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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地亞哥的季節雨】該死的沒死,不該死的死了: “社死”,“網路暴力”,父權制及其他

舊文重發。原文作與2020年11月26日

    這幾日北京清華大學又在性別議題相關的話題上吸引了公衆的眼光:一名北京清大在讀女生在食堂認爲自己受到了一名男生的性騷擾,因而在網路社交媒體上曝光了該男生的個人信息並指控其性騷擾,表示要讓這名男生“社會性死亡”。事後經過調查監控,發現係誤會而非有意爲之,故而這名女生立即公開發佈了道歉函。按理説,事情本應結束,但隨後在微博等中國大陸社交媒體上,許多與當事人毫不相干的網民“義憤填膺”地“聲討”這名女生,聲稱要爲這個男生“打抱不平”,不僅將這名女生的個人信息在全網曝光,還發佈了大量不堪入目的涉性侮辱性言辭。而大量無良自媒體甚至部分傳統媒體也開始一邊倒地指責“女權主義矯枉過正”,作爲旁人看來,反而是這名女生最終遭受了來自網路和無良媒體的“社會性死亡”的威脅。

           在這一起事件中,對性騷擾的恐懼、對“社會性死亡”的爭議、對“網路暴力”的反思,這三者彼此糾纏,把中國社會對性別議題的重視不足以及往更深層次說,父權制對社會輿論的挾持,徹底暴露在公衆視角下。這次發酵的新聞事件中,有一個熱點詞,叫做“社會性死亡”——根據通俗的理解,所謂“社會性死亡”就是某人因爲特定的行爲和/或主張而遭到其所在社會關係網的大規模否定、封殺,使得其社交圈和社會關係受到重大創傷,特別是在求學/求職/參政/出版等問題上受到重大限制。我不知道華語世界中“社會性死亡”的概念出自何處,但根據我的理解,我找了一個相似概念進行類比,那就是美國的Cancel Culture,詳見紐約時報在2018年6月的《Everyone is cancelled》一文。基於上述定義,我對這件新聞的看法就是:該死的沒死,不該死的死了。確切來説,無良媒體、無良網民、父權制綁架下的强奸文化沒有“社會性死亡”,而僅僅是對性騷擾采取敏感態度且誤會他人后立即道歉的這名學生卻無端遭受本不該遭受的”社會性死亡”。

           爲什麽會發生這樣一件令人扼腕嘆息的事情?爲什麽”該死的不死、不該死的死了”?這就是我這篇文章想要著重探討的話題。先擺上觀點:因爲整個社會、體制、系統,本身就不是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而是服從於父權制、維護右翼價值觀、對女性和一切其他少數群體進行壓迫的。

*程序正義的虛僞*

           在事件發生后,有相當多網民觀點表示,當事女生的做法“不妥”在於“沒有尋求程序正義的方式而是訴諸私刑”,甚至有言“情況不明的情況下應當秉持對男生的無罪推定”。這種看似理性的説法本質上是站不住脚的,因爲這一種説法是基於一個前提的,那就是,事件發生的所在環境的“程序”能夠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充分的“實質正義”,言下之意,就是程序正義的方式方法是有效的。但這個前提毫無疑問是不存在的,甚至反其道而行之的。當“程序正義”已經無法充分實現“實質正義”,那麽“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就已經破產。很不幸,我們就是處在這種環境下。

           仍記得2018年波及全中國大陸的MeToo運動,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博士生校友舉報該校某位教授涉嫌性騷擾發端,波及許多中國大陸的大專院校,北京大學、中山大學等知名高校的相關案件分別在該年四月和七月形成了輿論高潮,而後這項運動又部分涉及到高等教育以外的領域,針對知名企業家、佛教團體領袖、電視主持人等公衆人物的指控也出現在公衆視野下,再之後部分參與者又和是年夏天中國大陸南部省份的工運產生聯係(本文對此不展開)(關於中國政府對此問題的處理邏輯,可以參考我去年在UC San Diego中國研究項目發表的文章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Reactions to #MeToo”)。之所以提及這場運動,是因爲在運動過後兩年,我們發現回顧歷史和當下,性騷擾/性侵受害者在中國大陸站出來指正施暴者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遠遠大於施暴者進行侵害所需要付出的缺德/違法/犯罪成本。

