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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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

 

JY原先使用金融證照模組化的方式,以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加考信託法規乙科,取得同等於信託業務員的資格。但後來還是報考信託業務員測驗,直接取得信託業務員資格證書。本文將提供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重點精華與準備方法供考生參考。若希望取得完整筆記、精選題庫,歡迎至JY蝦皮賣場選購!

信託法規乙科 信託業務員
考取日期 2020/02 2020/04
考試科目 信託法規 信託法規、信託實務
考試單位 台灣金融研訓院 台灣金融研訓院
通過分數 82 法規82、實務88.75
個人背景 生物研究所畢業,無金融相關背景,純屬興趣 已考取信託法規乙科
報名資格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 以下擇一
1. 高中職畢業
2. 普考或特考及格者
準備時間 1週/2小時/天 法規7天、實務7天

前情提要

先前以為利用金融證照模組化可以取得「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後來通過信託法規乙科測驗才發現只能取得「信託法規測驗合格證明書」,雖然資格等同通過信託業務員測驗,但金融研訓院表示無法藉此換發「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所以JY決定直接報考信託業務員測驗來取得證書,但通過信託法規乙科的資格,是不能折抵信託業務員考試的法規部分,必須完整再考(花錢)一次。

 

準備方法

JY是先看簡章測驗範圍網友重點整理,接著熟做歷屆試題,最後將重點與歷屆試題統整出自己的筆記,以利考前快速複習。

歷屆試題(考古題)該怎麼看?
建議看完書或重點再做歷屆試題,方法是把答案遮起來逐題作答,並把錯誤、猜對的題目做記號。之後複習有記號的題目即可,若還是做錯就再做記號,代表這題對自己比較不容易記憶,需在考前特別留意。

而信託業務員測驗只要理解信託各角色關係,就能拿到不少分數,運氣好甚至會遇到不同題目出現一樣的考點、相互提示答案等,因此準備時別放棄重要的觀念!

PS:「信託法規乙科」與「信託業務員測驗」的法規考試範圍一樣,所以JY後來準備信託業務員測驗時,只把自己筆記與考古題快速看過就應考,法規分數還與先前一樣。

 

筆記內容

以下提供JY的筆記重點,若希望取得完整準備筆記、讀書計畫以及精選題庫,可至:JY價值筆記蝦皮賣場選購哦!

信託法規

信託概論與分類

大明(委託人)將房子交由大華(受託人)管理出租,並約定好將收入給予小明(受益人)。

信託架構
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來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信託財產的管理。

信託分類
1. 遺囑信託:單獨行為,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不同。
2. 宣言信託:單獨行為、要式行為,財產所有權人以自己為受託人設立信託。
3. 法定信託:非經由當事人意志設立,而是基於法律規定設立。

信託其他分類
1. 依對象: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2. 依目的:公益信託、私益信託。
3. 依移轉交付時的財產: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信託、金融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
如果委託人把錢交給受託人,而受託人拿去投資有價證券,則此種信託是稱為金錢信託!

管理運用方法

單獨管理 集合管理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
有運用決定權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 指定單獨管理運用 指定集合管理運用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 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
無運用決定權
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
或委任第三人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信託三大確定性:信託目的確定、信託財產確定、受益人確定:得尚未存在但須可得確定,例如胎兒。

 

信託財產、信託本旨

信託財產定義:金錢換算的可能性、必須為積極財產(而非債務)、確定存在且可被移轉或處分。
信託財產兩大性質:獨立性、物上代位性(同一性)。

信託公示制度
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示登記與否並不影響信託關係成立與生效,影響是對外人的對抗效力。

 

信託監督與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為許可制,由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立,且需強制設置信託監察人,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辭任,受託人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向主管機關核備。

法院監督:營業信託由金管會監督,公益信託由相關主管機關監督,民事信託由法院監督。

 

信託業的設立與業務

信託公司最低資本20億、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10億、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3億。
同一關係人持股不得高於25%,發起人與股東整體不得低於40%。

開業期限:核發執照6個月內,可展延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
設立滿一年後,每年可申請設立一家分支機構。

