但是不妨假設,1993年,芝加哥市議會或美國國會爲了減輕公牛隊球迷的痛苦,表決要求喬丹在下季必須出賽三分之一場次。多數人會認爲這種法律不公不義,侵犯了喬丹的自由權。但是,如果國會不能強迫喬丹重回球場(哪怕只是賽季三分之一的場次),那國會憑什麼可以強迫喬丹放棄打籃球的三分之一收入?

▪ 劫富濟貧是偷,無論是羅賓漢還是政府。

▪ 不妨做個模擬:洗腎病人比我更需要我的一顆腎(假設我有兩顆健康的腎),這並不表示他就有權得到我的腎。政府亦無權向我索討一顆腎去幫助他,不管其需求是何等迫在眉睫。爲什麼不行?因爲那顆腎是我的。別人需求再怎麼大,也大不過我支配自有財物的基本權利。

▪ 你可能辯稱,既然在民主社會中生活,喬丹等於已經(至少不言自明的)同意服從多數,並遵守法律。

▪ 如果是這樣,多數人便可以大大課少數人的稅,還可以違背其意願,沒收其財產。這樣,個人權利怎麼辦?如果票票等值的一票同意權就足以合理化侵奪財產這種事,剝奪自由是不是也可以合理化呢?多數人可以剝奪我的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主張我既爲民主社會的公民,就等於已經同意多數人的一切決定,這樣可以嗎?

▪ 如果喬丹不擁有其天賦技能,就不算真擁有其自我。但如果喬丹並不擁有其自我,是誰才擁有喬丹之自我?

▪ 你情我願人吃人正是自由至上原則的終極考驗。


◆ 第4章 募兵制與代理孕母 市場的角色

▪ 兩人進行買賣,雙方各取所需。只要沒害到別人,交易又對雙方有利,整體福祉當然有增無減。


◆ 全募兵制的正當性

▪ 社會是否具備合理程度的機會均等?是否有人的人生選項實在太少?人人都有機會上大學嗎?還是有人若不先當幾年兵,就付不起大學學費?

▪ 要平等到什麼程度,才能確保市場選擇是自由而非強迫?基於個人選擇的社會制度(例如募兵制),其公平性在哪些情況下會因爲背景條件的不平等而動搖到?在什麼條件下,利伯維爾場纔算有真自由?


◆ 代理孕母

▪ 索柯法官對兩種反對意見都有響應。第一,他不同意生母簽約是不全然情願或其同意雜有外力的說法:

沒有一方擁有談判優勢。每一方都擁有對方想要的東西。

各方應盡力的代價已經談妥併成交。沒有一方強迫對方。

沒有一方擁有置對方於劣勢的技術知識。沒有一方擁有高高在上的談判優勢。

第二,他不認爲代孕等於販嬰。

▪ 一萬美元買的是服務(懷孕),不是成果(兒童)。

▪ 「如果男性有權提供生殖手段,女性當然也必須擁有相同權利。」他說,不給女性相同權利,就是沒給兩性平等保障。

▪ 撇開她如何迫切需要金錢,或她簽約時有多知情,本庭還是認爲她的同意並不是重點。在一個文明社會,有些東西是不應該用錢買的。


◆ 代孕契約與正義

▪ 正義觀有三種出發點:福祉、自由、美德。


◆ 懷孕外包到印度

▪ 2008年3月《紐約時報》報導,阿南德有五十幾名婦女正在幫美國、臺灣、英國等地的夫妻代孕。當地一間診所提供住宿給客戶遍及全球的十五位代孕者,外加女傭、廚師、醫生一整套服務。


◆ 第5章 人權是普世價值 康德的自由主義

▪ 如果你相信人權是普世價值,大概就不是個功利主義者。如果所有人都值得尊重,不管是誰或住哪裏,就不應該有任何人被當作集體幸福的工具。

▪ 我命我力我身皆歸我有,且只歸我一人所有,其處置不應看社會整體高興。

▪ 自我所有權的觀念一旦所有情況一體適用,其連帶意義恐怕只有死硬派纔可以接受:沒有安全網保護弱勢的放任市場;把均貧富與增共善的措施都排除在外的最小功能政府;允許人格自辱的同意權無限上綱,包括你情我願人吃人或自賣爲奴之類。


◆ 兩大革命的理論基礎

▪ 人有尊嚴,因爲人是理性動物,這纔是康德立論的依據。

▪ 康德主張,道德並不是爲了幸福最大化或其他任何目的。道德就是尊重人,就是把人視爲目的。

▪ 《道德的形上學基礎》提出一個大哉問:什麼是道德的最高原則?在回答的過程中,還探討另一個舉足輕重的大哉問:什麼是自由?