           在中國大陸針對無法在法理上認定爲“强奸罪”的案件進行立案調查是極其困難的,而且取證的過程和調查的方式都明顯有利於案件中作爲被控方的男性(至於同性之間的性騷擾/性侵害,更是在中國大陸屬於立法中的近似空白地帶)。即使是認定了相關的事實,中國大陸通常意義上(假定不帶有政治色彩,而僅僅作爲一個治安/行政/刑事案件來處理)給予被認定的性侵/性騷擾者的處罰往往是很輕微的,例如2018年MeToo運動中,廣州中山大學被控涉事的教授所犯下的無良行徑被廣州中山大學認定屬實,但僅僅給予涉事者“黨内處分”(簡單來説,“黨内處分”即使在中國大陸也并不屬於司法處理的序列之中)。相反,爲了落實這些控告,出面的學生面臨很多來自體制的質疑和壓力(Both硬性壓力and柔性壓力),發佈在微信等中國大陸常用社交媒體上的相關文章也被强制刪除

           這就是爲什麽假定這位女生應該去“走程序”而非直接曝光嫌疑人信息的做法是理論上沒錯但實質上“站著説話不腰疼”的廢話、空話、蠢話:大環境對性騷擾議題的重視程度根本無法給予女性足夠的安全感去信任這個“程序”能夠保護自己的安全,因而被迫提高自己的警惕性來自我保護。誠然,理論上來説,這個女生的做法未必一定是絕對完美的,但翻開大環境對性別議題的惡劣態度的歷史記錄,我想説,誰也沒有資格就此問題去指責這個女生的做法 (以及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確定係誤會后,該女生立即發佈了公開的道歉涵,以及所謂的社會性死亡并不等於生物意義上的死亡,而是具有一定可逆性的,確定誤會之後消除錯誤指控影響的空間還是存在的)。當輿論指控女性主義者“矯枉過正”的時候,請捫心自問:是什麽樣的環境、程序、體系、歷史記錄,讓女性主義者不得不矯枉過正?這一切是誰造成的?

*理性客觀的雙標*

           在事件發酵后,我也有進行些許零碎的討論。我見到過一個説法是,“當事女生是爲了反對性騷擾,網民是爲了反對隨意誣陷,而雙方都尋求網絡暴力,因此都對都不對。”以及“社會性死亡是對人不包容、不給改過機會的,因此不合理”。這種説法我簡言之稱之爲“理性客觀”論,而這種理性客觀論在我看來是徹底荒謬的,因爲這種論調完全是輕重不分且看不到社會對女性和少數弱勢群體結構性壓迫的。

           首先,按照這種所謂的理性客觀來説,“誤會他人性騷擾”和“性騷擾”在道德上的嚴重程度是默認等價的,是同等嚴重的,是可以類比的。這種觀點的荒謬性我想已經不需要任何解釋,就如同防衛過當傷人和蓄意謀殺之間的嚴重性之差別也無須解釋一樣。

           其次,所謂“反對取消文化因為要給人包容”,也是徹底的雙標之論,因爲恰恰在中國大陸有很濃重的針對娛樂性藥物濫用、民族主義等議題的“取消文化”/“社會性死亡”傳統。之前提到的MeToo運動中,被認定性騷擾乃至性侵屬實的人士(多爲有一定地位的社會中上層男性)往往受到不重的懲罰后悄悄復出,例如因爲武漢某高校曾在兩年前因行爲不檢點而導致學生不堪受辱自殺墜亡的某教授,悄無聲息地在今年恢復了研究生導師的招生資格,完全沒有“社會性死亡”而是“滿血復活”,但與此同時,中國大陸籍的藝人如若涉及娛樂性藥物濫用(例如吸食大麻),則會被確定爲“劣跡藝人”而事實上被驅逐出演藝圈,因爲這類藝人參與作品的出版和上映都會受諸多輿論和政策的限制,等同作爲藝人的“社會性死亡”。至於涉及民族主義等議題上的“社會性死亡”更加是屢見不鮮(我不想過於發散,這篇文章的主旨也不是針對民族主義等High Politics議題,點到爲止)。因此可見,所謂以“不包容”爲理由反對“社會性死亡”的輿論,反對的只是“性騷擾施暴者的社會性死亡”,而他們所謂的“包容”也只是包容“性騷擾施暴者”。

