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慶
高可慶

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被遺忘的國民]外國人的權益,優於本國人?荒謬的駕照換發規定

依現行法規,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證者,免定期換發駕照,不過無戶籍國民無論如何都只能拿到有效期限6年的駕照。外國人的權益優於本國人,合理嗎?

大家應該都知道,目前未滿 75 歲有戶籍國民,免定期換發駕照。不過,我們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實每滿六年換發一次的規定仍然存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 條第 1 項 )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只是,同規則第 52 條第 7 項規範了免再依第一項前段規定期間申請換發的條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第 7 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除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情形外,免再依第一項前段規定期間申請換發;其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但本規則對特定年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另有規定其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新照規定時,應依規定辦理之。

這裡的第 4 項是指「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另外第 5 項則是「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 條第 5 項 )

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及換發,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於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應檢附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經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換發新照。

也就是說,目前除了「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以及年滿 75 歲之駕駛人,其餘有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皆可免定期換發駕照,直到年滿 75 歲

不過,免申請換發駕照的對象,並不包含無戶籍國民。且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6 項規定,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因此,無戶籍國民無從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換句話來說,無戶籍國民無論連續居留多久,仍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

這樣的規定形成了極為荒謬的現象──外國人的權益優於本國國民

其實,我並不反對政府針對取得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給予免定期換發駕照的待遇,我非常樂見任何針對外國人的便民措施。不過在無戶籍國民無法享受這樣的權利的情況下,這項便民措施顯得變得毫無道理。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無戶籍國民作為中華民國國民,實在不應該因為沒有在國內設有戶籍而受到不公平對待。甚至外國人的權益優於無戶籍國民,這麼奇怪的事情,大概只有台灣才會發生吧。

我認為,無戶籍國民的權益,至少等於優於外國人。除非政府打算要修法廢除無戶籍國民的制度,並將無戶籍國民一律視為外國人。否則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這種以戶籍來區分國民權利的法規,恐怕都有違憲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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