▪ 搞懂康德並不僅是哲學功課,也等於是檢視公共領域中幾個沒明說的關鍵假設。

▪ 今天我們說人權是普世價值,很大部份即來自康德對人格尊嚴的強調。

▪ 康德既不接受福祉最大化,也不覺得正義需要促進美德。他認爲兩者都不尊重人的自由。他擁護的是第二條路,拿正義和道德去連結自由。但是,他所提出的自由觀卻很嚴格,比市場買賣的那種選擇自由更嚴格。康德認爲,一般認知裏的市場自由或消費選擇並不是真自由,因爲那只是在滿足本來即非自選的慾望而已。


◆ 幸福最大化到底錯在哪裏?

▪ 康德主張,道德並不能只憑經驗考慮,例如一時的利益、渴望、愛慾、偏好。

▪ 」把道德建立在利益偏好之上,適足以毀掉道德的尊嚴。這種道德不教人明辨是非,只教人工於算計。

▪ 康德並不是說,人的所有行事都是理性,或所有選擇都是自主。人有時理性,有時不是。康德只是說,人具有理性與自由的能力,這種能力是人生在世所共有的。

▪ 康德主張,理性也可以是主人,至少在有些時候。當理性支配意志,人就不會一味趨樂避苦。

▪ 理性與自由把人變得不再停留於食色性也的等級。


◆ 購物選擇不是真自由

▪ 在尋求慾望滿足之際,人之舉手投足莫不是爲了某一自身外在之目的。

▪ 假設:我正在挑選冰淇淋口味,我該選巧克力、香草,還是酥脆咖啡太妃糖?我可能會覺得自己是在做自由選擇,但我真在做的,卻只是要想出哪一口味最能滿足我的偏好,而這偏好根本自始就不是我自選。

▪ 凡是受到生理決定或社會制約的行爲,都不是真自由。行動要自由,就必須自主,而自主就是按照自定義法律,而不是按照天性指揮或社會習俗。

▪ 既然沒有自主,道德上就沒有責任。

▪ 自由不是爲了達成特定目標而作出最佳手段的選擇,而是自己選擇目標,而這目標本身即終極目標,而非通向其他目標的手段。


◆ 自主VS他律

▪ 人不再是用來追求外在目的之工具。人有尊嚴,正是來自這種自主能力。這種能力標示了人與物之別。

▪ 對康德來說,尊重人尊嚴,就是把人看成目的。功利主義就是錯在把人當作促進整體福祉的手段。


◆ 道德的關鍵是動機

▪ 康德寫道:「善意之善並不在於其可造成善結果和善影響。」善意是善在其本身,不管可否開花結果。

▪ 康德在此只是指出,要評估某一行動的道德價值,就要評估其動機,而非其後果。

▪ 康德堅持,只有義務動機才具有道德價值。助人爲快樂之本的慈悲心「是值得稱讚和鼓勵,卻不值得尊敬。」

▪ 一旦我們瞥見義務動機之真面目,便可以認出善行之道德價值是來自哪些特質,也就是道德之原則,而非道德之後果。


◆ 道德的最高原則

▪ 對比一(道德):義務vs喜好

對比二(自由):自主vs他律

對比三(理性):定然律令vs假然律令


▪ 一般理解的自由就是從心所欲,不受阻礙。康德對這種自由觀卻猛猛將了一軍:如果你的慾望一開始就不是自己的自由選擇,你憑什麼在從心所欲之際認定自己是自由的?