           對於藥物濫用的人士和在特定政治議題上持有部分主張的人士是不是要“社會性死亡”我今天不想做太多的爭論,我只想説,不包容涉性案件的加害者、讓性騷擾者、性侵犯、强奸犯這類角色“社會性死亡”是有相當的合理性的,也已經有許多成熟的司法實踐,例如我一直主張參照美國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針對性騷擾、性侵、强奸犯罪者,除去依法進行懲處之外,尚需要在處罰完成后建立針對這些人的檔案庫,以供社會公衆對其進行必要的防範。既然一方面指責“私刑導致他人社會性死亡”,那一個可行的思路就是,把針對涉性加害者的社會性死亡納入立法和司法領域使之合法化、公共化、程序化,簡言之就是“化私為公”,但坦白説,目前我看不到這方面的太多希望。這又回到我之前説的,體制本身的無力讓人無法信任其在性別議題上的保護能力,因此其信譽可以被視作已經破產,因此作為個體不得不自力救濟。

           但事實上是,各種所謂理性客觀的主張,一方面把涉性的惡行擺在很輕微的位置上去討論,另一方面又選擇性地對性別議題鼓吹“包容”,卻對其他議題的“社會性死亡”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這種判斷和討論的邏輯,即不理性,也不客觀,更不中立。

*强奸文化的本質*

         既然提到了不客觀、不中立,那就意味著是以上列舉的這些輿論觀點是具有偏向性的,那麽試問,偏向的是誰呢?這就是這一場新聞背後的本質:父權制,或者説“强奸文化”。當輿論煞有介事地批判“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的時候,真正惡劣的“强奸文化”(Rape Culture)卻一直被忽視,而這種選擇性的忽視,也正是輿論被父權制和右翼價值觀所操縱的明證。

           如果讀過Susan Brownmiller的“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就會明白什麽叫Rape Culture. 這並不是説作爲個體被鼓勵去犯案,而是説整個社會、文化、體系,從根本上建立並維護性別群體之間的實力不對等,從而使得整個系統的運作中天然有利於男性,特別是傳統意義上擁有更大的權力Power的男性,這也意味著所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的格局被以包括但不限於習俗、文化、傳統、政策、乃至於法律的形式制度化、體系化、合理化,因而“一個中立的體系”本身就不存在。

           所謂“强奸文化”,具體化到本文討論的類似的議題上,很大程度表現爲,輿論乃至於制度對性騷擾/性侵/强奸的保護、縱容、包庇、避重就輕,用英文說就是Rape apologist,所以才有上述兩個部分中我所列舉的這些荒謬現象:被查處性騷擾乃至性侵的,低調一段時間就悄然復出,一筆勾銷;站出來舉報性騷擾乃至性侵的,需要自證清白、面臨蕩婦羞辱和輿論審查;在性別問題上沒有主觀惡意不小心誤會他人的,即使道歉了,也要被輿論的唾沫星子羞辱到無以復加的地步。這個社會到底是怎麽了?

           我所能想到的答案就是,這個系統本身就是父權制所主導的,借用Michel Foucault的Discourse of power(權力話語)理論,那就是女性和其他少數弱勢群體在整個社會中處在弱勢的被壓迫的地位,因爲對各種所謂“理性/客觀/中立”這些概念的定義權,都是掌握在傳統的、具有權力、大多爲男性的上層精英集團手中,因此所謂的理性客觀中立自然是基於他們的特定小集團利益而來的,因此在“社會性死亡”的選擇性適用標準上,完全是按照維護右翼價值觀和既得利益的立場出發的:“社會性死亡”可以維護集體的神話和傳統的宗法,但不維護女性和少數弱勢群體的基本安全(Both心理安全and生理安全)。此所謂,該死的沒死,不該死的卻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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