信託業利害關係人:5%持股大股東、負責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大股東或負責人合計持有股份10%企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公司、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5%企業。
副理以上皆為信託業負責人;經理、副理、襄理、科長、科員具有最後核定權。

絕對禁止行為:禁止購買本身或與利害關係人相關的資產。
相對禁止行為:以信託資產購買其銀行經紀的有價證券、將信託資產作為存款或外匯存於其銀行或利害關係人處,相對禁止行為只有在信託契約有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且書面同意才能做。

 

信託業的管理與監督

金管會:許可權、檢查權、緊急處分權,訂立管理規則。
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訂立自律公約、調解辦法、評審委員會。
會計處理原則,由公會擬定、金管會核定。

賠償準備金:最低5000萬,可以現金、公債方式繳存。
公積金:繳納稅款後,應先提30%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額前現金股利不得>資本15%。
自有財產:得購買自用不動產(需低於淨值)。

看到重大事項,就是翌日2日內,如董事1/3變動、虧損資本額1/3、訴訟、退票等。
廣告:文件應保存2年,需對媒體報導廣告負與責任。

內部控制與稽核
營業、資訊、財務保管單位每年一次一般查核、一次專案查核,其他部門每年一次專案查核。
年度終了,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與法遵主管四者應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

人員管理
督導人員:總經理、副總、總稽核,為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
管理人員:信託部門經理、副理、襄理、科長、副科長。
業務人員:以上兩者以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

 

共同信託基金與信託法律責任

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契約以書面為之,應繳付公開說明書。
受益證券為記名式,由受益背書轉讓,並通知信託業,使得對抗信託業。

違反刑事責任
以信託財產放款、違反絕對自益交易:3年以下,罰1000萬以下。
未經主管募集基金、虛偽、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1~7年,罰1000萬以下。

行政責任
具有運用決定權卻兼任其他業務、違反自益行為相對規定、承諾保本:180~900萬罰款。
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120~600萬罰款。
未依規定信託登記、違反禁止規定:60~300萬罰款。
未經許可使用公益信託名稱:1~10萬罰款。

 

各種稅

實質課稅原則:對實質享受利益之人課稅,對於形式上的移轉(如信託關係移轉)不課稅

甲將房子交由乙(信託),並將租金收益給丙
甲:若為營利事業需課徵所得稅、若為個人課徵贈與稅、若為遺囑課徵遺囑稅。

扣繳義務人為受託人,納稅義務人為受益人(根據所得發生年度合併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上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應於2/10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20%扣繳率申報。

遺產、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但贈與主體是公司,就不適用贈與稅。
自益信託:免稅;公益信託:豁免贈與稅;他益信託: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
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發生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價值計算:若甲以10萬設立為期五年信託
1. 信託資產及收益全給乙:信託資產以贈與當下的時價為準課贈與稅。
2. 本金他益、利息自益:把5年後10萬以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為現值,並計算稅額。
3. 本金自益、利息他益:減除依上面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課稅,就是折現與現值差額來課稅。

地價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
地價稅: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轉給歸屬權利人,則其為納稅義務人。
契稅:移轉信託不動產於信託內部關係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繳納贈與契稅。

公益信託稅負優惠:個人所得稅20%內可做捐贈支出;辦理公益活動用房屋免徵房屋稅

 

信託實務

特定金錢信託總論

特定,表示屬於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第三人對投資做出具體指示的信託。
國內最大宗特定金錢信託,就是投資境外基金。

資金收受:可一次或分次交付、台外幣皆可,但收受與返還的幣別要相同。

國際金融分行OBU:設立我國境內但客戶為境外個人或境外法人,可從事外幣信託,且原則上僅收受信託資產,運用管理權仍屬於信託業務部門。業務應帳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附註揭露於總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財報。

匯率避險:受託人避險方式有匯率選擇權、換匯、換匯換利、遠期外匯交易四種。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3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屬事後審查制。
審查方式:看有沒有遵循法令與信託契約約定。