▪ 人不僅是情感動物,不僅受制於苦樂之感,也是理性動物,具有理性的能力。如果理性決定意志,意志就能成爲一股選擇力量,獨立於自然或喜好之外。(請注意:康德並不是說理性永遠支配意志,他只說,只要人能自由,行動能夠依據自定義定律,理性支配意志就是一種必然。)

▪ 霍布斯稱理性爲「慾望的探子」(scout for the desires)。休謨則稱理性爲「激情的奴隸」(slave of the passions)。


◆ 定然律令vs假然律令

▪ 行動之善是存在於心態,無關後果。

▪ 到底什麼纔可能具有絕對價值,本身即目的?康德答:人。「我說人就是目的,所有理性動物亦然,不是此意志或彼意志可任意差遣的手段。

▪ 尊重是我們對人的應盡義務,只因爲人是理性動物,是人性人格的載負者,哪個人則無關緊要。

▪ 人的尊嚴應該得到尊重,理由與對象無關。

▪ 康德式的尊重,卻是對人之爲人的尊重,是爲了人人皆有且無異的理性能力。因此,違反尊重的對象不管是自己還是他人,都一樣不可取。這也是爲什麼,康德的尊重原則可以導向人權普世價值。對康德來說,正義就必須維護所有人的人權,不論遠近親疏,只因爲他是人,有理性,他就值得尊重。


◆ 道德與自由

▪ 自由即自主,道德即符合定然律令,兩者是一體兩面。


◆ 四個問題

▪ 科學可以研究自然,可以探求經驗世界,卻不能回答道德問題,也不能反證自由意志。


◆ 性、謊言與政治

▪ 康德完全反對自由至上主義的我身我命歸我有,他堅持,人並沒有自我擁有權。人必須被當成目的,不是手段,這種道德要求限制了我對我身與自我的對待方式。「人不能處置自我,因爲人不是物,不是自己的財產。」

▪ 康德來說,自主就必須尊重自我,不可將自我物化(客體化)。我們不能拿自己的身體高興怎樣就怎樣。

▪ 所有謊言「都會敗壞到正義之本源……因此,永遠說真話是一種神聖且無條件必須服從之理性定律,沒有權宜之計。」

這似乎是個不太對勁又極端的立場。我們在道義上不可能有義務跟納粹講安妮·法蘭克及全家正藏在閣樓上吧。康德堅持向門外兇手說真話,看來不是定然律令的錯用,就是正好證明它很蠢。


◆ 契約的道義極限

▪ 人民的批准不能證明憲法條文的公正。想想1787年的美國憲法,儘管優點很多,卻承認蓄奴制,這個缺陷一直存續到南北戰爭結束。


◆ 「無知之幕」背後

▪ 唯有可爲社會最底層帶來利益的社經不平等才可被允許。


◆ 道德上的任意因素:出身、天賦

▪ 以羅爾斯看來,即使教育機會平等,自由市場所造成的財富分配也無法達到正義。

▪ 任由天生智愚來決定財富分配,並不比讓出身貴賤去決定更合理


◆ 馮內果的平等噩夢

▪ 如果誘因所刺激出來的經濟成長,可以讓最底層的生活比貧富較接近的狀況下更好,差異原則就允許這種高薪或減稅。

▪ 人有資格享有自己的努力果實,這種主張值得商榷還有另一理由:儘管才能至上制的支持者往往搬出努力的種種優點,卻不是真的相信收入和財富可以單憑努力去決定。想想兩名建築工人。一人孔武有力肌肉發達,一天不流滴汗就可以蓋好四面牆。另一人軟弱無力骨瘦如柴,一次搬不動兩塊磚。雖然他努力以赴,肌肉男一天完成的工作,他卻需要一星期。才能至上的支持者絕不會說,瘦弱男既然更努力,有資格比肌肉男賺更多。


◆ 道義應得vs合法期望

▪ 就算我們有權益拿到遊戲規則所保證的合法期望,享有發揮才智的好處,但是如果就因此以爲,重視此才智的社會本來就是我的道義應得,那是大錯特錯。

▪ 拿時運不濟解釋歹命並不能減輕痛苦。


◆ 天地不仁

▪ 人生並不公平。大自然之所生成,政府能予以糾正,我們如果這麼相信一定會覺得好過。但是有一點我們也必須體認,我們所悲嘆的不公平,其實也帶來極大好處。拳王阿里天生就有過人稟賦,這很不公平……阿里一晚就可以賺好百萬,當然也很不公平。但是,如果爲了某種尋求平等的抽象理想,把阿里的一晚收入變成跟碼頭雜工的一天工資一樣多,這樣對喜歡看他打拳的民衆不是更不公平嗎?

