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偉棕
鄧偉棕

律師,中大社會系畢業,努力捍衞說真話、尊重人權的核心價值;追求落地的基督教信仰;熱愛行山。

受審判的是公檢法



編導蔡玉玲被控明知而作虛假陳述,昨天被定罪及判罰款六千元。表面上,受審判的是蔡玉玲;實際上,受審判的是香港的公(公安,即警方)、檢(檢察,即律政司)、法(法庭)。


警方為什麼要提出起訴?新聞界多年來廣泛採用這方法去查證新聞人物的身份,一直未有人認為有問題。政府(運輸署)突然收緊可查冊的理由,然後首先提告的,是追查721新聞的蔡玉玲。因此,要受審判的是警方,即警方為何要選擇如此起訴。(現在大公報的記者也要被起訴,恐怕是作為點綴的安排而已。)


警方要提告,但律政司(原本)作為公眾利益的守護者,理應訂立檢控原則,並應質疑警方為何要特別針對蔡玉玲提出檢控。但律政司沒有這樣做。所以,要受審判的還有律政司,即律政司為何沒有盡把關的責任。


不過,經歷了過去兩年的種種事件之後,我們對警方與律政司已沒什麼期望,並「接受」他們根本是專制政權的一部分。


但是,還有人對法庭抱有一絲希望,所以對今次法庭如此判決,仍然感到十分失望及憤怒。因此,今次受審判的也是法庭。


法庭的空間其實不大。當然,法庭可採取最廣闊的理解,認為新聞自由的權利可超越具體條文的限制;退一步而言,法庭也可認為,交通及運輸事宜,可理解為查證車主身份以了解其「交通及運輸狀況」。(不過,就算法庭如此放膽判決,其判決恐怕也會給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推翻。)


法庭另一選擇,是承認按法律字面而言,被告有罪,但法庭不認可此一檢控,可判決象徵式罰款一元。可惜的是,法庭沒有這樣做,只是沿用法匠的態度:法律就是法律,犯法就是犯法,還煞有介事的對蔡玉玲判罰六千元。最終法庭也受到審判。


公檢法都一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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