運用於國外有價證券:需要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核准。

特定金錢信託各業務
運用於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角色有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總代理人、銷售機構、投資人。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條件:成立滿2年、基金總資產20億美元、最近2年未受當地主管處分。
受託人收取信託資金後可發信託憑證,並在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載明受益權,但不得製作受益憑證。

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
(基本風險)必定有的風險:流動性風險、事件風險、交割風險。
(基本風險)跟境外有關:匯兌風險、國家風險。
(基本風險)跟債券相關:最低收益風險、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與(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不同商品風險:本金轉換、通貨膨脹、再投資、閉鎖期風險。
信用連結型商品風險:無法履行債務、破產、重整風險。

預收款信託
包含:禮券、電子點數、電子票證、生前契約等(不包含折價券)。
規定:存續期間至少1年以上、廠商收取預收款按月逐筆造冊後,最遲於次月底交付信託。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屬於金錢信託、自益信託、準集團信託。
員工 = 委託人兼受益人。
員工持股會為非法人的任意團體,由全體委託員工組成,不具法人特性。
持股會代表人(關係人):代表員工與信託業簽約,處理信託事務指示,如公司提撥獎助金比例。
持股會會員(當事人):公司編制內的正式員工(可自由加入),加入與退出都需代表人審核通過。

信託財產:員工方包含薪資提存金(可隨時增加提存)、現金增資認股提存金(認購權利名義人為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退出處理
1. 當員工離職、退休、死亡、被解雇時結算。
2. 中途退出需代表人通過,信託財產可以財產運用現狀或現金返還,部份股票部分現金也可。
3. 信託期間員工死亡,財產歸屬委託人的繼承人(信託關係消滅),不影響全體信託契約存續。
終止原因:不符運用績效、公司解散合併或下市、員工持股會解散。

投資與運用
1. 僅上市櫃公司,及其未上市櫃的企業集團公司(關係企業有上市櫃)可辦理此類信託。
2. 帳戶以受託財產信託專戶名義登記,採集合運用、分別管理。
3. 採滾入平均成本法,就是定期定額的觀念(可分散投資風險、適合長期投資)。
4. 每月底結算,收益實績分配(依照投資績效分配)。
5. 股東決議權行使:依持股會代表人書面指示,由受託人代表出席股東會,決議權不能分割行使,且受託人不能成為董監被選舉人,遇董監改選可支持2人以上候選人。

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機關團體皆可實施,投資標的可擴大至其他上市櫃股票、國內外基金。

 

有價證券信託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管理為主,不特別注重收益。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將有價證券作為借貸運用管理,可提高有價證券之運用收益。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藉由受託機構將有價證券處分後,投資其他標的,公債或公司債皆可成立此類。

證交所借券系統:含定價交易、競價交易、議借交易。
借貸不得超過6個月,可延長一次,並不得超過6個月,限定證交所認可上市櫃有價證券,並得約定隨時還券。
出借應為10個交易單位以上,借券至少一個交易單位。

內部人股權申報
內部人:董監事、經理人、10%以上大股東及上述人員配偶、子女。
取得已發行股份10%需在10日內申報。
內部人轉讓持股需在次月5日前通知所屬公司、公司在次月15日前通知金管會。

 

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類型: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梁、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等。
三大類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擔保物權(抵押權)。

不動產證券化就是將不動產的價值分割成一個個證券,使流通容易且投資金額較低。
目前主要商品為商業不動產,由受託機構負責發行受益證券,分兩大類:
1.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向他人募集資金,並交付受益證券,之後才投資不動產,屬於金錢信託。
2. 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委託人移轉不動產於受託機構,並向他人募資,並交付受益證券,屬於不動產信託。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需背書轉讓、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收益分配請求權5年不行使而消滅。

募集對象 公開 私募
對象 不特定大眾 特定對象,不包含投顧業
文件 公開說明書 投資說明書
規定 任何5人合計持有總金額
不得超過發行總金額一半
總人數不得超過35人

資金運用標的: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
閒置資金:可投資低風險有價證券或存款,不得投資股票、公司債。