▪ 自然分配既不正義也不是不正義,人出身社會某一地位也談不上不正義。這些只是自然事實。所謂的正義與不正義,是體制處理這些事實的方式。


◆ 第7章 特定族羣的大學門坎 優惠待遇

▪ 霍普伍德一狀告到聯邦法院,主張自己是種族歧視的受害者。德大回答,德大法學院的使命之一,就是要促進德州法律界的族裔多元化,不僅是法律事務所,還包括立法與司法機構,都應該注入更多少數族裔的新血。德大法學院院長邁可·夏洛特說:「在公民社會裏,法律要發揮力量很大程度必須倚賴社會接受其裁判的意願。如果在司法的執行中,不是所有族羣都有參與,法律要取得社會信任就會變很難。」非裔、墨裔佔德州總人口的四成,但在法律從業人員中的佔比卻太低。霍普伍德申請時,德大法學院一開始就設定要達到少數族裔佔比15%的錄取目標。


◆ 贊成理由二:補償歷史錯誤

▪ 「補償歷史錯誤」之主張能否反駁以上質疑,取決於「集體責任」這個困難概念:我們有道義責任爲上一代犯的錯誤提出救濟嗎?


◆ 贊成理由三:促進多元化

▪ 美國大專院校在爲「積極平權措施」辯護時,最常主張的理由就是促進多元化。

▪ 「如果哈佛以功課優異爲唯一或最重要的錄取標準,本校的生命力與一流學風就會大有損失……全體學生的受教質量都會因此受害。

▪ 愛達荷州農場子弟可以帶給哈佛的,波士頓子弟無法提供。同理,黑人學生通常也可以帶來白人無法提供的。全體學生的受教質量有部分是取決於學生所帶來的不同背景與觀點。


◆ 有沒侵權?

▪ 新生名額分配到底公不公平,只有在大學確立使命後才知道。是使命來決定取捨,而不是由取捨來決定使命。


◆ 種族隔離和猶太名額限制

▪ 要等到1964年聯邦通過民權法案,這種歧視才變成非法。


◆ 政治之目的

▪ 政治的目的,是要讓人民能夠發展自我的能力和美德,審議何爲共善,取得實踐上的判斷,分享自我治理,關照社羣的整體命運。

▪ 「城邦不是爲了同地共處、避免互害、方便交易所形成之結合。」這些雖是城邦的必要條件,卻還不夠。「城邦的宗旨與目的是良善人生,社會機制只是實現此目標的手段。」


◆ 美德需要練習

▪ 一般想法總以爲,有品德就是守規矩。亞里士多德卻認爲,這是沒抓到美德的最大特點。


◆ 道德個體主義

▪ 把人想成是自由獨立之自我,影響到的不僅是跨代集體責任之有無而已,而且相當茲事體大。把道德行動者想成是自由獨立之自我,對正義思考會帶來許多後果。


◆ 自由主義:自我是義務的唯一始作俑者

▪ 我如今並不認爲自由選擇是正義社會的適當基礎,即連條件公平的情況也不是。而且我還認爲,尋找中立的正義原則是用錯力氣。


◆ 說故事的人

▪ 麥金太爾寫道:「身爲純個體,我是絕無可能尋求良善、發揮美德的。」我必須與含有我角色的那些故事達成和解,才能理解自己的生命敘事。

▪ 吾人面臨的本身處境,一定都揹負着某種社會身份。我是某人子女、某人叔表、某市公民、某從業公會或業界之成員。我屬於宗族、部落、國族。因此,對我是良善的,對角色雷同的某人也是良善。既然如此,我從我的家庭、城市、部落、國族的過去繼承了各種債務、遺產、正當期望、正當義務。這些構成我的人生已知,我的道德起點。某種程度上,正是這種繼承,賦予我生命其道德特殊性。

▪ 「德國青年認爲,1945年之後出生,就意味納粹惡行對他與當代猶太人的關係沒任何道德意義。」麥金太爾認爲這是道德上的膚淺,錯以爲「自我可以與其在社會、歷史上的角色地位做切割。」