會計規定
1. 每一營業日計算資產並公告,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分配。
2. 至少每3個月評審信託財產。
3. 受託人得向受益人收取手續費,若因管理產生的費用,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

不動產開發信託
以開發為目的的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可用信託財產辦理抵押借款。

 

金融資產證券化

定義:將金融資產重新包裝成小單位、標準化的受益證券。屬於金融債權及擔保物權之信託。
效益:投資工具多元化。

可供證券化金融資產:貸款債權、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
其他:國內外公司債、公債、國內特別股等。

不同角色任務
1. 創始機構:金融資產擁有者,挑選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售出(信託給特殊目的機構)。
2. 特殊目的機構:進行證券發行,又稱導管體機構。
3. 信評機構:信用評等,協助投資者評估商品風險。
4. 服務機構:資產管理與收益分配,可由創始機構同時擔任。

債務人→銀行(創始機構)→特殊目的機構(為受託機構,發行證券)→投資人

特殊目的信託制度
採取信託架構,委託人為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簽訂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公開募集:應提供公開募集書,對於所移轉的特定金融資產,強制需信評機構評等。
私募:資產5000萬法人或1000萬自然人(或與配偶合計1500萬),應募人<35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稅務處理
1. 可以借入款項,但目的僅限於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
2. 買賣按公司債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3. 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採分離課稅(10%),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特殊目的公司制度
應由金融機構設立,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10萬元。
設立採許可制,股東以1人為限,董事最多3人,應於名稱標明特殊目的公司字樣。
股東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信用增強機制
1. 內部增強機制:優先劣後架構、提供超額資產、準備金帳戶或利差帳戶。
2. 外部增強機制:投保信用保險、由金融機構提供保證、提供擔保。

 

保管銀行

營業保證金保管:證券商營業保證金如以無實體公債充當營業保證金,保管機構應以XX銀行保管XX營業保證金專戶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投資型保險商品保管銀行:應與保險公司資產分開設置單獨管理。
其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保管業務。

投信基金保管
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扮演發行者;投信基金:信託業辦理保管者。
在此處,委託人是投信公司,受託人是保管機構,投資人屬於受益人。
信託契約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
保管機構資格:信用評等數字有3或三個英文字母,如BBB-、Baa3.tw、A-3、twA-3以上

買賣交割
款券同時交割,若存款不足則保管機構不得墊款、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交割指示內容不明確時,應拒絕辦理交割,並於1小時內通知投信公司,並陳報主管機關。

受益領取與分配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擔任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可分配收益是由基金公司計算,由保管機構發放並扣繳,並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分配。

受益憑證:可不印製實體,需由投信公司單獨發行並經保管機構簽屬(共同簽署)。

其他
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3個月內完成清算。
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
委任:受任人以委任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信託:受託人以自己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且委託人需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人。

以委任關係辦理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由委任人自行指定。
當信託業自己是投資人時,可例外自行保管信託財產。

與保管機構為委任關係:投資買賣帳戶以客戶(委任人)名義為之、保管機構不出席股東會但投資買賣帳戶以保管機構名義為之。

以信託關係辦理全權委託:若全委業者兼營信託業務,得自行保管客戶信託財產。

其他:接受客戶委託資產金額不得低於500萬。

越權交易:當交割指示逾越法令或契約,保管機構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11時前,出具越權交易書,分別通知委任人、受任人、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投信投顧公會。雖仍由保管機構辦理交媾,但受任人應負履行責任,相關損失、稅費由受任人負擔,但利益則歸客戶。

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保管:僑外資及陸資取得之國內股息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20%稅款,無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法源為信託業法(非信託法)。
集合管理是指將相同營運範圍的信託財產集合運用,並非向不特定人募集。

管理與資金運用
可投資標的:信評達一定等級公債、公司債、金融債、短期票券、上市櫃股票、承銷中股票。
不可投資未上市櫃股票、放款、擔保、信用交易,各帳戶不可互為交易。

流動性資產:公債、短期票券、現金及存款,佔集合管理帳戶最低比率要求為5%。

會計處理與稅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編具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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