◆ 超乎同意之外的義務

▪ 羅爾斯的回答會是沒有。就自由主義來看,義務只有兩種,一是人類彼此之間的自然責任,一是因同意而起的自願義務。自然責任是普世的,人與人之間,身爲理性人,都必須承擔自然責任,包括尊重、正義、避免殘酷等等責任。自然責任的來源是自主意志(康德)或假想的社會契約(羅爾斯),因此不必經由同意。

▪ 不同於自然責任,自願義務就有特殊性,不具有普世性了,其來源是經由同意。我同意幫你漆房子(也許是爲了換工資或還人情),我就有義務要說到做到。

▪ 三類道義責任

一、自然責任:有普世性,不需經由同意

二、自願義務:有特殊性,需要經由同意

三、團結義務:有特殊性,不需經由同意


◆ 團結與歸屬

▪ 最基本的例子,就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義務。假設兩個孩子溺水,你只有時間救一個。一個是自己的孩子,另一個是陌生人的孩子。救自己的孩子錯了嗎?擲硬幣會不會更好?多數人會說,救自己的孩子並沒有錯,爲公平起見而擲硬幣反而不對勁。

▪ 姑且不談同意,換做是孩子對父母的責任。假設有兩個老太太需要照顧,一是我媽,另一個是別人的媽。多數人會同意,兩個我都一手包辦當然最了不起,但是我卻只對我媽負有特殊的照顧之責。

▪ 以色列是在大屠殺之後建國,建國宗旨就是要給猶太人一個家。但是,假設有人這麼質疑:數以十萬計的埃塞俄比亞難民都瀕臨餓死。如果以色列資源有限,只能救出一小部分人,爲什麼不用抽籤,決定誰是要救的埃塞俄比亞七千人?只救法拉沙,不救其他埃塞俄比亞人,難道不是不公平的歧視嗎?


◆ 愛國是美德嗎?

▪ 在富國窮國天差地遠的世界,社羣的道義要求就會牴觸到平等的道義要求。移民議題在富國往往是燙手山芋,反映的正是這種緊張。

▪ 國家拒絕外人加入,憑的是什麼正當理由?


◆ 團結只是獨厚我類的偏見嗎?

▪ 有人主張,所謂的團結義務其實只是一種集體自私,是獨厚我類的偏見。

▪ 光榮和恥辱都是以共同身份爲前提的道德情緒。美國人出國,撞上行爲粗鄙的美國遊客,儘管素昧平生,也會覺得臉被丟光了。

▪ 任何一國的人民都可以覺得美國獨立宣言、美國憲法、林肯蓋提茲堡演說、阿靈頓公墓的殉國英雄很了不起。但要從中感受到愛國者的光榮,就必須先具備連貫古今的社羣歸屬感。

▪ 有歸屬就有責任。


◆ 忠誠可以凌駕普世原則嗎?

▪ 活得有人格,就是要活着體察自己(有時彼此矛盾)的各種羈絆。


◆ 同性婚姻合法化

▪ Margaret Marshall:「本庭的義務是界定人人應享的自由權,而非將自己的道德準則化爲號令。」

▪ 辯論應該如何進行,馬歇爾的裁決意見書就是很好的實例。首先,她駁斥婚姻之主要目的在生育這種主張。她指出,以目前的做法和規範,政府並不要求具備生育能力者才能結婚。

▪ 生育力既不是婚姻的條件,缺乏它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


◆ 我個人的正義主張

▪ 通往正義的三條道路。一條是功利或福祉的最大化,也就是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第二條是尊重自由選擇,也許是利伯維爾場上的實際選擇(自由至上),也許是初始平等地位的假想選擇(顧及平等的自由主義)。第三條是培養美德和思辨共善。

▪ 要邁向正義社會,大家必須一起理性思辨良善人生之真諦,一起思辨總難免產生歧見,所以也必須打造出一種善待歧見的公共文化。


◆ 一起思辨共善

1968年爭取民主黨提名選總統的羅伯·肯尼迪:

GDP不把兒童的健康、他們受的教育好壞、他們玩耍的喜悅歡笑算進來。也不算進詩歌的優美、婚姻的質量、公共辯論的智識水平、公職人員的操守。它也不測量我們的風趣或勇氣,不算進智慧或學習,不算進慈悲心或愛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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